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子商務主要通過網絡完成工作,其目前正在向着縱深方向發展,并逐漸向社會各個領域滲透,同時面臨的法律問題也具有多樣性與滲透性,僅憑電子商務法不能将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都很好地解決,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應從電子商務法向網絡商務法轉變,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因地制宜地提出、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網絡商務法,建立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體系。本文将首先探讨電子商務立法内容、特點,然後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及立法的原因,最後再促使電子商務立法向網絡商務法轉變。
關鍵詞: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法;網絡商務法;轉變
上世紀90年代電子商務開始應用,到今天電子商務取得了飛速發展,應用範圍也逐漸擴展,市場規模逐漸擴大,已經成為社會新的經濟增長點。電子商務立法也由此開始,我國在2004年頒布過《電子簽名法》,并且随着時間推移我國立法機關再次對此改進,将電子商務立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現代社會商務的重要表現形式主要是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立法一方面能對電子商務秩序進行規範,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促進其健康發展。随着電子商務近幾年來的發展及應用出現了較大變化,其相關立法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及多樣化,我國應及時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
1、電子商務立法分析
1.1目前國際電子立法涉及内容
國際上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市場準入條件:電子商務要想跨國經營必須要符合市場準入條件,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中就這個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有關成員國要開放電信市場。而且《信息技術協議》中也明确提出了相關參與主體2000年前涉及産品具有貿易自由化特點。2、稅收問題:電子商務貿易主要在網絡上進行,這個特點給稅收管轄權确定造成了困難,也促進了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改革,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國家财政稅收利益。1997年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明确提出:網絡交易對象不需要交一切稅費,網絡上應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将網絡貿易稅收問題看做是一個新的、重要的問題。3、成立電子商務合同:買賣雙方借助電子數據傳遞才能實現電子商務方式,但是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商務合同訂立具有較大、較多的不同,對此應就電子商務合同調整相關法律。1996年聯合同貿易法會通過頒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商務合同做了明确規定,電子商務也有了正常運行的法律依據[1]。4、安全與保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項最基本要求是安全與保密,這主要體現在電子數據傳輸過程中,《電子商務示範法》就針對電子數據可靠性及完整性等内容實施了規定。5、知識産權:電子商務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而逐漸發展、成熟起來,給現行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帶來了更多、更複雜的挑戰,其中突出問題是保護版權、專利及商标等等。6、保護隐私權: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構建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是保護好消費者個人資料與隐私,1998年歐盟在其頒布的《歐盟隐私保護指令》中也詳細提出:應實施法律保護對網上貿易相關敏感性數據,并積極追究有關違法行為。7、電子支付:網絡上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支付款項,在網絡上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主要采用電子支付方式,其有效地推動了貨币從有形流動變成無形信用信息,然後在網上流動,并對國際商務活動及銀行業産生深遠的影響。
1.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特點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出台專門相關法律法規,電子商務産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各種廠商及政府部門分别提出多種多樣解決方案及信息計劃。即使這樣,我國電子商務多數發展計劃還處于技術層面或書面方案中,一些政策法規雖然就這些問題提出了解決措施,但是不夠全面、系統、深入,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還存在不足,并表現出以下特點:1、艱巨性:處于社會主義建設初級階段的我國法制建設與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後,我國法制建設人員對信息技術也不了解、精通,因此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還比較艱巨。2、國際性:電子商務運作環境是沒有國界的,而我國目前法制建設與國際要求差距還較大,對此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要全面綜合考慮國内外環境,積極跟上全球電子商務法制建設腳步。3、複雜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經營過程中具有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地會在力量與智慧方面進行較量[2]。我國國内電子商務改革也促使各方利益進行重新分配,使得電子商務法制建設面臨的局面更加複雜。4、長期性:電子商務屬于全球性産業,需要在全球範圍内運作,也是一項比較複雜的國際社會系統工程,該産業涉及的法制建設内容非常廣泛、繁雜,涉及到國内法與國際法,還涉及到刑法及民法,對此應積極修改當前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新法規。
1.3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2002年公布執行的《電子簽名條例》是我國國内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第一步法律法規,其進一步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良好發展,但是電子商務立法還不科學全面,需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應注意以下原則:1、盡量與國際電子商務規範接軌原則:應盡可能地與《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緻,加快我國電子商務與世界的接軌。2、積極堅持利于交易原則:電子商務屬于新生發展事物,其中還存在較多探索及實踐的規範,對此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積極引導商家創新、探索新商業模式及領域,利用電子商務經營經驗及習慣,逐漸構建起比較成熟完善的行為規範。3、安全性原則:虛拟網絡是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場所,這種商務交易的開展也需要法律保護,因此電子商務法律應在虛拟網絡環境中開展。因為在線網絡交易具有全球性特點,其需要以電子信息及數據電文當做是主要方法手段,比現實傳統法律環境安全性差,非常容易出現商務交易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資信問題等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律就具有保證交易安全的作用[3]。4、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消費者是電子商務發展繁榮的主要依靠者,如果其在這項活動中利益得不到保護的話,這種商貿活動就會面臨危機與困境,因為電子商務在網絡虛拟環境中運行,因此制定的法律不僅要适用于傳統消費者保護法,還應結合網上交易特點給予消費者特殊保護。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分析
2.1計算機系統及網絡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規
我國計算機網絡發展雖然比較良好,但是這方面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較晚,我國1991年頒布出台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随後又于1994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這些行政法規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計算機發展,計算機相關信息系統安全也有了法律層面的保護,但是這些隻是行政法規,并沒有很好的法律效力。後來我國又相繼出台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對國内計算機網絡、域名及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并于接下來一年進行了密集地電子商務立法,1997年5月國務院又對《規定》做了重新修改,并在其中增加了國際聯網主管部門,實施網絡經營許可證制度,同年6月相繼推出域名相關管理方法及實施細則,對互聯網管制做了進一步加強[4]。在1997年時,我國相關立法機關針對計算機犯罪制定實施了新刑法,将計算機犯罪罪名——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程序罪等等納入了新刑法中,将這些計算機犯罪行為納入到法律中能有效保障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财産安全。
2.2計算機系統與網絡安全相關法律
1999年我國頒布出台了《合同法》,在其中增加了電子合同相關規定,對功能等同原則進行了确認,這部法律的第十一條對合同書面形式範圍進行了擴大解釋,将數據電文等也當作能夠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确定了數據電文合同與傳統書面合同法律效力相同。并在這部法律的第16條中規定了邀約到達時間及合同生效時間,并規定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地點。2000年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上海代表團代表提出了“制定電子商務法”提案,之後的學界及業界相繼提出議案,但是并未取得及時反饋及重視,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及法律保障還沒有建立,電子商務法依然還處于難産狀态。
3、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從電子商務法向網絡商務法的轉變分析
3.1用網絡商務取代電子商務
随着電子通信手段的使用與普及,電子商務現在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其不是一種行業,也不是商務方式,單純使用電子商務不能夠将商務範圍界定清晰。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化與電子通信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法應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網絡商務及交易引發的問題,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也應以構建網絡交易秩序為目的,電子商務立法應向網絡商務立法轉變,然後在立法方面使用“網絡商務法”,不要與“電子商務法”混淆了。網絡商務活動的開展主要是依靠網絡這個中介途徑完成的,活動内容主要是開發客戶、市場,并締結合同完成交易。2、借助電子郵件開發潛在客戶,對潛在購買人寄送産品或服務信息,并與其進行互動交流。3、在線訂購: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締結需要經過平台自設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實現。4、安排好網絡在線貨運及貨運跟蹤信息服務:借助在線網絡傳送實施交付義務[5]。除此之外,還有較多更為高級的網絡商務表現方式。網絡商務法應與電子商務法區分開來,并重點調整電子商務的商務行為。
3.2借助商法定位網絡商務貿易的對象及目的
“商務”是網絡商務法的核心與重點,因此電子商務立法應在商法領域内實施,不僅要追求立法自由,還要追求立法秩序價值,電子商務法律應遵守私法自制基礎,維護經營自由,就電子商務制定出一些強制性規範來對自治缺陷進行校正,将秩序價值較好地體現出來并限制網絡商務經營自由。網絡商務法的目的、對象與内容應與商法價值相一緻、相符合。網絡商務的主要調整對象是“網絡經營行為”,網絡商務法對抽象共性經營行為如網絡營銷行為及披露信息行為等進行調整,還會對比較特殊的交易方式問題進行調整;該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網絡交易安全及公平,推動網絡商務發展,重點解決網絡交易中的欺詐、不正當競争等突出性問題。
3.3定位網絡商務法來确定立法内容與範圍
網絡商務法調整内容及範圍受其基本定位影響,該項法律應明确網絡交易相關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并使各主體對自己權利及義務明确,構建科學合理的網絡經營規範與制度,盡量消除掉網絡交易中的風險及不确定性因素,進一步限制那些對網絡交易安全與公平造成危害的活動,依據網絡立法目的,從以下幾方面構建立法框架:交易安全、網絡交易規則、公平交易、誠信交易環境、網絡商務監管及網絡交易相關制度。
4、結語
網絡商務具有滲透性,其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單單用一部網絡商務法是不能很好解決的,網絡電子商務是從電子商務發展而來的,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問題同樣也存在于網絡商務中,對此網絡商務法應依據自己定位及相關邏輯,制定并形成專門解決網絡商務問題的法律,增強電子商務立法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參考文獻:
[1]高富平.從電子商務法到網絡商務法——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定位的思考[J].法學,2014,10:138-148.
[2]支政黨.法史學視野下的電子商務法研究[D].鄭州大學,2015.
[3]李晶.WTO框架下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完善[D].湖南師範大學,2009.
[4]尹國琳.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完善[D].天津财經大學,2011.
[5]任冬妮.關于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設想[D].重慶大學,2008.
作者簡介:張崇,碩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助教,研究方向:計算機網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