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簽字同意的通常表現形式是由患者本人親自簽字,在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下,由陪同患者就醫的患者的近親屬簽字。這樣的簽字當然是可以說明患者是知情和同意了。
還有兩種特殊的情況,雖然患者本和和近親屬都沒有簽字,在法律上也仍認為患者知情同意了。第一種情況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二種情況就是你所放映的這種情況———患者本人在場且知情,并由患者的親屬或者熟人代為簽字的。因為這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後段關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則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定。
從反映情況來看,你女兒的好友代簽是有效的,但你也沒有證據證明醫生有過錯,并給你女兒造成了損害,因而你要求醫院賠償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難以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