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生在世,個人是生滅無常的,社會是真實存在的。
(二)社會的文明幸福,是個人造成的,也是個人應該享受的。
(三)社會是個人集成的,除去個人,便沒有社會,所以個人的意志和快樂,是應該被尊重的。
(四)社會是個人的總壽命,記憶和知覺,所以社會的組織和秩序,是應該尊重的。
(五)執行意志,滿足欲望(自食色以至道德的名譽,都是欲望),是個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始終不變(此處可以說“天不變,道亦不變”)。
(六)一切宗教、法律、道德、政治,不過是維持社會不得已的方法,非個人所以樂生的原意,是可以随着時勢變更的。
(七)人生幸福,是人生自身出力造成的,非上帝所賜,也不是聽其自然所能成就的。若是上帝所賜,何以厚于今人而薄于古人?若是聽其自然所能成就,何以世界各民族的幸福不能夠一樣呢?
(八)個人之于社會,好像細胞之于人身,生滅無常。新陳代謝,本是理所當然,絲毫不足恐怖。
(九)要享幸福,莫怕痛苦。現在個人的痛苦,有時可以造成未來個人的幸福。譬如有主義的戰争所流的血,往往洗去人類或民族的污點。極大的瘟疫,往往促成科學的發展。
(陳俊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廉政美文》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