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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信息傳播與分享看微信侵權問題形成與版權保護難點

時間:2024-11-08 02:08:15


    口王維嘉張志強

[摘要]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斷豐富和用戶的不斷增加,微信已從單純的通信工具變成一款改變人們生活的移動互聯網産品,但随之而來的是日益嚴重的侵權問題。版權,成為微信長久發展路上的一道坎。根據傳播機制的不同,微信中的侵權問題可以按照點到點、點到面、面到面傳播分成三類,普通個人用戶和公衆平台用戶在微信傳播中構成的侵權問題和嚴重程度不一。解決微信侵權問題的難點在于如何把握信息分享與版權保護之間的制約與平衡,圍繞這個難度點,筆者從尊重著作權利同時盡可能鼓勵知識共享的角度,為微信中的版權保護及侵權問題解決提出建議思路。

[關鍵詞]微信版權著作權信息傳播知識共享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從2011年1月微信測試版上線至今,五年多時間讓這個最初以語音聊天為特色的即時通信工具逐漸發展為一款融合了通信、社交、閱讀、遊戲、支付、理财等多種功能的跨平台超級應用,使用人數已逾6.5億[1]。如此龐大的用戶群體不僅讓微信大有将短信等傳統手機通信方式取而代之的趨勢,也為社交平台構架和閱讀功能拓展提供了極大便利。按照騰訊官方說法,微信“正從一個‘應用’,進化成一種蘊含巨大社會效益和經濟驅動力的‘現象産品’”[2]。今天的微信不僅可以作為通信工具或社交平台發布、分享文字、圖片、視頻、網絡鍊接等,還可以通過公衆平台向用戶推送各種形式的内容,信息發布量和傳播量都呈爆炸式增長,有關信息産生與傳播的各種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也随之到來,引起了業界與學界的關注。

一、微信侵權問題的現狀及其研究背景

1.微信侵權問題現狀

2014年12月4日,筆者長期關注的微信公衆号“做書”(微信号:ipublishing)推送了一篇題為《一件有關版權的小事》的文章,大緻講述了“做書”獲授權推送某作品後被另一公衆号侵犯、盜用版權并非法轉載一事,要求侵權公衆号将已經推送的文章删除并在10日之内向“做書”公開道歉,否則将訴諸法律進一步維權。

2015年1月16日,筆者好友微信公衆号“侯印國老濕”(微信号:houyinguo)推送了《放肆!我是南京大學黃主任!》的圖文,次日便被多家官微在未告知作者亦未注明出處更未支付稿酬的情況下轉發逾百次。筆者好友就此事聯系相關編輯後,對方僅口頭道歉而未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

以上是發生在筆者身邊的微信侵權案例。在諸多微信侵權事件中,行為惡劣程度和所造成影響嚴重程度遠甚于此兩例者比比皆是。2015年年初便有《界面》侵權、總裁華威道歉,《羅輯思維》侵權、創始人羅振宇道歉和《中國企業家》侵權、執行總編何伊凡道歉三起比較引人注目的侵權道歉案,可見微信中的侵權案件時來已久且頻頻發生,但其版權保護——或者更基本的要求是版權尊重——卻遲遲無法落到實處。

2015年2月1日,新華社連發三文《微信公衆号:“1人原創,99人抄襲”,緣隻為抄成“大号”掙鈔票?》[3]《原創者:面對“李鬼”,隻能一聲歎息》[4]《微信,你真的拿“抄襲”沒辦法?》[5]直斥微信侵權現象,《人民日報》緊随其後發表時評《别讓“抄襲風”毀了微信平台》[6],不僅為以往舉步維艱的微信版權保護注入了新的希望,将以往單打獨鬥的維權行動轉變成集體作戰,更是把微信侵權及版權保護這一原本隻有原創作者或原創公衆平台在意、微信平台和大多數用戶并未意識到其嚴肅性和重要性的問題置于公衆視野之中,迫使網絡服務提供商拿出解決問題的誠意和切實有效的措施,也為長期以來靠非法轉載和抄襲發展壯大起來的公衆平台賬号和以此牟利的商家、個人敲響了警鐘。

2.研究背景與研究緣起

從進入互聯網時代的第一天起,由傳播介質和傳播内容相分離并可任意重組帶來的版權問題便一直困擾着網絡服務提供商和各類用戶。2011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布《中國作家聲讨百度書》掀起的“百度文庫侵權門”堪稱中國互聯網版權保護史的裡程碑,亦是國内互聯網版權保護與侵權問題研究的新開端。2011年之前,相關論著着重于網絡環境下的版權制度,從法律法規入手,對網絡環境與非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進行比較,通過大量案例分析對現行著作權保護法律、條例的滞後及可待完善之處進行研究,如武漢大學叢立先的《網絡版權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華東政法大學王遷的《網絡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等。從2011年起,研究焦點轉向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微信侵權問題中,微信平台本身也正扮演着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角色。這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北京交通大學陳明濤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版權責任研究》(知識産權出版社,2011年)、中國人民大學兼職教授宋海燕的《中國版權新問題:網絡侵權責任、Google圖書館案、比賽轉播權》(商務印書館,2011年)。

此外,與微信有着諸多相似的微博,由于出現較早,已經引起了學界關注并有了一系列版權方面的研究成果,如南京師範大學鄒舉的《微博版權沖突及其治理》、中國農業大學牛嘉琦的《淺論微博著作權問題》和中南大學蘇玲的《微博的著作權保護研究》等。

筆者在中國知網中以檢索條件“SU=′微信′AND(SU=′版權′ORSU=′著作權′ORSU=′侵權′)”檢得的179篇文獻中,期刊、學位論文等學術文獻有121篇,說明該領域的學術研究已有一定積累,但從學科分布看多存在于法學領域,研究者也鮮有出版學背景,而這兩種學科背景下對于同一個問題的研究是有所差異的——從法學角度看微信侵權問題會更側重版權的保護,研究的焦點在于如何保護原創作者的著作權,而從出版學角度看微信侵權問題,則會在保護原創者權利的同時盡可能實現信息的自由傳播和合理分享。前文所述的各項網絡版權研究成果,對于我們今天研究微信版權問題很有參考價值,但在實現信息分享與版權保護的制約與平衡這一問題上仍然存在空白。在鼓勵信息自由傳播與合理分享的同時,解決微信侵權問題、實現微信版權保護的難點與重點究竟是什麼?這是本文拟解決的核心問題,也是本研究的創新之處。

二、微信傳播中的侵權問題

微信傳播中的侵權問題,歸根結底是由于擅自轉發他人作品未注明出處或蓄意将他人作品據為己有而引起的,即非法轉載或抄襲。為了從信息傳播與分享的角度進行探究,此處按照傳播主體與傳播客體的不同将常見的侵權問題分為三類,即點到點傳播、點到面傳播和面到面傳播中的微信侵權問題。

1.點到點傳播中的侵權問題

點到點傳播在微信中體現為個人賬号好友之間以聊天形式傳遞信息,當這種聊天形式的信息傳播主體本身就是傳播内容的著作權人時,點對點傳播不存在侵權問題;當信息傳播主體并非著作權人本身時,便屬于對他人作品的發表、複制、傳播,需細分為三種情形,分别是注明著作權人、未注明著作權人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将他人作品據為己有。對于著作權人未明确禁止複制、傳播、轉載的信息,近似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在點到點的傳播範圍内,可以視作未侵權;而未注明著作權人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将他人作品據為己有這兩種情形,均構成侵權,但如果傳播僅限于點對點範圍(即不包括群發),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影響,故通常情況下不追求責任,但因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将他人作品據為己有誤導傳播客體,緻使版權作品大範圍傳播的則需另論。

上文所述的點對點傳播如果由于信息傳播的客體變為傳播主體進行二次轉播,即通常所說的轉發,則有可能構成侵權,當轉發以聊天形式進行時,隻要沒有進行群發就依然可以視作點到點傳播,但如果進行了群發則屬下文點到面傳播。

2.點到面傳播中的侵權問題

在微信中對他人作品的發表、複制、傳播實現由點到面傳播的最主要形式為朋友圈發布,同時也包括消息群發。朋友圈發布可以實現由信息傳播主體的一個人向信息傳播主體的一群人傳遞信息(盡管在朋友圈中也可以通過分組可見指向特定對象進行,但非微信的默認選項,故不作單列)。

點到面傳播中侵權行為的達成與否和點到點傳播相比,其差異在于傳播受衆人數。無論信息傳播的主體發布信息時是否注明出處,由于受衆數量較點到點傳播明顯增加,所造成的影響也就更加巨大。對于不帶有營利目的的點到面傳播,注明作品原出處是最低要求,否則都涉嫌有将他人版權作品據為己有的意圖,并且一旦龐大的受衆群體中有人将版權作品進行非法轉載或抄襲,尤其是将版權作品作營利用途,對版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最初發布信息的主體也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3.面到面傳播中的侵權問題

所謂面到面的傳播,是指微信公衆平台作為信息源,以推送形式将信息傳播至訂閱該公衆平台的個人用戶,繼而由一部分個人用戶繼續以點對點或點對面形式傳播。

微信公衆平台主要分為三類,即服務号、訂閱号和企業号。其中服務号“給企業和組織提供更強大的業務服務與用戶管理能力”,訂閱号“為媒體和個人提供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構建與讀者之間更好的溝通與管理模式”,企業号“幫助企業建立與員工、上下遊供應鍊及企業應用間的連接”[7]。從騰訊官方的描述可知,微信公衆平台不僅面向“公衆”,還帶有一定的官方性質和品牌效應,因此公衆平台使用他人版權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在發布信息時注明出處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報酬,否則,将構成侵權。

三、微信侵權問題的獨特性

在微信、微博甚至更早的百度文庫出現之前,人們已有了長久的閱讀和信息傳遞曆史。為什麼此前原創作者、傳播媒介和讀者之間能夠在《著作權法》的規則下相安無事,而一旦作品改由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平台後就産生了一系列侵權問題呢?

如果我們把微信的生态環境按照紙媒時代進行假設,那麼可以把騰訊“大家”這樣級别的公衆号看做一份以雜文、評論為主的期刊。在紙媒時代,在任何一本期刊上發表的好文章也會被轉載,一篇發表在不知名期刊上的文章,若能被《讀者》《青年文摘》這樣的著名文摘類期刊收錄,對文章及其作者乃至原載期刊的知名度都會有所提升,因而轉載這種行為本身是可以實現雙赢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中也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紙媒時代,這樣轉載并公開發行的模式運作了很多年,雖然偶爾也會出現轉載不注明出處或是未按要求支付稿酬情況,并且也有因此而訴諸法律的案件,但是整體上,紙媒時代此類著作權侵權事件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都要遠遠低于今天因微信而起的侵權事件,與微信的四個特點密不可分。其一,紙媒時代的出版方即報刊生産發行機構數量是有限的,合法的出版發行機構是經國家許可登記在冊的,一般不敢貿然抄襲,轉載也都依法而行;存在非法轉載或抄襲現象的多為非正式出版物,發行範圍有限,所緻後果一般不會太過嚴重。其二,紙媒時代出版周期較長,文摘類報刊中,出版周期較短的《報刊文摘》一周僅三期,《讀者》《青年文摘》則為半月刊,即便是日報、晚報的副刊版也很少天天都做文摘。從紙媒到微信,出版周期的縮短加大了組稿壓力,而對于很多并無出版資質的微信号而言,單靠個人原創或正常組稿根本無法滿足出版需要,大量轉載和抄襲則成了他們維持“出版”(或傳播)活力的手段。其三,紙媒時代轉載、抄襲成本偏高,在沒有電子版原文的情況下,擅自轉載或抄襲需要逐字重新輸入才能再次排版印刷,即便有通過軟件掃描後将圖片轉為文字,也需人工校對以避免出現亂碼,因而與其耗費人力物力冒着侵權被追責的風險擅自轉載或抄襲,不如光明正大支付合理報酬後獲授權轉載;但在微信中,無論轉載或抄襲都可以通過複制、粘貼輕松完成,侵權成本大大降低,而版權作者維權難度極大,這為沒有資金支持或專業團隊運營的草根賬号提供了可趁之機。其四,微信天生具有分享性。當出版載體為紙質媒體時,信息傳遞多為從出版物到讀者的單向傳播,并且由于紙質媒體的信息傳遞極大地依賴于出版物本身的物理移動,所以讀者對内容的分享動機有限且分享難度較大。而微信以及其他帶有社交功能的網絡平台天生具備分享性,不僅鼓勵用戶分享還會引導用戶分享,在分享過程中有意無意的不合法行為構成了相當比例的侵權行為。

以上四點,既是微信侵權問題形成并在瞬間愈演愈烈的原因,也是解決微信侵權問題,尤其是如何把握信息分享與版權保護的制約與平衡尺度的關鍵點。

四、微信侵權問題的解決難點與建議思路

1.微信侵權問題的解決難點——信息分享與版權保護之間的制約與平衡

衆所周知,互聯網精神是“開放、平等、協作、分享”,故從互聯網誕生到走進中國後的發展曆程中,超越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打破國界與邊境的壁壘,實現信息資源快速、便捷、優質共享,從而實現知識共享、推進人類文明的進程,是其一貫目标,而“免費”則是其迅速發展并改變整個社會模式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優勢。但是,永遠的“免費”不具備永恒的經濟效益和持續的發展動力,因此,還需要尊重原創、尊重版權,對在信息生産與傳遞中作出貢獻的個體與群體給予權利保護,這是互聯網法律條例産生的原因。

自從進入互聯網時代,法治的健全往往滞後于實際需要,數字技術和傳播手段進步而引起的網絡信息傳播問題層出不窮。從最早的索尼案到米高梅訴格羅斯特案,從微博名人集體維權到“百度文庫侵權門”,版權問題一直是争論的焦點與核心,并且每一次事件的爆發,都是由于版權保護措施的完善遠遠落後于技術發展的步伐,而這兩者之間的差距在我國尤為明顯,這充分證明必須盡快完善互聯網傳播條例并将網絡版權納入著作權保護體系中。

著作權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著作權,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保護作品,而這種保護的本質其實是為了作品在良性環境下得到更好的傳播,是為了著作權人能夠安心地進行源源不斷的創作。所以,完善著作權法律及其他互聯網傳播條例的出發點,不應是限制作品傳播與信息分享,而是在保護著作權利的基礎上鼓勵傳播、鼓勵負責任地分享,其實質是信息分享與版權保護之間的制約與平衡。因此,在我們強調版權保護的同時,也應考慮到信息自由與平等、知識創新與傳播的重要性,如果過度強調保護,也會為技術的創新造成阻礙,損害普通用戶獲取信息的權利,并且過度保護會使我們賴以創新的公共資源流失[8]。

就微信而言,信息的分享、作品的傳播、用戶的互動等都是這個軟件一直以來的努力方向,但是在這些美好願景迅速變為現實的過程中又産生了若幹問題,圍繞微信談版權保護,要做的不是扼殺微信的功能和影響力,而是解決随微信發展而來的版權問題,解決方式既不能無關痛癢,也不能揠苗助長,而是在尊重原創尤其是尊重版權作者利益的前提下探尋促進知識創新、社會進步的版權保護路徑。

2.微信侵權問題的建議思路

根據前述讨論,筆者從尊重著作權利同時盡可能鼓勵信息傳播與分享的角度,為微信中的版權保護及侵權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幾條建議或思路。

第一,樹立版權意識,引導微信用戶尤其是公衆平台用戶認識到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同時也是在保護自己著作權利不受他人損害。這一過程不僅依靠用戶個人行為,還有賴于微信這樣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責任。

第二,對現有的版權體系進行改革,在充分考慮新媒體應用特性的前提下對著作權法案進行修訂。經過完善的版權體系中,法律制度應該在充分保護著作權利的同時能夠為信息自由傳播和知識共享留有空間,并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興技術、媒體手段預留特殊處理的餘地,以免重蹈今日版權體系建設滞後于技術進步的覆轍。

第三,如前文所述,微信以及其他類似網絡平台或應用帶來的版權問題,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傳播介質和傳播内容相分離并可任意重組、簡單複制。微信和其他網絡平台或應用所面臨的版權問題有很多相似之處,未來如果由有技術實力和法律基礎的專業機構提供版權問題的解決方案,就像今天樂正傳媒這樣專門提供模式的公司一樣,也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方向。

第四,保護版權,尊重著作權人的各項權利,同時鼓勵知識共享,但這種知識共享一定是原創作者主動選擇的而不能是被動為之。正如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commons)的宗旨所言,“我們使用私有權利去創造公共産品:允許将創造性作品自由用于某些用途……我們的目标是合作和共享思想,但是我們所采取的方式是自願和自由選擇。我們緻力于為創作者提供全世界最好的方式,在鼓勵使用其作品時保護他們的作品——即宣布‘保留部分權利’”[9]。這與微信應用的分享性不謀而合,也符合“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互聯網精神。結合上下文的其他建議,當著作權人主張各項權利時以相應的機制保護其權利不受損害;反之,在确保著作權人是“自願和自由”做出決定的前提下鼓勵允許信息自由傳播和分享。

第五,與第四點相輔相成的,是要建立一套适用于微信的版權使用許可機制。單純的“侵權投訴”功能可以滿足作者發現侵權時的投訴需求,但是對于事後維權的“舉證難、處理慢、費用高、懲罰輕”[6]沒有任何幫助,并且不能起到預防侵權的作用。如果微信能夠在後台編輯過程中為公衆平台用戶提供便捷的标引著錄功能和聯系原創作者的渠道,将大大減少微信侵權現象的發生。與此同時,一套完善的版權許可機制也應包括在原創作者發布信息時,在滿足轉載須注明出處這個最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提供更多版權許可選項,例如轉載是否需征得作者同意、允許怎樣性質的賬号進行轉載、是否需支付稿酬及稿酬标準、是否允許删改等,從而真正實現尊重著作權人意願并保障著作人的各項權利。

注釋:

[1]微信用戶量破6.5億:終于超越QQ[N/OL].(2015-11-10)[2015-12-26].http://digi.163/15/1110/19/B836SMGU001620UT.html.

[2]企鵝智酷.解密微信:微信平台首份數據研究報告[EB/OL].(2015-01-27)[2015-02-07].http://tech.qq/a/20150127/018482.htm#p=2.

[3]微信公衆号:“1人原創,99人抄襲”,緣隻為抄成“大号”掙鈔票?[EB/OL].(2015-02-01)[2015-03-29].http://news.xinhuanet/2015-02/01/c_1114206565.htm.

[4]原創者:面對“李鬼”,隻能一聲歎息[EB/OL].(2015-02-01)[2015-03-29].http://news.xinhuanet/fortune/2015-02/01/c_1114206673.htm.

[5]微信,你真的拿“抄襲”沒辦法?[EB/OL].(2015-02-01)[2015-03-29].http://news.xinhuanet/fortune/2015-02/01/c_1114206734.htm.

[6]時評:别讓“抄襲風”毀了微信平台[EB/OL].(2015-02-01)[2015-03-29].http://news.xinhuanet/politics/2015-02/03/c_127453058.htm.

[7]詳見微信公衆平台官網。

[8]陳明濤.網絡服務提供商版權責任研究.北京:知識産權出版社,2011:9.

[9]宗旨和曆史[EB/OL].[2015-02-12].http://creativecommons.cn/about/history/.

[本文系江蘇省普通高校專業學位研究生科研實踐計劃項目“微信中的版權保護與侵權問題研究”(SJZZ_0006)階段性成果之一/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外電子書産業比較研究”(12ATQ006)、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江蘇省教育廳青藍工程“中國出版轉型與發展”創新團隊階段性成果之一。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觀點]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信息管理學院、南京大學出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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