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e租寶”非法集資事件引發了投資者及監管層對于P2P網絡借貸行業風險的關注,與此同時監管層開始着手整頓國内P2P網貸平台無門檻、無标準、無監管的行業亂象。由于P2P網貸長期遊離于金融業統一監管規範以外,其自身發展面臨着政策的不确定性、信息安全、投資者保護制度缺失等一系列法律和運營風險。為有效化解上述風險,監管層應盡快制定P2P網貸行業準入制度、強化資金流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業征信體系及信息安全制度,促進國内P2P網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信息安全;風險;行業監管
引言
P2P(PeertoPeer)網貸,即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台。P2P網貸平台的實質是作為一種信息中介為借貸雙方提供基于傳統金融信貸服務的自由競價交易平台,平台本身不作為當事人參與到具體借貸活動,隻是通過信息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以獲取利益。以英國網絡公司Zopa的成立為标志,P2P網貸平台行業在全世界範圍内迅速發展,憑借其融資的便利性、即時性和高收益的特性,以及靈活浮動的借貸利率及還款期限,滿足了部分小額借貸的市場需求,進一步拓展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契合借貸雙方的經濟利益。尤其是以英美等發達國家為代表,P2P網絡借貸平台行業發展逐漸趨于成熟,其良好的傳統金融秩序有效滿足了投資者對于風險控制的需求,加之消費文化本身的推動,P2P網貸行業前景十分廣闊。2007年“拍拍貸”的建立标志着國内網貸風潮的興起,曆經8年野蠻生長和無序疊代,截至2015年國内P2P網貸平台成交額突破萬億元大關,累計交易額高達1.6萬億元,達到曆史峰值。但是随着“e租寶”等網貸平台的相繼隕落,國内P2P網貸平台逐步暴露出巨大的經營風險和風控漏洞;一些網貸平台變相非法集資,淪為名副其實的“龐氏騙局”,使得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為促進國内P2P網貸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相關部門出台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着手整頓P2P網貸平台行業近十年間野蠻生長、無序發展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從風險控制和行業監管方面着手,深入探讨《意見》發布後P2P網貸平台如何更好地實施風險控制及如何更好地通過政策監管引導P2P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1、P2P網貸平台存在的風險
1.1政策不确定性風險
《意見》的出台就P2P網絡借貸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問題及自身屬性做出了政策解讀,确立了P2P網貸平台合法的法律地位,除部分适用于傳統金融行業企業的法律規範外(如核心資本充足率等基本風險管理指标),其設立、經營與解散均受到國内市場企業法律規範制約(如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與此同時,P2P網貸平台自身的中介屬性得到進一步規範,其實質是信息的提供方及交易的撮合方,平台本身不得變相作為資金經手人參與到借貸雙方的債權債務活動。
雖然P2P網貸行業的合法性得到了政策确認,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有别于傳統金融的特性,其發展依然面臨着政策的不确定性風險。首先,由于不具備傳統金融企業經營資質及操作不規範等原因,P2P網貸平台吸收投資者資金很容易卷入非法集資的風險。基于高回報、低收益的投資噱頭,民間非法集資大多通過借新還舊等手段聚斂錢财直至資金端斷裂而“跑路”,投資者往往血本無歸。P2P網貸平台本身的非傳統金融企業屬性帶來了一定的政策規範風險,一旦管理失範,可能會僭越法律邊界而成為變相非法集資,“e租寶”就是一個典型的非法高息吸儲、借新還舊的例子。其次,運作模式違法風險。部分網貸平台參照傳統運營方式衍生出諸如保證本金模式、債權轉讓模式、自融模式等。由于傳統金融行業有較高的準入門檻,P2P網貸行業在未經監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貿然涉足上述經營模式,一旦監管政策收緊,其經營合規性将受到重大影響。最後,盡管《意見》的出台對P2P網貸行業提出了基本的風控要求,如禁止P2P平台做資金池,并且規定必須由銀行來進行第三方托管,避免P2P平台挪用或惡意侵占投資者資金,但是相關法規細則還有待制定和完善,在P2P網貸行業的後續經營上依然面臨着政策不确定性。
1.2信息甄别風險
由于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數據體系,個人征信信息無法實現充分披露和共享,P2P網貸平台不具備對企業和個人進行普遍征信查詢的能力,這就使得借款人重複借貸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甄别,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網貸平台進行風險控制的能力。此外,網貸平台本身不能有效保證貸款标的(P2P項目)的信息真實性。盡管貸款标的事先需要經過網貸平台的重重審核,但是由于網貸平台缺乏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管理體系,部分網貸平台甚至沒有設立風控部門,标的審核往往流于形式。“e租寶”就通過虛構融資租賃項目以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因此,信息共享機制的缺失制約了P2P網貸平台的風險管理。
1.3投資者保護風險
基于信息中介屬性,P2P網貸平台隻是作為借貸雙方訂立債權債務關系協議的平台,并提供一定的資質審查服務。根據相關法規,網貸平台不能對出借方做出收益承諾乃至資金兜底保證。這就意味着投資者權責自負,出借方要根據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權衡投資的收益和風險,在享受高收益預期的同時承擔潛在的壞賬損失風險。此外,出于征信鑒别原因,網貸平台會詳細記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往往涉及投資者自身的隐私,一旦網貸平台發生信息安全風險導緻隐私信息洩露,可能會侵害投資者個人隐私甚至導緻當事人經濟損失。投資者保護風險也是P2P網貸行業的一大風險來源。
2、P2P網貸風險應對及行業監管對策
2.1應盡快設立市場準入制度
當前P2P網貸平台設立的程序相對簡單,行業準入門檻很低,網貸平台參差不齊,不利于P2P網貸行業的市場監管。相關部門應盡快出台規範網貸平台設立、經營及風控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例如借鑒傳統金融企業最低注冊資本、計提風險準備金等監管制度,從而有效限制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網貸平台的存續。
2.2強化資金流監督制度
P2P網貸平台從投資者融入的資金一般存放于中間資金賬戶,但平台自身擁有劃撥中間賬戶資金的權力,這就為平台染指資金操作提供了便利,以緻投資者資金面臨濫用風險,而通過實行第三方資金托管制度可以限制網貸平台對中間賬戶資金的支配。第三方資金托管通過實行賬戶分離管理,根據資金實際需求進行資金調配,而網貸平台本身沒有托管資金的操作權,有效規避了網貸平台挪用投資者資金的風險。與此同時,第三方存管制度也有助于監管機構對于網貸資金流的監督,及時掌握P2P網絡借貸的數量、投向及運營情況,從而有針對性地出台相關監管政策,保證P2P網貸行業發展的合法合規。
2.3完善征信體系,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首先,要完善征信體系建設,加強P2P網貸平台對于企業及個人投資者資質審核。要拓展客戶信息征集渠道和征集範圍,實現征信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采取多種方式提高征信數據質量;加強征信資料的推廣應用,充分發揮征信系統對于信貸風險的防控作用。一方面要引導P2P網貸平台重視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審查,從源頭防範借款人的違約風險,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信息安全等級,規範征信信息儲存和使用,最大限度地為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服務。其次,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基于發達國家P2P網貸平台行業發展經驗,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平台信息中介服務的效率,保證借貸雙方交易的公平、公正。P2P網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于P2P項目信息的報送,使得借貸雙方能夠基于完整項目信息進行有效的市場博弈以達成具體協議;二是對于借貸雙方自身資質及投資信譽的披露,出借方可以根據借款方個人資質及曆史借貸交易評估投資收益并調整預期回報率,從而提高交易撮合率。此外,當P2P項目出現違約及壞賬乃至網貸平台本身出現倒閉風險時,對于投資者資金的保全及後續處理措施,要事先設立相關的信息披露渠道和信息披露方式,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最後,加強信息安全保護。為保護投資者利益,P2P網貸平台可以引入數字證書和電子簽章技術,依賴數字證書實現身份認證和加密傳輸,同時啟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簽章系統,從而有效避免釣魚網站竊取投資者資金、電子合同違法以及個人隐私信息洩露等問題。此外,還可引入時間戳系統增強合同簽署時間的可信性、實施網站安全監測查殺信息漏洞與木馬、對移動客戶端進行APP檢測以及其他安全策略。随着部分P2P平台向縱深化發展,嘗試涉足第三方征信、第三方支付、大數據等業務,則應該考慮實施等級保護測評、非金融機構支付檢測、反欺詐系統等信息安全項目,保障自身及行業的健康發展。
3、結語
短短8年間,國内P2P網絡借貸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萬億級别的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民間小額借貸的市場需求,對于緩解個人消費借貸及中小微民營企業融資難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也順應國家大力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潮流,盡管短期面臨行業調整風險,長遠來看仍然具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由于受到風險擔保及信貸政策的制約,一方面國内個人小額消費信貸發展緩慢,除信用卡消費外,個人消費信貸利率普遍較高并且有卷入民間“高利貸”的風險。P2P網絡小額借貸由于借款利率、期限較為靈活,基于借貸雙方真實意願進行放貸行為,受到個人消費者的歡迎。另一方面,國内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長期向大中型企業傾斜,中小微企業融資主要來源于民間借貸市場,融資成本高企。P2P網絡借貸作為相對低廉、便捷的融資渠道,也成為中小微企業獲得經營資金的有效途徑。随着行業監管政策的逐漸完善以及市場競争機制的調整,P2P網貸行業有望形成與自身發展相适應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國内經濟,同時實現自身的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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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吳成龍,上海理工大學,國民經濟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消費經濟;
李正明,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研究方向:消費經濟及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