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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協同雙主體深度融合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4-10-27 11:46:09

摘要:校企合作作為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徑取得了明顯成效。然而,目前的校企合作仍停留在以職業院校為主、企業較少參與的模式中,這種模式存在校企雙主體功能缺失、融合形式單一、自主性較差、相關制度不完善、缺乏監督等問題。針對當前職業教育校企融合面臨的困境,本文在協同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發揮校企雙主體功能,搭建校企協同深度融合各類平台,完善相關體制機制以及加強執行監督等對策,進一步推動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的策略。

關鍵詞:校企融合協同理論雙主體問題及對策

課題:本文系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校企協同‘雙主體多平台’現代班組長型人才培養的研究與實踐”(2016SJD880062)研究成果。

随着工業城市化的飛速發展,我國面臨着經濟結構調整、産業升級轉型的巨大挑戰,對高技術、高技能、高層次實用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職業教育在我國的人才培養和經濟發展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據統計,截至2015年,我國已建設職業院校1.33萬所,在校生近3000萬人,平均每年畢業學生1000萬人左右,成為全球擁有大規模的職業教育體系的國家之一,并位列前茅。然而,巨大的教學規模導緻人均教育資源稀釋,大大降低了人才培養的水平和質量。尤其是對于學校和企業雙主體而言,即使校方達不到培養教育高職人才的目标,也無法讓企業獲取與崗位相匹配的專業性人才,整體上弱化了職業教育的職能作用。因此,從隻重量不重質的粗放型發展轉向重質又重量的集約型發展,成為職業教育的必然選擇。校企合作作為我國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徑和辦學模式,完成了“以工代學”或“以學代工”的傳統模式向“工學結合”培養模式轉變。但是,目前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仍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基于協同理論,探讨校企協同雙主體在深度融合時可能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為推動校企深度融合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

一、校企協同雙主體的關系

“協同理論”最早是由德國哈肯教授提出的,研究的是一個開放系統如何通過自己内部的協同作用,自主達到空間和功能上的平衡。在校企合作中運用協同理論,假設在職業教育體系中引入職業院校和企業兩個主體參量,融入原有的職業院校與社會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構成一個由多種要素相互作用的新型職教協同系統,各子系統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從而促使高等普通學校和行業企業之間的校企合作系統的整體效應得到最大提升。在校企合作系統中,學校和企業是最重要的兩個主體。

一方面,高等職業院校作為校企合作的供應方主體,其職能在于制訂專業化的人才培養方案,培養合格的高層次人才,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保障。為此,高等職業院校必須積極主動地尋求與其自身相關的企業合作。

另一方面,企業作為校企合作的需求方主體,其目标在于尋找合适的技能型人才,滿足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主體需要重視校企合作,提供與企業自身發展相關的具體人才要求,并善于提供校企合作的項目,促進雙方合作,迫使高等職業院校主體制訂更為科學合理有效的人才培養方案,培養更多滿足企業利益訴求的高層次人才。

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隻有相互聯系、相互合作,才能使校企合作的資源得到整合和充分利用,才能構建和諧發展的合作關系,推動校企合作進一步深度融合,為我國的職業教育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二、職業教育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發展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在學習借鑒國外成熟的職業教育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自身的教育特點,構建了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但是,由于我國校企合作多由高校主導、政府協調、企業參與,造成企業主體缺失,難以發揮校企合作雙主體的作用,使得校企協同深度融合還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點,主要如下。

1.校企協同雙主體功能缺失

“工學結合”的校企合作主體為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随着校企協同、深度融合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深入,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的主體地位越來越明顯,同時其主體功能的強弱分化也愈加突出,主要表現在雙主體的利益需求不對等,“一頭熱”現象嚴重。高等職業院校作為主導方,雖然充分認識到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且設置了相關的專業課程,但是對企業需求方向仍處于觀望狀态,普遍采用“放羊式”的實訓實習方式,沒有将校企合作和人才培養真正地緊密結合起來。而企業作為另一個主體,缺乏推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内在動力,主體能動性不強,認為人才市場的存在足以獲取高技能人才,并不需要全部依賴高等職業院校的對應提供,積極性不高,沒有看到校企合作的長遠利益,甚至将校企合作當做額外負擔。此外,由于當前的職業院校更多地承擔教學任務而在科研方面較弱,企業的創新技術難題無法得到解決,也不能獲取最新的研究成果進行轉化,職業院校更難以從企業獲取最新的技術發展方向,從而沒有能力對專業改革創新,更無法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設定科研方向和開展相應技術服務。職業院校與企業雙方缺少專業對等交接和對應的專業項目合作,導緻校企雙方的利益需求出現偏差,内生動力不足,校企合作難以進行深度融合。

2.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形式單一,自主性較差

我國的校企合作形式較為單一,并且很難建立長久且穩定的合作關系。當前校企合作方式以實習實訓為主,而在技術研發、人才培養方案制訂實施、教學資源開發等方面,缺乏實質性合作。同時,在衆多成功的校企合作項目中,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之間原本就有着錯綜複雜的聯系,單純通過政府引導協調或是校企雙方自主達成的合作項目較少,校企合作關系薄弱,自主性較差。

3.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相關制度不健全

在校企雙主體的利益需求不對等的基礎上,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是校企合作難以深度發展的難題之一。究其原因,首先,企業主體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确規定;其次,缺少相關的校企合作細則,權責邊界模糊,導緻多數校企合作紙上談兵,不具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再次,缺乏必要的監督主體和監督機制,也是導緻校企合作無法深度融合的一大障礙。

4.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執行力度不夠

近幾年,關于推動校企合作的相關政策不斷推出,志在加強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但是,對于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主體來講,雖有合作融合意願,但是執行力較差。如,大多數高等職業院校隻為企業提供實訓實習人員,而這些人員在企業中隻能從事單調重複且低效的工作,并不能創造明顯的經濟效益,導緻企業将校企合作視為提供合作資金而不進行後期培訓管理,進而造成人才流失甚至直接經濟損失等。

三、校企協同雙主體深度融合的對策分析

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的根本目的,在于高校主體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企業主體達到滿足自身發展的利益需求,獲取高技術、高技能、高層次實用型人才,提高自身研發生産實力等。高等職業院校和企業雙主體隻有形成協同效應,才能有效推進校企深度融合。

1.發揮校企雙主體功能

當前,職業院校及其學生作為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之一,承擔着為社會經濟發展輸出技能型人才的重任。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過程中,職業學校的培養教育要更加突顯服務功能,以企業訴求為導向制訂人才培養方案,依據企業實際生産環節和流程制訂配套的、具有特色的教學課程,創新實訓實習模式,努力培養符合企業實際生産崗位的技能型人才,發揮職業院校在校企協同合作中的供應方主體功能。具體來講,基于協同理論,在推動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發展的基礎上,納入高等院校進入校企合作,共享科研能力,積極推動科研成果的轉換,為職業院校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注入新鮮血液。

對于企業主體來說,首先要進行思想觀念的轉變,明确企業在校企深度融合中的主體地位,着眼于長遠利益,而不僅僅是起輔助作用。企業的利益訴求是推動校企合作最主要的動力。其次,主動與職業院校分享需求信息,共建特色合作專業,共享實訓實習基地,共同開發技術服務。同時,将校企合作納入文化建設,适當投入合作資金等,為企業未來可持續發展打好基礎。

2.搭建校企協同深度融合平台

在發揮校企合作協同主體功能的同時,政府還應當發揮引導協調功能,配合職業院校和企業雙主體搭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平台。校企合作中“工學結合”思想理念和辦學模式的提出,是結合我國高等教育本身特點,學習借鑒西方國家職業教育發展模式和實踐經驗,并在職業教育改革進程中不斷探索和實踐出來的。然而,校企合作經推廣發展至今,還處在将職業院校和企業的兩種資源進行簡單整合的階段。在校企協同深度融合過程中,需要職業院校和企業雙主體共同構建校企深度融合平台,包括資源共享平台、合作實施平台、監督管理平台等。首先,各企業所在行業要積極構建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的資源共享平台,定期向職業院校和企業提供供需信息,制定相關行業的專業标準、崗位資格标準、行業培訓規劃、提供行業人才需求預測等,做好校企雙方合作的中介橋梁,有針對性地為校企合作提供資源共享和信息服務。其次,職業院校作為校企合作的主體,應當搭建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的實施平台,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制訂人才培養方案,以崗位技能标準為目标設置課程體系,以校企合作項目為依托開展崗位實訓實習等,為校企協同合作深度融合提供堅實的實踐基礎。同時,企業作為協同主體同樣也要進行平台的建設,除了履行提供企業需求、崗位标準、合作項目、實訓崗位基地等參與職能之外,還可以通過自行獨立開辦職業院校充當校企合作的實施平台。此外,政府要支持建設校企協同深度融合平台,運用行政權力推進校企合作、促進職業教育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等,更好地服務于職業教育改革。

3.完善校企協同深度融合制度

從校企合作的發展現狀來看,西方發達國家諸如美國、澳大利亞等的職業教育改革實踐具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成熟長效的深度融合機制,尤其對調動職業院校和企業雙主體的自主積極性等,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國在《教育法》的基礎上,相繼頒布了《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為規範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并未提出一些校企融合的實際操作性建議。不難發現,我國無論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關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領域的政策法規尚處于初創階段,亟待完善。首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政策等應與當地經濟發展、職業技能創新、企業管理及其文化建設等内容緊密結合起來,促進企業主體主動積極參與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并保障企業主體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權益,将企業主體的損失降到最低。同時,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還應結合職業院校的特點,為校企合作項目的實施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确保學生群體利益不受侵害等。其次,職業學校的管理體制機制,對校企協同深度融合有着重要影響。任何一個校企合作項目,涉及教育教學與管理服務的各個方面,在推進過程中必将受到諸多過程性因素影響,應優化企業内部的管理體制機制,改善職業院校的治理體系,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提供一個更為開放透明的實施空間。此外,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各類平台運營也需要相應法律法規的規範和支撐,如在資源共享平台運營過程中注重保護企業和個人隐私信息等。

4.加強校企協同深度融合監督

校企合作是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模式之一,校企協同深度融合還處于初級階段,離不開政府和行業組織等的協調配合,更離不開對校企合作主體的管理監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校企合作的監督評估,職業院校和企業雙主體都需要設定特定的監管職能部門(如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職業院校和企業的對接,推動落實校企合作深度融合項目的執行。比如,在職業院校就業指導中心、科研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負責推進學院教科研與政府、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時,依托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實施監督,促進學院校企合作工作質量的提升。此外,政府部門還應依托行政權力和管理職能,以法律手段确保校企合作的責任義務及具體細節落實到位,保障校企合作中的學生團體、企業主體及職業院校等利益主體的權益;行業組織作為校企合作相關标準的制定者和協調者,更應加強自我監督,保證校企合作中的各類标準更為科學合理、校企合作實施流程更為規範。校企合作作為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徑,是“工學結合”培養模式的轉變成果,取得了明顯成效。然而,目前的校企合作仍停留在職業學校主體推進課程設置、教學方式改革等為基礎、企業主體較少參與的被動處理模式中,容易出現校企雙主體功能缺失、融合形式單一、自主性較差、相關制度不完善、缺乏監督等問題。本文旨在協同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分析校企合作存在的問題,認為需要發揮校企雙主體功能,搭建校企協同深度融合各類平台,完善相關體制機制,以及加強執行監督,進一步推動校企協同深度融合。但是,在此過程中,校企協同深度融合還未形成完備的融合體系,僅有校企雙主體還不夠,仍需要立足現實問題,調動政府、行業組織及高等院校等主體積極參與,隻有這樣,才能在校企合作中實現“1+1>2”,取得更多的職業教育改革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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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陰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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