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以小博大,受到一些投資者的青睐。然而,在跌宕起伏的行情曲線背後,有人快速緻富,也有人因投資失敗惹來糾紛。
因一次拆遷,家住江蘇南通的楊麗有了一大筆錢,也引來親朋好友的羨慕。2015年底,楊麗參加朋友聚會,認識了期貨操盤手朱強。
聚會中,朱強侃侃而談,講述他的客戶如何通過炒期貨成為千萬富翁。朱強的一番話,讓楊麗動了心。臨别之際,兩人互加了微信,并表示以後有機會合作炒期貨。
一個星期後,楊麗收到朱強的微信。朱強表示,近期行情不錯,是炒期貨的好時機。在朱強的建議下,楊麗在香港海通證券開設了期貨賬戶。随後,兩人通過微信聊天約定,楊麗委托朱強炒期貨,如果赢利,朱強可以提取利潤的40%作為酬金。
楊麗陸續向期貨賬戶裡彙款684萬港币,而朱強也依照約定開始買賣期貨。楊麗幻想着通過炒期貨再大發一筆。然而,她卻忽視了期貨市場風險難料。
2016年1月27日,楊麗查詢期貨賬戶,驚訝地發現虧損了100萬港币。她在微信上詢問,朱強卻淡定地回複:“不要擔心,虧損很快會賺回來。”又過了兩個月,賬戶上已經虧損360萬港币。楊麗再次詢問,朱強則承諾:“保證你拿回本金,否則我賠償你的全部損失。”
在接下來的一年裡,朱強做足功課,謹慎操作,可惜天不遂人願。到了2017年底,楊麗對朱強不再信任,要求其停止操作期貨賬戶,這時楊麗已虧損577萬元港币。
朱強覺得還有翻盤的機會,讓楊麗稍安毋躁。兩人多次協商無果,楊麗起訴到崇川區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已形成的事實委托理财關系,并要求朱強依照承諾,賠償她的全部損失577萬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47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楊麗和朱強的委托理财合同,朱強應賠償楊麗炒期貨損失總額的40%,即231萬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189萬元。朱強不服,上訴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楊麗和朱強并沒有就虧損後如何處理作出約定。而所謂的“保底條款”其實是在出現大額虧損後,朱強單方面作出的承諾,其目的在于獲取楊麗的信任,以便能繼續操作賬戶,以獲得期待中的利潤分成。朱強明知期貨市場存在巨大風險,在已經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仍以承諾的方式換取合同繼續履行,這種承諾是真實自願的,合法有效。
最終,南通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朱強承諾的“保底條款”有效,應賠償楊麗的全部損失共577萬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472萬元。
法官說法:虧損在前,承諾“保底”有效力
楊麗和朱強争議的焦點是“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對此,南通市中級法院的季建波法官解釋說,個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礎上獲取一定收益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由于理财風險無法預測,因而“保底條款”都會因有失公平而得不到法院認可。
不過,在這個案子中,朱強承諾保證楊麗的本金,與一般“保底條款”是存在區别的。朱強作出保底承諾是在已經發生重大虧損之後,作為經驗豐富的操盤手,他應預估到可能的後果。因而與事先簽訂保底條款相比,在虧損後作出保底的承諾,更能體現出其自願承擔損失的意思表示,及對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對于朱強而言,這種承諾不存在所謂的顯失公平。楊麗正是基于朱強的承諾,才繼續委托他操作,以至于發生了更大損失。而朱強自願作出的承諾,隻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9月19日江蘇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