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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舉鬧場事件

時間:2024-11-08 12:20:09

撰文/諸葛憶兵

“學而優則仕”,中國古代知識分子惟一的出路是進入仕途,實現個人價值。宋代取士最重科舉,科舉考試決定着大多數知識分子的個人命運,他們自然高度關注科場。科場内外有諸多不公,有時則是個人立場帶來的認識偏差,由此釀成科舉鬧場事件。一系列貫穿兩宋的科舉鬧場事件,或推動了科舉制度的變革發展,或影響着文壇風氣之轉移,都對曆史之進程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科舉制度肇始于隋朝,興盛于唐朝。唐朝科舉考試,不彌封試卷,允許試前公開推薦,對考官也缺乏足夠的監督制度。所以,唐朝更多的是考場之外的因素決定考場的錄取名次。杜牧的考試經曆就非常具有典型性。《唐摭言》卷六載:崔郾是年知貢舉,太學博士吳武陵持杜牧《阿房宮賦》向其推薦:“‘請侍郎與狀頭。’郾曰:‘已有人。’曰:‘不得已,即第五人。’郾未遑對。武陵曰:‘不爾,即請比賦。’郾應聲曰:‘敬依所教。’既即席,白諸公曰:‘适吳太學以第五人見惠。’”這是兩位愛才者的作為。更多的時候,唐代科場都是權勢、金錢、友情的交易,千奇百怪的作弊行為和事件層出不窮。《舊唐書》卷一一三載:“天寶二年春,禦史中丞張倚男奭參選,……分甲乙丙科,奭在其首。衆知奭不讀書,論議紛然。……玄宗大集登科人,禦花萼樓親試,登第者十無一二;而奭手持試紙,竟日不下一字,時謂之‘曳白’。”這樣的現象在唐朝科舉考試中是普遍的。《冊府元龜》卷六五一稱:“時舉子尤盛,進士過千人,然中第者皆衣冠士子。”唐人諺語因此雲:“及第不必讀書,作官何須事業!”(《侯鲭錄》卷四)

宋代推行“佑文”的基本國策,依賴文士治理國家。科舉成為宋代士人進入仕途最主要、最重要的途徑,“不中進士舉,無由得朝廷之官”(吳潛《奏乞分路取士以收淮襄之人物守淮襄之土地》)。科舉考試是否公正公平,關系到宋代官員隊伍的建設,關系到國家命運之盛衰。朝野上下,聚目科舉,科場的細微事件都被置于放大鏡之下。

宋初科舉,沿襲唐制,科場之外的因素極大地幹擾了科舉考試。如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即趙宋建國之第一年科舉,“前鄉貢《三傳》孫蘭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其門人有被黜退者,蘭乘醉突入貢部,喧嘩不已”(《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以下簡稱《長編》)。建隆四年(963)科舉,“龍捷左廂都指揮使、漢州防禦使馬仁瑀嘗私以士屬知貢舉薛居正,居正實不許而陽諾之。及聞喜宴日,仁瑀乘醉攜所屬士謾罵居正”(《長編》卷四)。随着國家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如此公開無理鬧場的事件基本絕迹。但是,考試之不公,亦如唐朝,極其普遍。這種現象,既引起廣大考生的不滿,也引起帝王的高度重視。

考生既有不滿,就會尋找訴求途徑,頻繁地釀成鬧場事件。帝王對此重視,就會借助科舉鬧場事件,懲治不公或作弊考官,以求端正考場風氣。北宋考生鬧場大都集中在汴京,其中數次考生喧鬧之群體事件,帶來科舉制度之變革。宋太祖開寶六年(973),“禮部放準等十一人、五經郝镕等二十一人及第,謝于講武殿。進士武濟川、《三傳》劉浚以人質蕞陋及占對失次,命黜去。又下第進士徐士廉等撾登聞鼓上言,以久困場屋,無由奮發,及訴知舉李昉取舍非當。即诏貢部籍入策進士并終場經學,與準等并親複于殿庭。禦試舉人自茲始也。仍賜準等錢二十萬,令宴會。濟川乃昉鄉人,既黜,昉亦責太常少卿”(《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殿試在唐代為非常态,偶爾舉行。宋代自此年之後,殿試成為制度,形成發解試、省試、殿試之三級考試制度。殿試由皇帝主持,錄取者皆為“天子門生”。《燕翼诒謀錄》卷一雲:“自唐以來,進士皆為知舉門生,恩出私門,不複知有人主。開寶六年……禦試進士不許稱門生于私門,一洗故習,大哉宏模!”兩年後再次舉行殿試,太祖雲:“向者登科名級,多為勢家所取,緻塞孤寒之路,甚無謂也。今朕躬親臨試,以可否進退,盡革疇昔之弊矣。”(《長編》卷一六)

宋太宗年間鬧場事件同樣頻發。太平興國八年(983),“斬孟州進士張兩。兩試吏部不合格,縱酒大罵于街衢中,言涉指斥,遊徼吏捕以聞。上怒,故抵于法”(《長編》卷二四)。端拱元年(988),“宋白知貢舉……榜既出,而謗議蜂起,或擊登聞鼓求别試。上意其遺才,壬寅,召下第人複試于崇政殿,得進士馬國祥以下及諸科凡七百人,令樞密院用白紙為牒賜之,以試中為目”(《長編》卷二九)。淳化二年(991),“謝泌奉诏發解國子學舉人,黜落既多,群聚喧诟,懷甓以伺其出。泌知之,潛由他徑入史館,數宿不敢歸”(《長編》三二)。

頻頻出現的落第考生喧鬧、帝王嚴懲考官等事件,讓宋初知貢舉成為高危職業。《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九之二載:宋太宗淳化三年(992),“以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權知貢舉。易簡等以貢舉重柄,義在無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書省鎖宿,更不歸私第,以杜絕請托。物論嘉之”。《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之四亦載:“自端拱元年試士罷,進士擊鼓訴不公後,次年蘇易簡知貢舉,固請禦試。是年又知貢舉,既受诏,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例。”科舉考試中又出現了一項新的“鎖院”制度,即朝廷公布考官名單後,考官們立即進入考試場所——貢院,不再與外界接觸,直到錄取名單公布才離開貢院。這一年殿試,首次采用“糊名考校”法,科舉考試彌封制度呼之欲出。宋真宗年間,諸項科舉制度大緻完善。鹹平二年(999),“禮部貢院封印卷首”(《長編》卷四四),試卷彌封已成制度。景德四年(1007),朝廷頒布由陳彭年等起草的《考試進士新格》,“盡革舊式,防閑主司,嚴設糊名謄錄”(《玉壺清話》卷五)。大中祥符八年(1015),“始置謄錄院,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長編》卷八四)。至此,科舉試場基本做到“一切以程文為去留”(《老學庵筆記》卷五)。

制度越來越嚴密,錄取越來越公正,卻依然有落第考生鬧場。鹹平五年(1002),“陳恕知貢舉,恕所取之士甚少……恕鄉裡,所斥尤多。人用怨讟,競為謠詠譏刺。或刻木像其首,塗血擲于庭。又縛緯為人,題恕姓名,列置衢路,過辄鞭之”(《長編》卷五一)。大中祥符元年(1008),“南省下第舉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訟知舉官晁迥等抑塞孤寒,列世家子弟四十馀人,稱文學淺近,不合奏名”(《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〇)。這些事件都是發生在嚴格執行“糊名考校”法之後,科場錄取公平公正,甚得時論稱許,落第者卻仍然要對考官宣洩怨毒仇恨。宋初帝王有借考生鬧場監督考官之意,故對其采取相對寬容的态度,甚至是支持、慫恿。由此,鬧場成為落第考生發洩情緒的常态。科舉制度逐步完善之後的鬧場,可以被看作是前階段頻繁鬧場事件的慣性作用。另一方面,真宗朝後期以來,鬧場事件明顯減少。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再度爆發大規模鬧場事件。此年,歐陽修權知貢舉。《長編》卷一八五載:“先是,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修深疾之,遂痛加裁抑,仍嚴禁挾書者。及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嚣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至街司邏吏不能止。或為《祭歐陽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文體自是亦少變。”《宋名臣言行錄》後集卷二亦載:“是時,進士為文,以詭異相高,号‘太學體’。文體大壞,公患之。所取率以詞義近古為貴,比以險怪知名者黜去殆盡。榜出,怨議紛然,久之乃服。然文章自是變而複古。”這一年鬧場,不是錄取不公,而是歐陽修改變了錄取标準,原來耗盡心思精力學寫奇澀險怪“太學體”的士子紛紛落第,文風平易流暢、清新自然的蘇轼、蘇轍、曾鞏得以錄取。這一次鬧場不了了之,而帶來的是宋代文體文風的改變。

南宋以後,省試、殿試相對規範,鬧場事件比較少見。地方發解試等,制度并不嚴密,鬧場由中央轉向地方,以緻“秋賦多鼓噪之患”(《樓鑰集》卷一一一《李公墓志銘》)。其中以“冒貫”鬧場事件最為常見。宋代發解試,各地都有固定的名額,士人必須在原籍參加考試。部分考生,或冒貫到發解名額相對多的、錄取相對容易的州郡考試,或冒貫參加多地發解試,侵占當地發解名額,引發當地士人鬧場風波。舉三例:

(紹興二十六年)鎮江府發解舉人,而閩人有冒貫者。舉人周晉等持梃欲擊之,守臣直秘閣林大聲率府寮往視,為飛石中其帻,吏士有被傷者。大聲即捕舉人十八人屬吏。事聞,诏停舉,令金部郎中、總領淮東财賦董蘋審問。晉遁去,其徒顧作猷等皆坐編管、殿舉有差。其後,右正言淩哲奏:“舉人喧競,蓋大聲遣卒護送閩人冒貫,激使之然。”于是,大聲亦罷。(《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四)

紹熙三年,……秋大比,計使以外郡士子附試,公(陳居仁)固持不可,則徑以勢臨考官。公度其必緻紛争,五夜躬至棘闱之前,叱外郡士毋得入,嘩者始定。(《樓鑰集》卷九二《陳公行狀》)

(嘉定十七年)刑部奏雲:“淮西轉運司申,光州進士秦萬全妄訴林應辰冒貫就試,群衆打林應辰瀕死,士人驚散,幾壞科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六之三七)

淳熙五年(1178),右谏議大夫蕭燧言:“比言諸路士人并有寡廉鮮恥,貪他郡解額之寬,詐冒以僥幸于一得。土著士人争訟紛纭,場屋鼓噪,無所不至。乞下諸州,嚴為之禁。”(《宋會要·選舉》一六之二一)朝廷雖然為此下達召令,終難禁止“冒貫”事件之發生,且到南宋後期愈演愈烈。

科舉考試,關系士人終身富貴,牽一發而動全身,細小問題亦能釀成群發事件。淳熙八年(1181),“臨安士人以不預補試,群詣台谏宅陳詞。台谏畏其勢,以好語谕之。是夜,集吏部侍郎鄭丙之門,诟罵無禮”(《齊東野語》卷一)。地方發解試監督力度也不如中央,易發生弊案。嘉定九年(1216),“知榮州楊叔蘭放罷,朝奉郎劉光特降一官。以潼川提刑、權運判魏了翁言:‘榮州解試拆号後,士人趙甲等訴試院欺弊事。叔蘭系舉送官,關防不謹,以緻官吏作弊。朝奉郎劉光不能訓其子,使抵冒法禁。’故也”(《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六之三二)。省試、殿試考官,皆朝廷精心選擇聲望頗高之士,地方發解試則沒有這樣的條件。各地考生或質疑考官水平,釀成群體事件。淳熙十六年(1189),“秋大比,士子嘩,訟某官墨不可”(《楊萬裡詩文集》卷一三〇《曾東老墓志銘》)。凡此種種,皆地方考生針對局部或細節問題而發,不再對科舉制度大局産生影響。

宋代是科舉制度完善的時期,在這一過程中,鬧場事件起到了相當的作用。今天的高考制度,許多做法都是繼承了宋代科舉制度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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