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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平台境外拓展的法律風險

時間:2024-10-26 01:17:16

從全球範圍來看,第三方支付未來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我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正在依靠先進的支付模式和支付技術走出國門。但是,拓展境外業務存在多重法律風險。本文就我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台境外拓展的法律風險進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關合規建議。

手機閱讀本文我國支付平台的“全球化戰略”

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簡稱“支付平台”)是指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将第三方支付認定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和中國人民銀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中部分或全部貨币資金轉移的服務。截至2018年1月,我國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有247家,主要分為以支付寶、财付通為代表的互聯網型公司和以銀聯支付、快錢為代表的金融型公司兩大類。

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基本形成雙寡頭格局。艾媒咨詢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寶與财付通占據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的90.6%,市場集中度高。

在國内市場基本成熟的情況下,兩大支付巨頭逐漸将視野投向境外。從2015年開始,支付寶和微信開始大規模拓展境外支付場景,以滿足中國消費者的跨境支付需求為導引布局境外市場,并在短短兩年間取得了驕人成績。截至2017年底支付寶已覆蓋到除中國大陸以外的36個國家和地區,支持18種貨币結算。微信支付的跨境業務也已登陸包括韓國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等在内的20個國家和地區,支持英鎊、港币、美元等超過10種外币直接結算。

目前,支付平台拓展境外業務的方式主要是兩種,一是通過與當地金融、零售等企業和零售商的合作,實現線上線下門店支付合作。以支付寶為例,在20162017年間,螞蟻金服分别與香港移動支付系統開發商YedPay和Valoot、法國巴黎

二是通過境外投資的方式,将支付服務延伸到其他國家和地區,成立合資公司或者收購股份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高效率,能夠短時間内解決牌照、人才、文化沖突等問題。螞蟻金服分别投資了印度最大的移動支付平台Paytm、菲律賓數字金融公司Mynt、韓國政府批準的互聯網銀行K-Bank和支付服務供應商KICC等,期望以此種方式獲得目标國家和地區的支付牌照,開拓支付業務。

跨境支付是我國支付平台拓展境外業務的主要驅動力。我國支付平台之所以能在短短兩年之内打開如此多國家和地區的市場,重要原因在于出境遊在我國的盛行。受此影響,跨境支付也就理所當然成為支付平台境外業務的核心。

伴随着我國支付平台紛紛開展全球化戰略,由于各地監管理念和模式的不同,支付平台在“走出去”後常面臨合規問題。此前有報道稱,支付寶在台灣等地遭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警告,稱其當面付産品有觸及監管紅線的嫌疑。另外,泰國央行也曾對微信支付發出警告,稱微信支付在泰業務并未獲得授權,提醒商家謹慎使用。

面臨國内外雙重法律風險

支付平台拓展境外業務會面臨完全不同的法律和監管環境,同時也會受到更多法律的規制,因此對于支付平台要高度關注境外業務的合規性問題。

我國對支付平台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包括支付機構管理和跨境結算等方面的規定。此外還有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範要求。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們認為支付平台的境外經營活動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風險包括以下幾點:

支付結算要求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和“超出核準業務範圍或将業務外包”行為的罰則。支付平台的境外業務可能存在多種形态,包括獨立開展境外業務,與國外企業合資或合作開展相關業務等形式。在與國外企業的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部分業務外包的情況,也有可能超出核準業務的範圍,甚至可能涉嫌轉讓或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在境外本土支付業務中,此類情況主要受所在國法律規制,但是對于跨境支付業務,由于支付平台、用戶都是中國的法人或公民,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上述行為受到我國法律約束。而根據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兩類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将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國内首例被注銷支付牌照的浙江易士就被指存在“超範圍經營支付業務等重大違規行為”。截至今年1月,央行已經分5次陸續注銷了28家支付機構的支付牌照。

外彙管理要求

《支付機構跨境外彙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以下交易活動提供跨境外彙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貨物、服務貿易;不具有市場普遍認可對價的商品交易,以及定價機制不清晰、存在風險隐患的無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國家、社會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或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及人民銀行、外彙局規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項目。該條規定一共限制了四類交易活動,其中第二類交易的規定相對模糊,相應的法律風險值得關注。電子商務領域創新活躍,互聯網支付平台結算的商品和服務可能未必存在市場普遍認可的交易對價,新業務、新領域的無形商品也很可能缺少清晰的定價機制。支付平台在為此類商品或服務交易提供結算服務時要特别注意其中的法律風險。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存儲要求

《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内存儲。因業務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支付平台的影響力和重要程度日益加深,支付平台應當被視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因此必須遵守相關信息存儲要求。在境外支付場景中,盡管支付平台的一部分服務行為發生在境外,但其境内相關部門和軟硬件也在提供運營支持,因此支付平台為消費者提供境外支付服務仍應被視作在境内運營。但同時相關交易數據很可能被一些國外政府要求向其提供或存儲在境外。支付平台應高度重視向境外提供其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時,相關操作的合規性。

支付平台拓展業務,特别是從事本地支付業務的過程中,難免涉及本地公民個人信息等數據問題,目前,雖然國際上對數據權屬尚無定論,但是以歐盟、美國為代表的許多國家采取了保守型做法。其中最鮮明的問題具體如下:

數據存儲、安全問題備受重視

一是本國化儲存問題。嚴格限制本國公民的數據存儲地點,要求相關業務運營者在本國境内開展業務時産生和收集的數據應當在其本國境内存儲。據相關專家的統計,目前大約有二十多個國家對數據的本國化存儲作出規定,其中,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數據的流動進行了動态調整和控制。

二是數據安全問題。随着數據資源化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的數據安全問題。保守派在該領域主要體現在國家對收集、使用用戶數據,用戶的控制權保障和信息透明性等多方面具有嚴格要求,發展讓位于安全。其中以歐盟立法最為嚴格,其近期生效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以下簡稱“GDPR”)被認為是最嚴格的數據隐私保護法律。一方面,該條例要求其管轄範圍内的相關公司披露其收集、存儲和處理用戶數據的方式,并賦予歐盟用戶從任何公司獲得其個人數據的副本、要求該公司删除個人數據的權利。另一方面,其管轄範圍除了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外”,還采取了嚴格的“屬人管轄原則”。根據其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适用于在歐盟内部設立的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對個人數據的處理,不論其實際數據處理行為是否在歐盟内進行。也就是意味着,即使支付平台在歐盟境内沒有設立機構、未開展本土支付業務,但其在提供跨境支付業務服務的過程中收集或處理歐盟公民數據,也應當适用該條例,将數據儲存在歐洲。而不遵守GDPR的企業可能需要面臨着2000萬美元或4%年營業額的罰款。

虛假信息、違規行為損害行業發展

過分強調效率可能會使支付平台的風險轉向刑事等強制性風險。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興業态,相關行業法律和規範尚不成熟,甚至在很多目标國家暫無此類法律法規。在此種背景下,時間和效率決定了支付平台是否能實現利益最大化。為保障效率,支付平台往往會采取“先推廣後完善”的經營策略,導緻先推廣的支付系統存在一定的盲區,容易制造虛假身份和虛假交易等虛假信息。有專家指出,缺乏監管時,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的非交易性支付,以及具備監管時,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的虛假交易支付,都可能造成非法套現和洗錢。雖然目标國家的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可能不成熟,但是非法套現、洗錢等金融安全問題是每個政府都極為重視的,虛假信息的濫用可能會導緻其他強制性法律風險的提高,反而會對行業發展造成損害。

雖然支付平台積極采取合規方式拓展業務,但是商家的違規行為可能會使支付平台的努力付之東流。2018年5月28日,越南以“非法支付結算”為理由出台了對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禁令。而在2017年,支付寶和微信通過努力剛剛與越南中介支付機構VIMO達成合作。而此次被禁的原因是許多中國店主在越南經營時,未使用Vimo,而是直接使用國内的POS機或二維碼進行收付款,從而使得資金結算脫離越南的監管機關監管,造成其稅收和外彙損失。

因地制宜加強合規性建設

主動适應監管強度的增加

國内監管部門對于支付平台的監管日趨加強,對于支付平台的資金管理、支付額度、支付方式等等規範日漸增多。網絡安全層面,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個人信息、重要數據的保護越發重視,下一步對于支付平台的境外經營行為的規範相信也會逐步納入到監管機構的議事日程。支付平台弱監管的時代已經過去,企業必須主動适應監管規則和力度的變化,在業務創新和發展的同時,也要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對于境外經營行為,這兩個問題更加重要。

重視區域性差異

無論在哪個國家,合規都是公司業務發展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文化背景和國情的影響,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合規範圍和寬松程度是不同的。針對東南亞國家等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積極的監管态度使合規工作更加關注準入、合同等基本要求。我國支付平台境外業務的拓展,不但帶動了發展中國家當地電商及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而且降低了當地用戶獲得金融服務的門檻,受到了廣泛認可。而歐美等發達國家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特别是我國支付平台境外拓展業務的态度則謹慎得多。螞蟻金服收購美國速彙金(MoneyGram)失敗的案例就是這一态度的典型。因此,支付平台在拓展境外業務時應注重因地制宜,而不能“照搬照抄”業務模式和發展理念。在尋求發展的國家,可以采取與本土公司合作的方式,讓本土公司來主導或協助合規工作。這種模式能夠極大地減少支付平台的成本,規避合同、準入等部分合規風險。而針對保守型的國家,應特别重視隐私、反腐敗等方面的合規,盡可能地在業務拓展之初即“打好地基”。

靈活維權不懼訴訟仲裁

發生争議或糾紛,要以靈活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訴訟跨境維權具有費用高、時間長、保密性低和法律不熟悉等特點,這嚴重影響業務開拓的進程。因此,對于商業争議或糾紛選擇商業談判和調解等靈活方式解決,具有更高效率和更好的可操作性,但要警惕商業賄賂問題。鼓勵以靈活的方式維權并不意味着要放棄或者避免以訴訟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必要時以訴訟或仲裁程序維權更為适宜。

總之,支付平台在境外業務拓展的前景廣闊,但須高度重視國内和所在國的法律合規要求,嚴格遵守支付結算、外彙管制、網絡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保障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做好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工作,使境外業務平穩安全有序開展。

責任編輯:高津菁

張浩賽迪智庫政策法規所

陳全思賽迪智庫政策法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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