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女士稱,購車後,因長期不在國内,隻定期讓人幫忙熱車,故車僅有一千餘公裡的行駛記錄。後因車輛儀表系統故障,賈女士将車送到4S店,維修過程中,卻被告知儀表及公裡數被人為調整過,按廠家規定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賈女士認為被欺詐,故起訴上述兩家公司,要求撤銷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并給予3倍賠償。
一審中,錦麟盛泰公司稱,賈女士明确獲悉車輛存在購置稅繳納的記錄,不存在欺詐情形。此外,該公司還提起反訴,要求賈女士将尚未支付的270萬元尾款支付。
德特公司則稱,公司僅應賈女士和錦麟盛泰公司的要求代開發票,不是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一審法院認為,賈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其訴求;認為賈女士已付全款,駁回錦麟盛泰公司反訴請求。判決後,賈女士和錦麟盛泰公司均上訴。
二審中,北京市三中院向車輛進口商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涉案車輛原本作為寶馬中國公司的自用車輛,使用近5000公裡後寶馬中國公司将該車轉售給德特公司,後德特公司将該車轉售給錦麟盛泰公司。且經調查,轉售時該車已有5000餘公裡的裡程。後錦麟盛泰公司将該車以新車出售給賈女士。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錦麟盛泰公司構成欺詐,判決錦麟盛泰公司3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餘萬元。
□9月19日《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