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途與定額
國家下撥的公使錢稱為正賜錢,全宋正賜錢總數,官方沒有披露過,據估算,大約有三百萬貫。就地方上而言,州郡之間差距很大。公使錢既主要用于會餐及招待,則軍隊多和過客多的地方正賜錢額就大,見于記載最多的是北宋中後期的熙州,它的歲額達四萬五千貫,因為它是軍事要地。次于它的有成都,歲額三萬貫,因為它是西部重鎮。北方前沿的雄州、定州,歲額都曾超過萬貫。而一般不重要的内地州郡,歲額隻有數百貫。
中央機構中,宰相官政事堂的公使錢是不定限額的。但後來也出現了宰相公使錢額,一般是萬貫。宰相以下,可能三司使是較高的。北宋神宗元豐二年曾對正賜公使錢作調整,頒定如下:“三司……歲萬缗。司農寺三千五百缗。将作監三千缗。都水監二千五百缗。群牧司、軍器監、都提舉市易司各二千缗。兵部千五百缗。刑部除舊大理寺月支錢外,千缗。國子監七百缗。”(《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六)不久,将國子監的歲額增為一千貫。
就州郡而言,公使錢是可以由州郡長官支配的錢财。南宋有一位名叫陳俊卿的官員被任命為知福州,不少親故想得到他的庇護,從四面八方趕來慶賀。在到任後首次筵會上,陳俊卿懸賞五百貫錢,要參加者對一幅對聯,其上聯是:“三山出守,應求何以應其求。”其中“三山”是福州代稱,“應求”是陳俊卿的字。一位英俊少年應聲答道:“千裡重來,公使盡由公所使。”所對下聯,明确地講出了知州有權支配公使錢。這容易給人造成一種錯誤認識,即知州可以随心所欲地支用公使錢。事實并非如此。首先,如上所述,公使錢主要用于會餐及招待客人等,這是沿襲前代,本朝官方認可,無論什麼人都不能随意改變的。其次,盡管公使錢歸知州支配,但本州其他官員包括屬縣的官員,都有按規定享受公使錢的權利。州裡搞的會餐,包括招待客人的會餐,都必須通知州裡、縣裡所有的官員參加。如果本人不能參加,還要折算價錢發給本人。後來拓展到其他由公使庫所作的福利性支出,這就衍生出一個詞,即“公使供給”。它是本州官員都能享受但數量不一的變相津貼。公使錢既用于招待客人,不知起于何時,它又被拓展到用于各官署間的拉關系、送禮物。最常見的是送酒,後來擴展到送土特産及其他物品。
有兩類人享有的公使錢可以名正言順地裝入個人腰包,那就是近親宗室及節鎮官,而他們享有的正賜公使錢數額一般都比較高。得正賜公使錢最多的是趙元俨,他是宋仁宗的叔叔(傳說中的八王即以他為原型),他在慶曆年間的正賜額是每年二萬五千貫,後來據說又增至五萬貫。舉朝上下、前後數百年,似乎沒人能與他相比(參《宋會要輯稿》帝系二之一一至一四)。其他親王一般年額也在萬貫以上。不過,其數額是随年齡增長而增長的。幼年時較少,例如宋英宗即位時,他的三個兒子都很小,年額分别是三千貫、二千貫、一千五百貫。成年後各增至萬貫以上。次于親王、皇子的近親,也享有較高的公使正賜錢。如元祐七年九月,“诏嗣濮王宗晖主奉祠事,宜比宗姓使相、郡王,歲增公使錢二千貫”(《宋會要輯稿》帝系二之三八)。又據載,北宋中後期,宗室公使“每年支賜使相、節度使各二千貫,節度觀察留後一千五百貫,觀察使一千貫,防禦使七百五十貫,團練使五百貫,刺史二百五十貫”(《宋會要輯稿》帝系五之二〇)。宋代宗室近親也是統治者防範的對象,因為他們同樣是龍子龍孫,朝廷規定這些人不得擔任任何有實權的官職,必須生活在指定的大院内,行為受嚴格限制,更不允許随意參加筵會、集會,所以,他們享有的公使錢想不私用都不行。
所謂節鎮官,即指非宗室擔任的節度使、留後(後改名承宣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這裡特指正任,不包括遙領),通常是授予武将的。宋初以來,對一些帶重兵的武将實行贖買政策,即給高薪高待遇,限制其兵權。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節鎮官成了帶兵高級将領的官階名,可是當初用于贖買的高待遇卻被沿襲下來,其高額公使錢就屬此類。相沿成例,朝野都認為節鎮官武将的公使錢是這些人可以私人享用的。
二慶曆新政與公使錢公使正賜錢既嚴重不敷使用,朝廷就允許各官署自己想辦法補足。各官署想的辦法真可謂“五花八門”:較常見的一是經商業(俗稱回易),軍隊搞長途販運往往是以此名義進行。二是造酒賣酒、造醋賣醋。這是由于公使錢既定位于會餐、招待,這兩項都離不開喝酒,自己造酒是節省開支的好辦法,醋則是造酒的附帶産品。造得多了,出賣更是順理成章。朝廷也就有條件地允許各官署造賣酒醋創收。另外,較多見的還有印賣書籍,今天宋版書中有一類名叫“公使庫本”,就是當年創收的産物。還有經營菜園的,有巧立名目征收罰款的,有造賣熟藥(即中成藥)的,有開當鋪放高利債的,有腌鹹菜賣的,有賣廢品的,最離奇的竟然還有制售木偶的、賣馬糞的,等等。這些創收掙來的錢,被稱為不系省錢,即是說其收支不必事先申報,朝廷通常也不檢查這些錢财的賬。各官署創收收入是很不均衡的,有的地方經濟相對發達,創收容易,有的地方貧困,找不到創收途徑。有的地方有條件,例如空閑土地多,有名優特産等,有的地方則相反。有的長官、屬下都善于經營,有的地方官吏較死闆。所以,有些官署的小金庫滿滿的,最多的其額外收入多達正賜錢的幾十倍;有些官署則是清水衙門。一些官員将公使錢拿來胡花,引起了社會上有正義感的人的反感,于是出現了要求對公使錢加強管理的輿論,這本來是件好事,不想這種輿論卻被人利用,最終導緻範仲淹新政的受挫。
慶曆年間,範仲淹在宰相杜衍等的幫助下,實施新政,而新政的失敗,實與公使錢有直接關系。正當範仲淹從西部前線被調回朝廷,擔任執政大臣,準備在朝野上下推行新政之際,一個爆炸性的事件發生了:有人揭發,範仲淹剛剛舉薦的幾位在抗夏戰争中立有大功的官員都犯有貪污罪,包括先後擔任知泾州的滕宗諒、尹洙及前任知渭州的張亢、立有戰功的武将狄青等。有人向宋仁宗揭發,滕宗諒“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驢車四十兩,載茶三百馀籠,出引逐處不得收稅”,張亢則派人用公家的白銀跑到千裡之外的成都去倒賣,賺來的錢全進了私人腰包(參《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六)。宋仁宗一聽龍顔大怒,親自下令在邠州設立專門法庭,将滕宗諒、尹洙、張亢、狄青等抓捕入獄,加以審問。審來審去,案情終于逐漸明朗,原來都是因為公使錢。泾州、渭州都是邊疆重鎮,駐有大量軍隊,需要花錢的地方多,公使正賜錢遠遠不夠,而滕宗諒、尹洙、張亢、狄青等都是想有所作為的人,除犒賞軍兵外,他們還想懸賞召募人去敵方刺探情報,想接濟那些戰鬥勇敢卻家境貧寒的人,為了解決公使錢不夠花的問題,就積極組織創收。說他們把賺來的錢裝入自己腰包的指控完全找不到根據。這使宋仁宗頗有些下不了台。正好範仲淹等全力為滕宗諒、尹洙、張亢、狄青等作保,宋仁宗就采取了折衷處理辦法:不按最重的入己贓罪定滕宗諒、尹洙、張亢、狄青等的罪;但仍說這些人有罪,分别給予了降級并調離重要崗位的處分。這使新政集團失去了一批骨幹。
杜衍被任命為宰相,範仲淹被任命為參知政事,富弼被任命為樞密副使,慶曆新政正式拉開帷幕。正在這時,“進奏院事件”又突然被揭露出來,震驚朝野。事件又是由公使錢引出的。事件的主角是蘇舜欽和劉巽,他們的職務是監進奏院。各地官員給朝廷上遞的各種文書都要經由進奏院,因而進奏院監官的級别雖不高,卻是責任重大的關鍵崗位。此年年初,進奏院照例要祭神,而祭神後照例應舉行筵會。蘇舜欽和劉巽算計了一下,現有公使錢太少,就自掏腰包添了十貫錢,還覺得少,又賣廢紙得了五十貫錢。他倆用這些錢買了酒肉,還請來了妓女助興。他們邀了一大批在京名士(其中多數都是年富力強的革新黨骨幹)參加。控告他們的人提出:蘇舜欽等浪費公款,大吃大喝,還與妓女淫亂。最不能容忍的是,酒席上有人還公開散布犯上作亂的言論,講什麼“醉卧北極遣帝扶,周公孔子驅為奴”等等。宋仁宗又一次被激怒,竟立即命身邊宦官帶兵将與會者抓進監獄。辦案者知道此案有來頭,自是從嚴處置。結果為首的蘇舜欽被定為“監守自盜”贓罪,此種利用職務犯罪,凡滿五貫即可判死刑,所以,他被判“減死一等”“除名為民”。劉巽及與會的王洙、刁約、江休複、王益柔等一大批人都受到罷官、降級、調離京城的處分。蘇舜欽本不是尋常人,他是宰相杜衍的女婿,他的被判罪最終導緻了杜衍的被罷免。範仲淹是蘇舜欽的薦舉人,依連坐制,也受到連累。受此事件連累的官員達數十人,大多都是範仲淹革新黨人。反對新政的大臣看到此種情況,高興地講:“真可謂是一網打盡!”範仲淹失去宰相杜衍的支持,不久被迫辭職,慶曆新政宣告受挫。南宋思想家葉适評論此事說:“如滕宗諒、張亢因用公使錢過當,至為置獄劾治。範始覺其非,以去就争之,雖幸而獄不竟,而小人窺伺間隙,外則尹洙貨部将,内則蘇舜欽賣故紙,方紛紛交作。諸人之身,幾不能自保。且元昊反,敗軍殺将,殚困天下,曾不知所以為謀,乃以公使錢數十百萬持英豪長短,而陷之死地耶。”(《習學記言》卷四七《呂氏文鑒》)
三政策漏洞及管控的加強
範仲淹革新黨人因公使錢栽大跟頭,說明了公使錢管理上的政策漏洞。公使錢既許創收,就産生了問題:究竟哪些創收途徑是合法的,哪些途徑是非法的?有些地方創收收入既多,怎樣開支才是合法的,怎樣開支就是違法的?公使錢畢竟是公家的錢,使用不當該怎樣處置?諸如此類,都沒有具體的規定。宋廷要加強對公使錢的管理,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來整革新黨人,這隻是事情的一部分。宋廷針對公使錢還采取了其他措施,制定了不少制度,這些卻是不該全部否定的。例如,宋廷規定禁止内地官署進行赢利性經營,就收到了積極的效果。除了整了一些不該整的人以外,宋廷也處置了不少借創收謀私利的官員,這也扼制了官員中的貪污之風。但公使錢的政策漏洞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由于在這些過程中整了不少不該整的人,導緻北宋後期及南宋前期公使錢管理的放松,與此有關的弊病湧現。
此時期公使錢弊病突出地表現在:一是公使庫支給官員的錢多少不均,有些得的太多,竟有超過正式俸祿的。有的官員因有兼職,竟同時領幾份錢物。二是公使酒造得太多,出售太多,侵損了國家榷酒收入。三是有些官署(特别是地方官署)之間利用公使錢物互贈禮物,數量過多,規模過大,影響惡劣。四是有些會餐、筵會過于鋪張浪費。據南宋史家李心傳記:“公使苞苴,在東南而為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于帳籍者,至十二萬缗。江浙諸郡,每以酒遺中都官,歲五六至,至必數千瓶。淳熙中,王仲行尚書為平江守,與祠官範緻能、胡長文厚,一飲之費,率至千馀缗。時蜀人有守潭者,又有以總計攝潤者,視事不半歲,過例饋送,皆至四五萬缗,供宅酒至二百馀斛……東南帥臣、監司到署,号為上下馬,鄰路皆有饋,計其所得,動辄萬缗……其會聚之間,折俎率以三百五十千為準。有一身而适兼數職者,則并受數人之饋,獻酬之際,一日而得二千馀缗,其無藝如此。”(《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時人員興宗也講:“諸司送往迎來,折送多至數千缗者。府州諸色頭子,諸州贓罰,入公庫,亦有至千百計者……其他浮泛之用,不經甚衆。”(《九華集》卷六《議虛額疏》)
針對這些情況,宋廷不斷地推出限制性規定:首先是規定各種官員每年從公使庫得到的錢财的最高限額。其次是禁止同一官員從不同的公使庫得多份錢财。再次是限制送禮的數量。最後,宋廷對創收根據不同情況作了各種限制。南宋領土比北宋大為減少,軍事壓力卻有增加的趨勢,财政上入不敷出的危機日趨嚴重。所以,宋廷開始設法将公使收入部分地轉變為朝廷可以調用的錢。例如,原本作為公使錢來源的醋息錢,不少地方就被朝廷納入經總制錢或月樁錢的範圍。這樣,随着公使正賜錢以外收入的減少,公使錢在整個财政中的重要性也逐漸減低,逐漸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