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針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中存在的困境,提出了建立IP價值評估體系、積極打造網絡文學品牌、建立“三制度一庫一平台”、做好版權保護管理工作四個方面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網絡文學版權發展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随着近年來業界對“IP”[1]的不斷關注,版權成為泛娛樂核心競争力。相對于傳統紙質圖書,網絡文學因其契合讀者需求、故事性強、奇幻色彩重等特點,成為最大的IP源頭。對其進行的版權開發,主要集中在線下圖書出版、影視、動漫、遊戲等方向。梳理我國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問題,尋找針對性對策,對我國網絡文學IP産業的健康發展,進而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有很大的意義和價值。
一、現階段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模式
當下,我國以網絡文學IP為軸心的泛娛樂産業鍊(見圖1)已初步構建。網絡文學的商業模式已從早期的VIP閱讀收費制度,轉變為圍繞網絡文學IP進行版權深度開發與多産業鍊打造的模式。預計未來會向“利用免費模式擴大受衆群體進而培養優質IP”[2]轉變。
在網絡文學IP各類别的版權開發方面,影視改編、動漫改編、遊戲改編是主要方向。其他的改編形式,如舞台劇(含話劇)、有聲讀物(含廣播劇)等,也不斷湧現。
如在影視改編方面,2010年由同名網絡文學改編的電影《山楂樹之戀》,創下文藝片票房收入過億的成績[3]。2014年,搜狐、愛奇藝、樂視等國内互聯網視頻網站也加入網絡文學IP争奪戰,一批由網絡文學改編的網絡自制劇(如表1)進入大衆視野。截至2015年8月,收視率最高的20部電視劇中,有4部由網絡文學作品改編,其中《花千骨》收視率第二,《旋風少女》第七。[4]
圖1網絡文學IP産業鍊二、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困境
與網絡文學IP的開發熱潮相伴而來的,卻是網絡文學IP開發陷入重重困境。
(一)網絡文學作品質量良莠不齊
1.優秀作者嚴重缺乏
近幾年來,VIP閱讀收費制度以高版稅吸引了一大批網絡寫手加入網絡文學創作陣營,網絡文學作品數激增。然而,能當選優質IP的網絡文學作品少之又少,原因在于看似海量的作者群體中,優秀作者極度缺失。
2.商業化過重
部分網絡文學過于注重商業化,缺乏藝術價值與思想水準。個别小說為迎合市場消費需求,過分追求别出心裁的構思和不拘一格的情節,以光怪陸離為主要吸睛點,打造了一場場“娛樂盛宴”。娛樂有餘,内涵不足。網絡文學俨然成了閱讀的“精神快餐”。3.同質化嚴重
2004年,青春題材網絡文學呈噴發狀态;2005年,網絡文學進入“玄幻年”;2007年,開啟網絡文學“穿越年”……某個類型網絡文學作品一走紅,跟風作品便層出不窮。一味追求數量和經濟效益、一味迎合受衆,使網絡文學逐漸陷入構思類型化、結構單一化、情節相似化、人物同一化的泥潭,作品質量也江河日下,還存在語言粗糙、結構松散、漏洞百出等問題。
(二)版權開發亂象層出不窮
1.作者版權意識不強
目前,我國大多數網絡文學作者缺乏版權意識,面對網絡文學圈内層出不窮的抄襲現象,其态度大多比較漠然。據了解,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與中國作協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這兩個我國版權保護的重頭單位迄今為止都未曾接到網絡作家的維權投訴。[5]這與當前網絡文學版權問題重重的現狀極不相襯。
2.缺乏整體開發思路
随着網絡文學IP的火爆及以網絡文學IP為軸心的泛娛樂産業鍊的初步構建,網絡文學IP成為業界争奪的香饽饽。處于産業上遊的網絡文學公司囤積IP漫天要價,處于産業下遊的影視、動漫、遊戲公司拼命争奪IP。短短幾年間,網絡文學IP價格翻了百倍,改編授權的天價不斷被刷新。但業界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思路尚不清晰:一是在IP選擇方面,盲目争奪熱門網絡文學IP,緻使網絡文學IP價格水漲船高,引發IP泡沫。二是在IP開發方面,網絡文學IP雖可進行影視、動漫、遊戲等類别的版權開發,但因其版權類别多、授權方式複雜、各類别版權持有方不同,網絡文學版權整體開發困難,難以形成品牌,容易出現版權糾紛。像慈文傳媒這樣把控《花千骨》電視劇、電影和舞台劇版權且涉足《花千骨》網絡自制劇及手遊版權的并不多。
3.作品改編争議不斷
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存在争議。改編合同若未對改編的具體細節有明确的規定,改編行為的權利邊界就會成為争議的焦點。如何把握改編程度、權衡與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影視受衆、遊戲用戶對改編作品的可接受程度,需要業界調研分析、在實踐中積極探索。
作品改編陷入模式化怪圈。因網絡文學本身存在類型單一、同質化嚴重的問題,以網絡文學為基礎的改編作品也難逃怪圈。一些由網絡文學改編的網絡自制劇也因制作成本低、制作水平粗糙、改編方式快餐化等備受诟病。
4.商标引發版權問題
筆者通過中細軟專業商标查詢軟件查詢“花千骨”的商标發現,已注冊9個,申請中91個,公告中6個。(2016年5月12日查詢數據)在已注冊的9個商标中,“起點中文網”的經營方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占3個,包括:第9類(電子出版物、計算機遊戲軟件、動畫片等)、第41類(文字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電影劇本編寫等)和第42類(服裝設計、書畫刻印藝術設計等)。此外,“花千骨”商标注冊還涉及珠寶、園藝、餐飲等類别。由上可知,已注冊“花千骨”的商标類别廣而雜,玄霆娛樂在第9類、第41類注冊“花千骨”商标,或意味着其即使沒有《花千骨》的版權也能進行動畫片制作和電影改編,在這些方面會與慈文傳媒等版權持有方發生糾紛。《何以笙箫默》就在商标注冊與版權歸屬上産生了糾紛,作者顧漫不得不與前合作方樂視影業對簿公堂。
以上案例體現了商标審批與版權買賣的糾葛,在網絡文學版權買賣及版權開發過程中若未核實清楚知識産權信息,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時,折射出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在商标審查方面的漏洞以及《著作權法》與《商标法》的沖突:其一,網絡文學作者及經作者授權的他人通過使用該作品的改編權、攝制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翻譯權等财産權獲得經濟利益,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著作權法》僅保護作品本身,作品名稱屬于公有範疇,不受保護。其二,若網絡文學作品名稱由申請人成功注冊了某一類别(如第41類)的商标,則該網絡文學作品具有該類别商品的屬性(如文字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電影劇本編寫等),該商标受《商标法》保護。其三,高人氣網絡文學的作品名稱作為其指代符号,具有一定顯著性,會随着該網絡文學知名度提升及影響力的擴展而與作品内容形成明确的關聯。在網絡文學版權的開發過程中,若作品A與作品B名稱相同而内容不同,B作品本身人氣高、IP内容價值凸顯,但A搶先成功注冊了商标,那麼,B不僅權益受到侵犯,還會因受衆及用戶被A作品名稱誤導而在市場競争中處于劣勢。由于作品名稱的特殊性以及《著作權法》與《商标法》的沖突,盜版、跟風創作作品有了可乘之機,正版作品的合法權益難以維護,緻使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市場混亂。
5.中介機構發育不良
版權代理處于初級階段。1988年,我國第一家版權代理機構正式成立。目前,僅28家版權代理機構通過國家版權局的審批,不僅數量少、影響小,而且業務範圍狹窄。[6]由于版權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是來自版權管理部門的法律人員,因此版權代理機構的業務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解決糾紛上,業務附加值小。
著作權集體管理不成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著作權人及傳播者為基本會員,在行業協會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作為版權交易中介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将著作權人在其系統中登記的著作權信息打包出售,方便了著作權使用者與著作權人的聯系,節約了雙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國已分别組建了音樂、音像、文字、攝影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然而,由于發展時間短、機構分散等原因,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并不完善:一是數字化管理水平低下,可供檢索的數據庫缺少互動功能,很難适應數字版權時代的授權需求。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隻能對在其名下登記的會員的作品進行授權,大量非會員作品仍不能通過此途徑獲得合法授權。三是實行多協會的管理機制,即不同的作品分屬于不同的協會分管,各協會之間缺乏關聯性。
缺乏全國統一的網絡文學版權交易服務平台。網絡文學版權交易日趨增多,但各類型版權持有方不同、版權持有方式不同、版權所帶來的盈利分成也不同,這種複雜的情況給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及運營帶來了巨大困難,對多個權利主體進行甄别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一個全國統一的網絡文學版權交易服務平台有待建立。
6.版權專業人員短缺
因網絡文學平台方與網絡文學作者簽署的合同條件苛刻,作者獲得的收入大部分歸平台方所有,作者往往缺乏話語權,維權動力不足。加上網絡文學各個類别的版權持有方、渠道發行方等主體尚未在市場競争中形成較為合理的定價标準和利益分成體系,網絡文學作者在版權市場中普遍缺乏自主營銷能力和議價能力,在版權買賣中處于劣勢。[7]亟須版權專業人員[8]介入,幫助其維權。
然而,我國現有的版權專業人員尤其是網絡文學方面的版權人才,還遠不能滿足網絡文學市場及版權産業的需要,集經營、管理、數字出版、法律等方面知識為一體的複合型版權人才嚴重缺乏。
(三)版權保護亟待健全完善
1.數字保護技術不夠健全
随着數字版權時代的來臨,互聯網版權侵權行為呈現出“數量大、類型雜、環節多,複制易、成本低”的特點;但數字侵權的取證維權需要動用大量技術手段,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這種“侵權易,維權難”的現狀,反映了我國數字保護技術的缺乏。
經筆者檢索發現,目前僅有一項與網絡文學版權關聯度較大的科技成果,即盛樂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申請的“網絡文學版權檢測方法及系統”的專利,但申請于2010年的該專利并未被大規模推廣應用。
2.行政管理發揮不夠充分
網絡文學版權産業,需要政府的引導、扶持和保護,來促進網絡文學版權的開發與運營,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然而,我國現行的版權管理體制存在許多問題:一是管理機關在版權保護過程中的公共服務意識不強。二是版權的行政管理與保護主動性不夠,更傾向于提供事後行政救濟,無法滿足目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需求。三是版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版權重視度不夠,缺乏版權保護規範引導及相關培訓教育。
3.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首先,相關法律更新速度較慢,已不能适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著作權法》頒布至今僅做過兩次修訂(分别是2001年和2010年),第三次修訂于2012年3月31日正式啟動,仍在進行中。《出版管理條例》隻經曆過一次修訂。面對當今媒介融合的大趨勢以及不斷變化的經濟發展形勢,版權尤其是網絡文學版權出現的新問題,相關法律條款無法妥善應對處理。
其次,随着時代發展和數字技術的進步,著作權出現了新的特點和問題,《著作權法》在作品定義、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方式等細則方面有待完善。另外,《著作權法》與《商标法》等知識産權法律存在沖突。
再次,相關法律制定的針對性較弱,缺乏對實際版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在針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方面出現的權利内容、保護标準以及法律救濟等方面仍需進一步明确。
三、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建議
針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困境,厘清網絡文學版權開發思路是關鍵。筆者以為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工作:
(一)建立IP價值評估體系
為應對因盲目争奪高人氣網絡文學IP,導緻IP價格飙升或引發IP泡沫的危機,業界急需一套較為科學的網絡文學IP價值評估體系,對IP内容價值和改編潛力進行考量和甄别。
對此,國内一些咨詢機構對網絡文學IP價值評估體系的建構做了一些嘗試。有一種觀點認為:“IP内容價值”和“IP改編潛力”是目前主流的網絡文學IP改編成功的兩項維度。可從作品内容傳閱度、作品熱度、作品表現力指數以及作品生命力指數等指标對“IP内容價值”進行甄别;可通過對作品與大衆關聯度、題材、改編可行性以及用戶匹配度等指标對“IP改編潛力”進行考量。
對此,筆者較為認可,業界可以參考此方法,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盡快協商建立健全網絡文學IP價值評估體系,确立網絡文學IP價值評估指标,并制定相關指導意見、執行辦法和操作細則等,還可引入學界研讨,提升權威性和科學性。
(二)積極打造網絡文學品牌
網絡文學的版權開發應走品牌化、成套化、規模化的發展道路;尋找自身獨特的賣點,強化品牌識别;利用品牌效應,延伸産業鍊。
1.增強慧眼識珠的能力
慧眼識珠的能力包括:發現IP價值凸顯的網絡文學作品的能力,以及挖掘網絡文學作品本身潛在價值的能力。以《花千骨》的版權開發為例,對《花千骨》這類主打玄幻、修仙的網絡文學進行影視等類别的版權開發,在業界看來是一件有待斟酌的事,因為其作品本身存在一定的壁壘:玄幻類題材屢見不鮮,部分同類别的網絡文學因同質化嚴重、娛樂色彩過濃而廣受诟病,修仙、武鬥等元素若通過電視劇呈現或因國家相關政策限制而難以通過審查,緻使影視劇難以還原原著而釀就作品改編的“忠實說”與“自由改編說”之争。但這并非無解。與同屬玄幻題材的其他網絡文學作品相比,《花千骨》大氣磅礴的背景及凄美虐心的故事情節成為其獨樹一幟、備受粉絲青睐的決勝法寶。版權開發方抓住其區别于同類作品的主要亮點,在改編過程中着重渲染虐心癡情元素,精心打磨豐富的故事内核,将《花千骨》打造成了奪目珍珠。
2.形成明晰的品牌意識在網絡文學版權開發中,開發者既要有品牌使用意識,也要有品牌保護意識,更要有品牌發展意識。一要對網絡文學作品進行品牌定位與品牌内涵塑造。細分市場,區分受衆的年齡、性别、喜好等,打造相應的網絡文學IP。選擇恰當而有效的推廣方式和作品投放平台。如《花千骨》就鎖定了以學生為主的年輕人群體,進行影視改編後,電視劇定檔為受衆時間相對寬裕的暑假檔周播劇,從客觀上保證了收視率。二要認識和理解品牌保護的重要意義。品牌的創立和打造是發揮品牌效用的前提和基礎,對品牌的有效保護則是發揮品牌效用的基本保障。應做好網絡文學品牌作品的版權登記、版權授權管理、相關商标的注冊等一系列保護工作。三要培養優秀的網絡文學作家,努力塑造網絡文學作家的個人品牌。通過在大學裡新增網絡文學寫作課程、利用文聯等專業性組織開辦網絡文學寫作培訓班等形式,提高網絡文學寫手的寫作水平。創造條件吸引傳統文學作家加入網絡文學創作隊伍。以網絡文學研讨會、創作交流會等各種形式讓網絡文學寫手們多接觸,多交流,集思廣益。
3.注重品牌延伸與傳播“品牌延伸”指利用現有品牌名稱開發衍生出更多版權相關産品,使衍生品更容易被大衆認知和接受。[9]就網絡文學而言,優質IP産品已積累了相當的用戶關注度與品牌知名度,可采用多版權多鍊條開發的全品牌延伸方式,通過符号來營銷,通過産品來增值。即通過使用網絡文學作品名稱來吸引大衆關注,通過各種類型的版權衍生品來變現增值。此外,還應具備國際化視野。在打造好網絡文學品牌作品的基礎上,做好品牌傳播推廣工作,提高品牌的海外知名度,拓展海外市場。
(三)建立“三制度一庫一平台”
1.健全版權代理制度
健全版權代理制度,促進我國版權代理業的發展,政府應在政策上有所傾斜。如,積極扶持版權代理公司,适當減免其稅費負擔;推動跨地區組建資産多元化的股份制版權代理公司;對附屬于版權行政管理機構的版權代理機構進行轉企改制,增強其市場經營活力;鼓勵版權代理公司和機構進行工作機制創新,積極拓展版權業務範圍。
健全版權代理制度,确保版權代理的權威性和規範性,實施“版權代理人資格認證制度”,進行版權代理人相關業務培訓、資格考試、年度考核等。
健全版權代理制度,還應深化與網絡文學網站、網絡文學作家,以及其他網絡文學版權持有方、網絡文學版權需求者之間的合作,積極探索網絡文學版權的綜合代理方式。
2.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針對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出現的問題,應盡快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一要提高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入交互技術,完善版權數據庫建設。二要做好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宣傳,吸納更多會員,為更多作品合法授權。三要針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多樣性特點,創新合作方式,構建音樂、音像、文字、攝影等多協會聯動機制,關聯各協會主管的作品,适應數字版權時代發展需求,為網絡文學版權開發開辟綠色通道。
3.建立版權經紀人制度
針對網絡文學作家普遍缺乏自主營銷能力和議價能力,以及我國現有的版權人才匮乏的問題,亟須引入版權經紀人制度。
從手遊《花千骨》與手遊《新花千骨》的版權官司這一案例中發現,在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具體實踐中,網絡文學作家、網絡文學網站、遊戲開發商之間,會在版權授權、授權協議、版權定價、版權收益等方面産生分歧。有必要搭建對話平台,引入獨立的第四方版權經紀人,來協調三方的利益,進行良好的溝通。此外,版權經紀人可通過版權登記、交易、代理、咨詢服務等業務,與網絡文學作者深入接觸,引導和督促網絡文學作者進一步增強版權意識,以應對網絡文學版權開發引起的複雜挑戰。
構建版權經紀人制度,必須要有一支專業化、規範化的版權經紀人隊伍。版權經紀人既要有全面的版權專業知識,又要有廣泛的人際關系、高度的法律意識,能運用法律武器為委托人排憂解難;既要有較高的審美能力,敏銳的洞察力,善于捕捉社會焦點,又要能權衡網絡文學版權開發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組建這樣一支隊伍,不僅要注重從國外引進符合要求的專業人才,也要注重本土培養。高校要加強版權經紀專業知識教學,建設相關學科;政府及行業組織、社會教育力量要有計劃地實施各項培訓,動員一切可能的社會資源和教育能力培育和儲備版權經紀人。還可以建立全國版權人才資源庫,整合版權經紀人才資源,進一步完善版權經紀人制度。
4.組建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
在産業融合背景下,對數字出版作品尤其是網絡文學的版權保護,權利人大多會遭遇取證難、版權信息不清晰、授權混亂等技術上、信息上的困境。著作權人應主動到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版權注冊登記,國家根據登記信息,組建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同時實行版權登記公示。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著作權保護的水平,而且利于版權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避免版權交易陷阱。
首先,應組建囊括各類型版權信息和版權作品的版權數據庫。關于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的組建,可以借鑒韓國“文化數據庫”的做法,搭建“網絡文學版權銀行”。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版權登記信息數據庫為基礎,與網絡文學産業鍊上下遊的相關企業合作,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選定一家企業牽頭、多家企業作為試點或合作單位,共同開展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的組建工作。比如,可以重點考量有版權開發經驗的愛奇藝和有大量網絡文學版權資源的閱文集團,嘗試搭建這兩個網絡文學版權大鳄的版權數據庫。
其次,完善網絡文學版權登記與公示制度。目前,我國版權登記的主體龐雜混亂,版權糾紛時有發生,網絡文學也不例外。因此,在組建版權數據庫的同時,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文學版權數字化登記系統,制定并完善規範的網絡文學版權登記程序、查詢方法和操作說明等。
5.構建網絡文學版權公共服務平台
應以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為基礎,逐步建立起包括網絡文學版權數據庫、網絡文學版權數字化登記系統、網絡文學版權交易管理等在内的全國統一的網絡文學版權公共服務平台。在網絡文學版權交易管理方面,還應涉及IP價值評估體系、網絡文學版權專業人才隊伍和網絡文學版權交易監管機構建設等内容。
(四)做好版權保護管理工作
1.加強數字技術創新
加強技術保護的開發和研究是實現數字版權保護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要加強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對數字産品提供實時保護。另一方面,可借鑒推廣盛大文學研發的文字指紋識别系統以及“版權作品與DNA比對識别技術”,從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為。
2.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做好網絡文學的監管工作。政府要加強對網絡文學的檢查力度,規範網絡文學版權交易市場,營造良好有序的競争環境。增強行政保護主動性,從法律上引導,在市場上規範,事前介入,制止網絡文學版權經營市場的不良苗頭,确保網絡文學版權經營市場的健康發展。
做好網絡文學的引導工作。引導媒體、網絡文學網站營造良好的網絡文學傳播環境,做好網絡文學的甄别工作,拒絕傳播假、惡、醜以及淫穢色情的網絡文學。同時,通過多種途徑督促大衆提高自身媒介素養。
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如通過舉辦版權相關培訓教育,增強版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版權的重視力度和業務能力;加大打擊網絡文學侵權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增強公共服務意識,及時處理網絡文學版權方面的相關投訴和争議,遏制不良影響的進一步擴大。
3.加快法律修訂步伐
加快修訂《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步伐。根據數字媒體發展背景下網絡文學版權出現的新特點和新問題,對“作品”的定義、“網絡侵權行為”的範圍重新界定,進一步更新完善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細則,解決《著作權法》與《商标法》之間存在的沖突。
制定針對數字版權的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台針對數字版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現行的我國數字版權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數字版權和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因此,在數字出版發展日新月異的當下,制定針對數字版權的法律法規很有必要。
一方面,要在條文中明确數字版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數字版權涉及的作品類型和權利範圍,并對侵權構成要件、管轄級别和範圍、責任以及其他特殊問題做出更為細緻的規定。另一方面,要特辟章節專門闡述網絡文學版權相關問題,如網絡文學版權開發方面出現的權利内容、保護标準以及法律救濟等。
四、結語
在産業融合的當下,數字出版通過資本、媒介、技術、市場等層面的融合,在品牌打造、版權開發、産業規模上不斷嘗試,已出現了新的增長點。作為數字出版産品的形态之一,網絡文學在經曆了萌芽、發展、低谷、複蘇、壯大等若幹階段後,迎來了更大的發展機遇,網絡文學版權開發成為一股熱潮。
未來,随着泛娛樂熱潮的興起,業界對熱門網絡文學IP的争奪,又将有一輪“血雨腥風”般的慘烈大戰。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業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網絡文學版權開發會越來越成熟,文化軟實力也會越來越強,建成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的高水平國家指日可待。
注釋:
[1]所謂“IP”,是“IntellectualProperty”的縮寫,中文含義是“知識産權”。當下,“IP”泛指有大量粉絲基礎的網絡文學、原創文學或者遊戲的版權。
[2]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北京: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2016.
[3]中國票房.山楂樹之戀[EB/OL].http://www.cbooo.cn/m/573967.
[4]侯長海.從“花千骨”等影視劇看網絡文學改編熱潮.消費日報,2015-11-04.
[5]路豔霞.“花千骨”抄襲風波無“原告”[EB/OL].(2015-08-06).http://news.xinhuanet/newmedia/2015-08/06/c_134486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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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堯學.互聯網與數字出版傳播研究.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14:110.
[8]方圓,魏芳.“版權專業人員”列入國家職業分類.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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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閱文侯慶辰:内容連接2.0時代的網絡原創文學生态圈[EB/OL].(2016-04-28).http://tech.qq/a/20160428/042594.htm.(作者單位:南京大學出版科學研究所、南京大學信息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