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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打降與打行

時間:2024-11-08 12:31:12


    撰文/郭潤濤

現在我們将日常生活中人們互相争鬥的行為叫做“打架”。然而,“打架”一語,并非古而有之。古人将人們互相之間的争鬥叫做“相打”,法律上則稱之為“鬥毆”。大約在明清之際才有“打架”的說法,多見于清代康熙年間形成的文獻。康熙之後,“打架”一語才流行起來,尤其在小說中,不僅将鬥毆行為稱之為“打架”,連日常生活中互相争鬧也稱之為“打架”。

康熙《章丘縣志》載《弭盜條約》(康熙二十九年)雲:“禁招帖打圍擾民。東省習俗強悍,好勇鬥狠。更有弁劣、赀郎、豪家子弟,私養馬匹,架鷹牽犬,趁集貼帖,自某地至某處,彼此約訂日期,名曰打大圍。百十成群,作踐田疇,争勝打架,傷人肢體,緻幹人命,大為不法。”(卷十)此文說“争勝打架”,意思與今天所說的“打架”一樣。成書于康熙年間的《福惠全書》,有“禁打架”一條,幹脆将以下情況稱之為“打架”:“夫詞訟當官審出,兩造邀集親友中之惡少,以及種田佃戶、街市遊手,各藏短棍、鐵尺、金剛圈等類,即于衙門前互相兇毆。每有打傷負重,另補人命新詞者。無論南方北地,往往皆然,殊為惡俗,可恨之甚。”與《章丘縣志》所謂山東省的“打大圍”一樣,《福惠全書》特别說到:“近日吳越州邑,有等無賴少年,并糾合紳衿不肖子弟,焚香歃血,公請教師,學習拳棒。兩臂刺繡花紋,身服齊腰短甲。狐群狗黨,出入茶坊酒肆;蜂遊蝶舞,颠狂紅粉青樓。聞他人有不平,便指報仇而恣搶奪;忤伊兇于一盻,辄為攢毆而折股肱。号稱太歲,名曰打降。”(卷一一)可見,這種糾衆鬧事、互相兇毆的現象,各地有不同的名謂,但皆可稱之為“打架”。

乾嘉之時,山東人郝懿行作《證俗文》,釋“打降”一語雲:“俗謂手搏械鬥為打降。降,下也,打之使降服也。方語不同,字音遂變。或讀為打架,蓋降聲之轉也。”(卷六)郝氏說,“打架”是“打降”的音轉。這也就是說,“打架”一詞是由“打降”一語而來。“打降”在當時讀作“打将”(去聲)。“将”與“架”一音之轉,音别為字,就寫作“打架”。現在我們在“打架”“吵架”“勸架”等詞語中,尤其是“勸架”一詞中,對“架”字作争鬥解。其實,這個“架”字原本并無此義。

“打降”之“降”,郝懿行說讀“将”(去聲)。他又引《爾雅·釋天》關于“虹”的記載,再引《經典釋文》的解釋,說“是知虹有绛音”。“绛”字現在讀如“将”,但這不是它的古音。《康熙字典》載:《廣韻》《集韻》《韻會》《正韻》皆注為“古巷切,音降”。這樣似乎又繞回來了。《康熙字典》載“降”的讀音:“《廣韻》:下江切。《集韻》《韻會》《正韻》:胡江切,音缸。”又引顧炎武《唐韻正》說:“古音洪”。《唐韻正》卷一雲:“《廣韻》:去聲,古巷切。巷,古音閧。古巷反,當音貢。按:降字與虹霓之虹同音。《詩》:‘實虹小子。’鄭康成讀戶江反。戶工音洪。……今人不識降之音洪,反讀虹為居浪反矣。”這個解釋,與前述郝懿行的說法一緻。郝氏說:“今東齊人呼虹若醬,即绛聲之訛。”他以此說明“虹”讀作“醬”的語音變化,并說這是訛讀。雖然他沒有直接說明“打降”的“降”本來應讀作何音,但多少說明“打降”原本不讀“打将”。

與郝氏差不多同時的蘇州人顧公燮,撰《丹午筆記》(原名《消夏閑記》),也有“打降”一條,謂:“康熙年間,男子聯姻,如貧不能娶者,邀同原媒,糾集打降,徑入女家搶親。其女必婿親扶上轎,仍以鼓樂迎歸成親。又讦訟者,兩造各有生員具公呈,聽審之日,又各有打降保護。故曰打降之‘降’乃‘行’,非‘降’也。善拳勇者為首,少年無賴,屬其部下,聞呼即至,如開行一般,故謂之‘打行’。今則功令森嚴,此風不興矣。”顧氏直接說,“打降”的“降”字寫錯了,當作“打行”。顧氏說得很清楚,之所以叫做“打行”,是“如開行一般”。這“開行”的“行”,是行業的“行”。這個“行”字的讀音,在今天江浙等地的方言中,還與投降的“降”同音。明人陳第說:“降,古音洪,後人有用入陽韻者。”陽韻的“降”音,為“胡江切”。這個音,與“打行”的“行”很接近。《康熙字典》載:“行,《集韻》:寒岡切,音杭。《類編》:列也。”在今天江浙等地的方言中,“打行”的“行”與“投降”的“降”,讀音相同。而在明清時期,在這個地方的方言中,“行”與“降”為同音字,把“打行”寫成“打降”是同音關系。康熙《崇明縣志》卷一四“風物志”就這樣解釋:“崇邑向有打行。‘打行’者,雲打為行業也。又名‘打降’,猶降伏之降也。”

清朝初年,蘇州人褚人獲撰《堅瓠集·壬集》卷二也有“打行”一條。此條引《亦巢偶記》雲:“打行,聞興于萬曆間,至崇祯時尤盛。有上中下三等,上者即秀才貴介亦有之,中者為行業身家之子弟,下者則遊手負擔裡巷無賴耳。三種皆有頭目,人家有鬥毆,或訟事對簿,欲用以為衛,則先囑頭目,頃之齊集,後以銀錢付頭目散之,而頭目另有謝儀散銀錢,複有扣頭,如牙儈然,故曰行也。鼎革以來,官府不知其說,而吏胥又不曉文義,改作‘降’字,但此輩惟得錢為人效力耳,何嘗欲人之降。此予少時所親見,今此字久而不變,故記之。”《亦巢偶記》記述“打行”一名的由來,說是當時有人幫助人家鬥毆,或人家有訟事,他們去“保護”當事人,人家得事先付錢,事後還要酬謝,“如牙儈然”,也就是顧公燮所謂“如開行一般”。康熙《蘇州府志》卷二一“風俗”記載:“市井惡少,恃其拳勇,死黨相結,名曰‘打行’,言相聚如貨物之有行也。”可見,“打降”本作“打行”已無疑問。

在當時蘇、松一帶,不僅流行“打行”,還流行“訪行”,是都市中一些人的一種生意。明人王錫爵撰《邑侯熊公去思碑》雲:“嘉定士風清嘉,為吳中最。而民間獨多桀黠不逞之徒,什伍為輩,強生事端,苦怯詐愚,橫行都市,其禍甚于盜賊,謂之‘打行’。直指使按行郡縣,禽治豪強,其勢不能無所寄耳目。而嘉定奸人常勾引為之窟宅,意欲有中傷,或取人賄賂,為之報怨,則竄姓名于其中,飾以贓罪。一經逮系,上人雖悟其非辜,亦終不得縱舍,謂之‘訪行’。”(萬曆《嘉定縣志》卷二〇)可見,“訪行”之人“取人賄賂,為之報怨”,也作為一種生意來做,王錫爵所說是萬曆年間流行于蘇、松一帶的情況。與王氏同時的蘇州人婁堅,在《乞禮朱熊王公于名宦呈詞》中說:“又以惡草不除則嘉禾不殖,始剪打行之兇橫,繼絕訪行之中傷。”(《學古緒言》卷二〇,康熙刊本)說的也是嘉定知縣熊密的事。王、婁二人皆将“打行”與“訪行”并提,說明當時對橫行于都市的“打”和“訪”之類的事,皆以“行”相稱。

将“打行”改寫成“打降”,《亦巢偶記》說是入清之後的事。前引康熙《崇明縣志》就記載“又名‘打降’”。但從方志記載的情況看,明代末年,“打降”的寫法已經出現。天啟《海鹽縣圖經》有“戒打降”的表述。(卷六,“食貨”篇下,附保甲火夫事宜,谕俗十二戒)崇祯《嘉興縣志》卷一五“裡俗”也有“迺若打降惡少,飲血結盟,十百成群,一呼畢集”的記載。這說明在“打行”的發生地,或者在同一方言區内,明代末年就出現同音異寫的情況。

“打行”之風,興起于明代嘉靖年間,比《亦巢偶記》所說為早。《明世宗實錄》記載,嘉靖三十八年(1559)十月間,在蘇州城内發生了一件聳人聽聞的事件。當時,浙江馀姚人翁大立,以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蘇州、松江諸府,嚴厲禁緝号稱“打行”的惡少。當翁大立至蘇州駐劄時,諸惡益懼,于是“相與歃血以白巾抹額,各持長刀巨斧,夜攻吳縣、長洲,及蘇州衛獄,劫囚自随,鼓噪攻都察院,劈門入之。大立率其妻子逾牆遁去,諸惡乃縱火焚衙廨,大立所奉勅谕符驗及令字旗牌,一時俱毀。諸惡複引衆欲劫府治,知府王道行督兵卻之。将曙,諸惡乃沖葑門,斬關而出,逃入太湖中。”(卷四七八)《實錄》記載此事前如此叙道:“蘇州自海寇興,招集武勇,諸市惡少,鹹奮腕稱雄傑。群聚數十人,号為‘打行’‘紮火囤’,诓詐剽劫,武斷坊廂間。”這說明蘇州“打行”之風的興起,與當時防禦海寇有關。隆慶《長洲縣志》卷一《地理志》“風俗”條亦雲:“近緣倭夷倔起,遂有超距翹關者出焉。家匿亡賴,戶結博徒。過屠肆以磔人,入娼家而使酒。遊閑群聚,名曰‘打行’。”此所謂“海寇”“倭夷”,即通常所說的“倭寇”。明代“倭患”主要發生于嘉靖中期。蔓延到南直隸地區,大約在嘉靖三十年之後。是時,官府除動用原有的衛所軍禦寇之外,還在城鄉推行保甲制,編練民壯,以守衛家園。因為衛所軍不堪任用,官府征調客兵來浙直地區參與禦寇,還在民壯中編練鄉兵。但鄉兵、客兵及衛所軍主要用于抵禦沿海來犯的海寇,本地城鄉治安尤其是政權所在的縣、府、司城的守禦,則主要依賴民壯或民兵。而像蘇州這樣的“天下都會”,為财富聚集之處,其安危既為官府所重視,也為民間所關心。所以,一旦形勢吃緊,除官府從各縣抽調民兵之外,民間也自發招集青壯少年,組織成守禦力量。這種由民間自發募集的“武勇”,就是“打行”的起源,時間上當在嘉靖三十年之後。

在起初十馀年時間裡,畢竟不是随時都作戰鬥狀,馀閑之時,招集在一起的武勇,利用他們的拳腳功夫,橫行市井,武斷坊廂間,已成為社會問題。巡撫翁大立未到蘇州,就聲言嚴懲,可見問題已很嚴重。然以“打”為一種專業或行業,當在倭患平息之後。嘉靖四十二年以後,蘇州乃至南直和浙江,倭患大緻平息。其後,原來由官府編練的民兵開始裁減,民間自發招集的稱之為“打行”的組織,也相應解散。然而,正如官府仍然保留大量的民壯額員,這些招集而來的“打行”人員,也部分地留在城市之中。他們本來憑借的就是一身的武勇,加上多年訓練,舞拳弄棒成了他們賴以謀生的本事。這些當年招集的“打行”之人,在從事幾年甚至十馀年的打行生涯之後,也很難再回到原先的生活。他們留在城市中,或者本來就是城中市民,“打”的本事,便成了他們的一種優勢。隻要有人鬥毆或者糾紛,他們便會積極介入,獲取生活來源。這種情況,當時官府不是不清楚,但開始時這些人都算是有功于城池社稷之人,官府也隻好睜一眼閑一眼。官府的“姑息”,為以後其成為地方之害,埋下了禍患。

從本文所引述的幾條資料看,“打行”之風似主要與訴訟有關。“訴訟”也稱“詞訟”,一般不包括人命、盜賊等重案,而指所謂戶婚、田土、錢債、鬥毆等尋常事件所引發的控告和應訴。明朝原先不鼓勵民間動辄越級上訪,《明律》中有“越訴”一條,要求民間訴訟必須從裡甲開始,爾後再由縣衙門起,一級級地循序漸進。尤其是所謂尋常事件的糾紛,要由裡甲中的裡長、老人等調解裁決,不能動不動“将矛盾上交”。自明代中葉以後,随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民間的糾紛、沖突層出不窮,裡甲已無法解決錯綜複雜的矛盾。而在官府,除小部分難以理斷而又不重要的事件發還裡甲處理外,大部分訴訟事件,官府也都積極處理。個中原因,除官府需要以“實心”行“實事”的理念之外,還有一個現實因素,就是财政上的需要。官府需要通過對訴訟事件的裁決,來獲得行政經費(如文書簿票的紙張、送往迎來的公費)和赈濟需要的糧食款項等。這些費用,本來自有來源,不足部分則從訴訟事件的“罰贖”來獲取。民間和官府兩個方面,共同促成了訴訟事務日益增加的局面。而這種局面,為一種依附性行業的産生提供了條件。

“打行”主要體現在為訴訟雙方“站隊”,以作威勢,或者“用以為衛”、“打降保護”。這看上去還不算野蠻。其實,這樣的架勢難免雙方在衙門前互相兇毆。而在明代萬曆年間,“打行”之參與别人的訴訟,其行為殊為惡劣。萬曆《嘉定縣志》卷二《疆域考下》“風俗”記載:“市井惡少,恃勇力辯口,什伍為群。欲侵暴人者,辄陰賂之,令于怨家所在,陽相觸忤,因群毆之,則又誣列不根之詞,以其黨為證佐,非出金帛厚謝之不得解,名曰打行。”萬曆《常熟縣私志》卷三“惡俗”也記載:“訟之家,倚勢不足,更募打行。卒遇則毆,有所謂隔年拳者,或逾年死,或逾三年死,《洗冤錄》所不載。即子孫明知受毒之由,何門訴也。”可見,“打行”之人,賺的是訴訟一方的錢,而施之以打擊報複。當然,訴訟的另一方,也可以雇請别的“打行”,以成均勢。但這種看上去像現代黑社會那樣的作派,放在任何時代都是極其惡劣的風氣。

本來“打行”的專業是打人。既然是打人,挨打也就難以避免,但這畢竟不是主動被人打。明末清初,居然出現了一種專門代人受杖的“打行”。太倉人陸世儀在代友人所撰《姑蘇錢糧三大困四大弊私言》一文中,述及“四民之弊”雲:“更可笑者,聞太倉近日增一‘打行’,蓋征比急迫,聊以代杖耳。官杖每日數千,裡民不勝其苦,倩人代杖,每闆必要二錢,民之窮餓者多賴此以活。遂有奸民從而壟斷,特開行面,四方群趨之。”(《桴亭先生詩文集》文集卷五)官府征收地丁錢糧,其中有兩個環節:一是催征,例由裡長負責;二是比較,由官府負責。官府将催征錢糧的任務下達于裡長之後,按照規定的限期,進行比較。比較就是分明錢糧的完欠情況。裡長要按照限期,赴縣衙門去“聽比”。如果所限的任務沒有完成,照例要受“杖責”。由于總是完不成每限的催征任務,總是挨闆子,且太過頻繁,裡長們就雇人代其受杖。

大抵到明末清初,“打行”所從事的範圍就不止于介入訴訟、參與糾紛,隻要能賺到錢,他們什麼都可以幹,社會民衆也不得不依仗于他們。康熙《嘉定縣志》卷四“風俗”記載:“市井少年,什百為徒,逞其拳勇,名曰打行。私立名目,一倡百和。凡撇青、搶親、扛擡、紥詐,非得此輩不興也。撇青者,或有宿憤,号召其徒,腰鐮執梃,三五為群,花禾方長,乘機割刈,青野如洗。搶親者,見平民有女,辄持雙燭茶葉投其家,其家驚避,反指賴婚。甚有群不逞,持火執械,黑夜突入人室,負其女至半途,舁之而去。迨訟之官,則雲斷合不斷離,可懼也。扛擡者,或匹夫匹婦,一朝小憤,投環赴水,并非威逼,地方亡賴即擁多人,乘機搬搶,投告有人,設處有人,甚有乞兒餓妪,僵死風雪,不逞之徒,冒認處故,白地起波,不待簡驗,其家已破。凡此皆打行之煽毒也。至于縱酒肆、博報仇,睚眦張威閧鬥,又其馀事。人之罹其毒者,隐忍退避,莫敢聲揚。間或聞之當事,又有大力者為之奧援,庇護免脫,此若輩所以橫不可制也欤!”事情演化至這樣的情形,離受到更為嚴厲打擊的時間也就不遠了。就在康熙年間,清朝更為嚴厲地打擊“打行”之風。清朝比明朝更嚴厲的地方是,不僅剪除首惡,而且頒行一系列禁令。所謂“功令森嚴”,此風大約在康、雍之際漸漸消亡。

“打行”因禦倭而起,主要發生在南直隸和浙江等地。本來為守家護園,系特定形勢下的産物。可是,形勢已變而流毒尚存,且演化成一種“得人錢财,替人消災”的邪惡勢力,這或許是當時人所始料未及的。在明代後期,它與北方的“響馬”等齊名,官府屢禁難止。崇祯年間,祁彪佳巡按蘇、松諸府,即對蘇州的“打行”實行嚴懲:“廉其稔惡可殺者四人,械于衢,集鄉三老詢之曰:‘是可殺否?’鄉三老曰:‘可。’即又詢諸觀者曰:‘是可殺否?’觀者曰:‘可。’

于是掄大棰……操棰一棰至死,驗之陳其屍。”(《東林列傳》卷一一《祁彪佳傳》)這樣的嚴打,不可謂不嚴厲,但并未禁絕“打行”之風。而當遼東事起,又有人想起“打行之人”原有守護家園的作用,提出征用“打行之人”,以及北方的“響馬”等,前赴遼東拒敵。這種想法,聽起來似乎是用其所長,但正如熟悉“打行”的蘇州人陳仁錫所言:“夷患時有,而紀綱必不可紊。若遂欲用打行、百子會、響馬以拒敵,是率天下而夷也。”陳氏疾言,這種做法“不唯不可行,亦不可言。不唯不可言,并不可名”(《無夢園初集》勞集一《正名遏亂》)。利用社會上的邪惡勢力,來承擔保家衛國的重任,無異于引火燒身,不要說不可行,連說都不能說,想都不能想。

自清代中葉以後,雖然“得錢而為人效力”、武斷坊廂間的人與事依然存在,但以“打行”為名的惡俗已不再存在。至乾隆年間,連知道“打行”之事的人都不多。《四庫全書》輯入婁堅的《學古緒言》,原文幾處“打行”,皆改為“打降”。高攀龍的《高子遺書》,也都作了相應的改動。這些改動,暴露了四庫館臣也已“不知其說”。而當“打架”一語流行之後,“打降”一詞則掩沒不彰,較少為人所用。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曆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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