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後不久,張先生将開發商起訴至雁塔區法院,請求判令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暫定截至2017年10月20日)1.4萬餘元,并從2017年10月21日起向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每天128.67元直至達到交付條件并實際交房時止,并承擔達到交房條件并實際交房之前的物業費。
地鐵置業辯稱,其已按合同約定發出了交房通知,是張先生拒不收房,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便逾期交房有開發商的原因,但張先生支付房款時間晚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故應從開發商收到全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張先生所主張的違約金明顯高于損失,依法應予減少。
法院審理認為,因張先生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2017年6月30日之後,根據約定,開發商向張先生交付房屋的時間應順延至其付清全部房價款之日。
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尚不具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交房條件,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從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20日共43748元。
關于地鐵置業所說的違約金約定較高,法院認為,違約金除了彌補損失,還有一定的懲罰性,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緻涉案房屋至今尚不具備交付條件,其違約行為明顯,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雙方的履約情況及過錯程度,《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并不存在過高的情形。
對于開發商的反訴,法院認為開發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先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的違約行為。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地鐵置業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3748元,駁回了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同時也駁回了地鐵置業的全部反訴請求。
□9月3日《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