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叙事借助數字技術的支持,發展成為當下與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一樣,數字叙事作為文化生産的一種方式,通過文化價值創造、文化價值客觀化、文化價值傳播三個依次遞進的層面實現文化價值。相較于傳統叙事,數字叙事又有所不同,且其文化價值更易影響他人。文章提出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引導措施,以确保數字叙事的發展符合我國文化健康發展的方向。
[關鍵詞]數字叙事文化價值引導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當下,随着數字技術的發展,數字叙事越來越受到各行各業乃至各國的重視。這是因為,數字叙事實際上可看作是一種文化生産方式,同時是一種出版方式,能創造、傳播和實現文化價值,促進各行各業乃至各國的發展壯大。而數字叙事究竟如何實現文化價值,我們又應如何對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進行引導,是當前促進文化發展、民族繁榮的重要課題。本文對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實現過程進行剖析,并探讨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引導,旨在促進我國文化的健康發展。
一、數字叙事的概念和内涵
叙事伴随人類曆史前進,其通過叙述者所構造的故事中的各種元素傳遞特定時期的意識形态和文化價值,能夠影響人們的行為和選擇。随着數字技術的産生和發展,叙事借助數字媒體逐漸形成具有互動、參與、多媒體、超文本、超鍊接等特性的數字叙事模式,讓人們擁有更豐富的體驗。“數字叙事”或稱“數碼叙事”“數字媒體叙事”(digitalnarrative),其概念界定始于1986年,由緻力于互動式叙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勞雷爾在其博士論文《走向以計算機為基礎的互動幻想系統設計》中第一次正式提出[1],可以籠統地用來描述任何基于電腦的叙述表達,包括超文本虛構故事(hypertextfiction)、遊戲叙述(gamenarrative)和YouTube等[2]。簡而言之,數字叙事即通過數字媒體來講故事的方式或策略。[3]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支撐數字叙事發展的數字技術本身就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數字叙事”的定義處于随時更新的狀态。
作為一種文化生産方式,一方面,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一樣,肩負着傳播意識形态與實現文化價值的社會重任。意識形态潛藏在叙事之中,卻實實在在地影響着文化價值的表達,文化價值即指事物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一定文化需要的特殊性質或者能夠反映一定文化形态的屬性。[4]文化價值觀可以塑造人們的行為動機和選擇取向,叙事作為文化價值觀表達的重要途徑,影響到人們的價值取向,這關乎國家繁榮和社會穩定。而當下數字叙事已然深入滲透和參與到人們的生活之中,因而,重視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實現和引導是促使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數字叙事又有别于傳統叙事,使其在傳播意識形态和實現文化價值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數字叙事帶來沉浸式體驗為例來說,相較于傳統叙事,人們更易受數字叙事内含的意識形态和文化價值所影響,這為更有效地引導人們的文化價值取向提供了可能,即通過利用數字叙事的互動、參與等特性,更有效地向人們傳遞意識形态和文化價值。
二、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實現過程
文化價值通常表現為社會觀念、立場和态度,具有意識形态屬性,而文化生産的過程實際是文化價值的形成過程。數字叙事作為文化生産的一種方式,無疑肩負實現文化價值的重任。在文化價值的實現方面,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如表1所示。
對應于文化生産的三個層次,即内容生産、符号生産和媒介生産[5],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的文化價值實現過程都可以界定為文化價值創造、文化價值客觀化和文化價值傳播三個依次遞進的層面,即創作而成的内容通過符号的表征或模拟實現客觀化,進而負載于媒介上得以傳播。而數字技術的支撐又決定了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的文化價值實現過程必然存在着區别。
1.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創造
内容生産是文化生産的根本和基礎,無論是數字叙事,還是傳統叙事,在進行文化生産時都将首先創造内容,即文化的精神内涵。無論知識、信仰、宗教、道德、習俗,還是法律、藝術、科學,等等,這些以文化之名足以影響他人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内容,最終必然呈現為某種意義[5],即形成文化價值。因此,無論是數字叙事,還是傳統叙事,其進行内容生産的過程,實際上是在創造文化價值,為文化價值的實現而服務。
數字時代,讀者以“共同的叙事者”[6]身份積極參與數字叙事。微博博主通過評論、轉發,網絡小說讀者通過點擊超鍊接,電子遊戲玩家通過輸入指令等,這些都是讀者積極參與數字叙事的方式。讀者由此成為除作者、編輯之外的第三類叙事主體,這是與傳統叙事僅以作者與編輯為叙事主體進行文化價值創造的區别所在。當然,文中所述讀者也包含數字叙事的其他受衆,比如遊戲玩家等。無論是以往還是現在,作者作為内容的生産者始終促進文化價值的形成,編輯則作為内容的加工者追加文化價值,二者均是文化價值的創造者。在數字叙事時代,所有網民均可以成為意識形态信息的發布者、接收者和改造者,讀者多途徑、多方位互動參與,憑借集體智慧進行數字叙事并促進數字叙事不斷完善和發展成為一種新常态,這對文化價值的創造具有新的重要意義,也催生了多元的文化價值形态。
2.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客觀化
作為一種文化生産方式,與傳統叙事一樣,數字叙事的本質是符号生産,數字叙事者進行符号生産的過程,實際上是在促使數字叙事者創造的文化價值客觀外化。符号是人們約定俗成的社會性規則,數字叙事者借助這個共同規則進行意義表達,被同樣熟知這一共同規則的人所理解,從而形成特定的文化價值。[5]這樣看來,符号承載着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離開了符号,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無法具體化,文化價值也就無從談起。
具體而言,傳統叙事和數字叙事的符号機制分别是表征和模拟。表征、模拟是與現實相對應的一組概念。舉例來說,假定在現實情境中參加了一次競跑賽,表征則是向他人講述參加競跑賽一事,而模拟是在電子遊戲中參加競跑賽,既不同于現實情境,也不是對真實事件的表征。傳統叙事通過表征實現文化價值的表達,諸如語言、影像等是表征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符号媒介;數字叙事則是通過模拟實現文化價值的表達,計算機是迄今所發現的一種完美的模拟符号媒介。[7]表征和模拟都具有意識形态意味:表征需要經受各種闡釋以生産意義或理解其中的意識形态,從而形成文化價值;而模拟則相反,需要先做意識形态的意義闡釋,比如先領悟遊戲規則,再自行選擇行動方案。[8]
3.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傳播
媒介是傳播或負載符号的物質實體[9],叙事借助媒介得以傳播,其内含的文化價值也通過媒介得以實現。雖然對于内容而言,符号本身也是一種媒介,但符号作為表達特定内容的形式不同于此處所要表述的傳播文化價值的媒介。符号是表達内容意義的規則,具有非物質特征;媒介是文化得以客觀呈現的物質載體,具有物質性。[5]數字媒介決定了數字叙事的表現、交流、體驗方式完全不同于傳統叙事,比如互動小說、電子遊戲等。[8]
正如媒介總是處于演化之中,叙事方式同樣在不斷發展變化,從傳統叙事到數字叙事,在媒介文化和媒介生态改變的同時,叙事特征也有所不同。[10]但無論是傳統叙事,還是數字叙事,要确保文化價值的最終實現,其所創造并客觀化的文化價值最後必須通過媒介進行傳播,才能得以實現。因而媒介的性質與媒介的發展情況決定着文化價值的傳播效果與效率。具體而言,在文化價值傳播過程中,以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介為載體的傳統叙事的文化價值基本是單向傳播,讀者參與度很低、反饋過程較慢;而以互聯網、移動終端等新媒介為載體的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的傳播是雙向的,傳播者和受衆之間的界限逐漸模糊,受衆參與程度很高、互動性極強。[11]
表1數字叙事與傳統叙事文化價值實現過程的異同三、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引導措施
在數字環境下,強大的技術創新能力和長期積累的忠實粉絲的支持,使得數字叙事能實現植入式的意識形态和文化價值宣傳。截至2014年12月,我國網民主要集中在10—39歲(占網民總數的78.1%)這類處于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逐步形成到成熟固化重要階段的人群。[12]因此,在數字叙事中所形成的文化價值對國民的影響不容忽視。我們可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引導。
1.提升網民文化素養,建立數字内容分級制度
數字叙事時代是一個全民參與并積極互動的時代,作者、編輯、讀者都積極參與文化價值的創造,所有網民都是意識形态信息的發布者、接收者和改造者。而網民在參與數字叙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在将自身知識、思想、觀點等内化于數字叙事作品之中,因此網民的文化素養必然影響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形成。隻有提升網民文化素養,才能促使數字叙事形成良好的文化價值。具體而言,鑒于網民分布廣泛且文化素養存在較大差異,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傳播範圍廣、速度快等優勢,以網絡社群為單位開展針對性的教育引導活動,并輔以大數據分析受衆偏好實現精準引導。比如,利用QQ群開展精品閱讀活動,通過權威微信公衆号或微博大V賬号傳播弘揚正能量的文章,利用微博發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話題讨論等,這些都有助于提升網民文化素養。
在提升網民文化素養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那就是,互聯網對社會文化的雅俗共存發揮了放大效應,數字叙事作品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勢必要進行較多限制,而對于成年人似乎不必過多限制。于是,在保護未成年人與尊重成年人權利之間,需要恰當的制度安排。[13]就目前來說,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在引導數字叙事文化價值方面還有所欠缺,這使得建立數字内容分級制度非常有必要。數字内容分級制度,即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對數字内容進行分類、标簽,并由配套過濾軟件根據标簽過濾的一套規則系統。[13]具體而言,需要有配套的分級标準、過濾軟件、管理人員等支持,在有關部門、協會、專家的指導、監督和參與下,逐步實現對不同類别的數字叙事作品的分類規範。綜合而言,通過提升網民文化素養、建立數字内容分級制度進行事前預防,對于引導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十分有必要。
2.推進網絡實名認證,完善數字符号過濾技術
網絡的匿名性帶來的安全感易使數字叙事的各參與方漠視自身行為後果,網絡實名認證的執行能有效規避這個漏洞。同時,網絡實名認證也是落實數字内容分級制度效果、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實現進行事中監測的重要保障。誠然,網絡實名認證因其與個人隐私保護相沖突、滋生身份證号碼生成器之類的灰色産業等原因,受到公衆诟病;但從全局來看,為增強網民社會責任感和守法自覺性、提高管理和執法效率[14],适度推進網絡實名認證有其必要性。事實上,随着《關于推動網絡文學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網絡文學發表作品的作者實名注冊”,《互聯網用戶賬号名稱管理規定》強調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網絡賬号注冊實行“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網絡實名認證趨勢已然顯現。當下,為引導數字叙事的文化價值,我們要做的是,依托國家政策,在數字叙事各相應領域穩步推進并有效落實網絡實名認證。
數字叙事符号是數字叙事文化價值客觀化的重要手段和載體,因此,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實現進行事中監控,除适度推進實名認證外,還要完善數字符号過濾技術。相較于傳統叙事,數字叙事所使用的符号有所不同,除文字、影像之外,還涉及計算機所能展現的其他各種模拟符号,因此,要實現數字符号的綠化,勢必是對數字過濾技術的考驗。就目前來看,我國數字符号過濾技術的應用情況不容樂觀。比如,“綠壩—花季護航”綠色上網過濾軟件,就存在對目标信息漏判、錯判等問題,且易用性差。因此,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實現進行事中監控,應從我國數字叙事文化價值引導的現實情況出發,結合數字内容分級标準,兼顧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合理文化需求,完善數字符号過濾技術。
3.強化編輯把關職責,健全數字媒介問責機制
數字叙事時代,編輯這一主體的範圍由數字媒體聘用的專職編輯擴大至包括論壇發起人、版主、博主等其他群體在内的人員,并且,參與數字叙事的編輯要處理的關系和扮演的角色相較于傳統叙事時代更加多元。在進行數字叙事的過程中,編輯作為數字叙事内容的加工者追加文化價值,并與作者、讀者一道促成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形成;與此同時,編輯仍然肩負對數字叙事内容進行把關的職責,隻不過,相較于傳統叙事編輯把關行為的大衆化、顯性化、直接化,數字叙事編輯把關行為變得個性化、隐性化、間接化。[15]也就是說,數字叙事時代,編輯的把關功能并未衰退,而是始終在文化價值的形成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強化編輯對數字叙事内容的把關職責,才能實現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有效引導。
事實上,數字媒介同樣具有對數字叙事内容進行把關的職責和功能。數字叙事借助數字媒介得以傳播,其内含的文化價值也通過數字媒介得以實現,且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傳播效果與效率由數字媒介的性質與發展情況決定。我們應該慎重看待數字媒介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把關作用。鑒于互聯網的開放性,數字内容分級制度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引導的事前預防和數字符号過濾技術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引導的事中監控難免會有疏漏。因此,健全數字媒介問責機制,對數字媒介有無對數字叙事文化價值把關進行事後追懲,是引導數字叙事文化價值把關的理想選擇。具體而言,在明晰數字媒介引導數字叙事文化價值的相關責任内容的基礎上,按照我國國情,以政治問責為主,市場問責、職業問責和公共問責為輔的他律機制[16],對數字媒介負載和傳播的數字叙事内容的品質或效果進行問責,倒逼數字媒介在引導數字叙事文化價值方面實現自律。
注釋:
[1]王貞子.數字媒體叙事研究.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2:35.
[2]約翰·哈特利.數字時代的文化.李士林,黃曉波,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4:106.
[3]盧紅芳,高曉玲.故事世界:跨越與互動——跨媒介視域下的數碼叙事.河南社會科學,2010(6):176179.
[4]葛介藝.論國産商業電影的愛情叙事及其文化價值.上海藝術家,2014(6):87-89.
[5]榮躍明.文化生産論綱.上海:複旦大學,2009.
[6]萊恩·考斯基馬.數字文學——從文本到超文本及其超越.單小曦,陳後亮,聶春華,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29-282.
[7]張新軍.故事與遊戲:走向數字叙事學.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248-252.
[8]張新軍.用媒介思維:數字叙事學的研究進路.山東外語教學,2012(4):84-88.
[9]邵培仁.傳播學:修訂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52-153.
[10]李林容.從“故事”衰落看新媒介叙事.編輯之友,2010(7):63-65.
[11]毛瑞芳.試論新媒體叙事模式與編輯媒介素養的提升——以“訛人大媽”與“辱華洋人”事件為例.今傳媒,2014(4):120-121.
[12]蔡志強.赢得網絡話語權的理論邏輯[EB/OL].(2015-07-20).http://theory.rmlt.cn/2015/0720/395335.shtml.
[13]楊攀.我國互聯網内容分級制度研究.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2):184-192.
[14]張鳳傑.網絡實名制:讓虛拟網絡實起來?.出版發行研究,2010(1):65-67.
[15]楊舒丹.網絡媒體編輯把關角色嬗變.新聞知識,2011(4):66-67.
[16]王桢楠.媒介社會責任履行機制探讨.淮陰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4):533-538,560.
[本文系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出版課題研究項目“優秀文藝作品出版引導機制問題研究”(2015-7-1)的研究成果。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觀點]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