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WontheCourt’sThreeTrial,ButaFactoryStillCannotRecoveritsArrearsfromDealers,Why?
Adealerowesahugesumofmoneytoacommercialvehiclefactoryforalongtime,andthefactoryhastoappealtocourt.However,inthecaseofthreeCourtwins,thefactorystillcannotrecoveritsarrears.Whereistheproblem?
經銷商長期拖欠1448萬元貨款,企業“三審”皆勝
據介紹,某商用車廠與哈爾濱天博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哈天博)存在商用車銷售合作關系,即哈天博銷售該商用車廠的産品;而黑龍江天博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黑天博)是哈天博法定代表人李彤在2005年4月投資成立的關聯公司。
2008年7月15日,哈天博因長期拖欠巨額貨款,該商用車廠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北京二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哈天博、李彤、黑天博共同支付1448萬元的欠款及利息。在訴訟過程中,根據該商用車廠的保全申請,北京二中院于2008年8月5日,裁定查封了黑天博名下位于齊齊哈爾市南苑開發區鶴城路南側齊富公路東6545.6m2的土地使用權(下簡稱:涉案土地);同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08)二中民初字第12403号民事判決書)],判決哈天博、黑天博給付某商用車廠欠款人民币1448萬元,以及自2008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李彤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黑天博向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6月11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2009)高民終字第2873号民事裁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後,黑天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09)民申字第1737号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黑天博的再審申請。
按照法律程序,在終審判決後,該商用車廠于2009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2010年5月17日,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被評估為1266萬元(其中地上建築物905萬元);同年12月3日,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确定的評估公司公開拍賣,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以1266萬元拍賣成交,拍賣款随即提存至法院賬戶。
遭遇執行難,源于半路殺出個“程咬金”
相關卷宗顯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黑天博及其他公司以評估價格顯失公允、程序違法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土地房屋查封,不予執行,但均被法院駁回。
在上述執行異議均被駁回後,該商用車廠本以為可以拿到執行案款了,但是2010年7月2日,哈爾濱市南崗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下簡稱:第三分公司)以黑天博拖欠第三分公司建築工程款為由向佳木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0年10月4日,佳木斯仲裁委員會作出(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決書,裁決黑天博于2010年11月5日前給付第三分公司819萬5500.22元,如逾期給付,第三分公司對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産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黑天博一并給付第三分公司違約金90萬元。在裁決後,第三分公司遂于2010年11月30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北京二中院将拍賣款優先支付。
某商用車廠與黑天博之間的糾紛,黑天博與第三分公司的糾紛,因涉及同一塊土地和房産,即上述涉案土地及相關建築物,涉案查封土地上的房産拍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屬于商用車廠還是第三分公司的問題,雙方各執一詞,案件陷入僵持狀态。這一晃就是10年。
某商用車廠讨要說法
據了解,北京二中院作為執行法院,款項到底優先支付給哪一方,最終需要由北京二中院來決定;但如果涉案土地的拍賣款項給了第三分公司,那麼,北京二中院隻能再去查找黑天博是否有其他财産,并進行查封,然後才能賠付給某商用車廠。
根據,2010年4月16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10)二中執異字第00573号執行裁定書認定,黑天博于2009年5月10日就将涉案工程所建包括玻璃鋼結構展廳、維修車間、員工宿舍、鍋爐房等建築以年租金40萬元出租給了齊齊哈爾金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金都公司,金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立某系黑天博的财務負責人),且金都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在上述地址成功注冊成立。在金都公司注冊登記時,2009年7月8日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南航街道辦事處也出具了證明信,證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屬李鈞(系黑天博現法人)所有,此時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存在。
此外,根據大慶市嘉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簡稱:嘉誼公司)和黑天博在(2010)二中執異字第00572号案件中自認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龍沙區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财産保全裁定書以及當日在保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時所作的調查筆錄,均顯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在2009年6月22日龍沙區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時就已經存在,且涉案工程于2009年4月就已經竣工并交付使用。
而佳木斯仲裁委裁決認定的竣工時間是2010-04-28,據此認定第三分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
同一片土地和同一座建築物竣工時間居然先後矛盾!那麼要麼是北京二中院對實際竣工時間認定錯誤,要麼就是佳木斯仲裁委對實際竣工時間認定錯誤。
由于上述生效法律文件,對最關鍵的竣工時間認定互相矛盾,導緻某商用車廠至今無法獲得執行案款。
商用車廠向記者表示:“這樣我們肯定也不同意,如果按照仲裁把款項支付給第三分公司,即便以後審查出是仲裁認定有誤,那這部分款項也很難再收回。”該商用車廠還表示,“我們希望按照北京二中院的判決,把款項還給我們。”
據最新消息,該商用車廠已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北京二中院對佳木斯仲裁委作出的(2010)佳仲(哈)裁字第002号裁決書進行審查,不予協助執行該仲裁裁決。北京二中院已受理,目前正在審查中。
商用車廠向記者表示:“這樣我們肯定也不同意,如果按照仲裁把款項支付給第三分公司,即便以後審查出是仲裁認定有誤,那這部分款項也很難再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