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1610-1695),字太沖,号南雷,又号梨洲,浙江馀姚人,明末清初傑出的史學家、哲學家、啟蒙思想家。
(一)
黃宗羲的父親黃尊素為萬曆年間進士,官居監察禦史。黃宗羲十四歲随父居京城,屢聞東林領袖楊漣、左光鬥、魏大中等人與其父諷議朝政,裁量人物,深受影響。天啟五年(1625),黃尊素因多次上書揭露魏忠賢一夥的罪惡,蒙冤入獄,不久被害。崇祯皇帝即位,年僅十九歲的黃宗羲赴京為父申冤,在刑部大堂當場用錐刺擊閹黨分子許顯純。他還與遇難東林黨人的弟子一道,設祭诏獄門外,告慰先輩忠魂。其伸張正義、為民除害的舉動,震驚朝野。
明末江浙一帶文人結社之風很盛。杭州先後有小築社、讀書社、登樓社。當時的西湖之濱,文人群集,讀書蔚然成風。黃宗羲于崇祯六年(1633)秋冬之交來到杭州南屏山下,與學友們讀書讨論,互相砥砺,不僅學問大長,眼界大開,而且對明末的社會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憂患意識日益加深。不久,黃宗羲又卷入了複社聲讨閹黨馀孽阮大铖的運動。他與顧杲等發起撰寫的、一百四十馀位名流簽名的《留都防亂公揭》,揭露了阮大铖的罪行和醜惡曆史。阮大铖懷恨在心,編織黑名單,到處捕害複社名士,并将黃宗羲、顧杲、陳貞慧等人逮捕入獄。後因清軍包圍了南京,城中大亂,他們得以乘機逃脫。
黃宗羲回到浙東,投入了抗清鬥争。他與其弟宗炎、宗會招募家鄉子弟數百人組成義軍,号稱“世忠營”,後來又和馀姚縣令王正中所部會合,共有三千馀人。浙東淪陷,黃宗羲率領五百馀兵轉入四明山結寨固守。後又随南明魯王朱以海輾轉海上,任左副都禦史。失敗後回到家鄉,多次遭清政府的緝捕。在清朝統治穩定之後,黃宗羲拒絕做官,終身不仕,專門從事講學著書。
康熙三十四年(1695)七月初三日,這位傑出的愛國學者與世長辭。臨終前,他囑咐喪事從簡,隻要求在其圹前望柱上刻一副對聯:“不事王侯,持子陵之風節;诏鈔著述,同虞喜之傳文。”嚴子陵乃漢代名士,虞喜乃東晉時的經學家和天文學家,皆是馀姚人。黃宗羲以嚴子陵、虞喜為楷模,正表露了他注重氣節、以文化承傳為己任的心迹。黃宗羲像(二)
黃宗羲是位傑出的史學家。為了扭轉道學空談義理、專務心性、脫離實際的腐朽學風,他提倡治經必兼讀史。他通過編纂《弘光實錄鈔》《行朝錄》等南明史著和對修撰明史的影響,總結明亡的曆史經驗,保存民族文化遺産,進一步提倡史學經世緻用。
黃宗羲将他的學道與事功統一的經世緻用的學術思想貫徹于他的史學研究,認為“學者必先窮經,然拘執經學,不适于用,欲免迂儒,必兼讀史”(《清史列傳·黃宗羲傳》)。治經必兼讀史,治經、讀史必為經世緻用,後來成為浙東學者治學的特點之一。
黃宗羲後半生的學術活動,就是以治史為中心。當他參加抗清鬥争失敗以後,他就着手編著記錄南明史實的《隆武紀年》《贛州失事紀》《紹武争立紀》《魯監國紀年》《舟山興廢》《日本乞師紀》《四明山寨紀》《永曆紀年》《沙定洲紀亂》等著作,這些著作後來合編為《行朝錄》。黃宗羲編著這些史書并非玩物喪志,而是在著作中寄托亡國之恨,表達自己的感歎和憤慨。即便他寫的詩,也是曆史真實的記錄,正如他在《南雷詩曆》題詞中所說:“按年而讀之,橫身苦趣,淋漓紙上,不可謂不逼真爾。”通過治史寄托自己的感情,隻是問題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黃宗羲要通過治史來總結曆史經驗,針砭時弊,預見未來,從社會動蕩中看到民族複興的希望、未來。
“國可滅,史不可滅”,是黃宗羲作為史學家的史識,也是他作為明朝遺民的一種心态。故國滅亡了,他深深地惋惜、懷念,通過寫史,總結曆史教訓,發揚民族精神,成為他的曆史責任,也成為他晚年的精神寄托。撰寫一部明史,成為他積于内心的一種宿願。他極力搜讨明代典籍文獻,記錄明代人物的事迹,編寫《行朝錄》和編纂《明文案》,都是為纂修明史作資料上的準備工作。黃宗羲立志纂修明史,當時已為一些朋友知曉。李遜之緻黃氏的書信中曾提及:“因知老翁兄閉戶著述,從事國史,将成一代金石之業。”(《黃梨洲文集》,517頁)後來,由于清政府開館編修明史,使黃宗羲中止了纂修明史的想法。
不過,他以畢生精力撰成的宏篇巨著《明儒學案》和《宋元學案》,對宋元明時期的各派哲學思想,溯源述變,條分縷析,成為前無古人的斷代哲學史。
(三)
《明夷待訪錄》是黃宗羲具有啟蒙意義的一部著作。此書首篇《原君》的開頭,黃宗羲一反曆史上重義輕利的陳腐教條,喊出了“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的口号。所謂“人各自私,人各自利”,就是指作為社會個體的人,各有着自己的要求和利益,而這種作為社會個體的自身要求和利益,是人人平等的,并應該得到社會的承認和保護,即“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
與曆代統治者鼓吹的“君權神授”說相反,黃宗羲認為,君權起源于社會興利除害的需要,“古之人君”就是為保護人民,興公利、除公害,使“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而産生的。他說: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于天下之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
古之人君不是剝奪人之私、人之利,而是通過管理國家和社會來“使天下受其利”,“使天下釋其害”,這樣的君主,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并非好逸惡勞之常人所能承擔,隻有那些道德極其高尚的聖賢方能擔此任。在黃宗羲看來,這樣的君主與人民之間處于一種協調、和睦的關系之中,君為民,民擁君,和諧共治。
然而,在封建君主專制的社會中,國家為君主一姓所有,君主主宰一切,攝有統治天下的無上權力,并可以将攫取的權力傳給子孫;臣民在君主面前,隻能絕對服從而沒任何個人的民主權利。這樣,作為社會主宰的君主的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而作為社會個體的人民的主體性卻遭到壓抑,甚至于泯滅。這樣,處于主宰地位的君主與處于絕對服從地位的人民之間的關系極不協調,緻使君主為所欲為,人民任人宰割,而作為社會個體的人喪失了主體的自主性。這樣,社會個體的種種願望、要求和利益,被君主的貪婪、殘暴所扼殺,人們應該享有的權利被剝奪,人們的存在似乎隻為了一己一姓的君主,也就是說,人們成為君主的附屬品,而完全喪失了自身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黃宗羲譴責封建君主專制的罪惡,就是從承認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的主體性為出發點的。依照“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原則,黃宗羲從政治、經濟、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提出一個具有民主主義思想的改革方案。
在政治體制上,黃宗羲在“以天下為主,君為客”的原則下,提出對君主職分的要求及君臣共治、設立宰相、百官分治以限制君權的主張。其一,對君主職分的要求——為天下興利除害是為君之職分。其二,明确為臣之道,建立君臣合作共事的班子。其三,提高宰相地位,以限制君權,建立“每日便殿議政”制度,“宰相設政事堂”。其四,以學校作為監督君主的議論機關。
在法律上,黃宗羲要求立“天下之法”,廢“一家之法”,主張法治重于人治。中國傳統向來重人治,君主的話即是法,黃宗羲稱之為“無法之法”“一家之法”。鑒于此,他提出法治高于人治。“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使有能治之人,也無所施其技。如果立“天下之法”,人們就可以依法行事,各人可以施展其才能,實現其為萬民造福的抱負。對于法制問題,黃宗羲沒有也不可能有具體的設想,但其原則是朝着改革封建舊法制方向的。他還強調,在法制問題上要“遠思深覽,一一通變”,建立一套利國利民的天下之法,反對枝節上的“小小更改”,并強調變革法制一事非同小可,是關系“生民之戚戚”的大問題。黃氏這種立公法、廢私法、法治高于人治的觀點,确是一種君主立憲思想的萌芽。
在經濟上,黃宗羲提出恢複井田制以抑制土地兼并,給農民以一定的利益;提出“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以減輕天下之民的負擔;提出“工商皆本”,以保護市民階層的利益。
在文化上,黃宗羲主張興辦學校,重倡絕學即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技術科學,提出通過各種途徑,廣招天下人才,使一切有特長技能的人不至于埋沒無聞,從而有利于國家天下的治理。
從以上關于社會改革的方案中,我們不難看出,黃宗羲的改革設想及描繪的未來社會的藍圖,都是從如何處理好社會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入手的,其中心就是反對專制主義,實現“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因此,我們說,黃宗羲關于“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個體平等觀和價值觀,體現了他反對以君主的獨裁侵奪個體的主體性,要求承認個體的目的和利益的合理性的思想。盡管他尚沒有提出廢除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主張,但他的思想已透露了在封建制度壓迫下的人們對個人平等權利的渴望和追求。
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鞭撻,就是對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的主體性的伸張,就是對人的尊嚴、人格、個性的尊重。馬克思說:“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411頁)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固然一方面通過對封建君主專制的無情揭露,激起人們對封建制度的憎惡,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他的“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個體平等觀和價值觀,表現了他對個體的人的正常生活和正當權利的肯定,對個體的主體性的重視。這是黃宗羲的曆史自覺。我們說黃宗羲是一位具有民主意識的啟蒙思想家,正是因為他體現了這一曆史的自覺。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