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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賢的教化之道

時間:2024-11-08 12:27:11


    撰文/李紅

教化是指統治者的政教倫理在民間社會的推行,其對國家政權的穩定與社會秩序的維持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得到曆代有識之士和統治者的推崇。如漢代董仲舒指出:“夫萬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并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大務。”(《漢書·董仲舒傳》)清康熙帝也說:“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為亟,而以教化為先。其時人心醇良,風俗樸厚,刑措不用,比戶可封,長治久安,茂登上理。蓋法令禁于一時,而教化維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康熙政要》卷二)他們都指出教化之于法令刑罰,正如本和末的關系。所以,教化百姓也成為了君主和官僚“治國平天下”(《大學》)的重要内容。

可是,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官與民之間存在一個很大的溝塹,社會學家費孝通曾指出:“(傳統中國)中央所派遣的官員到知縣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向下的單軌隻築到縣衙門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門前或大門之内的。”(《鄉土重建》,上海觀察社,1948,58頁)州縣官所依賴的衙役、長随、書吏等均不屬于國家編制人員,他們在與民間接觸的過程中因多有貪蠹行為而引起民間的不滿和反抗。而鄉賢作為民間社會的精英分子,具有州縣官所沒有的優勢,正所謂“官有更替,不如紳之居處常親。官有隔閡,不如紳士之見聞近切”(《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二)。而且,中國古代有志氣的士人,受儒家經典的影響,有一種“以天下為己任”的責任意識,即便不能為官,也希望能在地方上有所建樹。在這種情況下,身為士大夫的鄉賢傳遞着朝廷和民衆間的信息,他們成為民間教化的重要實施者。清代張集馨在《道鹹宦海見聞錄》中說:“其紳士居鄉者,必當維持風化,其耆老望重者,亦當感勸闾閻。果能家喻戶曉,禮讓風行,自然百事呈祥,年豐人壽矣。”(中華書局,1981,27頁)說的就是鄉賢應在民間發揮教化的功能。

鄉賢根據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社會場合,采取相應的教化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第一,家族教化。古人把齊家當作治國平天下的前提,即所謂的“一室之不治,何以家國天下為”(《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四),“夫教之行自家始,而天下者家之積也,人人能教其家,則教天下者,不外是矣”(《柏齋集》卷五)。鄉賢是宗族的一份子,是家族中的重要力量。家族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往往是由鄉賢造就的。他們對宗族事務多有參與,其中最重要的事務之一便是教化宗族成員。他們一般通過編纂家訓族規來實現對家族成員的教化。如明萬曆徽州祁門縣沙堤葉氏宗族岩松公定下家訓:“凡我子姓,果能洗心滌慮,飾躬勵行,敦詩書,明禮義,士農工商,各執一藝;忠孝節義,惟務自盡。毋遊惰,毋健訟,毋蕩業,毋作淫巧,毋恣奢靡,毋以衆暴寡,毋以強淩弱,毋慢上暴下,毋瘠人肥己。善者獎之,惡者戒之,不悛者黜之,世守勿替,斯天下之令族矣,是為訓。”(卞利編《明清徽州族規家法選編》,黃山書社,2014,6頁)通過這種方式,告誡族人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從而規範族内成員的行為,把家族培養成鄉裡的楷模。除此之外,鄉賢還通過編修族譜以達到收族、保族、維持家聲不墜甚至是“王化”的目的,正如明代羅欽順在《南安林氏重修族譜序》中談到族譜的作用時說:“餘惟王化必自睦族始,而睦之之道,情以恩親,分以義正。自宗法廢,而族無所統,猶賴世之仁人君子作為譜諜以聯屬之。”(《整庵存稿》卷九)在祠堂舉行祭祖活動也是鄉賢發揮教化功能的重要手段。休甯《茗洲吳氏家典》卷二《祭田議》記載說:“治人之道,莫急于禮;禮有五經,莫重于祭。祭也者,非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先王萃合人心,總攝衆志,既立之廟,又定之祭。”(轉引自趙華富《徽州宗族研究》)此外,鄉賢還利用祠堂作為宣傳聖谕、執行家訓族規、獎懲族衆、讨論族務的重要場所,潛移默化中也起到了教化的作用。

第二,學校教化。化民成俗,教學為先,學校教育是教化的重要手段。早在西漢,董仲舒就對漢武帝提出“興太學”的建議,他說:“養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學;太學者,賢士之所關也,教化之本原也。”(《漢書·董仲舒傳》)明代朱元璋也曾說:“衣食給而民生遂,教化行而習俗美。足衣食者在于勸農,明教化者在于興學校。”(《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地方的學校系統由地方官學、書院、社學、義學、私塾等組成。鄉賢在地方學校系統中影響很大,他們成為地方學務的主導者和組織者。如唐大順年間(890-892)建立東佳書院(或稱義門書院)的陳崇,史稱“崇為江州長史,益置田園,為家法戒子孫,擇群從掌其事,建書堂教誨之”(《宋史·陳兢傳》)。該書院除為本族子弟所用外,還接收其他族姓人員,“江南名士皆肄業于其家”(釋文瑩《湘山野錄》卷上)。南宋大儒呂祖謙于乾道二年(1166)守喪居家,在家鄉金華成立麗澤書院,并作《麗澤書院學規》,其中有規定曰:“凡預此集者,以孝悌忠信為本,其不順于父母、不友于兄弟、不睦于宗族、不誠于朋友、言行相反、文過飾非者,不在此位。”(《東萊别集·乾道四年九月規約》)明清時期,由于科場失意的儒生增多,很多人回鄉以教授為業,義學、義塾紛紛湧現,他們對于地方教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清代浏陽縣上東團儒紳塗啟先,為縣廪生,年四十選優貢,鄉試屢不中,遂絕意仕途。清光緒八年(1882)任上東團總,于團内建立圍山書院,設立義學,其子塗儒翯在《先君舜臣府君年譜》中記載塗啟先與鄉人“商購群書,藏之裡中義學,恣學者借觀”(熊治祁編《湖南人物年譜》,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624頁)。塗啟先要求入圍山書院者“必反而求諸己,知恥以堅其志,主警以慎其獨,自訟以克其己,強恕以求其仁。多聞見以擇其善,親師友以輔其德,毋怠荒,毋委靡,毋以瑣碎之考據為博,毋以浮薄之詞章為能,毋慕全才之名,務廣而無成,毋存功利之見,務外而欲速”(《圍山書院記》,塗啟先等編《上東義舉志要續編》卷二上)。其對家鄉子弟可謂是諄諄教導,用心良苦。

第三,鄉約教化。鄉約是宋代興起、明清時期得到官府鼓勵和推行的一種民間自治組織。鄉約雖有官辦與民辦之分,但都是以儒家禮教為指導思想,以勸善懲惡,廣教化、厚風俗為目的。自宋代呂大鈞兄弟創立呂氏鄉約以後,明清時期鄉約組織在官方的鼓勵之下遍地開花,如明代江西的南贛鄉約、山西的雄山鄉約、廣東的沙堤鄉約、福建的惠安鄉約,等等。清代有浙江的海甯鄉約、湖南的洙津區鄉約、徽州的侯潭鄉約,等等。鄉賢作為民間社會的知識分子,一般承擔起鄉約的組織和教化職能。如明代正德六年(1511),山西潞州雄山人仇楫與其兄弟仇森、仇桓、仇欄等在家鄉推行鄉約,使鄉裡百姓“居家有家範,居鄉有鄉約,修身齊家以化乎鄉人”(《柏齋集》卷四)。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退休在鄉的著名理學家湛若水與其門人伍克剛(正德五年舉人)在家鄉廣東增城縣沙貝村(又名沙堤村)創立鄉約,是為“沙堤鄉約”,他們“會諸老、立條約,以教一鄉子弟”,其目的也是為了“正人心,表風俗”(李龍潛等點校《明清廣東稀見筆記七種》,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295頁)。清代政府也認識到鄉賢在鄉約中發揮着重要的教化功用。雍正年間頒布的《欽頒州縣事宜·宣講聖谕律條》規定:

凡為州縣者,父母斯民,首先教導……至于四外鄉村,不能分身兼到者,則遵照定例,在于大鄉大村,設立講約所,選舉誠實堪信、素無過犯之紳士,充為約正,值月分講,印官仍不時親住查督,以重其事。(許乃譜編《宦海指南五種》,轉引自張仲禮《中國紳士》,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62頁)

由此可知,在縣城之外的廣大鄉村地區設立講約所宣講聖谕是一種可行的教化辦法,可是由于州縣官本人不能“分身兼到”,就不得不倚靠“誠實堪信、素無過犯之紳士”,這些紳士無疑就是地方上的鄉賢。清代末年推行自治鄉約最為著名的可能要數湘軍名将王錱(1824-1857)。道光二十五年(1845),湖南湘鄉縣鄉紳王錱在家鄉創立“洙津區鄉約”,為鄉約十條,其内容包括務正業、勤稼穑、戒嬉遊、尚節儉、端大本、睦鄉裡、敬長老、恤窮苦、端蒙養、敦禮讓等内容,其目的是“誠欲其代宣聖化,變澆風為純俗”(《王壯武公遺集》卷二四)。

第四,解紛教化。民間的日常生活中,糾紛是難以避免的。可是對于官方來說,民間糾紛都屬于“細事”,正如清代曾任知縣的方大湜所說:“戶婚田土錢債偷竊等案,自衙門内視之,皆細故也。”(《平平言》卷三)如果将糾紛鬧到官府去,顯然與國家“無訟”的教化理念相悖。而且,就民間社會來看,“訟告一事,最能廢業耗财”“玷辱家聲”(《福惠全書》卷一一)。無論是官方或是民間,除非“人命盜逃重案”(《福惠全書》卷三二),都希望能盡量在民間自行解決。所以,作為生于斯長于斯的鄉賢,也就成了調解民間糾紛的權威。如宋孝宗淳熙年間(1174-1189),婺州永康縣人陳思正,“平生不欲其鄉有不平之事、其人有不滿之意”,“族人嘗小忿争,至反眼不相視”,他在病危之中,還“呼而語之曰:‘兄弟不當至此。我死,誰當為汝解之?各為我飲一杯,還兄弟骨肉之舊,以此送我死,足矣。’”(《陳思正墓志銘》,陳亮《龍川文集》卷二八)在他的勸解下,鄉人受到感化,“其人皆釋然”。清代乾隆年間,湖南湘潭縣一位叫馮開瑚的生員除了在歉收年間赈濟鄉人外,“鄉裡争訟必以正論勸阻之”(《湖南通志》卷一七九)。鄉賢們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威望,在調解民間糾紛的過程中起到了教化民衆的目的。

此外,因“史志之書,有裨風教”,“使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貪者廉立”(《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一書》,《章氏遺書》卷一五),所以不少鄉賢也參與到地方志編寫中來,如清同治《湘鄉縣志》的協修就有曾國荃、曾國潢、劉蓉、蔣益澧等湘鄉人(參同治《湘鄉縣志》卷首《湘鄉縣志修輯銜名》)。還有通過編寫、刊刻民間通俗文學作品和勸善書來勸導百姓向善的,如明初錢塘人汪靜虛,“奉《感應篇》《陰骘文》,欲刻闆廣施,力薄未果,其子源謹遵先志,募衆捐資刻成,印施萬部于人”(潘成雲輯《陰骘文注證》,佛學推行社印,1925,39頁),等等。當然,鄉賢的教化作用莫大于通過自己的言行來影響鄉人。嘉靖《九江府志》記載,德化縣原有“舉葬娛屍數日”的習俗,“近士大夫悉依朱子家禮,鄉民化之”(《江西通志》卷二六)。鄉賢通過自身踐履儒家倫理規範,從而達到教化鄉民的作用。

總之,鄉賢以其自覺的精神,在民間通過各種方式來達到教化民衆的目的,他們對基層社會道德風俗的引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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