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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背後多方利益的集體性行動

時間:2024-10-27 03:34:27

摘要伴随着我國城市化進程和住房商品化的演進,我國房地産市場呈現出白熱化的發展趨勢,該趨勢可從居高不下的房價和如火如荼的房地産開發可管中窺豹,略見一斑。一方面,合法、正規、受法律保護的“大産權房”如雨後春筍拔地而起;另一方面,“小産權房”也悄然滋生。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小産權房卻“屢禁不止”,仍抱着被“洗白”的希望,其原因在于,“非法”的小産權房背後有着正式權力和非正式權力利益群體的共同參與推動。

關鍵詞小産權房;大産權房;多方利益群體

近年來,小産權房在全國各地借着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等政策東風不斷發展。2007年6月、12月國家先後發布購買小産權房“風險提示”通知,但仍有大量城郊村鎮在集體土地上大量開發小産權房。農村土地實施雙軌政策,使得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使用權歸當地戶口居民所有。政府對集體土地進入市場進行嚴格限制,導緻農村土地價格較低,而較低的土地價格造成房屋成本低,這使得小産權房即使不被法律認可卻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小産權房概念

“小産權房”是指在農集體土地上,由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政府、村委會單獨或聯合開發商開發建設住宅,并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制作房屋權屬證書向城市居民銷售的房屋。這種房屋的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蓋章,僅有鄉鎮或村委員會蓋章以證明權屬,故稱為“小産權房”,或鄉産權房。所謂“大産權”就是完全産權,包括房産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李長健2009)

小産權房特點:一、非法居民住宅樓,其修建在城市郊區,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商、農民共同參與修建,然後将其賣給或租給外來的居民。二、小産權房擁有者不能獲得正規合法的房産證,但又不是完全非法的,小産權房能獲得鄉産權證或者是村民聯合建房協議。三、小産權房有特殊的建造者、賣家和買家,很多小産權房由當地政府所屬開發商修建,所屬銷售部門進行銷售,其價格低于合法的商品房。

二元對立狀态

早期對于土地征收和小産權房背後參與群體的研究主要是從基層政府和失地農民的角度來進行的,并認為在土地征收、小産權房修建和買賣過程中,基層政府不僅是上級政策的執行者,更多是是扮演土地商人的角色,有着“貪婪”、強取豪奪的姿态,不顧農民的利益,企圖在土地轉賣過程中分得“一杯羹”的角色。而農民在此過程中處于“被動”和“無奈”的角色,是弱勢群體。土地被強征,利益分配的結果是:政府分得大頭利益,農民獲得小頭利益。基層政府與失地農民處于勢不兩立、利益争奪的狀态。

但這樣的分析方式過于簡單。首先,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和小産權房的開發過程并不隻是基層政府和失地農民這單一兩方,而是上級政府、基層政府、土地開發商和失地農民多方參與。第二,将失地農民看作一昧看作是目光短淺、柔弱的利益損失者。所以,不能僅僅将政府看為理性的,而将失地農民看成是非理性的,處于劣勢地位,缺乏主動權。

小産權房背後的多方利益參與

小産權房背後不僅僅隻是基層政府和失地農民參與其中,背後而是多方共同參與(上級政府、基層政府、土地開發商和失地農民),聯合推動了小産權房的産生,并使小産權房處于即使不被法律認可,但仍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尴尬境界。

(一)上級政府主要是指縣級以上的政府,上級政府認定小産權房為違法的,并予以禁止,禁止的原因有三點:這不僅威脅到我國糧食安全,還違背了我國宏觀土地發展計劃。此外,上級政府并不能從地方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和“小産權房”中獲得直接利益。最後,小産權房的開發使用,違背了上級政府的法律規定,削弱了上級政府在地方的權威。

(二)自1994年的分稅制和2000年費改稅的實施,導緻基層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減少,且面臨着公共設施建設的巨大财政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從主要執行上級意志的“代理型政權經營者”轉變成為利益相對獨立的“謀利型政權經營者”。相比大産權房,用于小産權房的土地沒有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這一步驟,省略這一步驟使得基層政府不用向上級政府交納土地轉讓費和稅費。

(三)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土地征用是一個極為敏感的棘手問題,處理不當易引起群體性事件。但是,在小産權開發過程中,基層政府和失地農民看似容易達成一緻。實則,失地農民為了赢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斷更換自己的盟友,可以利用中央政府有限的行政能力這一弊端,與地方政府形成聯盟共同開發小産權房。小産權房省去了政府征用變為國有财産這一中間環節,因此産生了利潤空間。對于農民來說,出售或出租土地比單純種植更易獲益。

總之,中國的小産權房現象是多方利益集團(中央到地方多級政府、土地開發商、農民)之間相互聯盟、分歧,共同産生的結果。随着小産權房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利益牽連者越來越多,小産權房雖不合法,但是也不能被消除。近年來,小産權房規模越來越大,利益涉及者越來越多,且利益涉及者既有正式權利和非正式權利,利益卷入者抱有法不責衆心理和終有一日小産權房會被“洗白”合法化的希望。目前,小産權房該何去何從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吳毅.農地征用中基層政府的角色[J].讀書.2004(7).

[2]李長健,蔣詩媛,陳志科.小産權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J].學術探究.2009(1).

[3]徐健牛.從經營企業到經營土地—轉型期鄉鎮政府經濟行為的演進[J].廣東社會學.2010(4).

[4]程浩.集體土地制度視角下的小産權房開發管制研究動态分析[J].經濟社會體制較.2013(3).

作者簡介:

楊葳(1993年--),女,漢族,四川人,上海大學社會學院2015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會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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