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湖南某影業公司發布消息稱,為拍攝網絡電影《神奇的熊孩子》,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啟動全國小演員選拔。今年9歲的何翔(化名)系湘潭市某小學學生,愛好表演。2017年11月,何翔及其監護人何興(何翔之父)與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議》,約定何翔參與拍攝,角色定位為“一号角色”出鏡。為此,何興支付了12800元。
今年1月,父子倆來浙江橫店影視城拍電影。今年6月,該片在優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72分鐘影片中他出現的正面鏡頭隻有3個,台詞僅1句。
在影業公司對演員培訓期間,何翔發現,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業公司給何翔安排的角色名為“一号角色”,但前面還有7名“主演”。何興認為,影業公司與他簽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構成欺詐。他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将影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簽約費12800元,并賠償夥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5500元。被告影業公司辯稱,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員在簽約時進行了口頭釋明,合同簽訂時,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鏡次數、時間、台詞數量跟扮演者臨場表現和作品的後期剪輯等密切相關。他們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
法院審理認為,影業公司與參演的66名小演員簽訂3種類型的合同,并根據角色不同,交納的費用也不相同。“一号角色”應依常理來理解為“主演”,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但因為原告明知擔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況下仍然願意以類似“配角”或群演的角色參與拍攝,被告也承擔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攝期間的食住行費用,該電影亦按約進行了播放,所以應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隻需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費用6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9月26日《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