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彥弘
何謂鄉賢?古人認為“士大夫居鄉者為紳”,“士大夫”是指取得了一定功名的讀書人和官員,“居鄉者”明顯是對官員的界定,言外之意,在職的官員不能稱為鄉賢,必須是離職(即退休、罷官、丁憂等)卸任回鄉的官員。瞿同祖曾說:“财富和地産本身不是士紳身份的充分條件,庶民地主不論擁有多少土地也不屬于士紳集團。”(《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270頁)這種看法是很有見地的。概而言之,鄉賢是指取得了一定功名的讀書人(即學紳)和居鄉的官員(即官紳),他們具有很高的聲望并受當地人敬重。
一“中間人”鄉賢
自秦朝以來,傳統中國曆朝都實行郡縣制,在地方政府中,縣級衙門就是最小的行政單位;中央王朝向地方派遣的官吏到縣級為止就不再有命官,正所謂“皇權不下縣”。理論上講,知縣代表朝廷直接管轄全縣老百姓的所有事情,“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赈貧,讨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清史稿》卷一一六)即瞿同祖所說的縣衙是“一人政府”(《清代地方政府》,25頁)。但一個縣衙,統轄一個偌大的縣,地域既廣,人口衆多,且交通不便,信息不靈,憑縣令一己之力全面管理當然不現實,因而,衙門裡又有縣令任命的書吏、皂隸、班頭、長随等,各地又設置“牌頭”“保長”“甲長”“村長”等,但是他們都不是朝廷命官,隻是縣令臨時任命的代理人——胥吏。于是,本應該由縣令直接管理老百姓的任務,實際上變成了由這些胥吏來執行。這就是費孝通所說的,“自上向下的單軌隻築到縣衙門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門前或大門之内的”(《鄉土中國·生育制度·鄉土重建》,商務印書館,2011,381頁)。
按理說,縣衙之下,作為縣令的助手,鄉賢是最合适的不二人選,但為什麼不選他們作為胥吏?原因至少有二:其一,中央朝廷的命官隻安排到縣令一級,縣令沒有任命官吏的權力,況且鄉賢要麼本身就是退居故裡的命官,要麼是備選的官吏(即學紳)。根據“回避法”原則,官員不得在其原籍省份任官,也不能在距原籍不足五百裡的臨近省份任職(《吏部則例》卷一)。可見,從法理上講,鄉賢不可能成為縣令之下的官吏,不可能以官員的身份在自己家鄉範圍内主事。其二,縣令任命的胥吏,他們的地位都非常低,法律上将他們列為“賤民”,其地位相當于奴婢,甚至“比普通老百姓身份還要低”,提供的是極為“卑賤”的服務,地位極其低下。鄉賢在法律上是賦予特殊地位的人,這種低賤的職業,不僅鄉賢瞧不起,如“快手常為士紳所不齒”(《清朝文獻通考》卷七七),而且也不符合法律上賦予的權益。
這些胥吏,地位既低,又沒有規定的俸祿,不可能期望他們餓着肚子聽差,況且他們也得養家糊口,除了從老百姓那裡榨取錢财之外,他們還能從哪裡獲得收入呢?光緒年間,一位叫徐赓陛的知縣曾說:“至若書差本皆無祿之人,亦有家室之累,其供奉奔走而甘鞭撲者,皆以利來。以家口待哺之身,處本無利祿之地,受不齒辱賤之刑,而其甘如荠者,固明明以弊為活矣。”(《不慊齋漫存》卷五)這些人甘受“鞭撲”之苦、“不齒辱賤”之刑作書吏,很明顯,他們看中的是其中的有利可圖。這就決定了這些“忍辱負重”的胥吏不可能忠實地履行職責,必然會濫用權力來中飽私囊。縣令不僅無法管理全部百姓,而且連他所任命的這些胥吏也不可能實施全面的監督。可以說,“皇權”至此已基本受阻,造成了縣下“自治”的混亂。這就需要一個特殊的中間人——鄉賢,來幫助縣令監督和參政,以便使“皇權”在縣下良性運行。
二鄉賢的特征
鄉賢之所以能成為縣令與老百姓之間的中間人,并且受到雙方的認可,不僅是因為鄉賢擁有崇高的聲望,還因為他們具有普通老百姓所不具備的特殊身份和資本。
首先,“紳為一邑之望,士為四民之首”。與平民百姓不同,紳士可以自由拜見官長,且當一個鄉賢拜會官長時,他不必行跪拜之禮。尤其是官紳,甚至不在當地司法的管轄之下,也不受常規司法程序的約束(參《清律例》卷四)。由此可知,鄉賢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們可以成為縣令與老百姓之間的中間人。這種身份為調停官府和老百姓之間的矛盾糾紛提供了極好的機會。
其次,不論是學紳還是官紳,都具有較好的人脈關系。在科考時代,對于學紳而言,作為考官的門生,與考官建立了師生關系,又與同科及第者有同年之誼。官紳更甚,不僅擁有學紳的人脈關系,而且,還有上下之屬、同僚之好等。可知,鄉賢培育了一個良好的人際關系網,即使身退林泉,隐居故裡,但是他們的影響力和人際關系并不會因此而完全消失,這就為他們行事打開了方便之門。
還有,鄉賢不僅有閱曆豐富,而且辦事能力遠非那些胥吏所能比,尤其是一些退居鄉裡的官紳,他們先前就是官員,幾十年的宦海生活累積了大量的處事經驗。實踐證明,由鄉賢主管或監造的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事業,其效率比各種胥吏的管理要高明得多,而且其成本卻要比胥吏們少。丁日昌曾說:“紳董若有侵漁,尚懼清議之持其後,差役則唯利是圖,非清議所能動心……弟裡居時,每見孤貧、育嬰、恤嫠諸善舉,由紳董經管者,雖不能滴滴歸源,尚有七八成可歸實濟。由書差經管者,則賬房分十之二三,雜務門上分十之二三,書差又複侵漁十之三四,窮民所占實惠,不過一二而已。”(《撫吳公牍》卷一八)與唯利是圖的胥吏相比,鄉賢鑒于“清議”,至少還有幾分敬畏之心,因而,老百姓能獲得更多的實惠。
再有,古人說“學而優則仕”,讀書不僅給士子們提供了施展才華的機會,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豐厚的财富。宋真宗就曾揭示了讀書的奧妙:“書中自有千鐘粟,書中自有黃金屋。”對于官員的俸祿,《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按照職務和品級共分為九個等級,每一個等級的俸祿都有明确規定,還有“養廉銀”的津貼收入。這些都是官府明确認可的合法收入,當然這些遠非他們的全部收入,還有一些看不見的潛規則式的巨額的額外收入,如下屬的孝敬費,還有對地産、黃金、珠寶或商業投資等收入,足見他們身後的額外收入是相當可觀的。所謂“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儒林外史》第八回)不是沒有道理的。鄉賢具有雄厚的财富資本,衣食無憂,無需像胥吏那樣明目張膽地向老百姓敲詐勒索,在一定程度上與老百姓拉近了距離。
由此可知,與胥吏相比,鄉賢擁有胥吏所不具備的社會資本和财富資本,他們的能力也遠非胥吏所能比拟,即使胥吏不敲詐勒索,他們也隻能上傳下達,不可能反映和關心老百姓的疾苦;與縣令比,鄉賢“生于斯,長于斯”,對當地的風土習俗、盤根錯節的社會關系非常熟悉,處理老百姓的事情,他們駕輕就熟。因而,社會體制結構為鄉賢參與管理提供了契機。可知,在傳統的鄉村社會,鄉賢是不可缺少的中間人。事實上,老百姓也對他們充滿了期待,在很大程度上,他們成為老百姓解除困境的重要的介入者。
三鄉賢的精神
鄉賢由于“生于斯,長于斯”,與家鄉形成了一種永久性的聯系,從而造就了他們對家鄉的情感歸附,從内心裡生發出一種無法抹去的故土情結,這種情感恐怕是遠道而來的異地官員所無法體會的。所以,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内,品德高尚的鄉賢無不盡可能地為家鄉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他們的反哺行為呈現出三種精神:
首先,正義精神。據《清史稿》載:官紳殷兆镛丁憂在家,他于1862年向朝廷上了一道奏折抱怨負責征收厘金的官員貪污腐敗及許多地方官員胡作非為等不良行徑,皇帝不悅,将奏折的抄本批轉總督曾國藩和巡撫李鴻章,命令他們調查并嚴懲(參《清史稿》卷四二二)。衆所周知,官員在地方上胡作非為的不良行徑并非個案,老百姓恪守“民不與官鬥”,因為他們深知“胳膊擰不過大腿”,鬥則必輸無疑,且“山高皇帝遠”,即使遭受了無盡的冤屈,又能如何?作為孔孟之徒的鄉賢則不一樣,孔孟思想在他們心裡根深蒂固。孔子曰:“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論語·微子》)孟子曰:“義,人之正路也。”(《孟子·離婁上》)所謂“正路”,即正義之路,是人人都應當遵行的正義之路。按照孔孟思想,任何社會都應該有正義,否則,社會就會亂套,陷入無序狀态,人性也會被扭曲。所以,作為孔孟之徒的官紳殷兆镛,路見不平,挺身而出,不僅是為老百姓抱屈鳴冤,而且強烈的使命感使他們義不容辭地主動去維持社會的正義原則。實際上,正是因為鄉賢的正義精神,為社會維持了秩序,為老百姓帶來了希望。
其次,公益精神。鄉賢大多熱心于公益,地方上的各種公益活動,幾乎都有鄉賢的身影。例如在直隸清苑,舉人王錫三熱心參與地方公益活動,“光緒三年,畿輔旱,大饑。錫三作《救荒論》,約鄉人興水利,壅滱水,溉田數千頃。工費皆己出。”(《清苑縣志》卷四)大凡修治城垣、學宮、祠廟、道路、橋梁、育嬰堂、寡婦院以及赈災等,鄉賢既要大力倡導籌辦,又要帶頭捐資,同時還要主動參與主管監督,連官府也不得不承認鄉賢在地方公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不能沒有他們的參與:“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訪紳士不能周知,……況邑有興建,非公正紳士不能籌辦;如修治城垣、學宮及各祠廟,建育嬰堂,修治街道,俱賴紳士倡勸,始終經理。”(《牧令書》卷七)。
再次,服務精神。鄉賢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非常關注,不僅對他們的艱難生活給予同情,同時,積極尋求各種可能的途徑幫助他們。例如馮桂芬卸任居鄉後,通過書信向許巡撫反映蘇州百姓生活不堪重負的情形,得到許巡撫的認同,并成功地為本省減免了部分賦稅(《顯志堂稿》卷五)。對老百姓内部的矛盾,鄉賢也積極參與調停,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江蘇無錫的戴升初,“先生之補弟子員也,時年已四十馀矣,……裡黨有不平事,必質成于先生,先生亦善為排解,必委曲開導,使兩得其平而後已。”(《錫山戴氏族譜》)。可見,老百姓之間的糾紛,之所以能順利解決,一方面是對鄉賢的信賴,一方面也體現了鄉賢誠心實意為老百姓排憂解難的服務精神。
一句話,為地方謀發展,為百姓謀福利,反哺家鄉是鄉賢精神的原動力。正是因為具備了這些崇高的精神品質,大大強化了老百姓對鄉賢的認可與期待。對那些為地方做出貢獻的鄉賢,不僅生前得到老百姓的敬重,殁後也對他們不遺馀力地加以表彰,如唐劉知幾《史通》雲:“郡書者,矜其鄉賢,美其邦族。”(《史通·内篇·雜述第三十四》)把鄉賢載入地方志中,讓他們流芳百世,名垂青史,體現了老百姓對德高望重的鄉賢的充分認可。
四鄉賢的繼替
在傳統社會,鄉賢的繼替,無需選舉,主動擔當,一代又一代,傳承千年。鄉賢的繼替,質而言之,并非權力的交接,而是精神的傳承,責任的擔當,良知的堅守。當前,政治體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縣級衙門不再是地方最小的行政單元,地方行政已經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當中,費孝通先生所說的“雙軌體制”早已不複存在,按理說,鄉賢已經失去了傳統社會賴以存在的土壤,完成了曆史使命,這是否意味着鄉賢的消亡呢?
應該說,作為實體的鄉賢固然具有時代的局限性,離開了特定的時代背景,就必然會滞後甚至消亡,然而鄉賢的精神是不朽的,是永存的,并不會因為時間的逝去而消亡。所以,盡管時代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反哺家鄉的情結還依然存在,因而,即使到了當前社會,鄉賢精神依然具有強勁的生命力。況且,不管是在傳統社會,還是當前社會,新舊鄉賢本身都沒有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鄉賢并沒有因為政治體制和社會結構的改變而有所增損。即使當前,鄉賢落葉歸根,仍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間,因而,依舊能發揮固有的力量。
當然,與傳統鄉賢相比,新鄉賢的内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他們不再是獨立于當地政府和老百姓之外的中間人,新鄉賢也并不隻是“士大夫居鄉者”,也包括其他行業的成功人士。但不管時代如何變化,新舊鄉賢反哺家鄉的情結和精神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如雲南省保山原地委書記楊善洲退休後返回故鄉施甸縣大亮山義務植樹造林,成為全國道德模範。這些人都堪稱告老還鄉的新鄉賢的典範。他們落葉歸根、反哺家鄉、澤被桑梓、造福一方的善舉,可以說是傳統鄉賢三種精神在當前社會的完美诠釋,同樣得到了老百姓的普遍歡迎和高度認可。
可知,在傳統社會中,“皇權不下縣”造就了鄉賢的不可或缺,為鄉賢反哺家鄉提供了契機,形成了鄉土社會中獨特的鄉賢精神,這種精神傳承千年,即使在社會體制結構發生了根本改變的今天,鄉賢精神仍然具有強勁的生命力且曆久彌堅。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