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楊華權
當前,有關影視作品(在本文中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糾紛越來越多,其中涉及到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問題紛繁複雜。歸納司法實踐,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主要體現在對制片者的認定上。下面,我們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結合作品創作與投資保護的關系,對此做一個探讨。
一、制片者認定的法律前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影視作品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為影視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國際上關于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屬于影視作品作者,另一種屬于影視作品制片者。前一模式以法國、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為代表。《法國知識産權法典》①第L.113-7條前兩款規定:“完成視聽作品智力創作的一個或數個自然人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以下所列被推定為合作完成視聽作品的作者:1)劇本作者;2)改編作者;3)對白作者;4)專門為視聽作品創作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作者;5)導演”。并且,該法典第L.111-1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了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而且該權利不受作者訂有或訂立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影響。不過,制片者通過推定轉讓方式(法國)或者法定轉讓方式(德國)從影視作品作者那裡獲得該作品的部分權利。後一模式代表國家有美國、日本等。美國版權法将影視作品視為雇傭作品,其第201條(b)款規定,除非各方書面簽訂的合同另有約定外,雇主或者委托作品創作的其他人被視為作者,享有版權中的一切權利。從以上規定來看,在這些國家中,不管是采取哪一種模式,除非另有約定,著作權歸屬都是明确的,制片者享有獨占性的權利。在作者和制片者的利益平衡中,著作權法的價值取向傾于保護制片者的投資。
對于制片者的定義,按照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的解釋,《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的電影作品制作人“是為制作該作品而首先采取行動并承擔财務責任的人。”②《法國知識産權法典》第L.132-23條規定“視聽作品的制作者是發起并負責制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韓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電影作品制作者是制定計劃并對電影作品的創作承擔責任的人。美國版權法上有關影視作品的雇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些條約和國家的立法并沒有将影視作品制片者僅僅限定為法人,自然人同樣可以成為制片者,強調制片者是負責制作影視作品并承擔責任的主體。
我國著作權法采用将影視作品的著作權賦予制片者的模式。但遺憾的是,對“制片者”這一重要概念,《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沒有規定,從而将其置于虛化的境地。根據民法基本理論,權利的享有者需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即是法律所賦予的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于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很顯然,著作權法并沒有否認或者剝奪自然人具有制片者的資格能力,換言之,自然人與法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具有制片者的資格。
但是,我國對影視作品實施高度行政化管理,依照《電影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視劇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範,我國對影視作品的攝制、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實行許可制度,對内容實行審查制度。無論是設立電影制片單位或者電視劇制作單位,抑或是制作影視作品,都需要取得相應許可。即影視作品的制片單位必須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影視作品制作許可證,從而具有影視作品制作資格的法人。從行政法規的層面,能夠成為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制片者的隻能是取得影視作品制作許可資質的法人,不包括自然人,也不包括其他未取得制片許可的法人或組織。這表明,行政規範對《著作權法》中的制片者的範圍作了限定。因而有觀點認為,隻有獲得影視作品制作許可的法人,才是制片者。而且,《電影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電影制片單位對其攝制的電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權。”在這樣一部行政法規中,對影視作品著作權的享有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僅缺乏正當性,而且通過行政幹預進一步強化了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權對行政許可的依附地位。
另外,從法理上而言,《著作權法》是私法、法律、上位法,目的是保護著作權;而《電影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視劇管理規定》是公法,是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是下位法,目的在于加強對影視行業的行政管理,二者的内涵和規制對象并不相同。這就意味着,行政規範設立前述許可的目的,是強化影視作品的制片、進口、出口、發行、放映(播放)環節中的行政管理,嚴格意義上并不涉及著作權的歸屬和保護。如果以行政規範中的概念來解釋或者替代具有不同目的的法律中的定義,把依據《電影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視劇管理規定》取得“制片單位”、“制作單位”資格的主體認定為著作權法中的“制片者”,就不是最為科學的解釋方法。
二、制片者認定的現實困境
如前所述,我國對影視作品實行嚴格的許可和審查制度。設立電影制片單位、電視劇制作單位必須經相關行政部門審批,領取《攝制電影許可證》或《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後方可登記成立。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也須履行審批程序,其所領取的是一次性《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影視行業本來應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并具有成熟市場化運作方式和開放的領域。但是,由于存在過度的行政幹預,使得創造影視作品的各個環節産生了人為制造的資源稀缺現象。衆所周知,資本具有逐利性,這一規律使得沒有獲得相應許可但希望在該領域分一杯羹的資本将會采取各種措施來規避其中的風險,或者與風險同行。對此,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方式就是沒有獲得許可的出資方常常試圖與獲得許可的制片單位通過約定進行聯合拍攝,甚至僅由具有資質的制片單位挂名并以制片單位名義代為申報拍攝批準文件等。但該具有資質的制片單位并未實際投資,甚至也沒有參與影片的任何工作。此時,如果把這些主體認定為著作權人,實際是對著作權人法律内涵的扭曲。
同時,目前影視作品署名也較為混亂,常見的署名有制片人(含執行制片人、總制片人)、制片主任、制片單位、出品人、(聯合)出品單位、(聯合、協助、參加)攝制(拍攝、制作)單位、監制(單位)、某某(導演)作品等,而且片頭與片尾的署名可能還不一緻。如同時存在著作權人、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聯合攝制單位的署名,且著作權人并不等同于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和聯合攝制單位。如《唐山大地震》的電影片頭顯示“唐山廣播電視傳媒有限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寰亞電影有限公司、英皇影業有限公司聯合出品”;在電影片尾顯示“本片著作權由唐山廣播電視傳媒有限公司、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AsiaFilms(BVI)Ltd.享有”;“唐山廣播電視傳媒有限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制片分公司、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影視(集團)有限公司、寰亞電影有限公司、英皇影業有限公司聯合攝制”。此外,同時存在出品單位和聯合攝制單位的署名,且二者不一的情形。如《甲方乙方》的電影片頭顯示“北京紫禁城影業公司、北京電影制片廠出品”,在電影片尾顯示“北京紫禁城影業公司、北京新影嘉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電影制片廠聯合攝制”。這一看似無關緊要的現象折射出業界對制片者認定的混亂認識。
1.制片者和出品人、出品單位
參照《電視劇管理規定》第11條的規定,出品人是指取得影視作品制作許可資質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隻能是自然人,其職責是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影視作品的制作。相應地,出品單位就是獲得影視作品攝制資質的單位。《國産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獲得《攝制電影許可證》和《攝制電影許可證(單片)》的單位,可獨立或聯合署名為出品單位⋯⋯”。如果有多家單位共同投資制作影視作品,它們通常會署名為“聯合出品單位”。從性質上來看,使用“出品單位”的目的主要是表明其作為投資人和著作權人的身份。因此,行業内通常認可出品單位就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而出品人則是制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制片者與(總、執行)制片人、制片主任、制片單位
《電影藝術詞典(修訂版)》指出,制片人“是商業化制片體系中的影片制作管理的總負責人。與導演相比,其區别在于導演是影片的藝術創作的具體執行者,而制片人是影片制作的總的管理者。”③依據《電視劇制片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第三條,電視劇制片人系指電視劇生産、經營活動過程的核心組織管理者。制片人的主要職責是确定選題和劇本、進行項目融資和資金管理、攝制組的組織管理、影片營銷等。執行制片人或制片主任主要負責拍攝劇目的經費使用、攝制組的日常管理等事務。制片人相當于制片單位的總經理。制片人、執行制片人和制片主任均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
3.制片者與(聯合)攝制單位
攝制單位是受出品單位委托,具體負責影視作品攝影、拍攝、剪輯的單位。我國影視作品可分為國産片(劇)、合拍片(劇)和引進片(劇)。以電影為例,攝制單位一般就是電影制片單位,如果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其投資額度達到該影片總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國内投資額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為聯合攝制單位。如果它們是作為影視作品的投資者和參與制作者,也就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但是,一部影視作品的署名中,制片單位、(聯合)出品單位、攝制單位的主體可能均不相同,不宜将署名為聯合出品(制片、攝制)單位當然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
三、制片者認定的司法路徑
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第2款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以通常方式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推定為該作品的制片者。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據此作出類似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司法實踐中遵循該原則,認定影視作品制片者的大緻思路如下:④
1.約定優先。著作權是私權,權利人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治原則對其私權進行處分。因此,當事人就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有合同約定的,首先依約定來确定影視作品的制片者及其著作權。如果視聽作品上的署名(指影視作品片頭或片尾的署名以及版權聲明)與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不相符,則後者構成對署名的“相反證明”。
2.尊重署名。如無相反證明,在視聽作品上署名為“出品單位”、“聯合出品單位”、“聯合攝制單位”的單位為制片者,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但是為了發行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一些出品單位會把某些單位(例如電視台)等署名為聯合出品單位、制片單位或者攝制單位,從而出現多家“聯合出品(制片、攝制)單位”的情形,但這些署名可能僅僅是為了挂名而已,并未有實際投資,沒有參與制作,與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并無實際關聯,因此這些挂名者就不是制片者。如果署名中既有制片者信息,又有明确版權聲明的,則應以版權聲明為準。⑤
3.考察投資與制作參與度。如果沒有在影視作品上署名,或者因未取得相關資質而無法以“攝制單位”或“出品單位”的名義署名,但在有證據證明其為投資方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實際上構成“攝制單位”、“聯合攝制單位”,應被視為制片者,享有影視作品相應的著作權。
4.許可資質僅作參考。《攝制電影許可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等許可資質證明可以作為确定制片者的參考,但不是唯一證據。原因是行政許可體現行政權力對稀缺資源的特定分配,而在競争中市場主體對稀缺資源的追逐容易産生尋租現象。一些獲得許可的單位“出租”其資質,但并沒有投資和參與制作,在這種情況下,僅依靠許可資質确定制片者顯然是不妥的。同時,如果允許持證單位僅憑資質證明并且在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情況下主張著作權,對實際的制片單位是不公平的。另外,在影視作品制作和發行過程中,不排除有其他主體參與制作并通過約定事實上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這與許可資質證書載明的制作單位肯定是不一緻的,在這種情況下依然是要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四、制片者認定的立法建議
如前所述,不同的法律傳統或從創作的角度,或從投資的角度确定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然而不管從哪個角度,制片者都享有獨占的權利。直接将著作權授予制片者,體現了創作對投資的尊重與依賴。因為影視作品是人數衆多的合作作品,影視制作需要大量資金,而且需要調動大量人員共同參與,這往往是單個自然人制片者難以承受的,當前更多是由企業來實現。拍攝影視作品需要經過市場分析、前期籌備、拍攝和後期制作等階段,最後還需要通過發行回收投資。投資者需要承擔前期投資的壓力,而且需要做好營銷,以便使影視作品能取得更好的票房收入。讓投資者享有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有利于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以及傳播。
盡管司法實踐摸索出一條解決制片者認定的裁判路徑,但根源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造成現實困境的主要緣由在于《著作權法》對制片者沒有明确的界定,行政規範又強化了制片者的著作權取得對行政許可的依附,以及缺乏必要的署名規則。因此,可以考慮從以上三個角度對當前的立法進行必要的完善:
首先,在著作權法上明确制片者的含義。據前述分析,建議将制片者定義為對影視作品的籌劃與制作提供資金支持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樣也為作為獨立制片者(人)的自然人留出法律适用的空間。
其次,将《電影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電視劇管理規定》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和享有的條款删除,避免行政法規淩駕與法律之上,或與上位法律相沖突。淡化著作權取得過程中的行政色彩,劃清行政規範與著作權法律的界限。考慮到兩者的銜接問題,對于目前行政規範中大量存在的不規範術語,也應該盡可能修改或者删減,以達到與著作權法規定的術語一緻。
第三,規範影視作品的署名方式。這可以通過行政規範來統一影視作品的署名适用規則,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影視作品的片頭或片尾直接以版權标記的方式公示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情況。
五、結語
希望通過修法,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義,修改相關行政法規中與著作權法律不銜接的條款,制定影視作品的署名規則,以期為影視産業的健康發展減少不必要的障礙。
注釋:
①本文引用的《法國知識産權法典》中文譯文均來自黃晖譯:《法國知識産權法典》(法律部分),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②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編,劉波林譯:《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術語彙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頁。
③許南明、富瀾、崔君衍主編:《電影藝術詞典(修訂版)》,中國電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0頁。
④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8-49頁。
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辦案指引》第一條第(四)款。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責編: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