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海關行郵監管制度
一、中國近代行郵物品監管概況
(一)行李物品
第一次鴉片戰争後,随着通商口岸的開放,進出境和來往通商口岸人員增加,海關開始制訂專門的管理辦法,監管進出境人員及攜帶的行李物品。近代海關監管的行李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主要是船舶服務人員)自用物品和外交機構及其人員的物品等。近代海關監管旅客行李物品,不僅包括直接進出境的,還包括進境後在國内通商口岸主要是長江沿線、沿海以及沿邊通商口岸間來往的旅客行李物品。五口通商後,海關主要監管水運旅客行李物品。随着鐵路、航空等交通事業的發展,海關對行李物品的監管擴展到陸運和空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自用物品,比照進出境旅客的管理規定驗放。
陸路進出境人員主要從東北、西北、西南邊境口岸進境。空運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始于1928年6月國民政府交通部開始籌辦民用航空。近代海關監管的進出境旅客人數随着中國開放程度的加深而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至于來往香港和澳門的旅客主要是港澳居民、珠江三角洲及西江流域居民及船民,他們來往港澳和廣州府、肇慶府、高州府、廉州府、雷州府、瓊州府、珠江三角洲的香山、順德、番禺、佛山、江門、三水、梧州等地之間。港澳的特殊地位使這類旅客流動人數多,進出頻率高,海關對其也制定了專門的監管辦法。
(二)郵遞物品
1866年,海關總稅務司署在總理衙門的同意下,設立郵務辦事處兼辦外國郵件寄遞。1896年3月20日,清政府任命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為總郵政司,海關開始正式辦理郵政業務。京都、天津、牛莊、煙台、重慶、宜昌、沙市、漢口、九江、蕪湖、鎮江、上海、蘇州、杭州、甯波、溫州、福州、廈門、汕頭、廣州、瓊州、北海、蒙自、龍州等處設立的寄信局,稱為郵政局。[1]各處開設的郵政局,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在附近處所設立分局。1901年9月,中國設郵政總局30所,郵政分局100餘所,且有為數衆多的支局及代辦所。共有大小局所300處。[2]1910年5月,全國按行政區域劃分郵區,分為郵界14個,副郵界36個。[3]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各省設立郵政局600多個,代辦所4200多個,與數國訂立往來互寄合同。[4]1912年,中國郵政進入中華郵政時期。1913年,國民政府交通部郵政總局改按行政省區劃分管轄範圍,重新劃分全國郵區,将郵界改稱為郵區。1914年,中華郵政加入萬國郵政聯盟,上海郵局被指定為國際郵件互換局,成為國内最大的國際郵件進出口門戶之一。[5]是年,實行新區制,郵政局所詳細劃分等級,較重要的局所有管理局,一、二、三等局,支局及郵政代辦所之分;次要局所有城邑信櫃、村鎮信櫃、村鎮郵站及郵票代售處之分。郵政代辦所、信櫃及代收郵票處為郵政代辦機構,通常由附近郵局或支局管轄,也有由郵政代辦所管轄信櫃的。代辦機構受郵政指揮、監督而得其報酬,遍滿全國鄉村各地,支出少而收入多,為數近萬。[6]
[1].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郵政》,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6頁。
近代海關監管的郵遞物品包括進出境國際郵包和來往通商口岸及内地的國内郵包,依照總稅務司署有關通令及清政府有關章程實施監管。郵遞物品的監管措施大部分與行李物品一緻。
二、中國近代海關行郵物品管理制度
(一)通關監管制度
1.制定比較完善的海關行郵物品查驗制度。五口通商後,為便于對進出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的監管,中國近代海關開始依據簽訂的中外條約的有關條款實施監管。閩海關等洋關設立後,開始制定行李物品查驗制度。針對進境船隻,規定無論中外客輪或貨輪,在駛入福州港引水界後,船上所有中外旅客的行李物品未經海關允準不得起卸,載有旅客的貨輪進港在羅星塔錨地泊定後,海關關員立即登輪查驗。經查驗,如發現違禁品,予以沒收。如有應稅物品,則按海關規定辦理手續,完稅後放行。1866年,《中國旅客條例》頒布,規定了海關派員上船的檢查事項,乘客接受檢查的注意事項等。對于空運行李,則制定和執行适合其特點的查驗制度,将對往返國内空運行李的檢查減少到最低限度,除可疑行李可以第二次開拆檢查外,通常旅客行李在整個旅行過程中隻檢查一次。在起飛地已經過檢查的旅客行李需将檢查情況記錄于飛機艙單,目的地海關關員不再進行檢查即可放行。對運往兩個或兩個以上航線的行李,旅客可以選擇查驗地點,所攜行李由海關在起飛地檢查加封,隻要關封完整,行李即可免予進一步查驗。
對于郵遞物品,海關早期監管郵包收寄是按照總稅務司署通令及有關章程、管理辦法辦理的。1903年,總稅務司署制定《郵遞包裹章程》,管理寄進與寄出的一切國際國内包裹。海關要求郵局在投遞或寄發郵包前,填寫包裹報單送海關審核。報單内詳細記載此批郵件中每個包裹内的物品品種、價值、收寄件人住址、包裹編号等。海關驗貨員根據報單提供的情況,将需開包查驗和征稅的包裹在清單上作出記号,由郵局将應稅包裹送往海關。經海關查驗并在報單上确定包裹稅額後退交郵局。包裹所有人向郵局繳清稅款,方可投遞。如收件人無法報明郵件情況,海關可在收包人或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包查驗,核定價值。在海關兼辦郵政期間,海關對郵遞物品監管制度及辦法并不完善,也未嚴格按照有關辦法對進出境郵包實行有效監管。包裹由國外或通商口岸或内地寄達目的地,收件人收到郵局所發領件通知單,到郵局領取包裹時,先向海關報明該包裹内所裝物品及價值,由收件人當場打開郵包,經海關驗貨員查驗無誤後,再辦理有關完稅手續,最後由海關發給放行單。寄發包裹時,寄件人同樣必須先向海關報明包裹的内容和價值,海關查核征稅後發給放行單。郵局憑海關的放行單辦理郵包收寄手續。
[2].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郵政》,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6頁。
[3].四川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四川省志·海關志》,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頁。
[4].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郵政》,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6-197頁。
[5].《上海郵電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8頁。
[6].張樑任:《中國郵政》(上卷),商務印書館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初版,第83-85頁。
2.行郵物品查驗制度不斷完善。在沿海五口制定的查驗制度基礎之上,總稅務司署完善了對進出各口岸載有旅客船隻的監管制度。1867年,總稅務司署頒布的查驗章程擴大了海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要求船上旅客行李物品的起卸需海關查驗人員上船後方可執行。海關實施查驗時,如果認定行李物品内有違禁漏稅物品,則行李物品的主人需打開接受檢查,否則海關将扣留該行李,并限定被扣行李攜帶人三天之内前往海關再行開驗,逾期不到,海關人員方可徑自開驗行李。發現有違禁或漏稅物品,除沒收有關物品外,還處罰行李攜帶人。[7]1901年,總稅務司署擴大了行李物品的認定範圍,由19世紀60年代初的包裝及上鎖、釘封小箱内的少量雜物被認定為行李,明确為旅客行李包括合理數量的加鎖大衣箱、旅行皮箱、手提包、毛毯、躺椅等,并根據海關需要而接受查驗。
3.建立并完善行郵物品申報單制度。1898年,粵海關根據總稅務司署要求,規定出境外國居民、旅遊者攜帶在廣州購買的自用合理數量古玩、絲制繡品、瓷器,需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免征出口稅。[8]書面申報可以防止口頭申報易發生的僞報,各口岸海關先後采用書面申報單,至此,中國近代海關逐漸建立起了行郵物品申報單制度。20世紀20年代,江海關按美國海關申報單格式印制中外文對照的旅客行李申報單,發給旅客。旅客個人行李及其随行子女的行李均須填報清楚,并将行李置于海關碼頭按編号排列,以防止僞報[9][10]。至30年代,總稅務司署要求進一步完善行李物品的申報制度,強調行李有應稅或違禁物品未如實填入申報單,海關可扣留全部行李,并沒收有關物品。應稅物品稅款及其他捐稅,由行李班征收。有關稅則歸類和估價問題則提請驗估課協助解決。[11]1935年1月,海關統一旅客行李申報單格式,規定填報辦法、内容、罰則等。旅客每人填寫一張行李申報單,家屬及随行人員的行李可由家長彙總開單呈報。填寫申報單須将物品逐項填報。如有隐匿漏報,一經查出連同置放該項物品的行李一并扣留充公。
4.許可證制度在行郵物品監管中應用。許可證制度在行郵物品監管的應用具有特定的時代背景。抗戰期間,因受戰争影響,國民政府限制外籍人員進出境,外國人經内政、外交兩部核準方可進入或在部分省市的軍事管制區内遊曆或居住,海關對外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驗憑内政、外交部門的許可證明。[12]抗戰結束後,國民政府于1946年2月實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進口許可證由輸入品管理委員會核發,在該辦法的附表中所列明的禁止輸入物品包括進出境旅客攜帶物品。總稅務司署規定500美元或等值限額内,旅客帶進應稅自用和家用物品不需申領進口許可證。對于限額的理解,海關一度從寬解釋為針對每一旅客,但不久改為适用于每個家庭帶進自用或家用應稅物品總額超過500美元,驗憑許可證進口。[13]此後,這一規定經過修改,對征收許可證的物品的總值、性質等均作比較詳細的規定。
(二)稅收征管制度
1.免稅制度。近代海關檢查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辦理相關手續,凡攜帶進出口免稅貨品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貨品予以免稅放行。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了對英國商人的免稅待遇,即英國商人在各通商口岸用自用船艇,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以及不需要納稅的物品,不需繳納船鈔,并列出免稅品品目。海關對旅客攜帶金銀、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餅、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餞、外國衣服、金銀首飾、攙銀器、香水、堿、炭、柴薪、外國蠟燭、外國煙絲煙葉、外國酒、家用雜物、船用雜物、行李、紙張、筆墨、氈毯、鐵刀利器、外國自用藥料、玻璃器皿等物品進出境,準予免稅。法國、美國與英國享受同樣的免稅待遇。中國與美國、法國、德國、英國、荷蘭、意大利等國家訂有互惠協定的使館人員、領館人員分别享受行李物品免稅待遇。使領館人員的個人自用物品不論何時進出境均享受免稅待遇,館用物品需批準後準予免稅。[14]
[7].海關總署編譯委員會編:《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第1卷),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8頁。8.廣州海關志編志辦公室編:《廣州海關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頁。
[9].《上海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上海海關志》,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頁。
[10].1921年10月20日,江海關對旅客行李物品征免規定彙編,上海海關檔案室(一)2-21-3。
[11].《上海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上海海關志》,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頁。
[12].《北京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北京海關志》,《北京海關志》編撰委員會内部發行2002年版,第124頁。
[13].1948年5月,江海關稅務司張勇年1948/5/5半官私函2203号,上海海關檔案室(一)5-65(1)。
[14].1933年3月22日,總稅務司通令第4591号,上海海關檔案室(一)7-313(1)。
1902年3月,總稅務司署規定郵包的免稅限度,往來國内郵包應納稅款不足國币四角五分,寄往國外郵包應納稅款不足國币七角五分免于征稅。由外國進口的郵包應納稅款不足金單位一元時免于征稅。
2.征稅制度。第一次鴉片戰争後,清政府被迫開放五口通商,《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的簽訂确定海關稅則,對于不予免稅的進境物品實行稅率較低的從量稅制。1858年《天津條約》的簽訂,“值百抽五”的基本稅率也在行郵物品的征管中得到确認。這一稅率一直沿用多年。1920年,海關執行經修改的《旅客行李收稅辦法》,海關人員及時報告所扣旅客行李,按5%估價征稅。交付旅客的收稅憑證須填明日期、船隻、貨物情況并簽字,每位旅客行李稅以不超過5元為限,超限上報後根據情況按行李或按貨物或作私貨處理。稅款按市面流通貨币征收,不超過五角稅額,準予免稅放行。數量大的貨品,不可作為旅客行李,按一般貨物在船上征稅或處以罰金。将貨物私運、私卸、藏匿船上,或有可疑情況扣留作走私處理。[15]至1935年,财政部關務署規定了旅客旅途攜帶的雪茄煙數量超過25枝、紙煙數量超過200枝、煙葉重量超過半磅、工業用具、無線電器等以及一切為别人攜帶或拟給他人或預備出售或供作商業及專家應用的物品,均應征稅,并詳細填注于報單之内,不得遺漏。旅客所申報的物品須注明價值,由關員按進口貨價驗估,如果對估價不滿意,可呈請海關重新驗估。如果旅客行李内帶有貨樣,無論是洋貨還是國貨或自行攜帶或幫助别人托帶,須将件數、種類、價值逐項報明,普通貨物不可作行李攜帶。劇場的布景物品、戲箱、戲衣等無論是洋貨或國貨供演出或陳列應用的,均須逐一報明。[16]兩年之後,為規範旅客行李物品征稅事項,關務署制訂《旅客自用及家用物品進出口征免稅項辦法》,規定旅客從國外帶入中國的個人自用的汽車、摩托車、汽艇、鋼琴、無線電、牙科、外科用具等雖屬正當的個人自用物品,進口時仍應付稅。
郵包根據要求辦理征稅手續。海關一般設立櫃台辦理手續,郵包寄件人須向海關提供一份申報單,海關關員對物品和價格進行審查,據此決定是否應稅。應稅郵包由收件人向海關完稅後領取。需查驗郵包由客郵局送交海關查驗。[17]進出境郵包征稅原則是:郵寄外國貨物,從一通商口岸寄往另一通商口岸或内地或國外,除郵寄時提供已稅證明,都需繳納進口稅。來往外國港口至條約口岸的包裹在目的港繳納進口稅和附加稅。從條約口岸運往國外的包裹在出口港繳納出口稅。從國外港口運至内陸的包裹在目的地港繳納進口稅。當班檢查員對包裹檢查,應稅包裹由海關監察員開列應稅包裹交稅文件,檢查結束後,由當班檢查員準備包裹稅備忘錄一式兩份,寫明相應關稅号碼、關稅值、稅率、重量等内容,交總檢查員核實。
(三)緝私制度
1.行郵物品是走私的渠道之一。第一次鴉片戰争後,随着進出境班輪的增加,進出境船員和旅客所帶行李物品夾帶走私違禁品及偷逃關稅案件時有發生。在旅客走私違禁品中,鴉片走私是海關查獲的主要案件,各海關時有查獲。以1906年為例,進出煙台的商船達5775艘次,是開放口岸以後進出船舶最多的一年,東海關查到多起由船員離港入境偷帶鴉片的走私案件。1907年清政府公布禁煙章程後,鴉片價格暴增,刺激了鴉片的走私進口,因此,查獲了更多的案件,沒收大量由船員和旅客藏于行李物品中走私的鴉片。在陸路口岸,也多次緝獲進境旅客随身攜帶、夾藏的走私物品,主要走私物品為煙土、嗎啡、煙灰、罂粟種子等。此外,在旅客中混迹有以走私為生的“水客”,他們乘船往返,走私花樣繁多,除人身藏匿外,所帶行李如棉胎、水壺、木箱、火柴盒、水果、面包等用作夾藏或挖空藏匿鴉片,有的勾結船員,利用班輪的船體各部位藏私。而在郵遞物品中,軍火成為查獲的重要走私物品。1907年12月,總稅務司署要求對于查獲的裝有禁運的武器彈藥郵包,不可繼續運送。發現僞報武器的郵包也立即予以沒收。[19]郵件也是毒品走私的渠道之一。1934年,總稅務司署要求海關緝獲夾帶毒品的郵包,需将毒品酌留一部分移送郵局,郵包仍寄交收件人以便拘捕走私人時作為證據。
[15].武漢海關編:《武漢海關志》,武漢海關出版發行1995年版,第69頁。
[16].1935年1月21日,南京海關檔案室資料,11-2-3。
[17].《上海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上海海關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頁。
[18].武漢海關編:《武漢海關志》,武漢海關出版發行1995年版,第62頁。
2.行郵物品走私形式多種多樣。各關在查緝走私案件之後,需将案情上報總稅務司署,總稅務司署将有關案情分析後,曾于1913年将有關鴉片走私方法通報各關稅務司:雙層夾底及四周中空的硬木箱;雙層夾底的木工工具箱及中國鐵匠木風箱;在畫片鏡框的畫片或玻璃與背闆當中;挖空木柴;雙層底及雙層側面的馬口鐵桶、茶壺及燈具;中式棉襪、腿帶、褲帶、棉被、棉衣,縫在棉花與日本薄頁紙當中;床褥;僞裝軍用水壺;柑橘、瓜類及長洋面包;中式糕點;粽子;蛋類;挖空肥皂;将鴉片制成蠟燭狀,末端附有外國蠟頭,并包裝完好或制成花生米狀;藏于留聲機及中國樂器、人體服裝模型、鹹魚及蘇打桶内或混于高梁殼内;縫入婦女内衣或綁于腿上裝成腿肚,由婦女攜帶。據女檢查員介紹曾在扮成高貴的外國婦女身上發現鴉片。[20]這些走私方法的總結與歸納為各關的緝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導作用。
3.制定并完善緝私處罰制度。
(1)罰沒規定制定的人性化。總稅務司署規定由海關監督核發并加蓋公章的正式執照是各關對華人旅客行李免驗的唯一證件,但如在旅客行李物品中發現走私或違禁品時,則該物品不再予以免驗。并要求将旅客行李包件中應稅或應予處罰的物品放回原包件中,連同原包件内其它物品送海關扣留,海關作出照章納稅或處罰決定。[21]查緝過程中,對于外國入境旅客由于不了解中國海關規定而違章的案例,海關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處理,而非一味嚴懲。1897年4月,華籍火輪“義源”号從上海開往杭州,途經嘉興時,被嘉興分關查獲朝鮮旅客攜帶2支高麗人參未申報納稅,價值186.7銀元。鑒于朝鮮旅客不明海關管理規定,除沒收走私貨物外,海關補給走私人84銀元。[22]
(2)制定制度處理私貨。中國近代海關對走私違章案件的處罰主要有補繳關稅、罰金及沒收充公等。對于私貨的處理,在第一次鴉片戰争至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清政府設在各地的海關監督依據《大清律例》,對查獲走私案件的處罰除處以走私人笞刑外,還可罰沒走私貨物。對于查獲的鴉片等的處理,在民國時期,總稅務司署要求各關對緝獲的煙土(鴉片)、嗎啡、高根(可卡因)及其它禁止類藥品,除核準捐贈給醫院或紅十字會以外,其餘均列出清單,在地方政府派員監督下自行予以銷毀。《會訊章程》《緝獲僞造商标私貨處置辦法》《海關緝私條例》《海關處置緝獲禁進禁銷物品辦法》等成為海關處理私貨的主要依據。
三、中國近代海關行郵物品管理制度簡評
(一)中國近代海關行郵物品管理制度是不平等條約的産物,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是行郵物品監管的殖民性。鴉片戰争後,為實施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國口岸建立起洋關及其與之相适應的外籍稅務司制度,行郵物品管理制度也是這一制度的組成部分。洋關各項管理必須确保外國列強的利益,參照西方做法,因此,在洋關制度下,中國主權和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比如洋關對免稅品管理,總稅務司署要求各口岸海關執行的中英《天津條約》規定的免稅品條款,将免稅品分為三類:一類為金銀條塊等單件物品,不論進出境、何人攜帶使用、數量多少,均免稅放行。二類是腌肉、蜜餞、外國衣服等同類物品,凡制成品均免稅放行。若是外國零售商小批量進口原材料,且少量出售給外國人,可免稅放行。第三類是家庭用品等不同物品的組合類,凡屬自用合理數量,可免稅放行。總稅務司署将全部免稅品分成12項,制定一份《免稅品表》,要求各口海關現場包括旅客行李物品檢查按規定執行。總稅務司署這些規定使外國人自用所需一切進口物品包括煙酒,均享受免稅待遇,免稅範圍擴及到商業品,違反國際慣常做法,維護和擴大在華外國人特權,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據鄭觀應的《盛世危言》記載,洋人利用免稅品範圍大,數量多,将其出售牟利,中國每年稅收損失數千萬兩白銀。鄭觀應譴責免稅制度的不平等性,指出中國免稅物品在日本稅則中大多不免稅。同樣的物品,歐美人甘願向日本納稅,在中國卻享受免稅待遇。這項免稅制度一直施行至《辛醜條約》修訂稅則,英美等國才同意中國政府縮小免稅品範圍。
[19].海關總署編譯委員會編:《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第1卷),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版,第599頁。
[20].海關總署編譯委員會編:《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第1卷),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版,第75頁。
[21].海關總署編譯委員會編:《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通令選編》(第1卷),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版,第255頁。
[22].杭州海關編:《杭州海關志》第246頁。
另一方面,外籍稅務司制度包括行郵物品監管制度由于引入西方的管理思想和文官制度,在管理技術上又有一定的進步性。行郵物品監管表現出制度的嚴格與人性化管理的有機結合。行郵監管有申報、查驗、組織巡查等制度。執行制度中注意從實際出發,加強溝通交流。在洋關設立之初,總稅務司署為避免旅客産生反感,對于搭乘外輪達到或離開通商口岸的中國籍旅客所攜行李物品的查驗作出規定,凡持有海關監督簽發并加蓋公章的官方證照,行李物品可以免驗放行。對其他一般進出境旅客所攜帶行李,海關不可以随便開拆,隻有掌握到足夠證據确定行李内藏匿違禁物品時才能開包查驗。如潮海關成立後,對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查驗重點主要放在違禁品上。持有潮海關監督簽發官方證件的旅客,其攜帶行李物品一律免驗過關,出境旅客的物品一般不予檢查。總稅務司赫德要求各海關将主要精力用于貨物監管,少用于對旅客及物品的檢查。海關檢查人員态度要和藹,需經常告示旅客,如有應稅物品藏匿不報,将連同裝放的行李全部沒收,每批旅客到岸,海關抽查部份行李。
(二)中國近代海關行郵物品與貨物執行同一稅則和稅率。自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的百餘年間,中國政府先後制訂(修訂)的海關稅則有20餘部,而各地常關也擁有各自的常關稅則。1843年10月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的簽訂,将稅則分為進口稅則和出口稅則兩個部分,出口稅則排列在進口稅則之前。出口稅則共分12大類,稅目有68個;進口稅則共分14大類,稅目有104個。并未專門規定旅客行李物品的征稅稅則和稅率。1843年海關稅則确定的大部分稅目屬從量稅,即根據貨品數量計征關稅;少數稅目為從價稅,即根據貨品價值計征關稅。進出口貨品中屬于從價稅的,其稅率分為“值百抽十”(10%)和“值百抽五”(5%)兩個等級。出口貨品凡在稅則内未列名的,均采用“值百抽五”稅率從價計征。海關稅則确定的免稅進口商品類别有金銀類、各樣金銀洋錢、洋木、洋麥、五谷等,免稅出口商品類别有金銀洋錢、各樣金錢類以及瓦磚、瓦片等建築材料。這些免稅品一般是便于攜帶的行李物品,免稅品目錄一般用于行郵渠道的監管。此後,稅則雖幾經調整,但是依舊未設立專門的行郵稅。
(三)全國的行郵物品監管未執行統一的征免稅政策。中國近代水運與陸路口岸執行不同的物品監管标準,具有鮮明的地方特性。特别是在陸路邊境口岸,由于對方國家不同、控制中國口岸的列強不同等原因,使當時的陸路口岸行郵物品監管制度深深打上了封建性和殖民性的印記。在西北的中俄邊境,中俄雙方通過簽訂《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瑷珲城和約》和《北京續增條約》《伊犁條約》等約章,互稱兩國為通商友好國家,彼此互不征稅。中俄兩國人民和睦相處,可以互相來往貿易,兩國官員在兩岸彼此照看相互貿易往來人員。兩國邊界的百裡之内允許中、俄兩國人民任意貿易,不需要納稅。陸路進出的行李準予免稅,但不允許火藥、大小彈子、炮位、大小鳥槍和一切軍器以及内地的食鹽、洋藥等違禁物品進出口。俄國人被允許出入中國蒙古各處及各盟設關與未設關的地方,以及伊犁、烏魯木齊、天山南北等規定地點貿易,且均不納稅,買賣貨物以錢易貨,或以貨換貨,或以貨抵賬。1892年,清政府批準新疆裁撤稅務總局、分局,新疆成為全國惟一免稅貿易省份。至1920年5月,新疆地方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伊甯臨時通商協定》(又稱《伊甯會議定案》),中俄開辟通商往來通道,凡經其它道途運送往來均視為私運,兩國公民穿越國境需持有兩國當局的許可證。俄商在新疆享有70多年的免稅通商權被廢除,開始實行依約征稅。
但在同時期的東北中朝邊境則是确定雙方互市地址,開展邊民互市貿易。兩國在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卡,稽察匪類,征收稅課。兩國商民無論在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販運售賣洋藥、土藥與軍器,違者查獲後嚴加處治。
在西南的中越、中緬邊境,主要由法國人控制。外國人攜帶自用金銀、外國銀錢、面粟、米粉等進出境,由中國海關驗明産地後發給免稅單予以放行。如不報驗,不請領免稅單,私自起運,則按照商貨走私慣例罰辦。如果運往内地,除金銀、外國銀錢、行李三項外,其餘各項物品,即使是洋人自用物品,仍需按照稅則規定值百完納内地子口稅銀二兩五錢。中國人進出北圻邊關,随身所帶銀錢、行李、衣服、首飾、紙張、筆墨、書籍及自用食物,在越南關一概免稅。至20世紀30年代,西南邊境海關執行國民政府頒布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關規則》,按照此《規則》監管進出境人員的行李物品,一直延至1949年。
此外,西南的中緬、中印、中尼邊境等地,也因中外進出境攜帶物品種類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免稅物品、免稅額度和征收稅率。
(四)來往國内通商口岸旅客行李物品需要監管征稅。中國近代海關行郵物品監管範圍廣于現代海關。不僅包括直接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還包括進境後在國内通商口岸主要是長江沿線、沿海以及沿邊通商口岸間來往的旅客行李物品。這一狀況首先與中國長期的閉關鎖國政策一旦洞開有關。五口通商後,通過口岸進出中國的外國人逐漸增多,清政府為了控制來華人員,在中英簽訂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允許來中國的英國人攜眷屬在通商口岸居住,但不可以赴其他口岸,不可以赴鄉間任意遊逛,更不可以至中國内地進行貿易。對于進境的外國人,自然也就規定了對進境人員、人員攜帶物品的相關規定。其次,随着外國列強勢力向中國長江流域的深入,清政府頒布《長江各口通商暫行章程》、《長江通商統共章程》等,長江流域包括沿江鎮江、九江、漢口口岸開放,隻允許鎮江、九江和漢口3個口岸上下旅客。對于這些來往内地通商口岸的旅客,如攜帶物品數量達到應付運費或應納稅銀10兩,須遞交免重征執照,否則該物品可按未領準單裝運而充公,但可以低價再賣給行李所有人。如船隻來自香港或外國,行李物品總量達到起征額,需繳納稅款。随着外國列強在中國的航行權逐步由通商口岸擴展到非通商口岸,安徽的大通、安慶,江西的湖口,湖廣的武穴、陸溪口、沙市等6處非通商口岸列入停泊輪船,上下客商之列。三是清政府對郵遞物品征收稅厘的需要。郵遞物品的征稅的稅款一般不全部收歸海關。一般由收包人于寄到時按照值百抽十稅率繳納稅款。海關于郵包寄到時計算稅款,郵政局或内地郵政所代辦征收。稅款的七成五撥歸海關,其中五成作為出口正稅,二成五作為複進口半稅。其餘二成五交厘金局查收。寄包人于交寄時完稅稅款也同樣分配。1931年内地厘金廢除後,海關對往來各通商口岸的土貨郵包改征轉口稅,但規定了稅金的免征額度。直至1934年11月,财政部決定停止征收郵包轉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