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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又立新規:上市公司因“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也将被強制退市

時間:2024-10-19 12:40:22

長生生物重大疫苗事件發生後,投資者關心的一大問題是該公司會退市嗎?如果退市,依據是什麼?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而且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據。今年3月份,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對2014年制定的退市制度進行完善,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将有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具體情形的規定,補充修改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即上市公司被暫停或終止上市交易的原因,除了原有的欺詐發行、重大信披違法外,又新增加了“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一項。

最近4個月内,已經有*ST吉恩(600432.SH)、*ST昆機(600806.SH)、*ST烯碳(000511)、*金亞(300028.SZ)、*ST百特(002323.SZ)等5隻股票被啟動退市程序。其中,前3隻退市的原因是連續3年虧損,後兩隻均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披違規被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并且還皆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而被重罰。

6月26日,證監會官網稱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犯罪案件。證監會調查發現,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虛構業務、僞造合同、虛構回款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核準。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虛增利潤金額分别達到3736萬元、2287萬元,分别占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109%。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調查還發現,金亞科技和相關人員還存在僞造金融票證、挪用資金以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将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月6日,證監會官網稱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雅百特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雅百特為了實現重組上市業績承諾,2015年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境外工程項目、虛構國内及出口建築材料貿易、僞造工程合同和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合計約5.8億元,虛增利潤約2.6億元。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按照相關規定決定将雅百特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退市新規征求意見“打補丁”

在今年證券監管部門拟增加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的新規下,還會有公司因此“告别”A股嗎?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介紹說:“因生産經營重大違法,目前還不能導緻退市,但證監會正在征求意見的退市新規涉及了這一問題,如果證監會的退市新規近期落地,也不排除有公司因信披之外的‘重大違法行為’而退市的可能性。”

“今年的新規強化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的退市力度,這個法不光是《證券法》,還應該包括其他法律,如《藥品管理法》等。如果确實違反《藥品管理法》,這也是重大違法的表現。”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說,“當然,具體退市的決定是由上市公司所在的證券交易所決定。如果交易所決定啟動退市程序,會有具體說明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如果不決定退市,面對公衆疑問,交易所也會說明理由。”

北京師範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認為,“公司如果被證實有重大違法行為,即使不退市,也很可能面臨重組。”他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分析說,這種公司至少會面臨4種結果:

其一是消費者的索賠。但由于消費者的分散性和取證的困難,以及法律的懲治力度不大,最終的索賠額可能不大。

其二是股價崩盤。涉嫌重大違法的公司股價急劇下跌,如果不停牌,可能會連續出現跌停。可以說,投資者對公司的預期已經極不穩定,甚至是悲觀。如果缺乏有效的手段重樹投資者信心,則最終會走向崩盤。

其三是投資者的索賠。投資者的巨額索賠是可預期的,因為重大違法事件将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而且這種損失還可能進一步擴大。因此,投資者向公司提出巨額索賠幾乎是可以肯定的。

其四是監管機構的重罰。若公司對消費者的傷害坐實,監管機構的處罰是可預期的。不僅如此,若公司還涉及信息披露違規,即隐匿信息、發布不真實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時等,監管機構的處罰将不僅是罰款,還很可能有嚴厲的行政處罰,或由司法機關作出刑事處罰。

上市公司重大違法的機制隐患:一人兼任董事長、總經理、财務總監

一般上市公司在出現重大違法事件時,其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都會成為外界質疑的焦點。長生生物這次疫苗事件發生後,外界驚奇地發現,高俊芳竟同時擔任長生生物的董事長、總經理和财務總監。

這種一人兼任上市公司數個重要職位的情形不是個案。今年年初,三五互聯(300051)董事長、總經理龔少晖因自2016年4月9日代理公司董秘和财務總監,曾被深交所下發關注函,要求三五互聯說明“在董事會秘書和财務總監長期空缺的情況下,公司如何保證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和财務内部控制機制的有效運作,以及董事長長期代行相關職責是否能夠保證勤勉盡責”。

劉俊海教授認為,重要崗位合一,看似給股東省錢了,實則破壞了公司治理的權力制衡。雖然同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和财務總監并不違反目前《公司法》的規定,但不符合最佳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上市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就是權力制衡,三個重要職務‘一肩挑’容易導緻大權獨攬。在評價上市公司治理标準時,應該完善這方面規定。各地證監局對轄區上市公司進行日常巡查時,應當把這種公司治理不完善現象通過行政指導的柔性監管方式進行警示。”

高明華教授舉例說,若董事長、總經理、财務總監這種重要崗位由同一人擔任,将使董事會、經理層和财務總監失去獨立性,“從現代公司治理角度,董事長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董事會要代表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作出戰略決策,并對經理層進行監督,必須具有獨立性。經理層在遵紀守法合規和服從董事會戰略決策的前提下,也要保持獨立性,既是為了明晰責任,也是為了發揮經理層的最大潛能。财務總監保持獨立性,是為了防止财務造假,向投資者和公衆提供真實、及時、全面的财務信息。正因如此,在發達國家,财務總監一般是向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負責,而不是向總經理負責。”

高明華介紹,内部控制體系包括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的财權配置、嚴格的财務控制和監督等内容,而内控體系的實現取決于公司治理機構的合理搭配、相互制約,以及彼此制衡,“一些企業内部,不同公司治理機構交叉嚴重,高度重合,内控根本無從談起。權力都掌握在一人或一個家族手中,怎麼能夠實現彼此制衡?在缺乏制衡的情況下,大股東通過侵害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中飽私囊,屬于大概率事件。”

責編:周琦

美編:孟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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