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規定》共32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範圍。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号),《規定》第3條明确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并将範圍确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是完善了生産企業準入條件。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的,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産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産企業或者已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産企業;符合相同類别的常規汽車生産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産能力、生産一緻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産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準入審查要求》進一步規定了17項審查要求,明确了生産企業準入條件。
三是完善了産品準入條件。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産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标準》以及相同類别的常規汽車相關标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産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标準》中進一步規定了39項檢驗标準,明确了産品準入條件。
四是建立了運行安全狀态監測制度。生産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産品運行安全狀态監測平台,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産品的運行安全狀态進行監測。為了保護用戶信息,《規定》要求生産企業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态信息,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運行安全狀态無關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明确:工信部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生産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産一緻性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生産企業的生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停産12個月以上的企業,工信部予以特别公示,在恢複生産前應當對其保持《準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對于隐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準入的,工信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入的,撤銷其準入,申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準入。生産企業生産、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信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問:《規定》在強化新能源汽車産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新能源汽車産品直接關系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規定》從以下3個方面,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産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完善生産企業和産品準入要求。《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應當具備生産新能源汽車産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産能力、産品生産一緻性保證能力及産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請新能源汽車産品準入的,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等電動汽車安全專項檢驗标準。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車産品運行安全狀态監測制度。《規定》要求生産企業建立新能源汽車産品運行安全狀态監測平台,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産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産品的運行安全狀态進行監測,并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态信息。三是建立了“叫停”制度。《規定》明确了生産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産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産品的生産、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生産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隐患的,工信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産、銷售活動,并責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