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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與平台糾紛焦點何在

時間:2024-10-20 10:03:37

某知名遊戲女主播因在多個平台“走穴”而遭簽約平台起訴,該案日前在上海楊浦區法院審結。直播平台和網紅主播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體,但随着直播産業競争升級,雙方發生激烈矛盾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梳理這類糾紛案件可以發現,如何認定主播與平台間的關系、如何确定賠償數額、如何在主播的就業自由與老東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中尋求平衡等問題,一直是争議焦點。

想成為職業網絡主播,入場之前一定要把這些法律風險了解清楚。

主播與平台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鄭甯(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

主播和平台之間的關系大緻可分為三種:

一是主播與平台簽了分成協議,即主播擁有直播權并可以從中獲取禮物、打賞所帶來的收益。但主播不受平台規定的勞動時間、勞動總量等管理約束,也不承擔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勞動任務。

二是主播成為平台的簽約藝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勞動規章制度的約束,在獲取有保證的經濟收入的同時需要承擔對應的職責任務,包括直播時長、内容質量、粉絲數量、直播活躍度等多重标準的考核。

三是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經紀公司與各家直播平台簽訂合作合同,主播按照經紀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

三種關系中,哪種構成勞動關系?

認定直播平台與主播構成勞動關系,需要滿足二者之間存在經濟和人身依附關系兩個條件。第一種及第三種關系中,主播與平台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這兩種情況不構成勞動關系;第二種關系中,主播受到直播平台的管理,構成勞動關系。

如果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如果不構成勞動關系,主播還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嗎?在第一和第三種關系中,主播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雙方應協商确定合同内容,一方認為合同内容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時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合同中也應該事先約定違約金的金額以及其他違約賠償方式。

主播跳槽,違約金怎麼算

潘維剛(上海陽光卓衆律師事務所律師)

5月22日,英雄聯盟闆塊三大主播先後發布微博,宣布離開鬥魚轉戰虎牙。此後,鬥魚發布聲明,稱主播陳浩東、許昊龍和李政三人單方面撕毀協議,将對三人追究違約金及侵權賠償超過1500萬元。

主播跳槽産生的違約金究竟如何評估?

如果二者間存在勞動關系,則主播跳槽一般無需向平台進行賠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且由此主張的違約金數額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二者間存在民事合作關系,則賠償問題要看雙方合約的約定。現實中,網絡主播簽訂的合約基本是直播平台提供的,其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高至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持這樣的天價賠償呢?實踐中一般不會全部支持。法院通常會從兩個方面來認定和調整違約金金額:

違約金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如果是,則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違約金約定過高,系加重責任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合約是否可以撤銷?當合約的簽訂存在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時,主播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

當主播遭遇平台欠薪

柳華芳(互聯網分析師)

2016年11月,西安500多名網絡主播在要播平台直播1個月後,既沒有拿到承諾的底薪,也無法登錄賬号兌換直播禮物提現。面對集體讨薪,平台則稱主播薪酬已交與經紀公司,欠薪是經紀公司的問題。

2017年,夢想直播平台上多個經紀公司及主播聯合發布聲明稱,當年2月1日到3月14日,夢想平台拖欠12個直播經紀公司共215名主播的工資,欠款達484730元。

直播平台薪水拖延發放已是行業普遍現象。像YY直播這一批最早出現的公司較少拖欠工資,但在行業野蠻生長期發展起來的公司,拖欠薪資比較常見。

2016年下半年,直播行業亂象引起監管層重視。當年9月,“主播實名制登記”“直播黑名單制度”等多項監管規定開始實施。此後,主播職業化與直播規範化并軌發展,但随着平台與主播數量的大量增加,行業競争也變得更加殘酷。直播成本主要是帶寬成本,收入靠增值和廣告,沒有巨頭支撐很難熬到盈利臨界點。小平台的流量和用戶不足以支撐企業的存活,于是就出現了平台給主播畫餅充饑,承諾高薪卻以欠薪收場的狀況。

有關部門已十分重視對直播内容的監管,但對于主播人群與直播平台企業間的經濟糾紛則關注不夠。由于職業主播人數日益增長,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重視。我建議,在保障職業主播合法薪酬方面,平台應明确負主體責任。如果平台通過經紀人進行招募工作,就應謹慎核查經紀公司與經紀人的信用。

高收入主播的個稅問題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财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此後,該平台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當年,北京市稅務部門還要求其他多家直播平台補繳稅款接近8000萬元。

直播平台需要為主播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如果平台與主播有雇傭合同,則主播薪酬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台代扣代繳。

如果平台與主播之間有經紀公司,而經紀公司與主播之間有雇傭合同,則其薪酬由經紀公司代繳個稅。這種情況下,主播從平台上獲得的打賞、禮物等收入理論上歸于經紀公司,經紀公司也要據此繳納企業所得稅。此種情況下,如主播打賞所得可直接從平台提現,則應明确提現的部分是稅後收入。如,按照約定分成,主播可以獲得的打賞收入是1萬元,但主播在平台可提現的是完稅後的8000元,2000元由平台轉給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代繳個稅。

如果經紀公司、平台與主播之間均不構成雇傭關系,則一般由平台為主播代扣代繳個稅,一般按照20%勞務報酬稅率代扣代繳;若主播一個月獲得的報酬超過2萬元,則按30%的稅率繳納;超過5萬,則按40%的稅率繳納。平台若沒有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則稅務機關可以對平台進行未扣稅款的0.5倍到3倍的罰款,稅務機關也有權向主播本人追繳稅款。

張靜/采訪整理開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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