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的秦漢簡牍資料中,有一些關于個人身份信息的記載,西北漢簡所見戍卒的身高和膚色較早引起大家的注目,尤其是出現了大量的“黑色”人,不少例子是一個家庭的所有成員均記錄為黑色,讨論集中在是單純的膚色問題還是有人種基因的内涵,甚至一度懷疑漢代中國存在黑種人。随着資料增加、樣本愈加豐富,問題反而迎刃而解,大可不必過多追究種族問題,而應該看作當時“人臉識别”的一般記錄。
漢簡所記并非特例,來自秦代帝國南方的資料進一步确認了這一點。例如,湖南湘西出土的裡耶秦簡牍中,編号為8-894的竹簡記載:“故邯鄲韓審裡大男子吳騷,為人黃晳色,橢面,長七尺三寸,年至今可六十三、四歲,行到端,毋它疵瑕,不知衣服、死産、在所。”[本文中,涉及到簡文的文獻,編号以8開頭的,均出自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以其他數字開頭文獻,均為零散公布。
]裡耶秦簡牍是秦代遷陵縣的政府公文檔案,該枚竹簡記錄的是成年男子“吳騷”的身份信息,他籍貫為邯鄲韓審裡,皮膚為黃晳色,臉呈長圓型,身高大約七尺三寸(秦漢一尺相當于今23.1cm,其人約169cm),年齡大約六十三四歲,走路姿勢端正,身體無瑕疵。在已公布的裡耶秦簡中也有一則皮膚為“黑色”的記錄,出現在編号為9-757的竹簡上:“更戍卒士五城父成裡産,長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歲,族。”三十一歲的戍卒“産”膚色就是黑色,他的家鄉在今安徽亳州,被派遣到今湖南湘西地區戍守。類似記錄有:“騾□言為人白晳色,隋,惡發須,長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騾燕,今不智(知)死産、存所,毋内孫。”(8-534)“簪子大男□,為人圜面,【惡】……□□不智(知)【死】産。”(8-1863+8-1866)“騾李廣□客,晳色,長可七尺,年丗歲,衣□騾。”(12-140)這些不知生死和去向的記錄大多屬于針對逃亡和盜賊的通緝文書。
這類記載有很多,其大體内容包括了籍貫、年齡、身高、膚色、臉型、發須以及明顯的身體缺陷。體貌特征方面,除身高和成年與否的判定外,膚色有赤色、晳色、白晳色、黃晳色、黑色、青黑色;臉型有橢面、圜面;發須疏密有多發未産須、惡發須等。不可否認,包括肩水金關漢簡在内的西北簡中的膚色描述确實以黑色居多,但也有黃色、赤色等,這種膚色特征更有可能是遺傳或生活環境塑造的結果,而與人種無關。
張家山漢簡《津關令》記中央要求對出入津關人員的身份進行盤查,列出了核查的具體項目:“□、禦史請諸出入津關者,詣入傳,書郡、縣、裡、年、長、物色、疵瑕見外者及馬識物關舍人占者,津關謹閱,出入之。”對照來看,上揭邯鄲人吳騷的個人信息恰是按照“郡、縣、裡、年、長、物色、疵瑕見外者”的框架和順序羅列出來的,制度規定與實際運行之間十分吻合。肩水金關漢簡也多見“謹疏年長物色谒移……”的文書内容。由此也可知“物色”對應我們現在所說的“相貌”,也就是膚色、臉型、發須等臉部信息,并非單單指膚色。裡耶秦簡8-85雖然殘斷較為嚴重,但同時提到了物色和赤色,也透露了兩者的對應關系。此外,“物色”也是形貌特征的統稱,于人于物皆可使用。裡耶秦簡8-769記載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就獻鲛魚與山今鲈魚一事,遷陵縣政府下行文書給啟陵鄉,要求鄉内人員“知此魚者具署物色,以書言”,意思是以文書寫上魚的基本信息上報縣廷。此處的“物色”具體指這類特殊的魚的外觀信息。
一般而言,個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内容,一是國家對個人的身份标識,以籍貫和職業為主要内容,屬于人的社會或行政屬性,即社會人的一面。例如“冗佐上造臨漢都裡曰援”(8-1555),“更戍士五(伍)城父中裡簡”(8-1000),“士伍城父成裡産”(9-757),“罰戍士五(伍)資中宕登爽”(8-429)等,秦漢時期基本政區為郡、縣、鄉、裡,外加名和爵,泛稱“名縣爵裡”,而秦代籍貫隻稱縣和裡,部分身份标識不書爵位而是職業。這種身份記錄流傳到現今則是以戶口和身份證件為體現。二是個人的形象标識,以體貌特征為主要内容,屬于人的自然屬性,即自然人的一面。秦漢時期記為年、長、物色、疵瑕見外者,今也部分呈現為身份證件上的圖像和年齡資料。兩種形式互為表裡,共同确認個人的身份。現代社會依然如此,以火車站進站驗票系統為例,目前,這種根據體貌特征主要是臉部進行身份辨識的方法,與查驗身份證件的方式仍需配合着使用,以保證身份信息的吻合度。“人臉識别”系統通過現代技術實現了人臉資料數字化,識别方式人工智能化,其核心内容和達到精确匹配、身份确認的目的與傳統時代是一脈相承的。現代身份信息的确認還增加了更具唯一性的數字編号,也就是身份證号,這自然是從西方引入的數字化管理的産物。
記錄個人身份信息的意義在于國家對個體實行有效控制。秦漢實行八月案比制度,年末對戶口進行核查,逐戶逐口記錄年齡形貌等個人信息,作為造冊的依據,由鄉制作文書逐級向上彙總。隋統一後推行大索貌閱,核對戶籍記載和個人體貌特征,确定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體貌、年齡段、疾病等,糾正魏晉以來戶口隐匿和瞞報之風,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對個體形貌的掌握,以法律和制度化的形式保證其實施,且由地方官親自主持。
出入津關需要“占”,入籍入職同樣需要“占”,“占”就是記錄個人身份信息以備案,目的則是随後的“驗”,即進行人員信息核對。一占一驗,整個行政運行過程才算完成。《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說:“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可見這種制度大約是商鞅變法時确立的,而商鞅本人也難免于其外,出入津關需要嚴格查驗身份信息的規定也一直延續下來。“物色”資料在對逃亡人以及盜賊的追捕中應用較為普遍。裡耶秦簡8-439+8-519+8-537+8-1899記秦始皇統一天下前夕,遷陵縣徒士伍“缭可”随軍行進到零陽庑溪橋時逃亡一事:“廿五年九月己醜,将奔命校長周爰書:敦長買、什長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裡缭可,行到零陽庑溪橋亡,不智(知)外内,恐為盜賊,敢告。缭可年可廿五歲,長可六尺八寸,赤色,多發,未産須,衣絡袍一、絡單胡衣一,操具弩二、絲弦四、矢二百、钜劍一、米一石五鬥。”敦長“買”、什長“嘉”描述了“缭可”的形象,年齡大約二十五歲,身高大約六尺八寸,臉色發紅,頭發茂密,還未長胡須,以及他随身所攜帶的物件、兵器情況,詳細描述的目的是便于遷陵縣發布通緝,追索其人。此人“操具弩二、絲弦四、矢二百、钜劍一”,顯然屬于危險分子,若為盜賊則後患無窮。六十三四歲的邯鄲人“吳騷”來到遷陵縣之後也不知生死、不知去向,同樣需要掌握其身份信息以便尋找。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賊死》中恰恰有一封涉及不明身份的盜賊死亡的司法文件,記錄某亭求盜甲上報其轄域内有賊死,賊結發,但不知何男子一人,縣政府派遣令史某前往勘驗,文書登錄了男子的身份信息:“男子丁壯,皙色,長七尺一寸,發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所到某亭百六十步,到某裡士伍丙田舍二百步。”對該男子的年齡段、膚色、身高、發長和身體瑕疵以及去世地點都有描述,屬于刑事案件現場勘察的内容,目的也是便于确認死者身份。
“人臉識别”在抓捕盜賊中的作用尤為突出,甚至在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抽象形成了一套數術理論,用來指導日常生活。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盜者”章描述了不同日期的盜者形象,可據以追索,十分具有操作性。如子鼠日,“盜者,兌口,希須,善弄手,黑色,面有黑子焉,疵在耳,臧于垣内中糞蔡下”。醜牛日,“盜者,大鼻,長頸,大辟臑而偻,疵在目,臧牛廄中草木下”。盜賊的形象和藏身之地一目了然。從“物色”的角度将這些形象歸類,膚色有黑色、青赤色、黃色、赤色;發須有希須、長須;臉型有圓面、大面頭遂;五官及肢體有兌口、大鼻、蛇目、長耳、長而黑、瘦而黃色、面有黑子、長頸、大辟臑而偻;明顯的身體缺陷有疵在耳、目、面、辟、鼻、腰、肩、頰、足。另外還有一些特長和外露的性格方面的描述,如善弄手、為人我我然好歌舞、為人也卑卑然、為人也剛履等,通過這些細緻的描述就可以很方便地驗明哪些人是盜者了。在傳統史書中,人物性格的描述相對豐富,屬于“物色”方面的資料要少一些,或是因其更具體瑣碎的緣故而被史家放入次要位置。秦漢時代雖距今遙遠,社會普通人的形象卻宛在眼前,正是包括簡牍“物色”記載和各類畫像在内的這些出土資料,拉近了我們與曆史之間的距離。
(作者單位:華中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