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提高圖書質量的關鍵在于管理。文章對近年來出版單位在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加強督促出版單位重視圖書質量管理的問題提出了七條建議,包括對圖書質量采取區别性管理、恢複衡量圖書質量的四種等級、修改圖書差錯計算标準、重視圖書整體設計質量檢查、加強對出版單位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追蹤式監督檢查圖書質量、強化問責機制等。
[關鍵詞]圖書質量出版單位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改進建議
[中圖分類号]G23[文獻标識碼]A
毋庸諱言,近年來我國圖書的質量很難令人滿意。圖書出版似乎呈數量與質量成反比的狀态,一方面是每年出版的圖書品種越來越多(隻是從2014年起,初版圖書的品種數比上一年略有下降),另一方面是圖書的質量日益下降。筆者以為,造成這種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對圖書質量的管理不到位,甚至退化。因此,要全面提高圖書的質量,應該從管理抓起。
一、出版單位對圖書質量的管理“退化”
1997年,作為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新聞出版署(2001年改稱“新聞出版總署”,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後與其他部委合并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下統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了《圖書質量保障體系》(以下簡稱《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文件,比較充分地體現了保障圖書質量的規律,其中提出的各項機制和所包含的相關制度是對圖書出版工作長期實踐的總結、提煉,抓住了保障圖書質量的關鍵點,并且切合出版工作實際。事實證明,切實貫徹執行這些制度,圖書質量的保證就有堅實基礎。然而,從目前許多出版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看,貫徹執行《體系》的力度下降得十分厲害,不少原來能夠得到堅決執行的制度變得名存實亡。這反映了出版單位對圖書質量的管理處于“退化”狀态,從而導緻圖書質量下降。這裡僅結合《體系》第二章“編輯出版責任機制”中關于“中期保障機制”的一些規定來做簡要分析,因為這一機制針對圖書生産過程中從收到書稿至付印這個階段的特點,确定了出版社應該執行的相應制度,對圖書産品的精神生産質量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之後的批量印刷和裝訂,則僅僅影響到圖書的物質生産質量,且主要應由印刷單位負責。
(一)缺乏“前三審”
《體系》所提中期保障機制的第一項制度,就是“稿件三審責任制度”,而在其後面的“責任編輯制度”中,提到責任編輯“除負責初審工作外,還要負責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和付印樣的通讀工作”。由此可見,審稿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其後才是編輯加工。記得2002年首次編寫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時,在幾次審稿會上,劉杲、巢峰、蔡學儉、楊陵康、林穗芳、阙道隆、邵益文等出版界前輩一緻認為在圖書生産過程中應該有兩次對稿件的審讀。“前三審”就是一般所說的“審稿”,應在編輯加工整理前進行,目的在于通過三個級别至少三人的審核(即初審、複審和終審)決定稿件是可以接受出版還是應該退稿,或者應退作者修改後再重新審核;“後三審”中的初審與編輯加工整理融合,複審和終審則在責任編輯完成編輯加工整理後進行,目的是審核稿件經過編輯加工之後是否已經達到可以大量複制的标準。所以初級和中級的輔導教材都根據《體系》和老專家們的意見,明确地說明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是前後銜接的兩個環節,并強調隻有對經過三級審稿已經決定接受出版的稿件才能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因為兩者的職責、目的、要求和标準是有所區别的;同時輔導教材專門設立一節“審定發稿”(用這個詞是為了避免與一般指前三審的“審稿”有所區别)來體現“後三審”,說明編輯加工完成之後的稿件還要提交複審、終審審定。然而,目前許多出版單位往往沒有“前三審”,常常是編輯拿到書稿後,就動手開始編輯加工,加工完成後才提交複審和終審。這種缺少審稿環節、違反出版工作規律的做法,可以說在不少出版單位已經習以為常,以緻有些人士反而以此為由批評輔導教材的講述不符合實際,建議考生“考試時就按書上說的,實際工作中還是要按我們單位的做法”。其實,事實證明,堅持兩次三審的做法對保證圖書的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取消“前三審”的做法會嚴重損害圖書的質量。
(二)三審工作不到位
根據《體系》的要求,不僅初審要通讀書稿,複審也“應審讀全部稿件,并對稿件質量及初審報告提出複審意見”,而終審主要負責對書稿的内容作出評價,一般可以不再通讀全稿,但對某些比較特殊的選題,終審應通讀書稿。然而,在目前的出版工作實踐中,三個審級未能切實履行職責的情況并不在少數。喬還田先生在《出版精品是這樣打造的》一文中指出了一些三審工作不到位的現象,批評是實事求是的。筆者僅以親身經曆再補充一點:有次在上海某出版社的校對科正好遇到幾名校對人員就某書校樣中的問題詢問該書責任編輯。這名編輯對校對人員提出的問題回答說:“你們看着辦就行了”,而校對人員認為原稿很亂,存在不少自相矛盾之處,校對人員無法處理。筆者當時插了一句話:“你怎麼在原稿上沒有處理好?這些問題确實是校對人員無法處理的。”沒想到,對方的回答竟然是“稿件篇幅這麼大,我們時間很緊,哪還有時間仔細看原稿呀?”原來,這名責任編輯竟然都沒有通讀過書稿,那就更談不上對原稿進行編輯加工整理了,難怪校樣上會存在許多問題!這樣處理稿件的編輯不但沒有受到出版社的任何處罰,甚至後來還被提升為編輯室主任。該出版社對三審制的态度由此可見一斑。
(三)輕視專業校對
《體系》要求“堅持責任校對制度和‘三校一讀’制度”,并且強調“三校一讀”僅僅是下限,對重點圖書、工具書等應相應增加校次。但是,現在不少出版單位大大弱化了校對工作,稍好些的出版單位還保留專門的校對部門,不過校對人員的數量已經大幅減少,不能堅持做到“三校一讀”,更談不上适當增加校次;有些出版單位甚至連校對部門都不設,對書稿的校對主要讓排版單位承擔,而排版單位的校對又較多依賴“黑馬”等計算機校對軟件。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出版單位的領導認為目前絕大部分稿件是電子稿,計算機排版系統利用電子原稿排版就能保證校樣與原稿一模一樣,不會像鉛排時期那樣存在錯誤,即使原稿中有些錯誤,校對軟件也能夠予以糾正。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記得人民出版社多年從事校對工作的吳海平編審在審核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的校對内容時曾多次強調,千萬不要認為利用電子原稿排版就不會出現校樣與原稿不一緻的情況,校對的“校異同”職責在當前仍然存在,隻是“校是非”的職責需要更加強化。筆者在教學過程中,曾專門對計算機校對軟件進行過測試,發現有許多差錯是計算機根本無法發現的,隻能依靠人工糾正。所以,在采用計算機排版後,校對力量,尤其是專業校對力量,不容削弱,畢竟出版單位專業校對人員所具有的不少職業優勢是排版單位校對人員不具備的。如果編輯加工整理稿件不到位,專業校對工作又大大弱化甚至取消,對圖書質量的保證顯然無從談起。
(四)違反有關書名頁的國家标準
《體系》要求“堅持圖書書名頁使用标準”,因為“圖書書名頁是圖書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價值”。然而,縱觀目前出版的圖書,書名頁設置或其著錄項目存在重大差錯的并不在少數,甚至有些十分著名的圖書,其書名頁也不符合國家标準規定。諸如版本記錄頁放錯位置、缺少版權說明項、版本記錄中出版責任人項缺少或著錄不全的情況,可說是比比皆是。筆者在教學時,曾按照國家标準的規定講解圖書書名頁的設計要求。沒想到,學生們随機拿出不少圖書觀察,結果是絕大部分圖書都不符合國家标準。在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中,曾經多次考核與圖書書名頁有關的問題,考生的答題情況都很不理想。筆者曾向一些考生調查對考題的看法,結果有不少考生認為“考圖書書名頁的那道題目,與我們平時實際接觸到的情況相差很遠”。從筆者了解到的一些實際情況來看,圖書書名頁存在不少問題,根源主要在出版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些出版單位的領導,或者對于圖書書名頁還有國家标準的情況根本不知道;或是雖然模糊地知道有這個國家标準,卻不知道究竟有哪些具體規定;更有甚者,當下屬編校人員希望按國家标準修改書名頁時,領導還以“推薦性标準不必當回事”為借口而堅持種種違反國家标準的做法。筆者以為,這與某些出版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上崗前沒有好好學習有關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規、技術标準或規範有關,也與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圖書整體設計質量不夠重視有關。
(五)漠視國家标準,擅改書号結構
《體系》要求“堅持中國标準書号和圖書條碼使用标準”。應該說,出版單位在條碼使用方面還是基本符合要求的。至于書号的使用,在實行書号實名申領之後是否還存在曾經泛濫一時的買賣書号、一号多用、以書代刊等現象,筆者未經調查不敢妄言。然而,使用中國标準書号不符合國家标準的情況還是存在的,這裡試舉一例。我國從1987年起以中國标準書号代替全國統一書号作為絕大部分圖書的标準化識别代碼(僅技術标準、挂曆、挂圖、散裝圖片等還保留使用全國統一書号)。當時标準書号的結構中曾包含分類種次号,該項位于校驗碼之後,并以斜線(“/”)與之分隔,而從2002年起,國家标準所規定的中國标準書号已經等同采用國際标準書号的規則,其結構中就不再包含分類種次号。但是,筆者檢查了一些近年來新出版的圖書,發現有些出版單位直到2016年還在圖書版本記錄中著錄含有“分類種次号”項的“中國标準書号”,并且所用的分類号還往往與“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中著錄的圖書分類号相互矛盾。出現這類錯誤做法,原因還是在于出版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了解或者漠視有關的國家标準。
二、加強圖書質量管理的建議
黨中央要求建設法治社會,而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加強圖書質量管理需要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做起,一方面是修訂、完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另一方面是提升執法力度,督察、促使各出版單位切實執行已有的法規。本文謹就如何加強圖書質量管理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幾點建議。
(一)對圖書質量采取區别性管理
桂曉風先生在與筆者的多次交流中,都提到應對圖書質量實行分類管理。他認為不能對所有圖書都一刀切地以同一個标準來衡量:有些對社會、對讀者有特别重要影響的圖書應該以“零差錯”作為合格标準,有些一般性普及讀物的質量标準則可稍寬松一些,如對法律法規、政策解讀、醫書藥典、技術标準等種類的圖書與對文藝類、休閑類圖書就應該有不同的質量要求。筆者對此深表贊同,建議在再次修訂《規定》時予以實施。
(二)恢複衡量圖書質量的四種等級
1997年版的《規定》曾把圖書質量等級分成優質、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級。2004年該《規定》修訂後,減少為隻分兩級——合格和不合格。
在劃分四個等級的情況下,出版單位付出更多的成本可以使圖書質量被評為優質或者良好等級,從而在社會上形成很好的聲譽,提高出版單位在社會公衆心目中的品牌地位,進而促進所出版圖書的銷售。改成隻有兩個等級後,情況就不同了。以編校質量為例,原先差錯率低于萬分之一的圖書為合格,差錯率低于萬分之零點二五的為優質,而現在這類圖書都屬于同一個等級——合格。衆所周知,要将編校差錯率降低四分之三,出版單位必然需要增加很多人力、物力成本。但是,成本的大幅增加卻對自身的聲譽和相應的市場效應不能産生積極影響,這種“得不償失”的預期結果對出版單位來說顯然不會有什麼吸引力。所以,很多出版單位就隻把“編校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一”作為追求的目标,缺乏向更高目标努力的積極性。出版單位追求目标的降低,帶來的後果之一便是圖書質量較大幅度滑坡,不合格圖書的占比上升。這是因為實際結果往往與理想上的追求存在一些差距。如果追求的僅僅是“編校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一”,實際結果很可能是差錯不止這些。如果在合格之上再設立良好和優質的标準,就有利于鼓勵出版單位向更高的目标努力,這對整體提升我國圖書的質量能夠起到良性導向作用。同時,今後在組織各種獎項的評選時,應該将編校質量等級為優質作為獲獎圖書的硬指标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
當然,質量等級與标準,也需要按圖書種類分别制訂,不必強求一緻,如對應該保證“零差錯”的那些圖書就隻有優質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三)修改圖書差錯計算标準
建議按照某類差錯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大小,主要以是否會導緻讀者誤解文意為準來分别制訂對差錯的計算标準。
首先,表面上相同的差錯應按圖書種類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差錯計算标準。例如,同樣表現為外文字母大小寫不當或正斜體混淆,在一般休閑類圖書中産生的影響與在物理學專業書中産生的後果就完全不同,對差錯的計算标準顯然也應該不同。
其次,對數字用法不規範的情況,“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的标準似乎也過寬,因為這僅僅相當于存在一個别字的情況。對篇幅一般都有數萬字、數十萬字甚至上百萬字的圖書來說,要保證全書的數字用法都符合國家标準規定,出版單位需要付出的力量遠比消滅一個别字(有時用計算機校對軟件就可實現)多得多。計錯标準過寬,容易導緻出版單位不予重視,不利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範化。因此,建議将關于數字用法的計錯标準恢複為1997年版《規定》的“每處計0.25個差錯,全書最多計3個差錯”。
再次,對标點符号和其他符号的差錯基本上都按0.1個差錯計算也不夠妥當,也需要按照符号差錯對文意可能産生的影響程度分别拟訂計算差錯的标準。比如,冒号誤為比号或比号誤為冒号,标點符号誤在行首或行尾的情況,與錯用、漏用、多用标點符号,着重号的錯位、多加、漏标,破折号誤為一字線、短橫線等情況相比,顯然後幾種情況對讀者的誤導要比前幾種情況嚴重得多,一概都“每處計0.1個差錯”的标準顯得不夠合理。
(四)重視圖書整體設計質量檢查
圖書質量包括内容、編校、設計和印制四個方面。2004年版《規定》關于設計質量的要求是“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标準和規定”。然而,以相關的國家标準來衡量,目前的圖書整體設計質量可以說是令人擔憂。大量在整體設計方面“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标準和規定”、應該屬于不合格産品的圖書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市場上,其中有些圖書甚至還能獲得種種國家級獎項。因此,亟須加強對圖書整體設計質量的管理。
首先,出台具有可行性的規章。2004年版《規定》關于設計質量的上述标準過于籠統,并且将1997年版原有的“全書版式設計統一,字體、字号合理的,為合格”一語删除後,緻使内文版式設計質量标準沒有着落。同時,“有一項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标準和規定”就定為“設計質量不合格”的規定也顯得過嚴。建議參照關于編校質量管理的方法,按照差錯的性質制訂相應的錯誤計算标準,并規定整部圖書在整體設計方面的差錯達到多少為不合格、多少為合格、多少為良好或優質。借此機會,也可以彌補内文版式設計方面長期沒有成文規範的缺憾。
其次,建議專門組織力量對圖書的整體設計質量進行檢查。從目前圖書質量檢查的實際情況來看,對内容質量管理十分嚴格,凡是違反《出版管理條例》關于出版物禁載内容規定的圖書,很快就會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編校質量和印裝質量的專門檢查基本上成為常态,幾乎年年進行,既有全國範圍的,也有分地區的,相關報道不時見于媒體;唯獨整體設計質量,似乎沒有進行過專門檢查,至多在檢查編校質量時“捎帶”一下,媒體上也基本看不到關于這方面的報道。筆者認為,注重内容質量、編校質量和印裝質量是十分應該的,但不該輕視整體設計質量,因為這是圖書質量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不可偏廢,也需要專門進行檢查。當然,對檢查發現整體設計存在問題的圖書,在具體處理上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在整體設計質量分項計錯的規章未出台之前,建議暫且僅向有關出版單位發出警示,不宜一概按照《規定》定為不合格。否則,僅“圖書書名頁的設計不符合國家标準”這一條就可能讓市場上絕大多數圖書被判為不合格。在規章出台并經過适當的緩沖期後,再嚴格按照規章執行。
(五)加強對出版單位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于2008年頒布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除了規定責任編輯的職業資格外,還規定“在出版單位擔任社長、總編輯、主編、編輯室主任(均含副職)職務的人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但從出版單位管理人員的現狀來看,一方面,有不少并不具備出版專業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甚至以往根本沒有從事過出版工作的人士,擔任了各地出版集團的主要業務負責人;另一方面,現在擔任出版單位高級管理職務(社長、總編輯及相應副職)的人員,在2002年時或者已經評上高級職稱而不必參加考試,或者因隻要參加“實務”科目的考試而未系統學習過出版專業業務知識,所以不少人對出版專業業務知識尤其是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标準或者技術規範的知識的掌握是有欠缺的。可想而知,如果高級管理人員本身并不了解保障圖書質量的關鍵之處有哪些,甚至根本不知道哪些出版流程環節是為保證圖書質量而必不可少的,顯然就難以指望其能夠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障圖書質量。更加令人擔憂的是,出版集團負責人甚至還可能會對下屬的出版社提出一些有違圖書出版規律、有損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錯誤要求,緻使出版社的圖書質量“雪上加霜”。
有鑒于此,建議修訂《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将“已獲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列為出版集團業務管理崗位的任職條件之一,并且宜把職業資格的級别定為“高級”,因為集團層面的管理涉及面更廣、影響更大。
同時,在對出版單位領導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時,要增加業務知識培訓的比重,讓他們能夠較為系統地掌握體現圖書出版規律的種種規範性要求,從而不僅不再向員工提出不妥的要求,更能随時糾正員工的一些錯誤做法,使圖書質量得到有力的保證。
(六)追蹤式監督檢查圖書質量
造成圖書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多種多樣,将之歸納、總結,則大體上可以分成三大類:第一類是個别人員或者工作能力較低,或者在某個工作環節上失之粗疏,基本上是屬于個人原因;第二類是出版單位雖有圖書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但在某些環節上執行不到位,出版單位各級管理人員的監控措施不夠有力;第三類是出版單位根本沒有圖書質量管理體系,或僅有紙面上的制度而實際上并不執行。
然而,目前對質量不合格圖書的處理,基本上是“就書論書”,實際上隻針對出自第一類原因的情況,卻缺乏對出版單位整體情況的督查。有鑒于此,筆者建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從圖書市場上随機抽樣進行質量檢查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後續的追蹤式監督檢查,以便較深入地探析導緻圖書質量不合格的深層原因。具體做法是:在随機抽查中發現了不合格圖書,要責令相應出版單位将與該書同一年和上一年出版的所有圖書都送交檢查,必要時還應該責令出版單位提交相應的書稿檔案。利用這樣的方法,可以分析、明了造成圖書質量不合格的關鍵所在,再區别不同情節予以相應處理。
(七)強化問責機制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出版單位的“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标準”,“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而若出版單位被吊銷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内不得擔任出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根據《規定》,“一年内造成三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應注銷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這些規定應該說還是比較嚴的,但從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恐怕大都是停留在“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其他措施則未見實施。可見,違規的“成本”是很低的。其中原因,筆者以為有兩點:一是對圖書質量不合格的“情節嚴重”沒有具體的标準。1997年版《規定》還有“年新版圖書品種有10%以上不合格”的出版單位将受到通報批評和最高為“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規定,但這項規定在2004年頒布的《規定》中已被取消,導緻“執法無據”的尴尬。二是由于隻是孤立地對不合格圖書進行處理,沒有追蹤式地普查相應出版單位在近一兩年内所出版的全部圖書,于是,不僅“一年内造成三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無法查到,就連“年新版圖書”的質量狀況也無從判斷。
筆者以為,《出版管理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宜就如何落實作出細緻、具體的規定。筆者建議,将關于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的處置規定與追蹤式監督檢查圖書質量的具體結果挂上鈎。比如,如果某家出版單位的絕大部分圖書都是合格的,随機抽查發現的不合格圖書隻不過是個案,就說明責任是在相關的個别人員身上(屬于上述第一類原因),可以認為出版單位隻是督查不嚴,屬于一般違規,處以警告或再加罰款,不影響年度核驗;如果某家出版單位在近兩年内所出圖書中有10%~15%不合格,那顯然就不是個别人員的問題,而是整個出版單位在圖書質量管理上存在問題(屬于上述第二類原因),出版單位的違規應是“情節嚴重”,要暫緩年度核驗并責令停業整頓;如果某家出版單位的初版圖書中不合格圖書占比超過15%,出版單位的違規應該定為“情節特别嚴重”(基本上是屬于上述第三類原因),予以不予通過年度核驗并吊銷出版許可證的處罰。現有的《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僅對第三類情況有所反映,且“圖書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标準”的說法也過于籠統。因此,建議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文件也進行修訂,予以量化、細化,以便于執行。
在對出版單位進行問責的同時,對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也要根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和《規定》的有關條款,按照其違規的具體情況分别予以警告、注銷責任編輯證書、注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等處罰。
三、結語
圖書出版工作是一種很複雜的工作。僅就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這個環節而言,編輯面對稿件,需要充分運用“網狀思維”,随時從政治性、思想性、科學性、知識性、邏輯性、語言文字的規範性、體例格式的前後一緻性等諸多方面進行分析、考察,及時發現并糾正錯失之處,勞動強度極大。然而,任何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在知識積累方面都不可能是“萬寶全書”,什麼都精通;在精力上也都不能夠像機器那樣始終保持充沛狀态,總有因疲勞而體能、腦力下降,反應遲鈍的時候。所以,在出版工作實踐中,任何個人都可能犯錯誤。這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正因為如此,就需要通過相應的管理制度、依靠集體的力量來預防或彌補個别人員可能發生的錯失。客觀地說,如果出版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都嚴格執行相應制度,切實履行管理崗位的職責,即使個别編校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偶有失誤,也可在圖書成品發行前得到糾正,不緻對社會産生不良影響。
可見,保障圖書質量的關鍵在于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版單位的監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出版單位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旨在保證圖書質量的各項制度。出版單位要按照體現圖書出版規律的相應标準和規定認真制定保障圖書質量的各項具體制度,并從高級管理人員做起,紮實貫徹這些制度。這樣,我國的圖書質量才有望在整體上大幅度地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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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