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系駐馬店市正陽縣某村村民,在該村有合法房屋一套。2006年12月,劉先生獲得了該套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17年,後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此套房屋。
當地的征收工作開始後,劉先生考慮到土地征收補償中牽涉到衆多的法律問題,需要專業的拆遷法律知識。隻有委托律師,才能争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劉先生遂決定委托聖運律所的律師代為維權。
2018年5月,劉先生在訴市政府信息公開一案開庭時,得知縣國土資源局早在2016年8月作出《關于廢止案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公告》。
劉先生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此公告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被告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1月作出的《關于廢止案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公告》。
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縣國土資源局在作出公告時沒有告知劉先生起訴期限,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先生應該知道起訴期限;同時,縣國土資源局認為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在登記時存在錯誤,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錯誤的事實。
據此,縣法院作出了判決撤銷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1月作出的《關于廢止案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公告》。
【法律點評】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針對劉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公告廢止的情況,首先要做的就是撤銷廢止公告,在訴訟過程中,出庭律師據理力争,最終法院撤銷了《關于廢止案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另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收回是有法定的流程的,詳細流程為:
1、拟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拟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依法拟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2、履行報批程序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拟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公告
根據《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告方式提前六個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規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規定為3個月。
4、下達收回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期滿以後,國土部門根據審批通過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使用權的主體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被收回主體享有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5、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廢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注銷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注銷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确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後廢止。
6、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根據社會公衆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這一補償原則應以市場評估作價為基本原則,評估時應當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基本情況,科學合理合法确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額。
【典型意義】
基礎設施建設及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涉及國有土地收回原本具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及詳細的操作流程。
但是,現實情況下,協商收回的方式,補償問題往往成為最為關鍵的一環。開展國有土地回收工作應充分考慮依法治國與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尤其需要從項目落地開始就應當啟動紅線範圍内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補償方案的拟定,依法給予補償,對于維持社會穩定,促進國計民生具有積極意義。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