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簡略談一下唐代以前戒指的情況。
中國古代在原始社會就有戒指了。大汶口-龍山文化時期的墓葬中已有骨戒指出土,有的戒指上還嵌有綠松石。甘肅的齊家文化類型遺址中也已發現了銅戒指(參宋鎮豪《夏商社會生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358-361頁)。此後在考古發掘中陸續有戒指出土,值得注意的是新疆自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紀年開始,沿絲綢之路,多有銅戒指出土(參龔國強《新疆地區早期銅器略論》,《考古》1997年第9期)。公元1世紀,在新疆昭蘇縣夏台烏孫墓曾出土過一枚嵌寶石金戒指(參穆舜英等主編《中國新疆古代藝術》,新疆美術攝影出版社,1994,圖138)。此後,似乎在西北和東北地區出土的戒指要多于其他地區。比如著名的甯夏固原地區,北周李賢墓曾出土過一枚金戒指(參甯夏回族自治區博物館、甯夏固原博物館《甯夏固原北周李賢夫婦墓發掘簡報》,《文物》1985年第11期),隋史射勿墓也出土了一枚金戒指(參羅豐《固原南郊隋唐墓地》,文物出版社,1996,14頁)。在東北,遼甯朝陽市田草溝晉墓(鮮卑墓)一個墓就出土了金戒指19枚(參遼甯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遼甯朝陽田草溝晉墓》,《文物》1997年第11期)。這些墓的墓主人大多是少數民族,出土的金戒指中有一些已經專家鑒定為西方傳入的手工業制品。
那麼,戒指的使用在唐代以前具有何種意義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這裡隻想指出以下幾點。
一、《太平禦覽》卷七一八《服用部·指環》引《五經要義》說:“古者後妃群妾禮禦于君所。女史書曰授其環以進退之。有娠則以金環退之,當禦著以銀環進之。”許多學者都以此作為中國古代戒指出現的最初含義。但這是十分可疑的。首先,如上所述,戒指早在有君主出現之前就已經出現了,而且男女都戴(參《夏商社會生活史》,358-361頁)。其次,我們從文獻記載上還找不到第二條證明,不知《五經要義》的根據何在,并且考古發現也不能支持這一說法。最後,《五經要義》此段文字隻說是“環”,也并沒有明确說是“指環”。因此我以為,關于戒指用途的這一說法恐怕是不能成立的。
二、戒指在漢代可能使用得不多,或許仍被視為寶物并用于獎賞。前述《太平禦覽》卷七一八又引《後漢書》雲:“孫程等十九人立順帝有功,各賜金钏指環。”查範晔《後漢書》卷七八《孫程傳》,沒有上段引文,隻說給孫程他們“加賜車馬金銀錢帛各有差”。但是我們知道,當時以《後漢書》名書者,除範晔《後漢書》外尚有四家,即華峤《後漢書》、謝承《後漢書》、袁山松《後漢書》、薛瑩《後漢書》。這五家《後漢書》,《太平禦覽》都引用過。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現存範晔《後漢書》中沒有這一記載就輕易地否定這條史料。特别是将戒指用作賞物,符合戒指出現後所具有的一種文化意義。據布蘭奇·佩尼的《世界服裝史》,在羅馬帝國時期,金戒指“一變而為國家榮譽的象征,作為獻給作戰有功的官員的一種獎賞”(《世界服裝史》,遼甯科學技術出版社,1987)。因此《太平禦覽》卷七一八所引《後漢書》的那段話還是有可能成立的。戒指作為賞物的用法可能為南北朝時的北方朝廷所沿襲。前述北周李賢墓中的金戒指,有學者就認為“可能是北周皇室對李賢的賞物”(《甯夏固原北周李賢夫婦墓發掘簡報》)。
因此有一種推測:在漢代,除北方少數民族外,戒指還不是一般人日常使用的裝飾品。孫機作《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文物出版社,1991),沒有将戒指歸入“服飾”類,而是歸入了“金銀器”類,恐怕也是出于這種考慮吧。三、戒指在唐代以前似乎還具有一種神秘意義(戒指具有神秘意義,在許多民族的傳說中都有。比如北歐有關于尼伯龍的戒指的神話。據說有了這枚戒指,就可以維持衆神對世界的統治)。這在漢代已經是這樣了。《西京雜記》卷一記“戚姬以百煉金為環,照見指骨,上惡之”。這種能照見指骨的戒指不知是用什麼材料什麼工藝制作的(也可能是國外傳入的),僅其“照見指骨”一點,就已經透出了十分的神秘。或者正是由于戒指所具有的這種神秘意義,因而我們看到關于戒指的記載,大都與神鬼有關。魏晉南北朝是一個民族大遷移大融合的時代,這時文獻中有關戒指的記載激增,并且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與神鬼和死人有關,有些則與少數民族有關。由此或可推知,戒指所具有的神秘意義和胡族(這裡的“胡族”指國内西、北少數民族和國外(主要是西方)民族,下同)色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我們舉文獻上的一例。南朝宋劉敬叔《異苑》卷八“鮮卑女”條記:“晉有士人買得鮮卑女,名懷順。自說其姑女為赤苋所魅。始見一丈夫,容質妍淨,著赤衣,自雲家在廁北。女于是恒歌謠自得,每至将夕,辄結束去屋後。其家伺候,唯見有一株赤苋,女手指環挂其苋上。芟之而女号泣,經宿遂死。”鮮卑人戴戒指,前述遼甯朝陽晉墓出土的戒指可與文獻互證。此段史料及其他記載告訴我們,在當時人的觀念中,戒指隐含有一種胡族色彩和神秘的意義。
四、魏晉南北朝時期,受外來文化影響,戒指與婚姻發生了某種關系。前述《太平禦覽》卷七一八又引《外國雜俗》雲:“諸問婦許婚,下全同心指環,保同志不改。”又引《胡俗傳》雲:“始結婚姻,相然許,便下金同心指環。”此二條史料當為同源,所述應是中亞習俗,《晉書·大宛國傳》雲“其俗娶婦先以金同心指環為聘”即可為證。我們知道,西方至遲在羅馬共和國時期,戒指已經和婚姻有了固定的關系。前述《世界服裝史》就指出,當時金戒指已代替了鐵戒指,成為婚禮上新婚夫婦佩戴的裝飾(參《世界服裝史》,162頁)。這一習俗經中亞作為“外國習俗”傳到了我國(此外可能還有其他途徑,詳下文),所以在漢魏以後,戒指與婚姻有了某種聯系。但是這種聯系是不确定的(即不一定用于定婚,詳後),而且仍然隻是一種“胡俗”。
以上所述唐代以前戒指所具有的非裝飾品性質、神秘性質、胡族性質,以及與婚姻之間産生的不确定關系,到唐代變得如何了呢?(未完待續)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