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多月後,經紀公司和戴某、韓某簽署《買賣看房确認書》,約定戴某、韓某就該處房屋委托經紀公司提供房屋帶看及購買居間服務。
雙方還約定,自協議簽署後6個月内,如戴某、韓某或同行的看房人、代理人、近親屬等關聯人自行與協議載明房屋的出售人達成交易的或者實際使用了協議載明的房屋,戴某、韓某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2.4%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
當日,戴某、韓某與賣房人謝某在經紀公司簽署《貸款風險告知書》、《房地産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網簽信息确認表》、《網上簽約授權委托書》等,上述材料載明,買賣雙方就房屋成交價、付款方式等已達成一緻意見。
然而,在商談簽訂合同過程中,公司與戴某、韓某因居間費是當天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産生分歧,緻當日未能簽訂合同。當晚,戴某、韓某找到謝某,互相交換手機号碼。
4月20日,謝某來到經紀公司,要求解除獨家代理合同。協商未果,經紀公司同謝某解除合同并退回保證金1000元,謝某出具收據。當晚,謝某約戴某、韓某一同前往另一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4月28日,房屋過戶至戴某、韓某兩名下。
經紀公司認為,戴某、韓某與謝某私下交易,已構成違約,遂訴至秦淮法院。原告經紀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違約金62400元。
被告戴某、韓某辯稱,涉案房屋的購買,系通過另一家公司進行交易的,并非如原告所說私下達成交易。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秦淮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看房确認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兩被告确從原告處獲知關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原告亦組織雙方就房屋售價、支付方式等達成一緻意見。
原、被告因居間費支付期限産生分歧,兩被告即單方提出終止合同,并自行與賣房人聯系、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進行交易,違反了《買賣看房确認書》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違約金的數額,法院認為,對于原告主張的62400元,因原告方工作人員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與被告産生争議時處理方式及善後工作不到位,亦存在一定過錯;且客觀上兩被告已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緻後續居間服務原告無需繼續提供。綜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兩被告應支付的違約金以30000元為宜。
□9月1日《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