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兩會話題紛紛引起大家的關注,而全國人大代表、小米CEO雷軍在新聞發布會上則作了一個回應:小米不做電動車,也不做家裝,不做房地産。
雷軍表示,“過去一年我也有點懵,怎麼一天到晚都有人說我做電動車,我真的是3個月前才搞清楚,是有一家公司背後推動的,這家公司居然叫‘雷軍電動’,跟雷軍和小米真的一分錢的關系都沒有。”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上海一間名為上海濰坊瑞公司生産銷售了一款“雷軍電動”的電動車,該公司不僅在其生産的電動車車标位置使用了類似小米“mi”商标的“m”及“雷軍電動”标志,并且在其官網上打出“雷軍電動、數量電動新标準”的宣傳标語。
小米公司得知該侵權行為後,馬上采取了維權行動,将該公司訴至法庭。
小米公司訴稱,其早在2012年就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等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了“mi”商标,對該商标享有了商标專用權。而雷軍先生則是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整個行業甚至其他行業都有非常高的知名度,雷軍先生目前已将其姓名權授予給小米公司使用。濰坊瑞馳公司的行為明顯構成“傍名牌”的侵權行為,即利用小米公司以及雷軍先生的知名度,試圖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公司與小米公司之間有關聯關系,極易使消費者對這兩個商标産生誤認和混淆。因此,小米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庭審中,濰坊瑞馳公司辯稱,該公司涉案商标“m”是經過藝術化處理的,其早有将字母如“X、D、T”等進行處理後作為商标使用的在先習慣,此次也是基于美感,采用了字母“m”的字樣,與小米公司的“mi”組成是不同的;而對于“雷軍電動”,則是因為其曾使用過“雷X”、“雷丁”等商标,因“丁”字代表單個的兵丁,而“軍”則有軍隊将領之意,從“雷丁”到“雷軍”,僅是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級,并非對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軍的姓名進行攀附、抄襲,不構成侵權。
由于雙方均有調解的意願,需要庭後考慮調解方案,法院并沒有當庭宣判。【楊河律師點評】:
雖然濰坊瑞馳公司辯稱他們的商标是“m”的藝術化,與小米公司的“mi”的構成不同,但是,判斷商标是否近似,不僅是從構成、含義判斷,還要從商标的顯著性、着色、外觀、呼叫等因素綜合分析。
本案中濰坊瑞馳公司的“m”字與小米公司“mi”的視覺上差異不大,且小米公司在全國範圍内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濰坊瑞馳公司的商标易使相關公衆對該電動車的來源産生誤認或混淆,且濰坊瑞馳公司不僅僅抄襲小米公司的“mi”商标,還将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作為商标進行注冊,這一系列的行為确實存在搭便車的嫌疑,利用小米公司的知名度給自己造勢宣傳,被判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
很多公司在創業階段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常常會借助一些知名品牌為自己宣傳,但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往往也重視知識産權的保護,對這些搭便車等侵權行為進行打擊,因此,想要搭便車的企業小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