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酒店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酒店應當賠償您的全部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您陳述的内容,您入住酒店将行李寄存在酒店的服務台時,當班的服務員也清點了物品,雙方之間的保管合同即有效,作為酒店應當妥善保管好被保存的物品。當您去取行李時行李已被他人領走,酒店未能證明自己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酒店對您的行李丢失具有重大過失,所以,應當承擔您的行李被他人領走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