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黎任榮榮/文
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特許成立,掀開了公司發展史的第一頁,這一新制度的創新建立起産權的基礎,從殖民時代開始,推動了西方經濟的發展。
1835年,一群英國商人與華商共同創設友甯保險行,成為中國公司制的鼻祖。随後,中外合作的公司紛紛出現,到60年代,随着長江航運業的迅速發展,大量的輪船公司開始籌辦,資金幾乎都從本土籌集。公司制迅速擴展到紡紗、缫絲、煤氣、電燈等每個新興工業部門。随後在洋務運動的大力發展下,清政府于1904年頒行《公司律》,招商局這樣官民合作的大型公司然後開始登上曆史舞台。
1993年,新中國通過了《公司法》,民營企業開始獲得正式的法律保護,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引擎。
公司制在各國的每一次創新與演化,都激發起創業家的熱情。現代公司制強調産權明晰,為股東謀取利潤最大化。它有效地解決了這些問題:募集大規模資金,降低出資者的有限責任,建立董事會的治理結構,以及建立專業經理人的任職制度。随着公司制的壯大,它在全球經濟政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公司培養經理人的商學院也得到大力發展。
上世紀後期開始,各界人士開始探讨公司制未來演變的可能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裡德曼1970年在紐約時報雜志(NewYorkTimesMagazine)發表文章聲稱,如果需要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它的責任就是為股東(即企業的擁有者)增加利潤。這一觀點并不被所有商界人士認同。比如,全食品市場公司(WholeFoodsMarket,Inc.)的創始人兼CEO約翰.麥肯就撰文反駁,強調企業不僅要對股東負責,還要關注消費者、供應商、員工和社區這一系列利益相關者,企業存在的意義是為整個社會造福。他言行一緻:從1985年開始,全食決定将每年淨利潤的5%捐給慈善事業。
當這些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辯論越來越深入,實踐越來越豐富,社會企業的模式應運而生。作為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它旨在消融企業、非營利部門和政府的界限,為解決社會問題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社會企業強調商業盈利和社會公益的雙重目标,有着“混血”的特性——像第一反應一樣,既要給更多的志願者賦能,減少運動傷害問題,也要找到商業化運作所要求的的盈利與效率。
社會企業這種“混血”的組織形式,對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一方面,第一反應這樣社會企業的創業者需要強調公益的邏輯,從而呼招更多的自願者加入,發揮更多的社會影響,為救助他人樹立更好的社會風氣;另一方面,社會企業的創業者也要強調商業的邏輯,使企業平台運營更有效率,更能達到可持續發展。單純的商業利潤邏輯比較好管理;“混血”的多重邏輯,很可能使企業的使命從社會公益邏輯漂移到商業邏輯。例如許多國際上一些小微貸款已經偏離給弱勢群體婦女、窮人賦能的使命,而是漂移到以利潤最大化為追求。墨西哥的Compartamos在美國上市時,記者驚訝地發現這家給窮人貸款的銀行,年度利息高達120%,已經是“大耳窿”(LoanShark)的高利貸。這種“混血”邏輯也可能在企業内部造成沖突,例如自願号召而來的員工們很可能對利潤的追求有完全不相容的看法,從而使社會企業非常脆弱,很難實現财務自由。
B型企業認證體系有利于解決這個組織難題。由BLab推出的B型企業認證(全稱BCorporationcertification,又稱BLabcertification或BCorpcertification)可謂引領社會企業潮流的主要力量。BLab是一家全球性的非營利組織,2006年成立,總部位于美國費城,分支機構遍布美國、歐洲、南美、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BLab強調用最嚴格的标準來審核申請企業的社會績效、環境績效、公共透明度和法律問責,為符合标準的企業構建一個全球性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BLab積極推動成員們的溝通合作,最終實現“以商業推動公益”(“usingbusinessasaforceforgood”)的目标。截至2016年4月,總共有1704家企業獲得了BLab的B型企業認證,涵蓋130個産業和50個國家。這個平台的規模和影響力已經有目共睹。值得一提的是,B型企業認證不同于我們泛指的BenefitCorporation。雖然兩者都強調企業的社會績效、環境績效以及透明度和問責,但前者是非營利性組織提供的認證,面向全球任何組織形式的企業,而後者是由美國部分州政府(3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授予的法律地位,僅限于美國的以公司形式登記的企業。
具體來說,B型企業認證體系主要包括兩方面。第一,确保企業達到績效要求。BLab邀請了20~22個商界和學界的獨立專家組成标準咨詢委員會(StandardsAdvisoryCouncil),開發出一整套B影響力評估(BImpactAssessment)體系,用來衡量企業對其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力。評估涉及的問題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随着企業的員工數量,所在産業和主要經營地點而變化。申請企業需要獲得至少80分(總分200),才算是初步通過該評估。接着,這些通過初選的企業需要遞交相關文件,為他們的自我評估提供詳細的證明。評審會仔細審核企業的評估報告和相關文件,并對企業進行背景調查,來決定他們是否正式通過評估。
第二,确保企業達到法律要求。在認證前,企業需要決定是否修訂企業現有的治理規章制度,以體現其強調社會公益的邏輯,或者向所在州政府申請BenefitCorporation的法律地位。獲得認證後,企業應争取董事會和股東對這些修訂條款的許可。簡單而言,這一程序的目的是推動企業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來鞏固自己強調社會公益的一面。這樣,即使企業有了新的管理層、新的投資人和新的股東,也不會導緻企業使命(Mission)的漂移。
獲得B型企業認證可不是一件一勞永逸的事。除了以上兩方面的評估,BLab還有一系列後續措施,督促認證企業與時俱進。對那些獲得認證的企業,BLab每年會随機抽查其中的10%,對其進行深度評估。為了保持其認證地位,這些企業每兩年需要更新一次他們的B影響力評估,提供新的支持材料,并且保證得分在80以上.這些後續要求是為了确保獲得認證的企業一直維持最高水準的社會公益影響力,即使這些企業不斷發展,不斷變化。當人人都開始談論社會企業而社會企業本身又舉步維艱時,B型企業認證體系提供了一套詳實嚴格的标準和流程,來衡量和幫助提高社會企業在公益方面的績效。它的價值就在于,如紐約時報所總結,“提供了現在最缺乏的東西:證據”(“BCorpprovideswhat’slackingelsewhere:proof”)。就像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等标準推動了中國制造企業升級一樣,B型企業認證體系可以幫助社會創業者更好地沿用美國社會企業的成功經驗,通過組織結構、治理機制和績效管理等系統的學習與模仿,幫助我們年輕的社會創業家協調公益與利潤的“混血”邏輯,克服新的組織形式的不合法性(liabilityofnewness),從而産生更大的社會影響。
管理大師德魯克盛贊社會企業的理念與管理,認為社會企業代表着管理的未來。如果說過去的兩百年,公司制奠定了全球經濟财富的基礎,國家間的戰争被替代成公司間跨國的競争與合作;未來的一百年,随着社會逐漸富足,則将是B型企業生根、發芽、在全球茁壯成長的階段,社會創業家将在這個新的組織形式下創造更公平的社會、更持續發展的明天。
(孫黎為堪薩斯城密蘇裡大學全球創業與創新助理教授,;任榮榮為天普大學福克斯商學院戰略管理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