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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人的調令

時間:2024-11-06 02:36:11

曹磊大學畢業後,被廈門的一家公司招聘。公司很看重曹磊的能力,和他簽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短短兩年多,他就從一個新職員成為了公司的中層幹部。

就在曹磊一帆風順的時候,公司的一紙調令卻給了他當頭一棒:公司在哈爾濱成立了一家分公司,為了開拓新市場,不但要派一名副總去主持工作,還要抽調一名中層幹部去配合、輔佐,而這個中層幹部的名額,就落在曹磊身上。

曹磊對公司的安排很不滿意,自己在廈門發展得很順利,而且已經成家,如果被派往哈爾濱,不但要重新适應工作環境,而且還要和家人分開,這都是他不情願的。他決定向人事部門說明一下自己的情況,希望公司能夠另派人手。

人事部門很快就有了回複:外派員工是公司精挑細選、總經理拍闆同意的,不能更改。現在調令已下,抽調的人員要在十日内趕赴哈爾濱。公司還強調,調動員工工作地點是公司的權利,涉及人事調動的職工都要無條件服從安排,在規定時間内趕赴哈爾濱,如果未能按時報到,将被視為無故曠工處理。

曹磊很沮喪,公司強硬的态度讓他憤憤不平,可他又無可奈何。

曹磊歎了一口氣,準備收拾出發的行李。他打開抽屜,準備拿一些相關資料,無意中發現了自己當年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他心中一動,急忙打開合同仔細閱讀起來。讀完合同後,他想了想,給一位當律師的好朋友打了電話,向他說了事情經過以及自己在合同上的新發現,讓他幫自己指點迷津。

原來,曹磊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寫明了工作地點就是在廈門,而且合同上也沒有特别約定可以根據生産經營需要,變動員工的工作地點。現在公司強行調派職員,是否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呢?

律師朋友了解情況後,肯定地對他說:“既然勞動合同上已經寫明了你的工作地點在廈門,那麼公司和你都必須遵循合同約定。除非在合同中有根據工作需要會改變工作地點這種特别約定,否則公司提出要将你調到哈爾濱工作的行為就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緻,如果協商不成,勞動合同就應該繼續履行。因此,公司要調派你去其他地方工作,必須經過你同意才行。身為當事人的你完全可以拒絕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在廈門工作,公司單方面變更的行為對員工是不産生法律效力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公司會因此将你開除,那樣做的話他們就是違約,你完全可以将他們告上法庭讨回公道。”

得到律師朋友的回複後,曹磊終于放下心,開心地笑了起來。

律師點評:

《惱人的調令》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即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根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簽訂的法律文書,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約履行相應義務。

故事中勞資雙方就勞動關系履行的地點已在勞動合同中明确在廈門,而且也沒有約定用人單位可随意調整和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如果用人單位強制性将曹磊從廈門調派到哈爾濱,這一行為顯然是違背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侵犯了曹磊的合法權益,故曹磊完全可以訴請法律,要求單位依約履行勞動合同。

(發稿編輯:曹晴雯)(題圖:張恩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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