囗王丹妮
[摘要]新聞自由和信息自由曆來是美國等西方國家引以為豪并用其來攻擊與其意識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同國家的利器,而“雷諾茲特權”正是西方國家新聞界享有的特殊權利。文章以“雷諾茲特權”的起源入手,通過對近幾年西方國家發生的一些涉及新聞自由和信息自由事件的梳理,分析了西方國家所謂的新聞特權的虛僞性。
[關鍵詞]雷諾茲特權新聞自由信息自由虛僞性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一、“雷諾茲特權”的起源
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美國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員作為公衆人物應該接受來自新聞媒體和社會的評論,即便這些評論是錯誤的,甚至帶有诽謗的成分。一旦诽謗訴訟的原告被界定為公衆人物,“沙利文原則”自動生效,公衆人物必須證明媒體存在“實際惡意”[1]才能勝訴,由于舉證難度很大,前者勝訴概率微乎其微。英國很長時間拒絕使用這一原則,直到1996年的“雷諾茲案”成為英國侵權法中的裡程碑。其意義相當于美國的“沙利文案”。
1994年11月17日,愛爾蘭總理艾伯特·雷諾茲在議會下院宣布辭職。11月20日,《星期日泰晤士報》英國版和愛爾蘭版都刊登了長篇調查性報道。英國版題為《再見了,放高利貸的人》,占據幾乎整版篇幅。愛爾蘭版題為《為何一個撒謊的人難以證明其作為愛爾蘭和平締造者的重要性》,三個版的報道。對于英國版的報道,雷諾茲非常不滿意,認為其中略去了他在下議院對自己政策辯護的内容。看到這篇報道的人,會覺得他是一個愛爾蘭和平的破壞者。1996年11月,雷諾茲的案子開始了初審。
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是“公共利益”。他們認為,關于雷諾茲的文章屬于政治性報道,對于政治人物的報道關乎所有人的利益,所以享有“有限特權”,不應該受到追究。
在與诽謗有關的法律中,有“絕對特權”與“有限特權”的說法。有些情況下,即使說出來的話未必客觀準确,但是言論的權利要高于名譽權,比如法庭上律師、法官與證人的發言,這種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絕對特權”;大部分情況下,人們隻能享有“有限特權”,比如為了公共利益,即使新聞媒體有些内容不符合實際,也應該受到一定的保護。
不過,法庭并沒有采納被告的說法。在後面的上訴中,都進行了相同的判決。最核心的判斷理由是《星期日泰晤士報》的英國版删減了必要的内容,導緻了讀者的誤解。所以,即使這個報道有關公共利益,但還是不能推卸責任。
雷諾茲由此勝訴。不過法庭判決被告一方賠償的金額隻是象征性的1便士。為了這場勝利,雷諾茲要負擔100萬英鎊的訴訟費,所以他隻能算是慘勝。
二、“雷諾茲案”的意義與演進
“雷諾茲案”的象征性懲罰實際上是對媒體極大的鼓舞,稱為“公共利益特權”(publicinterestprivilege)[2]。這意味着新聞隻要内容關乎公衆利益,并且手法是負責任的,就可享有有限特權,即使内容涉及诽謗,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從此“雷諾茲特權”這一原則在英國正式确立。
“雷諾茲案”把“有限特權”推廣到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新聞報道,比起傳統诽謗法一味要求被告媒介承擔嚴格責任來,是一個很大進步。如果新聞媒介沒有被證實懷有惡意,新聞在報道讀者極為關注的公衆領域的信息時,隻要進行了合理的審查,即使不透露消息來源,亦不會因此失去特權保護。受特權保護的兩個前提是:一是報章有發表重要而可信的消息的責任,處理也是公平的;二是公衆接受這些消息的興趣也是合理的,如果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即使不能證明真僞,也仍然可以受到雷諾茲特權保護。
“雷諾茲案”審慎地推動了诽謗法向過錯責任侵權方向發展,現在問題集中在編輯和記者的“主觀過錯”,即是否專業和負責。[3]
2002年初,《華爾街日報》刊登了一篇報道,其中提到沙特阿拉伯中央銀行曾經同意美國政府的要求,對當地一些企業的銀行賬戶進行監控,以防恐怖分子受到資金援助。在報道中,提到了幾家企業的名字。其中一家企業的老闆賈米勒看到後,認為這篇報道構成了對自己的诽謗,并決定起訴《華爾街日報》。
2006年10月,英國上議院對诽謗案作出終審判決,糾正了初審和上訴時媒體兩次敗訴的局面。媒體以“雷諾茲特權”進行抗辯,五位大法官一緻認為,涉訟新聞内容與公共利益有關,手法也是負責任的,裁定接納媒體抗辯。大法官還申明“雷諾茲特權”的目的就是在于糾正诽謗法長久以來不利于傳媒的弊端,強調在衡量媒體是否負責任時,不能機械套用“十條要求”,即:1.對當事人(诽謗案件的原告)指責的嚴重程度;2.有關事項受到公衆關注程度;3.消息來源是否可靠;4.發表前是否作過核實;5.有關事項所處狀态,例如是否正處于當局調查中;6.發表的迫切性;7.有沒有請當事人回應;8.有沒有報道當事人的意見;9.行文的格調;10.報道發表的現實環境和時機。要從實際出發,更加具有彈性。[4]這被認為是“雷諾茲特權”的新發展。
三、西方新聞的工具性伴随的沉默的螺旋效應
沉默的螺旋效應即一個人自己的意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他人的想法,或者更确切地表達為一個人對事物的看法非常依賴于對他人意見的理解。也就是說,當公衆或者大衆媒體廣泛傳播某些帶有輿論強勢的話語時,處于輿論弱勢地位且帶有區别觀點的主體會因其害怕被孤立的風險而選擇沉默,而正是這種對孤立的不可抗拒性加上西方強勢媒體的特殊性,使得很多應該被播放的全方位的新聞信息沒有表現出新聞本身應該具備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進而使新聞片面成為了某些利益或政黨群體的統治和傳播工具,他們通過掌握媒介這種特殊的資源而實現資産階級自身利益的最大效益化。
大衆傳播通過營造意見環境來影響和制約輿論,使某一産物趨同于合理。如引發美國社會騷亂的羅德尼·金事件,是西方新聞工具性上不可忽視的一件事,當洛杉矶電視台(KTLA)把81秒長度的現場錄像視頻剪輯為68秒的錄像并投以電視畫面時,颠覆性地實現了新聞事件的扭轉,而當美國有線電視網(CNN)和三大電視網同KTLA一同重複循環播放時,其所産生的社會影響不僅引發了黑人和白人間的矛盾激化,更是引發整個社會甚至是當時美國總統布什對該事件的誤讀和憤怒。KTLA包括三大電視網在内的大衆傳播媒體是知道事件真相的,而當他們共同為了特定利益而選擇進行偏離事實的報道時,其所帶來的讓社會産生螺旋效應的強大影響不言而喻,其強勢性的傳播緻使社會上沒有人公開站在警察旁邊,輿論的導向和旋轉的螺旋,均順遂着媒體的方向認定白人警察槍殺了一名黑人青年。
而“雷諾茲特權”對新聞媒體的保護,就像一個高效赦免牌一樣,使得新聞媒體即使存在诽謗現象也可以以公共利益為解釋,最大化地降低其責任分擔。而當如此衆多的事件羅列往複的時候,就會使得螺旋的頻率越來越加大,螺旋的形成和效果越發迅速和明顯,從而在特定條件下社會會形成某一段相對穩定和統一的意見氣候。但值得注意的是,積極的意見是維持社會發展和穩定的有利因素,反之受工具性影響的消極意見也一定會給公衆帶來強大的負面影響。這就更加把新聞擺在了一個非常搖擺和特殊的位置上。
四、資本主義新聞觀下“雷諾茲特權”的虛僞性
“雷諾茲特權”肯定了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力”的地位,保護了媒體的輿論監督權。美國第40任總統裡根在競選總統時說:“新聞自由是我們民主制度的柱石,是全體美國人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5]以英美為首的西方國家往往聲稱新聞記者是公正的“法官”,媒體報道不受限制,且報道客觀、公正。但他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是束縛重重。西方國家對新聞媒體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新聞内容、記者活動範圍、新聞的社會影響等都有嚴格而明确的限制,如不得明顯危害國家安全、公衆利益,不得煽動推翻本國現存政治制度等,并且要竭力向其他國家輸出西方文化。
2014年3月1日21時16分許,在中國雲南昆明火車站,一群統一着裝的暴徒蒙面持刀在火車站廣場、售票廳等處砍殺無辜群衆,事件共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傷。昆明“3·1”事件已查明是阿不都熱依木·庫爾班為首的暴力恐怖團夥所為。該團夥共有8人(6男2女),現場被公安機關擊斃4人、擊傷抓獲1人(女)并判處無期徒刑,其餘3人在2015年3月24日被依法執行死刑。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勢力一手策劃,有組織有預謀的恐怖分子實施的嚴重暴力恐怖事件。
而針對這起性質明确的恐怖襲擊事件,西方主流媒體卻集體失聲。路透社将這起恐怖襲擊與中國即将召開的全國兩會挂鈎,CNN直接将這起襲擊稱為“政治事件”,報道稱,“2010年和2012年也發生了一些事件,但那些襲擊發生在學校,并未表現出有何政治關聯”。
與之對比的是2013年5月22日英國倫敦東南部格林尼治區的伍利奇當天下午發生的一起持刀殺人事件。當時兩名男子先是開車将一名現役軍人撞倒,然後用砍刀和切肉刀将受害男子當街砍殺。随後,美國官方宣布這是一起恐怖襲擊事件。
西方主流媒體對以上兩個事件的表述用語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