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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與他的時代(三)

時間:2024-11-08 12:59:21


    撰文/鄧小南

下面要講“熙甯新法”。“熙甯”是什麼意思呢?這是一個年号。中國的皇帝,從漢武帝始,就有了年号,很多皇帝有若幹個年号。王安石變法期間,是北宋的第六個皇帝宋神宗在位時期,宋神宗在位大概有十八年,有兩個年号,前面一個叫熙甯,一共十年,後面一個叫元豐,一共八年。

王安石在熙甯二年(1069)被宋神宗召到了他的政府裡,一開始擔任副宰相,後來擔任宰相。熙甯七年,他第一次辭職,但是皇帝很快就又把他召回來了;熙甯九年,他第二次辭職,這次就再也沒有回來。王安石變法的措施基本上都是在熙甯年間實施的,所以就稱之為“熙甯新法”。但是在王安石辭職之後的元豐年間,宋神宗還是推行新法的,并不是他離開後,新法就停滞了。

其實在王安石變法之前,北宋還有一次變法運動,就是我們熟悉的範仲淹主持的“慶曆新政”。《嶽陽樓記》裡面有一段“慶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慶曆四年正是變法的期間,為什麼這個時期會有一個新法推出呢?我們知道改革基本都是由當時的社會現實倒逼出來的,不得不改。北宋中期,政府主要面臨的是财政壓力,以及财政壓力帶來的種種社會矛盾。

蔡襄當時是三司使,相當于财政部長,他說這個國家“一歲所用,養兵之費長居六七”,也就是說百分之六七十的費用是用在了養兵上。在宋太祖剛剛當上皇帝的時候,當時禁軍差不多是二十二萬人,後來這個數目不斷增多,到宋仁宗與西夏作戰的時候,一度達到了一百二十六萬人。随着禁軍人數越來越多,費用也就越來越多了。而且,宋代的軍費并不僅僅是打仗時候所要花費的錢财,平時也是有軍費産生的,因為宋代征兵的制度和原來也不一樣了。

從唐代中期以後,就開始從義務兵制轉到了募兵制。什麼是義務兵制呢?我們曾看過花木蘭替父從軍的故事,花木蘭為什麼要替父從軍,就是因為“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點中誰誰就要去,這是你的義務,但去的時候也不是你去個人就可以了,花木蘭走之前“東市買駿馬,西市買鞍鞯,南市買辔頭,北市買長鞭”,買的全都是她的個人裝備,當時的義務兵身上的基本裝備,包括他騎用的馬鞍子、短武器等都是自備的。但是到了唐代中期以後,制度就改變了,因為義務兵的作戰能力肯定不是最強的,他們原來是老百姓,你現在讓他們去打仗,而他們也不是世世代代受到軍事訓練的,所以戰鬥力并不強,而且一般的人也都想回家。在這種情況下,唐代政府就開始招募職業兵,而職業兵實際上就是雇傭兵,他們世代在軍隊裡面,他們的所有供應基本上是來自于财政,這些人與土地的聯系也基本上分離開了,他一輩子,包括他的下一代都是在軍隊裡成長起來的。但養兵的費用就逐漸變成了國家一個很重的負擔。

另外,包拯也說到冗官的問題,冗官就是官太多了。包拯說在宋真宗時期,文武官員總數是九千三百一十五員,而當時,也就是真宗時期的四十年以後内外官署是一萬七千三百馀員,比過去的官員差不多增長了一倍。這說的是正式的官署,包括地方的,有一萬七千三百多人。宋代地域是曆代最小的,但也肯定比現在的北京大,而現在北京的官員肯定不止一萬七千三百人,所以那個時候官員數量多少的概念與我們現在的概念肯定是不相同的,那時候人們認為财政負擔的原因就是兵太多了、官太多了。所以“慶曆新政”有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就是節省開支,節省開支從壓縮官員隊伍、壓縮軍隊開始。但是邊防上所面臨的壓力不允許進行大量的裁軍,而不裁軍,财政支出的大部分又會流向養兵之用,而财政的來源就是向民衆收稅,财政的壓力大了,老百姓的稅收自然就多了,這樣地方上自然就不穩定,帶來了社會上的矛盾。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青年官員就推舉範仲淹,并強烈要求改革,宋仁宗就把當時在延安任知州的範仲淹召回開封主持新政。但我們看到範仲淹是1043年秋天才到開封,1045年春天就離開了,整個慶曆新政從醞釀到制度的頒布一共不到一年半的時間,之後因為皇帝動搖了,就沒有堅持下去。

範仲淹到了開封後拟定的改革綱領,目标是“數期凡制有例,綱紀在天”。綱紀我們前面說過,宋代統治的兩軸,一個是綱紀,一個是和氣。範仲淹總結當時問題的來源,認為祖宗時代的很多法度現在都不執行了,他希望可以重建這些法制,所以範仲淹的慶曆新政打出來的變革旗号就是“重振祖宗之法”,也就是說“祖宗之法”是他變革的一個号召。

當時他上了一個奏章,非常長,把變法的各個題目也都列出來了,一共有十條。第一條就是“明黜制”。“黜”就是懲罰,“黜制”就是要獎懲分明,這個主要指的是官僚隊伍,有作為的官僚與碌碌無為的官僚,需要獎懲分明。第二個是“抑僥幸”。這個“僥幸”是有所指的,是指那些父親做了官,而他的子弟不需要進行考試也能進入官僚隊伍的現象,這個就是範仲淹所說的“僥幸”,他認為這個需要有所限制。第三個是“精貢舉”,就是說科舉考試的制度要嚴明化。第四個是“擇長官”,就是指地方上的長官該如何選擇。當時往地方上派了一些按察官,這些按察官到各地觀察當地主事的官員是否能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把自己觀察的結果反饋到中央,最後由中央決定這個官員是要調動還是留任還是有其他變化。後面的“掌恩信”“重命令”也是針對官僚隊伍的。這十條法令中有六條是針對官僚隊伍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範仲淹的改革入手點就是官僚隊伍,首先從吏治開始入手。

其他的“均公田”“厚農桑”“減徭役”是跟當時的财政措施有關系的。剛才我們說了,宋代面臨非常嚴峻的财政壓力。“修武備”是因為當時和西南民族作戰有需求。在範仲淹離開的時候,其實他還沒有來得及推出“慶曆新政”的全部相關法度,但是在已經推出的政策中,比如說“擇長官”受到了當時官僚隊伍的強烈反對。因為這時宋代立國已經八十多年了,而這八十多年來地方的很多官員已經習慣于過去的辦事方略了,現在又是來視察,又是來整頓,有些制度也總是在變化,所以很多人,尤其是那些既得利益群體,表示很強烈的反對。

當時包括像包拯這樣的人物也反對派按察使。為什麼呢?他認為地方上的官員都有自己的事情要處理,而按察使的到來打亂了他們的工作節奏。按察使還沒來就要派人去迎接,迎接以後又盡量想讓按察使看到他們在地方上所做出來的政績。包拯認為,反而是那些善于迎合的人會在評價中得到肯定,而那些隻埋頭于工作的人,反而在按察中受到幹擾。所以說反對聲是來自于方方面面的。

在這些反對聲中,剛開始範仲淹還是表現出一種很堅持的态度。範仲淹曾說過一句話,他認為做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為什麼說公罪不可無呢?他的意思就是說,你真要做一個好官不可能隻在原來政策制度的框架内去工作,而很多事情一定會沖擊到原來的制度框架。對于制度框架的沖擊或是調整改進,或是對于長官的冒犯,這在當時都可能被歸為公罪的範圍裡面。而範仲淹認為,要做一個真正的好的官員,公罪肯定是免不了的。在宋代,什麼是公罪?“有過失,無私取”乃叫“公罪”。範堯夫是範仲淹的兒子,後來也做過宰相,他也說過一句話:“公事要膽大,私事要膽小。”盡管範仲淹個人有這樣的堅持,但是宋仁宗最後動搖了,當時的體制下,如果沒有皇帝的支持,這個變法是做不下去的。範仲淹後來也看出來了,所以就上奏皇上說,西北軍備要去慰勞,他願意代表中央去,于是宋仁宗也就順水推舟讓他去了,結果一去就沒有再回來,而“慶曆新政”也就此終結了。所以我們說慶曆新政是夭折了,就像一個小孩還沒有長大就已經死掉了。但是新政要解決的問題都沒有解決,這樣一些問題早晚有一天還會提上日程。

在宋仁宗的晚年,王安石曾經給宋仁宗上奏,在奏章上寫了他的很多改革思想,以及社會上的問題,比如“内則不能無以社稷為憂,外則不能無懼于夷狄”,當時的天下财力方面有問題,風俗也日益衰壞,王安石認為問題的原因就是這時的法度多不符合“先王之政”。宋代人把“祖宗之法”擡到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而王安石現在不是說“祖宗之法”,而是說現在的很多做法不符合“先王之政”,這個“先王”指的是“堯、舜、禹,夏、商、周”那上古時期的先王聖賢。曆次的改革都會打出一些旗号,以一些口号作為号召。王安石提到的“先人之政”在一定程度上說是和“祖宗之法”相對的,他不贊成一切都遵循“祖宗之法”,所以才提出“先王之政”。那麼面臨的财政上的壓力,王安石是如何看待的呢?他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就是說要靠着天下人的力量來擴大生産,生産出更多的财富,讓财富的基盤可以有效地擴大,然後“取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費”,因為财富的基礎增加了,政府不用擴大稅率,其總的收入還是會有所提高的。

我們可以發現王安石變法與慶曆新政的一個非常基本的區别就是主旨不同,王安石希望可以超越“祖宗之法”,而法“先王之政”。而且王安石在面對财政問題時認為,财政的增加并不應該把重點僅僅放在節流上,更重要的應該是開源,擴大整個社會生産的财富量。範仲淹那批人也是當時一流的改革家,他們觀察到的社會問題是差不多的,但是他們改革的思路、着手的路徑卻是不同的。
    宋神宗做皇帝時已經成年了,跟他前面的五位皇帝有一個不同的地方,他不像真宗和仁宗那樣把守成作為執政的标準,他希望自己能成為一個有所作為的皇帝,“大有為”是他的一個重要的追求。他也找過一些元老重臣,但是這些人的回答都是希望慢慢來,這就不符合神宗“大有為”的期待,後來他在一個老師的介紹之下找到了王安石。當時的王安石還僅僅是一個中層官員,他就問王安石,如果要你來主持改革你會先做什麼,王安石就說“變風俗,辟法度,最方今之所急”,就是說這個社會風俗有問題,法制不正,而這兩點就是當務之急。王安石說我們希望大一統,希望解決與周邊勢力作戰的問題,但是很多事情我們做不成,跟國家的财政不足是有關系的。怎麼解決财政不足的問題呢?他認為應該先解決理财問題,而要解決理财就要先以農業為急,就是要解決農業問題,要解決農民疾苦,讓他們喜歡務農、方便務農,這就是王安石提出的變法開始要解決的事情。

從這裡我們就能看出他與範仲淹的不同。範仲淹是從官僚隊伍入手,王安石從解決國家财政問題入手,而解決财政問題是從農業、農村、農民入手。

王安石提出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再“取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費”的策略,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争議,而反對派的代表人物就是過去他非常要好的朋友司馬光。王安石和司馬光在當時都是一流的人物,但是兩個人具體的改革方針卻是很不一樣的。過去我們說司馬光是保守派,事實上我覺得不是,司馬光也是主張改革的,但是他是穩健派的,不像王安石相對來說比較激進。王安石與司馬光對于社會财富的整體看法也是不一樣的。王安石認為,整個社會的财富是一個變量,我們可以通過給民衆創造更好的條件來增加财政收入,這就是我們開始說的稅率并不提高,而增加财富。但是司馬光認為整個社會的财富是一個常量,國家要是收入多了,那麼老百姓自然得到的就少了,這是一種盤剝。王安石和司馬光兩個人本來是很好的朋友,之前王安石要到京城來做官,叫他兒子到開封找房子,他兒子來了以後别人就說,開封找個房子還不容易,到處都是,但是王安石的兒子卻說,我父親的囑咐是必須要和司馬光家做鄰居。因為王安石認為司馬光家是真正有家教的家庭,而兩人在宋神宗時期曾是無話不談的好朋友,但是卻因為對改革路徑看法的不同而徹底分道揚镳了。

當時宋神宗的想法是把兩個人都留在身邊,他任用王安石做宰相,卻又不希望王安石掌管所有的權力,所以在王安石變法時,宋神宗給他安排的副手中一直都有反對變法的人,這是因為宋神宗希望有一個平衡,希望兩派的意見都能随時彙總到自己手裡,而不是讓一個人壟斷朝政。但是王安石和司馬光不肯同堂共事,司馬光說,我與王安石就如冰和炭,如果硬要放在一起,那麼冰就不是冰了,炭也不是炭了,什麼事情也做不成。最終神宗選擇了王安石,而司馬光去洛陽修《資治通鑒》了,一去就是十幾年。這期間兩人有多次的通信,這些信也都留在了他們的個人文集裡面。《傳家集》是司馬光寫的,他在給王安石的信中就說,難道你是想和我們所有的人一決勝負?王安石回複司馬光的信中說,君實,如果你是埋怨我在宰相的位置上如此之久卻沒有幫助皇上大有作為,沒有給老百姓帶來好處,那麼我是有罪過的。但如果你說我在這個位置上什麼也不用幹,守着以前的規矩就行了,那你說的這些都是我聽不懂的。實際上就是很決絕地把司馬光的意見都拒絕了,兩個人就從此分道揚镳了。

熙甯變法有很多條内容,我們不能一條一條地去講,但是我們可以把這些内容分成幾類。首先,新法的直接目标就是富國強兵。以富國為目标有一系列的新法,我們提到的“青苗法”就是屬于富國範疇裡的。其實在這些新法裡有些是争議很大的,有些是沒什麼争議的。比如說“農田水利法”這一條基本上沒有什麼争議,但是“青苗法”的争議卻很大。在“青苗法”全面推出後産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地方官員操作上的問題。地方官員都是希望糧食越來越多的,但是真正窮困需要借貸糧食的老百姓有可能還不回來;能還回來的都是那些富戶,但是那些富戶并不想借貸。因此當時的地方官會去勉強這些富戶,讓他們一定來借;而真正窮困的老百姓要來借,他們卻不願意給,怕他們到時候還不上。所以說這些情況使得“青苗法”在全國推行的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而不像甯縣一個地方那麼簡單。除了這些,熙甯新法還有針對人才的法令、針對軍備的法令等等,實際上比慶曆新政涉及的面要多了很多,涉及到當時政策的運行以及制度、機構調整的方方面面。

我們以“募役法”為例,來看看當時的王安石變法到底要變什麼,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多的反對與争議。中國古代民衆的負擔主要來自兩方面:一類是賦,另一類是役。賦就是稅,民衆要給國家交稅,這個稅可能是糧食,也可能是錢,但是不管怎麼樣是要交給國家的。另一類的役在當時的農民看來可能負擔更重,因為賦是交錢,而本人不用背井離鄉;但這個役是需要本人親自去的,是對人身的役使,對于老百姓來說可能更不願意承擔這個負擔。而在中國古代,老百姓要承擔的役基本上是三項:兵役、差役、力役。但是在宋代,因為是募兵制,所以原則上宋代是不征兵的,老百姓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服兵役的,雖然這個不是絕對的。宋代的力役相對也比較輕,力役主要是幹什麼呢?一般都是修路、修渠、黃河決口防洪、蓋房子等等,但是宋代的力役很大一部分是士兵在做。為什麼是士兵在做?其實這些士兵都是那些老弱病殘的人。我們剛剛講了宋代是募兵制,士兵一般沒有自己的土地,所以宋代一般不輕易裁兵,要是裁了兵,而這些兵又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他們散到各個地方,又沒有土地與生存的來源,他們很容易就會變成流動的危險因素。所以宋代的士兵到了五六十歲打不動仗了,政府還是要留着他們在部隊裡面,但又不能完全都靠國家财政養着,于是過去的很多由老百姓承擔的力役就由這些士兵來做,所以老百姓的力役就比較輕。而這些士兵包括老弱病殘都是國家财政養着的,所以宋代的老百姓都是役輕而賦重。

在宋代的三項役裡面最主要的役就是差役了,差役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就是輪着差。宋代把所有的民戶分成兩種,一種是主戶,一種是客戶。主戶與客戶的區别就是主戶有常産,比如說房子、土地等固定資産。而沒有固定資産的是客戶。我們現在說的差役法,是在主戶裡面輪差。而主戶也有不同的類型,單丁戶不差,就是說如果家裡隻有一個成年男性是不差的,有兩個成年男性以上的家庭都會被差到。主戶也分五等,第一等戶是大地主,有幾百上千畝土地,而最下面的五等戶,可能就隻有幾分地,半自耕農。差的時候他們輪到的機會是一樣的,但是差去幹的事兒卻不一樣,上等戶可能去做衙前,就是在衙門跑腿的。雖然這對于上等戶來說是負擔,但是他們也是有特權的,比如說替縣太爺收告狀的案卷,如果你給我錢,我可能就先給你遞上去,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給你壓着,什麼時候來錢,什麼時候再說。所以說這既是一種負擔,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特權。而五等戶承擔的役就沒有什麼特權,比如說夜裡需要有人巡邏,那就派一個五等戶去,特權的意義微乎其微了。這就是宋代的差役法,輪着差。

而到了王安石這裡,他改了,就是“募役法”,從官府的角度來說就是“募役”,從老百姓的角度來說就是“免役”。也就是說,這個役還是需要的,但是方式卻變了,變成了“計産賦田,募民代役”,就是說現在需要縣裡先做預算,把所有需要服役的職位、人數都确定了,然後政府出錢去雇傭。有一些客戶沒有土地,在社會上遊蕩,索性政府出錢來雇他們幹活,而這些雇傭的花費就攤下去,不是按人頭攤,而是按資産攤,富戶自然就攤得多了,下等戶自然就攤得少了。其實他也有很多補充實施的方式,原來應差役的戶要交免役錢,而原來不應差役的人也要交免役錢,比如說單丁戶、女戶以及做官的家庭(過去認為家裡有一個人做官就相當于有人在替官府服役了,是不會被差到的)也需要交錢。因為它是攤到資産上去的,所以凡是有資産的家庭,都要出一份錢。但是過去不用服役的家庭隻需出一半,出的比較少。當時還有一個規定,是說在豐年,收成好的時候,多收20%,年成不好的時候就不收。但是這個規定在當時執行得不好。我們現在看到的免役寬剩錢有的時候有的地方會多收38%,也就是說它多收的時候會多收很多錢,而老百姓其實并不知道這個錢是怎麼攤下來的,上面是怎麼算的,你來收多少錢,他就給你多少錢。但是真正的荒年它也不減,本來荒年是應該不收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是有可能會加重百姓負擔的。但是王安石變法的初衷是把人力身上的負擔,就是把這種“役”的負擔從人頭轉移到資産上,這個基本的方向應該說還是符合中國曆史的發展趨勢的。王安石跟宋神宗有過解釋,說他為什麼要改這個差役之法,是因為要讓老百姓“去疾苦”,能夠“抑兼并,便趣農”。“便趣農”就是便于他們去務農。這是他要改革差役之法的原因。

馬端臨是南宋後期至元代的一個史學家,他說當年這個差役法行了之後,城市裡的品官之家都不習慣,因為本來沒他們的事,現在他們都得出一份錢,所以士夫豪右不能如願。錢多的大戶會抱怨,當官的家庭會抱怨,而實則農之利,對農民來說還是有好處的,對上層來說很多人不喜歡,大家大戶也不喜歡,所以那時反對的聲浪其實主要來自于官僚隊伍,而下層老百姓的聲音上層很難聽到。

總體上看,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征派原則是從過去的按口征、按丁征、按戶征,逐漸轉移到按田畝征、按财産征、按戶等征,這樣的原則還是越來越公平化的,相對來說還是合乎曆史發展趨勢的。(未完待續)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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