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書

雜誌

保存到桌面 | 簡體人人書 | 手機版
傳記回憶文學理論偵探推理驚悚懸疑詩歌戲曲雜文隨筆小故事書評雜誌
人人書 > 雜誌 > 唐代的戒指(下)

唐代的戒指(下)

時間:2024-11-08 11:44:56

我們先看一下唐代史籍中關于戒指的記載以及考古資料情況。

唐代史籍中有關戒指的記載極少,且有數的幾條也隻出現在筆記小說中。如:晚唐範摅《雲溪友議》卷中“玉箫化”條記韋臯與玉箫相約,約定五至七年後來娶玉箫,“因留玉指環一枚,并詩一首”。後來韋臯違約不至,玉箫絕食而死。再後來韋臯成為西川節度使,知此事後“廣修佛像”。最後玉箫托生為歌姬,又回到了韋臯的身旁。另據《太平廣記》卷三四〇“李章武”條記,唐德宗貞元年間(785-805),李章武與華州王氏子婦相愛,臨别時“子婦答白玉指環一,又贈詩”雲雲。後來李章武再去華州,王氏子婦已死,二人遂神會于王氏宅中。又晚唐谷神子《博異志》“楊知春”條記,楊知春與群賊盜墓,為取得墓主人指上玉環,“競以刀斷其指”,結果群賊突然“皆不相識,九人自相斫俱死”。還有《太平廣記》卷三三九“崔書生”條記,唐德宗貞元年間,崔書生誤入北周趙王女玉姨之墓,與玉姨的外甥女歡愛。又與玉姨賭博,“赢玉指環二枚”雲雲。河南偃師杏園唐墓出土的金戒指文獻資料之外,考古文物資料中有關戒指者亦少。在唐墓壁畫和傳世繪畫中似乎沒有見到戒指的圖像。而在出土文物中,戒指也較其他钗、簪等為少。筆者限于條件,沒能詳盡搜羅,僅對《文物》《考古》雜志1990年至1997年共八年間公布的唐墓随葬品做了個簡單統計。結果是,在公布的127座唐代墓葬中,出土有钗者共11座墓、有簪者5座墓,而出土有戒指者隻有3座墓。河南偃師市杏園村YD1902唐墓出土有金戒指一件,“環體厚重,上嵌橢圓形紫色水晶。水晶上淺刻兩字,文字為中古時期的巴列維語”。墓的年代推測為盛唐墓(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隊《河南偃師市杏園村唐墓的發掘》,《考古》1996年第12期)。遼甯朝陽市雙塔區1号唐墓出土銅戒指5件,3号墓出土金戒指一枚。墓的年代推測在唐中期以前(參遼甯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朝陽市博物館《朝陽雙塔區唐墓》,《文物》1997年第11期)。江蘇徐州市花馬莊唐墓出土金戒指一件。墓的年代推測為唐前期(參徐州市博物館《江蘇徐州市花馬莊唐墓》,《考古》1997年第3期)。

上述三墓均無墓志出土,因此墓主人的情況不甚明了。

根據以上有限的資料,我們來看看唐代戒指使用上的幾個問題。

從文獻中有關戒指的記載奇少以及考古出土實物也不多的情況看,戒指在唐代大部分地區、對大部分人來說,還不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裝飾品。作為珍寶或信物使用且不戴在手指上的可能性很大。例如前引《太平廣記》卷三三九“崔書生”條記載即以玉戒指為賭資,赢了戒指從墓中出來後,“其赢玉指環猶在衣帶”,并沒有戴在手指上。同樣的例子我們在南北朝時也能看到,前舉《異苑》卷六有一條記載:沛郡人秦樹在冢墓中與一女子婚合,臨别時,“女泣曰:與君一睹,後面無期,以指環一雙贈之,結置衣帶,相送出門”。請注意,女子沒有将戒指戴在男子的手指上,而是結置于衣帶上。說明自南北朝到隋唐,雖也使用戒指,但大部分人并不把它戴在手指上。

由戒指不戴在手上或為北方少數民族習俗可知,戒指在唐代似乎仍是帶有濃郁少數民族或外來文化色彩的裝飾品。前引遼甯朝陽市雙塔區3号墓除出土了金戒指外,還出土有東羅馬帝國的金币,可知墓主人或是少數民族,或受外來文化影響甚大。漢代以來,從西北到東北,某些少數民族的成員有戴戒指的習俗已為考古發現證明。雙塔區3号墓所處的遼甯省朝陽市在唐屬營州,是與契丹、奚族活動區域相交叉的地方,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696)還曾“為契丹所陷”(《新唐書》卷三九《地理志三》),開元以後又是“商胡”雲集處(參《舊唐書》卷一八五下《宋慶禮傳》)。我們知道,契丹族可能是戴戒指的。1992年發掘的遼耶律羽之墓,墓主人死于離唐代不遠的會同四年(941),墓中就出土有金戒指5枚(參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遼耶律羽之墓發掘簡報》,《文物》1996年第1期)。而1986年發掘的遼陳國公主驸馬合葬墓中的墓主人陳國公主,“十指戴戒指十一枚(有一指上兩枚套疊在一起),驸馬戴戒指六枚,均為金質”(張郁《遼陳國公主夫婦殡葬服飾小記》,《文物》1987年第11期)。這些資料或者可以作為契丹族戴戒指的旁證吧。因此,朝陽市雙塔區3号墓的墓主人很有可能屬于契丹族,當然也有可能屬于“商胡”①。此外,偃師市杏園村YD1902唐墓出土的金戒指上刻有中古波斯語,無疑也是西方傳入的外域工藝品。文獻中也能看出些許痕迹。比如《新唐書》卷八三《定安公主傳》記,定安公主回到太原,“诏使勞問系塗,以黠戛斯所獻白貂皮、玉指環往賜”。我們知道,黠戛斯“赤發、皙面、綠瞳”(《新唐書》卷二一七《黠戛斯傳》),屬唐代西北的少數民族。又,前述谷神子《博異志》“楊知春”條說墓中戴戒指的女子是“綠發稠直,皓齒編貝”,顯然也是一位少數民族或外國女子。總之,無論考古資料還是文獻資料都說明,唐代的戒指仍主要為胡族或受胡族文化影響較深的人所佩戴。而在其他人的眼中,将其視為一種外域文化色彩濃郁的珍寶的可能性仍然較大。

戒指在唐代似乎還具有某種神秘色彩。前述漢高祖惡戚姬“環照見指骨”的說法在唐代仍然流行。假托牛僧孺撰寫的《周秦行紀》,說牛在洛陽附近碰見了戚夫人,“夫人約指玉環,光照于座”。劉禹錫更說楊貴妃“指環照骨明,首飾敵連城。将入鹹陽市,猶得賈胡驚”(《馬嵬行》)。從詩中可知,劉禹錫也視指環為一種神奇的有胡族色彩的寶物,所以才說它會讓“賈胡驚”。其實史籍中隻有楊貴妃戴臂钏而沒有戴戒指的記載,劉禹錫這裡說“指環照骨明”,不過是借用戚夫人的故事說楊貴妃的首飾珍奇而已。與前代一樣,戒指具有的這種神秘性反映在文獻中,就是涉及戒指的記載絕大多數都與神鬼與死人有關。前引四條史料無一例外。這或者也可以間接證明唐代戒指所具有的某種神秘性質。

唐代有關戒指的記載又多與婚姻相關。這除了前面所雲胡俗影響外,或者還有佛教的影響。現存敦煌文書中有一種被稱為《太子成道經》的變文,内容叙淨飯王太子的成佛經過。文中說太子長大,淨飯王想為他娶妻以使他依戀人間,“太子聞說,遂奏大王,若(與)兒取其新婦,令巧匠造一金指環,(兒)手上帶之,父母及兒三人知,馀人不知。若與兒有緣,知兒手上金指環者,則為夫婦”。後來,摩诃那摩女耶輸陀羅說了出來,于是“太子當時脫指環”,娶耶輸為妻(參王重民等編校《敦煌變文集》,人民文學出版社,1957,290-291頁)。但是《佛本行集經》原文隻是間接和婚姻發生關系。據佛經原文,太子準備的“雜寶無憂器”都讓其他女子拿走了。耶輸陀羅最後一個來,來後又向太子要雜寶,“是時太子指邊有一所著印環,價直百千,從指脫與耶輸陀羅”。但是耶輸陀羅仍不高興。後來淨飯王向耶輸陀羅的父親提婚,經過比武等,耶輸陀羅的父親才同意将女兒嫁給太子。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佛經中所雲太子戴的戒指是一種“印章戒指”,可能是身份的象征,本與婚姻無關。第二,并沒有太子以戒指為信物,與女子直接定婚的意思。但是中國唐代西北地區的僧侶(或還有文人)對佛經作了改編,删掉了其他雜寶無憂器,隻以金戒指來判定婚姻,這裡顯然有沿絲綢之路的外來文化的影響。可是一經如此改編,它就借助變文形式廣泛傳播,從這一意義上,準确地說,在唐代戒指與婚姻的關系上,經過改造了的佛教亦即中國式的佛教可能起了一定的作用。還有一種推測,即當時戴戒指的人可能信佛教。這在唐代尚找不到直接證據,而隋代則有。《隋代李靜訓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唐長安城郊隋唐墓》,文物出版社,1980)報告說,墓主人李靜訓“兩手指上各戴有金、玉戒指”(4頁)。據報告所刊《李靜訓墓志》,李靜訓“幼為外祖母周皇太後所養……于是攝心八解,歸依六度,戒珠共明珰并曜,意花與香佩俱芬”(27頁)。可見李靜訓在其外祖母的影響下,成了佛教信徒。唐代墓葬出土有戒指者可惜沒有墓志,文獻記載也太簡略,無法據以立說,這是令人十分遺憾的。總之,戒指和佛教的關系今後還應作進一步地深入探讨。

但是戒指在唐代的大部分時期似乎還不具備西方文化中所有的“定婚”意義。因為戒指在當時雖然成了一些男女交往的信物,但卻被賦予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含義。前代如《太平禦覽》卷七一八所引《後魏書》,說元樹從梁歸魏後,将愛妹玉兒給他的金指環“寄以還梁,表必還之意”。這是取指環的“環”與“還”同音。唐代也是這樣。上述《太平廣記》卷三四〇“李章武”條說王氏子婦贈李章武白玉指環,并贈詩曰:“撚指環相思,見環重相憶。願君永持玩,循環無終極。”這是取指環的“循環”之意。這樣,無論“還”還是“循環”,含義都與西方習俗中的“定婚”不同。這或者可以說明,戒指在唐代雖與婚姻有聯系,但相對而言,似乎更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含義。

但是到了晚唐,可能一些了解西方習俗的士人知道或接受了西方戒指所具有的“定婚”意義。前述《雲溪友議》卷中“玉箫化”條就是典型的一例。其中說韋臯與玉箫告别,“遂為言約,少則五載,多則七年,取玉箫,因留玉指環一枚”。這裡的指環就有了比較明确的“定婚”的含義。不僅如此。我們知道西方戴戒指的習俗是戴在中指上表示已經定婚(也有說表示熱戀者)、戴在無名指上表示已經結婚。古羅馬龐培城壁畫中的已婚婦女,已經将戒指戴在無名指上了(參MaurizioBonicatti著、森田義之譯《世界の至寶》卷二《ギリシア/ロ-マ/ビザンティン》,東京ぎょうせい株式會社出版,1984)。這種習俗晚唐的某些士人可能也已經知道。前述韋臯與玉箫定婚後,韋臯違約不至,玉箫絕食而死。史記玉箫的主人姜氏“愍其節操,以玉環着于中指而同殡焉”,即視玉箫為已定婚之人,所以才将戒指戴在她的中指上。前述《博異志》“楊知春”條說墓中的女子“左手無名指有玉環”,說明這位女子是一位已婚婦女。如果說此書的作者谷神子(鄭懷古)記墓中女子無名指戴戒指尚屬不知其所以然的話,則《雲溪友議》“玉箫化”條的作者範摅則應該是懂得将戒指戴在中指上所具有的意義的。當然,具有這種知識的人在唐代可能很少見,但文獻中明确有将戒指戴在中指和無名指上的記載,還是說明晚唐人對戴戒指的外國習俗已經有了相當的了解。

綜上所述,戒指在唐代仍然具有神秘性、胡族性的特點。它雖然可能在北方某些少數民族中流行,但就唐朝大部分地區而言,仍然不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裝飾品。此外,戒指在唐代依然與婚姻有關,但其含義仍不固定,傳統文化意義可能仍然大于外國文化意義。隻是到了唐代晚期,才似乎有些士人對外國習俗中戴戒指的意義(如定婚)以及佩戴方式(如戴于中指或無名指等)有了一定的了解。

現在的問題是,戒指在中國可說是起源甚早,但是為什麼沒有發展成為一種普遍使用的裝飾習俗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這裡隻想就與婚姻發生關系的側面來談一談。

按中國古代的戒指很早便與婚姻聯系起來了,那麼為何到唐代為止,戴戒指卻一直沒有在社會中流行并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婚姻習俗呢?我想,其根本原因或者在于,戒指與婚姻發生聯系的習俗來自外國,而這一習俗與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格格不入。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很早即已形成,其基本特征之一是婚姻的結成需要媒人,《詩經·豳風·伐柯》之“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即是明證。此外,結婚過程的“六禮”也早在《儀禮》中已經有了明确規定,而“六禮”中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每一禮,都需要中間人(使者、賓)來完成,其中沒有給新婚男女直接見面的機會。上述婚姻制度在後代雖有繁簡之分,但卻大緻為曆代所遵守。唐代也是如此,“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議》卷一三《戶婚律》),婚姻的成立要靠媒人。

一般而言,唐代民間的婚姻過程首先是媒人牽頭,然後男方提出《通婚書》,由媒人傳給女方,若女方也有《答婚書》,婚姻就成立了,一般也就不許悔婚了。《唐律疏議》卷一三《戶婚律》雲:“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辄悔者,杖六十。”這裡的“私約”不是男女之間的私約,而是指女家預先知道對方男子的條件如年歲大小、有無殘疾、是嫡是庶之類,并且答應了這些條件的那種家長之間的私下約定。又雲:“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财亦是。”這就是說,唐代婚姻成立有兩種途徑:一是女方回報《婚書》,一是女方接受聘财。這兩種方法實際都是由媒人穿線,在男女雙方家長中進行的。在這過程中,沒有男女之間的自由交往和自由戀愛,恐怕也就沒有了男女之間直接交換戒指以定婚的可能。因此我們在筆記小說中看到的有關戒指的故事,就隻能與死人有關了。這實際上是當時人對男女自由戀愛生活的向往,也是對現實生活中婚姻狀況的無奈。或者可以這樣說,戒指與婚姻的聯系是以男女之間的自由交往、自由戀愛為基礎的,隻要中國古代的社會不允許男女之間自由戀愛,隻要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沒有根本的改變,具有定婚意義的戒指的使用就不會發展起來。也許正因為此,戒指雖然常出現在文獻和考古資料中,但它歸根結蒂屬于外國文化範疇,不能進入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由此或者也說明了一個道理,即任何一種外來事物及其運用,乃至任何一種外來文化,如果與接受它的社會的傳統制度、傳統文化相沖突,它就很難融入那個社會中去。但是如果它本身存在有合理的進步的因素,它又能斷續存在于那個社會(甚至隻在觀念上),而不會徹底消亡。這些,或者就是研究唐代戒指給我們的一點啟示吧。(全文完)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

①有學者考證“谷神子”即“鄭還古”,參中華書局1980年本《博異志》“出版說明”及“附錄”。

②《太平廣記》注此條出自《博物志》。按《博物志》為西晉張華撰,而此故事所叙為唐事,故此條必非出自《博物志》明矣,疑亦出自前引谷神子所作《博異志》。

①但是從考古發現看,似乎“商胡”即“昭武九姓”的後裔在唐代戴戒指的可能性不大。前述甯夏固原地區發掘有唐代史索岩、史诃耽、史鐵棒、史道德墓,史姓屬昭武九姓,但這四墓中均無戒指出土。1981年洛陽曾發掘有安菩夫婦墓。安菩亦屬昭武九姓,墓也未被盜掘,但墓中也沒有戒指出土。(參洛陽市文物工作隊《洛陽龍門唐安菩夫婦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3期。)
   

熱門書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