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後設立中晉财務公司、中晉基金公司、中晉資産公司及被告單位國太集團,并由國太集團統一安排下屬各公司以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财務、運營、人事和行政工作。
為謀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國太集團及其下屬單位無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權基金等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進行各種虛假宣傳,承諾還本和支付高額利息,共同實施集資詐騙行為。
截至2016年4月5日案發,國太集團非法集資共計400多億元,絕大多數集資款被國太集團消耗、揮霍于還本付息、支付高額傭金、租賃豪華辦公場地、購買豪車、豪華旅遊、廣告宣傳等,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48億餘元,涉及1.2萬餘名集資參與人。
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相關銀行賬戶、房産、汽車以及股權等财産。現追贓止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産将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國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為國太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單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國多地1.2萬餘名集資參與人财産損失達48億餘元,數額特别巨大,情節特别嚴重,依法均應予嚴懲。
徐勤雖有協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月19日法制網餘東明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