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任海濤
[摘要]古籍點校作品的著作權法律問題不是著作權領域的常見問題,卻是疑難問題。正因其疑難而卓顯影響重大。分析并且處理好古籍點校作品的著作權,對于實踐中的特殊類型作品的著作權司法保護具有指導意義。具有獨創性是作品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充分必要條件。獨創性應從作品的表達中尋找判斷。文章以一般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标準為指引,從整理者對古籍作品整理體例的獨創安排、考證、選取史實,以及進行獨創的組合、編排而使得古籍能夠恢複原貌并便于今天的讀者閱讀理解等方面分析了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因此古籍點校作品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具有可版權性并适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點校結果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古籍點校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也并不意味着對古籍本身實施了著作權保護。在判斷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時,必須堅持具體作品具體分析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古籍點校獨創性可版權性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一、古籍、古籍整理與古籍點校
1.古籍的範疇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中國和中華民族是世界上唯一擁有連貫、完整文字記載曆史的國家和民族。上下五千年,在曆史發展進程中,中華大地産生了浩如煙海的文獻典籍。目前,僅是北京大學圖書館,就收藏了古籍善本15000餘種,其中珍稀品種及版本超過了5000種。從2007年“中華古籍保護計劃”實施以來,已經有9859部古籍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150家藏書單位成為“國家重點古籍保護單位”。[1]
古籍涉及的門類繁多,包括文學藝術、語言文字、曆史、出土文獻、哲學宗教、科學技術等。以經、史、子、集四大部為代表的中國古籍是中華文明的無價瑰寶,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财富,也是炎黃子孫引以為榮并值得進一步發揚光大的寶貴曆史文化遺産。
要讨論古籍點校作品的可版權性,首先應對古籍的概念加以明确。古籍就是古代典籍,泛指古書。[2]本文讨論的古籍專指中國古籍。對于中國古籍的定義,有學者是這樣概括的:中國古籍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圖書,即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編撰出版的圖書;1911年以後至1919年“五四”運動以前編撰出版,凡内容涉及古代學術文化,采用傳統著述方式,并具有古典裝幀形式的圖書;以少數民族文字編撰出版的古籍圖書;外國人在古代中國編撰出版的與中國思想學術有密切關系的著譯圖書。[3]
古籍曆來沒有标點,大多數古籍也沒有分段。在古籍的傳世過程中會産生多個版本,各個版本的文字都有差異,除了古今字、通假字、異體字、俗寫字,還有各種原因造成的多字、少字、錯字、錯簡、倒誤等情況。特别是唐代以前的古籍,由于沒有發明印刷術,古籍的流傳完全靠手工傳抄,更容易形成文字的歧異。要使得這些古籍能夠在現代的讀者群體中傳播,就需要對古籍進行整理。
2.整理權是一項著作權權利
著作權法上的整理是對一些散亂的作品或者材料進行删節、組合、編排,經過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讀性。[4]1991年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二項曾明确規定了整理是一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該項規定,古籍的校點、補遺屬于對作品的整理。
著作權法上的整理既包括整理不享有著作權的材料和著作權已過保護期的已有作品,還包括整理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已有作品。對于受到保護的已有作品,作者既可以自己整理,又可以授權他人整理。整理應體現已有作品的思想,對文字進行修改,對缺失的内容進行補正。整理的目的在于使公衆便于閱讀。
著作權法上的整理不完全等同于本文要讨論的對古籍進行的整理。毋庸置疑,古籍整理的核心是整理,但是古籍整理作品的外延要大于一般的整理作品。
由于整理是一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因此整理作品的權利即整理權應該屬于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列舉了十六種明确的著作财産權,以及一種兜底性著作财産權。雖然沒有将整理權明确列舉為一項著作财産權,但是在《著作權法》的其他條款中多次規定了整理權的問題,比如第十二條就規定了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顯然,整理權應屬于一項著作權權利。[5]
3.古籍點校的界定
(1)古籍整理與古籍點校
古籍整理,古已有之。公認的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整理古籍,起始于公元前26年,即漢成帝河平三年的劉向校書。清代乾隆皇帝欽定《四庫全書》,則标志着古籍整理的曆史發展到了一個重要階段。[6]1949年以後,在傳統古籍整理的方式中,增加了現代方式的标點、分段、校勘等整理手段,古籍點校始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古籍整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古籍整理是一項學術工作,需要整理者具有文字學、曆史學、版本學、目錄學、考據學等多方面的學識學養。從學術意義上說,古籍整理分為廣義上的古籍整理和狹義上的古籍整理。
廣義上的古籍整理是對古代文本、古典文獻的學術重構。有學者認為古籍整理是對原有的古籍作種種加工,而這些加工的目的是使古籍便于今人以及後人閱讀利用。超越這個領域,如撰寫講述某種古籍的論文,以及撰寫對于某種古籍的研究專著,盡管學術價值很高,也不算古籍整理而隻能算古籍研究。[7]學者提到的加工,主要包括影印、标點、校勘、注釋、今譯、輯佚、索引、資料叢編等形式。
在所有的古籍整理方式中,融合标點與校勘的點校,是當代通常采用的古籍整理形式,也是最基本、最切合實用的整理方式。其他更進一步的整理方式如今注、今譯等,往往是在點校的基礎上完成的。在整理出版古籍時,為了保證質量,原則上都應該對古籍先進行點校。
因此,狹義上的古籍整理是專指以點校方式對古籍進行的整理,即整理者在某些古籍版本的基礎上,在對古籍的文意作出準确判斷的前提下,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依據文字規則、現代通用标點規範,對照古籍的其他版本和相關史料,對古籍原文劃分段落,加注标點以及對古籍内容修改、補充、删減的選擇和編排,并撰寫校勘記。整理後的古籍與後世研制的語法具有相通性,便于現代讀者閱讀理解。
(2)古籍點校整理不同于編輯加工整理
古籍點校也是一種加工,但古籍點校與編輯加工整理二者的根本區别在于古籍點校可以體現出整理者的獨創性勞動,而編輯加工整理隻是技巧性勞動。
獨創性勞動獲得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技巧性勞動當然也産生智力成果,但其成果不是作品。如何區分著作權領域的獨創性勞動和技巧性勞動,關鍵看行為人是否投入足夠的智力。
古籍點校工作具有艱巨、複雜、長期性的特點,是一項嚴肅的學術工作。确定體例,諸本對勘、考證史實、補遺正訛尤其困難。整理者在整理過程中,如果不投入足夠的創作性活動,是無法完成對古籍的整理工作的。一部高質量的古籍點校作品問世,整理者往往會付出很大的精力。
編輯加工整理是對已經決定采用的書稿進行統一體例、修改潤色過程的總稱。編輯加工是對作品所作的純文字性的加工潤色工作,主要解決的是圖書出版環節中的技術性問題,總的要求是消滅差錯。古籍點校中有“校”,編輯加工中也有“校”,但不能将古籍點校與編輯加工混為一談,因為此“校”非彼“校”:編輯加工中的“校”指校對、校訂而非校勘。校對任務單一,即對原稿負責,檢查并消滅一切排字上的錯誤,保證校樣和原稿一緻;校訂是訂正作者在引文、事實、數據等方面的差錯。同樣的,編輯加工中的整理是為使書稿符合排版要求而進行的技術性加工,包括統一體例、用字用語、書寫格式,描清字符,撰寫出版說明等,這與對古籍進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顯然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1990年《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和第三十四條使用了“編輯”一詞,第十四條還規定了編輯作品,根據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一項的解釋,“編輯”是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彙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顯然1990年《著作權法》中的“編輯”即是“彙編”的含義。[8]我們在這裡讨論的“編輯”,是該詞在漢語中除了編選輯錄之外的另一層含義,也是日常語境中最容易使人聯想到的含義,即出版社的工作人員對稿件進行的文字性修改和加工。這一點體現在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中,該項對“出版”的定義是:将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制向公衆發行。
由此可見,從某些技術手段的運用來看,古籍點校與編輯加工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處,但是編輯加工不會出現對作品内容的校勘、安排、設計、編排這樣的判斷和選擇。顯然,與整理者在古籍點校過程中可能付出的獨創性勞動不同,編輯加工是經過職業訓練的專業人員完成的,是圖書出版環節中的組成部分。我們承認古籍點校出版中的編輯加工者,也應當是具有豐富古籍學識的人,但是由于工作性質不同,編輯加工者并未對古籍的整理付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勞動,因此他們的智力成果隻能受到鄰接權的保護。而付出獨創性勞動的整理者,其古籍點校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
在判斷古籍點校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權性時,核心要素仍然是判斷古籍點校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古籍點校作品事實上已經具備了可版權性的法律基礎。因為著作權法允許使用注釋、翻譯、彙編、整理這樣的手段來創作作品,也不禁止創作時完全利用公共領域的知識和資源。因此當古籍點校作品滿足獨創性和可複制性的構成要件時,就應當認定其具有可版權性。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部古籍點校作品具有獨創性并不代表所有的古籍點校作品都具有獨創性,在古籍點校作品獨創性的判斷上,我們還應當堅持“具體作品具體分析”的出發點。
1.客觀因素決定了點校者必須投入獨創性勞動
古籍點校的目的在于讓現代人可以閱讀古籍作品。整理者在對古籍進行點校時,是否投入獨創性勞動來獲得古籍點校作品,往往并不以整理者的意志為轉移,而是受到諸多客觀條件制約的。以下客觀因素決定了整理者在點校古籍時,必須投入獨創性的勞動。
(1)古籍的版本差異
随着歲月的嬗遞,同一部古籍會産生許多不同的版本。這些不同的版本,往往給一部書造成了卷帙分合之異,内容多寡之差,以及版刻優劣之别。整理者必須考證不同的版本,以達到最優選擇。
(2)古籍内容的錯訛
古籍在流傳過程中,不僅有可能出現脫簡、錯簡,更會出現衍文、脫文、訛文等現象。整理者應當作出判斷并進行校補、校改。
(3)古漢語與現代漢語在表達方式上不同
古漢語在形、音、義、語氣方面,在字、詞、句及篇章結構上,均與現代漢語有着重大區别。[9]整理者的标點必須準确體現原意。
(4)古籍點校标準的要求
古籍點校的目的在于使今人能夠閱讀古籍。隻有符合特定标準的點校,才能實現幫助讀者閱讀、理解古籍的目的。因此古籍點校是一項具有标準的學術工作,底本選擇、校勘體例、标點和分段體例、參校範圍、判斷和取舍标準、校改尺度、表達方式均要遵循古籍點校的基本規範。
2.獨創性的判斷原則
對于原創作品和大部分演繹作品而言,其獨創性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就古籍點校作品而言,其獨創性并非一目了然,難以直接做出判斷。對古籍點校作品獨創性的判斷,在遵循判斷作品獨創性的一般标準基礎上,還應結合古籍點校作品的特點,适用如下判斷原則:
(1)普通人原則
整理者整理古籍的目的在于使古籍點校作品能夠被現代的讀者閱讀、理解。而普通讀者往往都是沒有經過古漢語的專門學習。因此,在判斷獨創性時,應從普通讀者的角度出發,而非專家、學者的角度。
(2)比對原則
判斷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要在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中去尋找。因此應在古籍與古籍點校作品之間進行表達方式異同的比對。
(3)整體原則
應當将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作為一個整體來判斷,不應将标點、分段、校勘這些表達人為地割裂開來。對于古籍點校作品,單獨看某一部分的點校可能沒有意義,但當把點校作為整體組合起來看時,就有可能産生新的表達效果。
(4)舉足輕重原則
在判斷獨創性時,應考慮整理者所做的整理工作,對于整個古籍點校作品的功能而言,是否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不能僅僅起到了微不足道的作用。
(5)與衆不同原則
與衆不同指的是表達方式上的不同。判斷一部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需要看這部作品是否具有獨特的表達,從而與其他古籍點校作品,或者與其他可能的古籍點校作品形成與衆不同的表達方式,最終在整理者與古籍點校作品之間建立唯一的身份聯系。
3.獨創性的判斷步驟
依照上述标準和原則,在判斷一部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時,往往應按如下步驟進行:
首先是直觀的感受。将古籍作品作為判斷古籍點校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參照物。把古籍作品與古籍點校作品放在一起,作内容上、版式上的對照比較,看是否發生了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程度是否巨大。
其次是對事實的了解。針對同一部古籍,在待證古籍點校作品之前,是否有其他的古籍點校作品發表過。鑒于古籍點校作品的特點,是否首次發表,應該成為判斷其獨創性的重要事實依據。
再次是具體的發現。在排除古籍點校作品中的公共知識要素以後,看是什麼原因導緻古籍與古籍點校作品之間産生了顯著變化。這種原因是否由整理者獨立進行的創作性智力勞動生成,而不是剽竊了他人的智力成果。
最後是法律的判斷。分析在古籍與古籍點校作品之間發生顯著變化的這種表達方式是否存在多種表達的可能性,是否體現出了整理者與衆不同的獨特之處。如果存在多種表達的可能性,可以認定該表達具有獨創性。
4.獨創性的具體表現
要讨論古籍點校作品獨創性的具體表現,就要明确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方式。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方式既包括标點、分段、校勘的綜合使用,又包括點校體例的選擇、安排。整理者通過對點校體例的獨特設計,組合運用标點、分段、校勘等古籍點校手段,使内容零散的古籍得以為現代人閱讀,在這個過程中,體現了整理者獨創的選擇和編排。因此,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就體現在整理者對點校體例的獨創安排,以及如何考證、選取曆史事實,并且按照整理者的思想對這種選擇進行獨創的組合、編排之上。
雖然對古籍的點校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相同或類似,但具體點校内容的選擇和編排,通常會受到整理者個人知識水平、文學功底、史學知識、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及客觀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這種不同是整理者獨創性思維的體現,也是區分不同古籍點校作品的關鍵。
如同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一樣,不同的整理者在進行古籍點校時,标點、分段不可能完全一樣,校勘結果更不可能一緻。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華書局與天津電子出版社等關于點校本“二十四史”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古籍點校包括對古籍加注标點、劃分段落、撰寫校勘記等。從古籍點校工作的内容來看,一方面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識,了解和掌握相關古籍的曆史背景、有關曆史事件的前因後果等情況,并具備較豐富的古籍點校經驗,因此,不同的古籍點校人員對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和選擇,形成不同的表達方式;另一方面,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在整理古籍時必須力求正确地理解古籍,因此,必須仔細推敲,盡量使整理後的古籍與原古籍表意一緻,以便于現代讀者閱讀理解。從不同的古籍點校人員的最終成果來看,雖然對于某些特定的内容可能會形成不同的表達方式,也可能會形成相同的表達方式,但其中都會包含古籍點校人員凝聚了創造性勞動的判斷和選擇,并非簡單的技巧性勞動。[10]
5.校勘與校勘記
校勘是指用同一部古籍的不同版本和有關資料加以比較,審定原文的正誤、真僞,是古籍點校的關鍵所在[11]校勘是古籍點校最常用的方法和最重要的工序,整理者用不同版本及有關文獻資料對同一種書進行比較核對,以考訂其文字的異同和正誤,加以判斷和選擇,并改正其底本的錯誤或隻寫成校勘記。校勘的方法很多,有對校、本校、他校、理校、參校等。校勘是結果,是整理者在版本學、目錄學、校勘學等基礎上反複斟酌、研究考證得出的結論。校勘不同于機械的校對,就在于整理者有所選擇,有所判斷。選擇底本、選擇校本、選擇異文均體現出了整理者的判斷和選擇。因此在古籍點校作品中,校勘最能體現出作品的獨創性。校勘可能是整理者自身的研究成果,也可能是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但顯然校勘的過程判斷和結果的選擇、安排不是公共知識的簡單堆積。
校勘記,簡稱校記,顧名思義就是古籍校勘的記錄。用校勘記來反映古籍校勘的工作,是一種較為普遍沿用的形式[12]校勘記對各版本文字異同,對内容、引文的異同和校改情況等進行交代,說明版本依據,記錄整理者對上述問題的按斷或疑似語。校勘記是體現古籍點校作品文獻價值的重要手段。校勘記的種類一般有三種,包括隻羅列異同,不加按斷的異同校;帶有整理者懷疑之辭,而無明确判斷的疑似校;帶有整理者判斷之語的按斷校。
校勘與校勘記是一體的關系,不可分割。校勘考驗整理者對底本、校本的比較判斷能力與對史料的理解程度;而作為校勘的說明和記錄,校勘記無疑使讀者一冊書在手就等于這部古籍的主要版本同時在握,使得讀者能夠準确使用古籍點校作品,以保證學術研究的質量。作為一個整體的校勘與校勘記,對古籍的傳承具有無與倫比的貢獻作用。因此不能說隻有整理者撰寫的校勘記才具有獨創性,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邏輯上講,承認校勘記受著作權法保護,就是承認了校勘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且隻使用校勘而不用校勘記加以說明,是完全不符合古籍點校規範的,這樣的古籍點校作品将使人無所适從。
三、古籍點校作品的特點
1.恢複古籍原貌并使之便于今人閱讀
古籍點校作品的這一特點是由整理古籍的目的決定了的。古籍點校作品的目的在于方便現代人的閱讀,使公衆能夠讀懂古籍,而不是對古籍的改編。恢複古籍原貌并不是指古籍點校作品與古籍在表達上的一緻,而是力圖準确把握古籍的原意。對古籍的标點、分段、校勘,就是在準确把握古籍的原意。
在追求把握作品原意這一點上,古籍點校作品與翻譯作品相似。嚴複對翻譯作品“信、達、雅”的要求,同樣适用于古籍點校作品。
2.古籍點校作品是整體作品
對古籍進行點校并未産生新的古籍。古籍點校作品點校的内容與古籍内容是具有整體性的,不能單獨地看待對古籍的點校部分,而應該将點校部分和古籍内容作為古籍點校作品的整體内容統一對待。
3.古籍點校作品和古籍作品是各自獨立的作品
古籍點校作品是利用古籍作品進行再次創作完成的作品,它來源于古籍,又不同于古籍。因為古籍點校作品與古籍在表達方式上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因此,二者是各自獨立的作品。
4.公認質量上乘的古籍點校作品逐漸成為現代通行版本
一部體例完善、校勘精到、标點準确、按斷信實的古籍點校作品,會被社會公認為質量上乘之作。這樣的古籍點校作品将逐漸取代古籍,成為現代通行的标準版本。比如,中華書局組織顧颉剛、唐長孺等百餘位一流專家學者,曆經20餘年整理完成的點校本“二十四史”,以其符合現代古籍點校學術規範的标點、校勘和便于閱讀的印裝形式,已經為國内外各界公認為點校精當、質量上乘,從而取代曆史上的武英殿本、百衲本等諸多古籍版本之“二十四史”,成為現代通行的最權威的标準版本。[13]
四、古籍點校作品的法律屬性和著作權保護
1.法律屬性
古籍點校作品是一種特殊的文字類型的演繹作品,特殊性表現為古籍點校作品具有整理作品與彙編作品的雙重法律屬性。
首先,古籍點校作品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著作權法列舉的作品類型中的一種,也是最常見的作品類型。文字作品是作者通過文字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包括小說、散文、詩歌、議論文、學術文章等諸多體裁。
其次,古籍點校作品是文字作品中的演繹作品。演繹是一種在對已經存在作品進行的使用中帶有獨創性特征的智力創作行為,這種使用現存作品所改編出來的作品具有明顯的獨創性特征。[14]
演繹作品不是著作權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一個學術理論上的概念。一般是指利用原作品進行再次創作而産生的新作品。實踐中,演繹作品大量存在。演繹創作的方式主要包括改編、翻譯、彙編、注釋、整理等。對作品進行演繹,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演繹者需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使用許可後才能進行演繹創作。[15]同時,他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需要“雙重許可”,既要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又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這表明演繹作品著作權在行使時要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權具有衍生性的特點,因此對演繹作品本身,仍然可以繼續演繹,從而在演繹作品基礎上産生新的演繹作品。
最後,古籍點校作品是文字作品中特殊的演繹作品。
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古籍點校作品兼具整理作品與彙編作品的法律屬性,是整理作品與彙編作品的合成體。前文中,筆者談到古籍點校作品的外延要大于一般整理作品就是此意。整理作品是對原作品進行系統化、條理化的加工,在保持原作思想的前提下,使之便于讀者閱讀、理解。彙編權與彙編作品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項及第十四條中予以規定。彙編反映了作者對内容的選擇和編排,彙編作品的獨創性就體現在作者與衆不同的選擇、安排、設計、判斷上。從這個意義上講,體現彙編作品獨創性之處,也正是古籍點校作品的獨創性所在。
2.權利的邊界
對古籍點校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除了質疑古籍點校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的特征之外,還有一種擔憂:如果對古籍點校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是否會導緻對古籍資源的壟斷,進而構成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傳播的阻礙,最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可否認,在漫長的産生、發展、傳承過程中,古籍已經成為公共精神财富,是中華民族的集體記憶。如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取材于源遠流長的民間文學藝術一樣,古籍點校作品來源于古籍,在古籍的基礎上演繹完成,并有可能最終和古籍融為一體。
對古籍點校作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意味着個體可以通過占用豐富的社會資源得到私權利。這種合法的壟斷行為因原作品的特殊性,必然廣受質疑。[16]
觀念問題是一切實體理論、程序規則能否具有實踐指導作用的前提條件。[17]
對于具備了作品獨創性特征和可複制性要件的古籍整理作品,應該給予著作權法律保護,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們必須樹立的觀念。
著作權保護是一種壟斷性的權利保護,但并不是對思想對公共資源的壟斷。給予古籍點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同時,并不意味着誰先對古籍進行了整理,誰就擁有了古籍資源,著作權保護範圍并不包括古籍本身。對古籍點校作品實施法律保護後,任何人仍然有權利利用古籍而無須獲得許可。古籍點校作品享有著作權與他人自由使用古籍并行不悖。給予古籍點校作品著作權保護,不僅不妨礙對古籍的研究和利用,反而會提供有力幫助。因此,古籍點校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未損害公共利益,與立法宗旨不沖突。
和諧的著作權有利于每一個人。那些持有反對将古籍點校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體系的人們,應該将眼光放的更長遠一些。賦予古籍點校作品著作權保護,從根本上說,将更好地促進古籍的傳播,促進中華民族文化的傳承。權利保護是有期限的,數十年的時間,對于某一個人而言,可能是相當漫長,但是相對于曆史的長河,隻不過是白駒過隙。
事實上,著作權保護的權利邊界,往往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折射的是權利背後的利益之争。比如著作權保護期,完全是版權産業的利益鍊推動的,保護期的長短無非說明了哪一方在交易中占據了優勢地位而已。因此,古籍點校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與學術自由之争,實際上仍然屬于利益之争。
我們知道,權利的獲得以容忍另外權利的存在為代價。對于進入公共領域的古籍來說,誰都無權壟斷對古籍的整理權、彙編權。在古籍點校作品著作權人周圍,始終存在着他人的權利。當利益發生沖突對立之時,應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在保護權利與促進傳播之間尋找平衡點。法官的工作就是要去發現這種利益平衡機制的基本内涵,以期在對權利人的利益激勵和滿足公衆需求的利益損失之間尋求到最佳的邊界。
注釋:
[1]廖翊.第四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評審啟動.中國新聞出版報,2011-07-19.
[2]漢語大詞典(縮印本).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1455.
[3]許逸民.古籍點校圖書應該如何區分類别//全國古籍點校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古籍編輯工作漫談.濟南:齊魯書社,2003:194.
[4]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3.
[5]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征求意見時,筆者曾建議将整理權、注釋權明确規定為著作财産權。
[6]王和.從曆史上的古籍點校談起//楊牧之.古籍點校與出版專家論古籍點校與出版.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335.
[7]黃永年.古籍點校概論.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5.
[8]為避免引發歧義,《著作權法》中已經将“編輯”一詞修改為“彙編”一詞。
[9]即使在古代,漢人由于看不懂之前的古籍,才産生了“注”和“箋”。到了唐代,漢人的“注”又成了難懂的文字,于是再産生“疏”。
[10]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442号民事判決書。
[11]李知文.略論校異文與校是非//楊牧之.古籍點校與出版專家論古籍點校與出版.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580.
[12]王瑞來.略談古籍校勘//楊牧之.古籍點校與出版專家論古籍點校與出版.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535.
[13]嚴明丹.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文彙讀書周報,2007-09-21.
[14]M·雷炳德.著作權法(第13版).張恩民,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9.
[15]古籍點校作品是在古籍的基礎上演繹的,由于古籍已經進入公共領域,故對古籍進行整理無須獲得許可,但仍然需要保護原作者的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
[16]著作權保護意味着整理者享有自由使用古籍整理作品并且控制其作品被他人自由使用的權利。
[17]劉春田.網絡環境下的法律誤區.中國新聞出版報,2007-07-26.
(作者單位:中華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