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賴”,即披着國家公職身份的老賴。這些“官賴”通常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惡意拖欠金融欠款。他們有的違規做生意、買房、買車,甚至是家庭開銷都要借款,這個借款可不是一般的借,往往是利用職務身份向相關企業進行強制借款或利用上下級關系強制擔保欠錢不還,甚至挪用公款投資———盈利則占為己有、虧損則公款埋單。欠款方式各有差異,但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截至2018年8月,尚未執行完畢的涉執行公務員共36名,共涉執行案件96件,有20人是一人一案,有16人是一人多個執行案件,其中有1人涉14個案件,成為本期之最。96個案件執行标的額高達3.04億元,個案最高标的額超1億元。
9月12日,一名被執行人在收到約談會的通知後,主動去銀行進行結算,一次性償還了貸款本金及各項利息共計13萬餘元,這是提前實現了約談會的預期效果。
據了解,涉案的公務員有的是投資失敗導緻債務纏身,有的是作為擔保人被牽連,也有部分公務員是因為配偶在婚内借款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者。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彙告訴記者,公務員“老賴”可能涉嫌三種犯罪,第一種犯罪叫做“拒不執行判決罪”,第二種叫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罪”,第三種叫做“妨害清算罪”,“我們提前約談表面上看是一種嚴管,倒不如說是一種厚愛。防止公務員因為違法亂紀而砸掉自己的飯碗,甚至深陷囹圄。”
針對老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指出要限制一系列高消費行為,比如坐飛機、乘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楊敏兒告訴記者,除了上述措施,“對于公務員老賴,我們還可以聯系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便于查清可執行的财産等情況,甚至可以采取行政處分,以督促其履行義務。”
衆所周知,我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确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對于公務員老賴案件中,如果存在公務員經商等情況,除了追繳欠款外,當事人也将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于違規經商的公務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情節較重的,将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将開除公職。
此前,在9月12日,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也集中約談了具有公職身份被執行人。對集中約談後仍不主動履行的失信公職人員,法院采取更嚴厲的“五個一律”措施,值得借鑒。
“五個一律”是指,一律限制高消費;未按規定履行申報财産義務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入境、予以拘留或罰款處罰;未按規定騰空房産配合執行的,一律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并對責任人予以拘留或罰款處罰;故意捏造、虛構不動産租賃協議、損毀标的物的,一律予以拘留或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執行幹警妨礙執行的,一律予以拘留或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是人民的服務者,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在現實生活中,人民群衆對黨和政府的評價,很多時候來源于身邊的黨員以及公職人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現。公職人員成為“老賴”,必須堅決予以懲戒。決不能讓極少數的所謂“官賴”踐踏了整個公職人員隊伍的形象。
□9月19日央廣網袁迪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