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中獎和未中獎的獎券會被分開存放,即使消費者未中獎,商家也能通過“暗箱操作”令其中獎。而在活動中隻需以市場價的一二折就能買到的珠寶、玉石,實際成本價為幾十元。此外,商家銷售商品大部分是劣質的,而非假冒,即使消費者發現問題,往往也會被拒絕退貨,陷入維權難的困境。
近日,消費保便接到了關于“消費者遭遇低價購買珠寶陷阱”的投訴,指“譽喜珠寶”虛假宣傳,以消費滿一定金額即可進行抽獎為由,故意擡高中獎獎品價格,然後通過補差價的名義變相銷售,消費者往往會以高出原價好幾倍的價格購買獎品,落入商家的營銷套路。
消費保接到投訴後,試圖聯系“譽喜珠寶”,但企業并未對外提供任何聯系方式,消費保通過多個渠道與企業進行聯系,均未成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确,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标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标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隐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消費保支招
買賣雙方應遵循自願原則。商家通過“抽獎”方式進行促銷,涉嫌采取不正當手段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向當地工商部門或者第三方免費投訴平台(如消費保)進行投訴;
3、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
4、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