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本在于該起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若屬于則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若不屬于則張某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隻能按照一般侵權事故找劉某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在對道路進行定義的時候采用“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這樣的表述,說明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立法列舉不能窮盡的,我們應該從立法目的出發,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裡的道路應該做廣義的理解,看事故地點是否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地點,且具有機動車通行存在的危險性。本案中該公司門口并未設立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警示标志,屬于公共場所即屬于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該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并且車輛在倒車的過程中,也具備行使車輛的危險性,因此該事故完全可以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張某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