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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交酒店無償保管的物品丢失怎麼辦

時間:2024-11-08 05:01:13

我去外地出差時,将自己的行李交入住的酒店總服務台保管,當班的服務員清點了物品,為其辦理了寄存手續。退房時,我拿着領取行李的号碼牌領取寄存的行李,發現行李已被他人領走。我要求酒店承擔賠償責任,酒店卻認為為旅客保存行李系無償保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酒店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答:酒店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酒店應當賠償您的全部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您陳述的内容,您入住酒店将行李寄存在酒店的服務台時,當班的服務員也清點了物品,雙方之間的保管合同即有效,作為酒店應當妥善保管好被保存的物品。當您去取行李時行李已被他人領走,酒店未能證明自己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酒店對您的行李丢失具有重大過失,所以,應當承擔您的行李被他人領走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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