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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民族政策——以粟特人為例

時間:2024-11-08 10:56:09

中國自古多民族,國民的多族成分,不僅是各個曆史時期的事實,也會對當時政治産生影響。民族之間的平等、自由之外,作為國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民族文化保存等,無不體現在一個時代的民族故事之中。唐朝穩定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現在制度規定上,核心問題是民族文化認同與國家認同。

一胡客與唐臣

唐朝是中外文化交流發達的時期,各民族往來頻繁。唐朝作為世界大國,政策相對開放,加之傳統的懷柔觀念,許多外來族群得以進入唐朝疆域。概括地說,作為客使與客商的外來人群,有的雖然可能長期居住在中國,但是客的身份并不改變。對此,《資治通鑒》在唐德宗貞元三年(787)的一條記載,生動地體現了這個問題。安史之亂後四十年中,四千多“胡客”(外國人),都保持客人的身份,接受鴻胪寺(唐朝的外事機構)的供給,而他們原來都是“外國朝貢使者”。安史之亂後,朝廷财政緊張,想免除這項支出,但遭到他們的一緻反對。最後李泌給出的政策是要他們自由選擇,留在中國就放棄這份待遇,可以“授以職位,給俸祿為唐臣”,否則就遣送歸國。結果胡客皆不願歸國,于是都成了唐臣。多數人成為神策軍的兵卒,不僅加強了神策軍的實力,而且節約了政府的财政開支。而繼續保留使者身份接受鴻胪寺供應的隻剩下十多人。

然而,從“胡客”到“唐臣”,身份轉變明顯,是否需要辦理手續呢?向達先生發現各國人在唐朝的情況,分作四類:“魏周以來入居中夏,華化雖久,其種姓猶皎然可尋者,一也。西域商胡逐利東來,二也。異教僧侶傳道中土,三也。唐時異族畏威,多遣子侄為質于唐……此中并有即留長安入籍為民者,四也。”(《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向達先生細分的這四種情況,可以簡約為兩類,即客居與入籍。

胡客在轉入唐臣的過程中,也被稱作化外人的歸化,或者稱歸朝。唐朝戶令中有“化外人歸朝”的具體規定,并有“化外人于寬鄉安置”的具體條款:“諸沒落外蕃得還,及化外人歸朝者,所在州鎮給衣食,具狀送省奏聞。化外人于寬鄉附貫安置,落蕃人依舊貫;無舊貫,任于近親附貫。”(〔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遺》,長春出版社,1989,146-147頁)。化外人一般是安置在寬鄉入貫,這應該就是具體的入籍之法。所謂“附貫”,即是入籍。入籍唐朝即為唐臣,但是同為入籍唐臣,是否還有什麼不同?吐魯番出土文書提供了許多這方面的資料,姜伯勤先生指出:“着籍粟特人稱為‘當州百姓’‘庭州根民’‘都護人’‘當縣夷胡戶’等,他們有權受田進丁,同時也有賦役、兵役等封建義務,在刑事訴訟中按唐律判決。”(《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入籍,就成為唐朝的國民,享受國民待遇,承擔國民義務。

唐朝鼓勵化外人入籍,入籍之後,享受一段時間的優待,即賦役令規定的賦役寬免:“外蕃之人投化者,複十年”,同時同令文規定:“其夷獠新招慰及部曲、奴被放附戶貫者,複三年。”(《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複,即免除。招慰夷獠與外蕃人投化不同,後者顯然更受重視。那麼如何理解夷獠與外蕃人?大約不論外蕃人還是夷獠,都屬于化外人,他們的歸朝都是受唐朝歡迎的,但是他們的身份不同,決定了受到的待遇不同,外蕃人的投化比夷獠招慰更受優待。外蕃人應該是有明确不同國籍的人,而夷獠是遊離在所有國籍之外的,可能是特指邊緣地區的各族居民。

二居住方式

作為唐臣的胡人,既然已經加入中國國籍,那麼在中國的生活如何?胡人入籍中國,可以散漫地居住,也可以聚族而居。研究發現,在當時的中國,有很多胡人聚落。池田溫先生《八世紀中葉敦煌的粟特人聚落》,就用“聚落”這個概念。張廣達先生對六胡州的粟特人情況進行的研究,榮新江先生對絲綢之路沿線的粟特人聚落的調查,都發現了粟特人集中居住的資料。

集中居住的外來民族,在居住區保持着一種自治狀态,榮新江先生對于粟特人聚落内部的秩序有一個總結:“一般的胡人聚落由胡人集團首領薩寶(原意為隊商首領)主持,由于大多數粟特人信奉粟特傳統的祆教,所以聚落中往往立有祆祠。薩寶即成為粟特聚落中的政教大首領。……到唐朝建立時,把正式州縣中的胡人聚落改作鄉裡,如西州的崇化鄉安樂裡、敦煌的從化鄉之類。而位于唐帝國周邊地區的一些胡人聚落,如六胡州、柳城等地,基本上維持着胡人聚落的原狀。”(《中國中古與外來文明》)蕃胡内附,可以分作兩種居住形态,一是保有部落、有相當自治特性的聚落;二是相對集中的散居,即鄉裡。《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曾經在阿斯塔那35号墓中出土了《唐神龍三年(707)高昌縣崇化鄉點籍樣》,研究者一緻同意那是一個粟特人集中的鄉裡(參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叁,1992,533-544頁)。

附貫入籍鄉裡的胡人稱作化外人,他們的入籍是歸朝行為,對此唐朝的法律特别鼓勵,給予的是“複十年”的優待。但是如果保持原來的部落組織狀态,唐令稱作“内附”,唐朝雖然也給予輕稅的優待,但與落戶鄉裡比較起來,優待的程度不同。保持部落的居住方式,會對國家提供軍事力量,他們是“蕃兵”的重要來源。說到底,唐朝政府利用的經濟政策杠杆,吸引粟特等胡人附貫入籍,在這方面,唐朝政府比較注意避免使用強力。如高昌縣崇化鄉安樂裡的情況,既然如此多的粟特人集中在這裡,集體遷徙到這裡的推測是可以成立的,一個可能是受到唐朝優待政策的吸引。

唐朝不再存在區域性如某州的薩保(祆教和粟特部落的領導人),粟特人保持原有族群的組織方式的存在規模明顯降低,粟特人内部婚姻的傳統在保持了一段時間後不可避免地發生變化,就連粟特人命名的方式也會随當地的族群環境而改變。鄉裡體制下的粟特聚落,粟特人的特色在減少,漢化程度在提高,但是祆教的信仰一直存在,粟特人集中的地區依然頻見祆教寺院。遷徙漢地的粟特人,漢化的過程具有必然性,從内部組織來看,從早期的粟特人聚落到後來的粟特人比較集中的鄉裡,通常是一個演變過程。這個過程的發生,從族群的大環境來說具有必然性,從唐朝的國家政策來說也具有相當的鼓勵與誘導。不管哪一種聚落,畢竟還是同族人相對集中地居住在一起,此外一定還有其他居住方式,比如散居在鄉裡之間。對比聚落方式的居住,散居的各族國民,各自的民族文化保持情況一定會千差萬别。如果從胡人的視角觀察,總體上的估計,這個過程主要是文化适應性的,其中當然存在着自由選擇方面。

唐朝政府在對待大規模外來族群的問題上,常常會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貞觀四年(630),當唐太宗朝廷擊敗颉利可汗之後,迅速迎來大規模的來降突厥人。那麼,如何安置?是打亂其固有的部落系統,還是保留其原有系統?還有,安置在什麼區域更恰當?朝廷進行了很認真的辯論。最後,朝廷在反複争論中選擇的政策是保留突厥原有内部系統,安置在河套地區,讓他們在内部關系和環境上都比較适應(參吳玉貴《突厥汗國與隋唐關系史研究》第七章《唐朝對東突厥的措置》,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227-272頁)。

根據張廣達先生的研究,六胡州的設置也是貞觀四年滅東突厥之後。最初是羁縻性質,原有的粟特人社會内部結構保持不變,長官由原首領擔任。唐高宗時期,派遣漢人為長官,以加強溝通與控制。開元十年(722)康代賓叛亂被朝廷平定,曾經把部分粟特人遷徙到河南及江、淮地區,具有懲罰色彩。不過,這些遠距離遷徙的結果不理想,他們紛紛逃跑,最終唐朝政府妥協,再次設立匡、長二州以安置九姓胡人,時間是開元十八年(730)。看來,唐朝政府對于大規模前來的胡人群落,是否采取強硬的離析部落的方法,是經過認真考慮的,順應其人傳統、防止誘發動亂顯然是必須給予重視的問題。即是說,面對此類問題,不可能太一廂情願地進行鄉裡化安置。

總之,在安置外來族群的時候,唐朝政府的基本政策是采用誘導的政策,而對于大規模的族群,則多采取保留原有聚落組織的方式,強力離散部落使之進入鄉裡組織的政策,現有史料中沒有發現。

三職業選擇

粟特胡人是世界聞名的商業民族,是絲綢之路上最活躍的國際商人。入籍唐朝以後,他們的商業傳統是否受到影響呢?

貞觀二十二年(648),三十歲庭州百姓米巡職,帶着他的一個奴隸哥多彌施(15歲)、一個婢女婆匐(12歲),還有一個八歲的駱駝和15口羊,要前往西州(今高昌故城)進行“市易”,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請手續(“公驗”)。一個名字叫作“懷信”的官員在他的申請書上批下“任往西州市易,所在烽塞勘放”等字樣,米巡職的申請獲得順利批準(參《吐魯番出土文書》叁,306頁)。米巡職是入籍的粟特人,吳震先生認為米巡職是“原出米國之粟特移民後裔”。而申請書中提及“州司”,吳震先生認為是西州政府,這是米巡職貿易完畢向西州政府申請的公驗(參吳震《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考古資料中所見的胡人》,《敦煌吐魯番研究》第四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45-264頁。不過,本文以為,這裡出現的“州司”,不該指西州,而應該是庭州)。

百姓一定是入籍之人,如果沒有入籍的外來商人,通常稱作“興胡”,如開元十九年(731)二月,外國商人米祿山把女奴失滿兒(11歲)賣給來自京城的唐榮,地點就是西州市場。而米祿山在名字前有“興胡”字樣(《唐開元十九年(731)唐榮買婢市券》,《吐魯番出土文書》肆,文物出版社,1996,164-265頁)。米巡職與米祿山很可能是同族,但是米巡職的申請書上沒有月份,隻有一個日期,所以不知道米巡職從庭州到西州貿易是什麼月份。米祿山在西州賣掉女奴失滿兒是開元十九年的二月,他前往西州貿易可能是相近的時間。不管怎麼說,我們通常理解的百姓都是農民,但是米巡職顯然不是一般的農民,他至少在農閑的時候是出門貿易的,貿易的物品在羊和駱駝之外還有奴隸,說明米巡職是一個頗有實力的商人。粟特人以經商聞名,米巡職雖然入籍唐朝,并沒有放棄這個傳統。按照吳震先生的說法,米巡職是移民後裔,那就說明粟特移民在入籍之後,他們的後裔也能長期保持經商傳統。

石染典的實例更能說明問題。吐魯番出土了一件《開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買馬契》,證明石染典在這一年的正月五日從康思裡買了一匹六歲馬。有保人作證,賣馬人也有署名(《吐魯番出土文書》肆,279頁)。同墓出土的一件文書《唐開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辯辭》,是石染典要求前往伊州市易,而政府有關部門的詢問調查,時間是開元二十一年的正月二十三日,内容是“責保可憑,牒知任去”,批準他前往伊州市易(同上,277-278頁)。石染典前往伊州市易所帶的商品中就有一匹馬,正是不久前購買的那匹六歲馬。

同墓文書中還有一件文書與石染典有關,即《唐開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給西州百姓遊擊将軍石染典過所》。石染典是西州百姓,他前往瓜州市易,獲得瓜州政府批準,時間是開元二十年(732)三月十四日。然後他離開瓜州前往沙州,途經懸泉、常樂、苦水、鹽城戍等守捉,在二十一日到達沙州。沙州市易之後,又要前往伊州市易,沙州批準。到四月六日又獲得伊州政府的審批,可能是回西州了。在文書的開頭部分,還提到“安西已來”和著名的“鐵門關”,證明石染典還曾計劃去安西市易(同上,275-276頁。參見程喜霖《唐代過所研究》第二章第三節,中華書局,2000,95-98頁)。這樣,在開元二十年年初,西州百姓石染典應該是從西州到達安西,然後又從安西到了瓜州、沙州、伊州,最後返回西州。他的一路所向,都是因為“市易”,是一個地地道道的經商行為。轉年開元二十一年(733),他又提出去伊州市易的要求,并獲得批準。可見,石染典是個很專業的商人,而他的正式身份是“西州百姓”。

在石染典的資料中,他的身份另一種說法是“西州百姓遊擊将軍”。遊擊将軍是武散官,品階是“從五品下”。這就是說,石染典說是西州百姓,同時也是武散官,擁有唐朝的武官身份。按照唐朝規定,武散官都要定期值班的,那麼石染典外出經商,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在《唐開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辯辭》文書中,石染典要去伊州市易,官府審核資料,保人染勿等向政府擔保,說石染典“家宅及妻兒親等,并總見在。所将人畜,并非寒等色。如染典等違程不回,連保之人,并請代承課役,仍請準法受罪。被問依實,謹辯”。這份文件證明,石染典外出經商,政府審查的時候是需要保人擔保的。保人不僅擔保石染典情況屬實,還保證萬一石染典不能及時回來,保人“代承課役”。也就是說,石染典還有課役問題。所謂的課役,或許是指石染典的納資代役問題。

毫無疑問,石染典是入籍的粟特人或者後裔。我們看到,他的經商是暢通無阻的,他從粟特人那裡繼承下來的傳統,在作為唐朝國民的時候保持完好。石染典的事例證明,入籍的粟特人在職業上顯然是可以有所選擇的,或者說唐朝的環境下,石染典這樣的粟特人是有職業選擇機會的,至少粟特人的經商優勢和傳統得到了繼承發揚。

不僅是石染典,我們在許多文書中看到粟特人參與商業活動。石染典買馬契約中,充當保人的有“保人興胡羅世郍(那)年卌、保人興胡安達漢年卌五、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興胡是外籍商人,百姓是入籍國民,但是他們同時出現在這個擔保文書中,而這類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和相應責任的。興胡擁有擔保資格,應該是政府允許的,而其他百姓出面擔保,意味着他們也一定程度地參與商業活動。此時,他們擔保石染典,有一天他們需要擔保的時候,石染典也責無旁貸。池田溫先生也注意到,敦煌從化鄉的粟特人是間接參與商業活動的。[關于從化鄉粟特人的商業活動,池田溫寫道:“令人遺憾的是幾乎沒有留下什麼确切數據,可以直接反映該鄉居民的商業活動。但是通過下記各項事實,可以間接地推察他們與商業活動具有密切關聯。”(池田溫《八世紀中葉敦煌的粟特人聚落》,《唐研究論文選集》,41頁)

這裡,我們讨論的是入籍的粟特人情況,而石染典給出了典型的例證,在職業的選擇上,入籍以後的石染典依然順利地從事着商業活動。唐朝的法律顯然是鼓勵外來入籍,種種優惠條件之外,職業上的選擇又不受限制,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外來入籍者的良好生存狀況。

入華胡人的其他情況,如婚姻、信仰等,都可以視作自由存在的。敦煌從化鄉,是有祆教的寺院存在的,而這是粟特人信仰的中心建築。據研究,安祿山叛亂前,也充分利用祆教,對當地的胡人進行了組織(參《安祿山的種族與宗教信仰》,榮新江《中古中國與外來文明》)。唐代的信仰,基本上屬于自由狀态。入華胡人與其他國民,都能享受同樣的待遇,當然也會遭遇相同的命運,如唐武宗采取打壓政策,不僅對于佛教,祆教等也受到沖擊。

至于婚姻問題,學者也多有研究,粟特人之間的通婚很常見,異族之間的婚姻也不可避免。安祿山與哥舒翰的故事是人所共知的。因為漢人數量的優勢,入華胡人與漢人之間終究會成為最主要的婚姻關系,因此走向最終的漢化,這對于中原的多民族傳統而言,是上演千年的固定曲目。

四一體多元

唐朝的種族與文化,并非唐朝所獨有,一體多元的基本格局,可以看作是中原的固有傳統。多元即民族文化的多元,而一體即是國家的一體。種族文化的存在方式可以是多樣化的,部落式聚落存在與鄉裡式的聚落存在會有很大不同,但是這都不妨礙國家作為最高政治原則的貫徹與執行。如果多元民族文化的存在,最終構成了對國家一體原則的沖擊,那麼無論如何不能認為這種格局是成功的結構。唐朝民族區域并不一直太平,叛亂之事确有發生,但總體估計,這種一體多元的體制畢竟還是成功的。

唐朝政府在羁縻州府是否維持的問題上,并不是一意孤行,但維護國家的統一意志是無法否認的,面對反叛必須加以鎮壓。唐朝的區域設置,基本情形如此,首都是政治中心,外圍是一般正州,邊疆地區主要是擁有軍事能力的都督府或都護府,最外一層是羁縻府州。羁縻府州以各個民族為主,其組織傳統與文化傳統等都得保持。中原地區不設羁縻府州,六胡州就不屬于傳統的中原區域。這種國家區域結構,既是曆史的結果,也是制度安排的結果。其中,也體現了對于種族與文化的尊重。

對于入籍的國民,即使外來族群,隻在最初享受賦稅方面的優惠,過了優惠期,就與一般國民沒有任何區别。唐朝對于國民的管理,就入籍之民而言,是沒有任何種族考慮的,如果說考慮的話,那也是一律平等而已。因為所有國民根本不做任何族群的區分,沒有任何族群的标識。

根據吐魯番出土文書,我們可以确信有粟特人獲得授田,如“右給得康烏破門陀部田三畝”(65TAM42:63)(《吐魯番出土文書》叁,129頁)。這是一件西州授田記錄,其中獲得三畝部田的“康烏破門陀”,一定是一位來自康國的中亞胡人。為什麼如此認定呢?我們的根據來自習慣,認為漢人不會如此命名,“烏破門陀”在漢文中不是一個詞,沒有意義。然而,除此之外,我們也無法獲得更加準确的信息。但唐朝的這種管理原則,為我們的研究帶來了巨大困難。要在具體的文書中識别出不同的民族是一件困難的工作,原因很清楚,唐朝的戶籍制度或者人口管理制度,在落實在具體文書上的時候,從來不給出民族标示。以昭武九姓來說,這些來自中亞的粟特人,是隋唐時期外來人口中最多的,但是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通常如果沒有詳細的墓志文字,一般隻有通過名字的獨特性來識别,說是識别,其實就是推測。唐朝的戶籍等制度,隻認國民不認民族。凡是入籍者即是國民,除了最初的優待政策(如免稅規定)外,與其他國民待遇完全一緻。

這種管理規則在中國是有傳統的,而研究者也早就形成了一套民族識别辦法。如何識别外來人呢?以中亞為例,研究者從很早的時候開始,就利用一種約定俗成的知識,如中亞人來華,通常會用國家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姓氏。《北史·西域傳》在記述康國的時候有如下記錄:“舊居祁連山北昭武城,因被匈奴所破,西逾蔥嶺,遂有國。枝庶各分王,故康國左右諸國并以昭武為姓,示不忘本也。”至于康國左右到底是哪些國家,各書記錄各有不同,比如《通典·邊防九》記錄為“米國、史國、曹國、何國、安國、小安國、那色波國、烏那曷國、穆國凡九國”。這種說法流傳甚廣,是中國中古時期的主流說法。所謂以昭武為姓,甚不可解,而進入中國者,以國為姓,則例證極多。向達先生也有歸納:“凡西域人入中國,以石、曹、米、史、何、康、安、穆為氏者,大率昭武九姓之苗裔也。”(《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12頁)此外确實再無良方。而歸根結底,是由于古代中國管理國民并不進行族群區分,不在戶口登記上注明族屬所緻。

現在所見數據,真正可以确定這些唐臣的原來民族身份的,墓志資料是最寶貴的。2004年至2005年,新疆吐魯番文物局在交河溝西進行搶救性發掘,發現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康氏家族墓地,出土了一組墓志。其中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的康某,稱作“領兵胡将”,與他相差不遠的另外一位名叫康密乃,很顯然是胡人名稱。但是,他們的後人到了唐高宗時期,已經自稱“其先出自中華”了(李肖《交河溝西康家墓地與交河粟特移民的漢化》,《敦煌吐魯番研究》第十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85-93頁)。

讨論粟特人漢化不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強調的是,因為唐朝戶籍中不注明民族屬性,為曆史研究帶來了很多障礙。但是,就當時的效果而言,我們不得不承認,這個制度是成功的。如果在國民的日常管理中,在所有細節上強調民族性,實質上在強調不同民族的差異性,有利于民族認同,不利于國家認同。一旦,民族認同超越某種度,很容易産生對國家認同的否定,政治動亂甚至叛亂就具備了一定的基礎。從唐朝實施的多民族國家管理制度看,在文化多元問題上的寬松,有利于自由生活,有利于國家認同,不會造成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的結構性沖突。一體多元的制度安排并非始于唐朝,也沒有終結于唐朝。在中國古代的環境中,這是一個持續性的曆史傳統。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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