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44歲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帶兩個女兒赴台灣旅遊,遂通過朋友張某聯系,報名參加了職工國旅總社組織的台灣環島八日遊,出行時間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過向張某轉賬,支付了團費總計23100元。
2月6日23時50分,台灣花蓮縣附近海域發生6.5級地震,并提示後續可能發生大級别餘震。2月7日,原國家旅遊局在官網發布《國家旅遊局提示遊客近期暫勿前往台灣花蓮及相鄰地區》的公告。考慮到安全問題,伊女士三人決定放棄此次行程。告知旅行社後,對方表示退團需承擔全部損失。
2月8日,職工國旅總社通過微信方式向伊女士發送了《出團通知書》,其中包括台東-花蓮、花蓮-台北的行程。伊女士收到後,回複稱“我不去了”。
2月8日國航官網發布聲明,表示2月7日零時前購買的,旅行日期為2月7日零時至2月23日24時的客票(票号999開頭),且定妥國航自營涉及台灣航線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費辦理一次變更或全額退票。伊女士認為,根據國航聲明,機票可以全額退款。于是,針對旅行社拒絕退款問題,伊女士從2月8日即開始前往相關部門投訴,但職工國旅總社始終不同意退款。
對此,伊女士主張,按照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為自己購買的機票可以全額退款,因此旅行社應當退還這部分費用。伊女士認為,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終止台灣行程的情況下,職工國旅總社違背遊客意願,放任損失擴大。因此将對方訴至法院,要求确認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額退還旅遊款23100元。
職工國旅總社辯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況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認可全損的基礎上最終選擇取消行程。2月11日該團如期發團,實際發團人數15人,行程中旅遊線路将花蓮變更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團人數低于約定的最低成團人數,地接社賬單費用上漲。伊女士三人機票款10548元、保險簽證費1200元、地接社費用均已實際發生。而當事航空公司退票僅針對散客,不針對團體遊客。綜上,不同意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台灣花蓮地震及可能發生的餘震構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時間在原國家旅遊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旅遊合同》解除後,職工國旅總社應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将餘款退還。關于機票款,在機票購買前,伊女士已經提出退團的意向,在雙方溝通協商過程中,旅行社仍然為伊女士三人預訂機票,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對損失的擴大,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關于預付地接社費用,法院認為,伊女士三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職工國旅總社在不足成團最低人數的情況下仍然發團,造成地接社費用上漲,增加的成本不應由伊女士等人承擔。
最終,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确認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于2月8日解除,判決職工國旅總社退還伊女士三人旅遊費16000元。一審宣判後,對于是否上訴伊女士表示需要考慮,同時她也對判決的結果表示滿意;職工國旅總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訴。
□9月27日《北京青年報》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