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播出的一條新聞再次将衆人目光吸引到定點零售藥房。新聞中,當記者走進某省大大小小的醫保定點藥店時,除了可以看到各類藥品、醫療器械,更有琳琅滿目的日常生活用品,諸如洗漱用品、飲料小吃、清潔用品甚至鍋碗瓢盆等等,零售藥店俨然變成了便利店的模樣。往來的顧客更是可以在商戶的“幫助”下,用個人醫保卡在藥店購買上述各類商品。那麼,在定點藥店售賣這些非藥品的商品,是否真的是便利了大衆,又是否真正妥當呢?
從法律法規角度來看,首先,社保經辦機構已将這類“挂羊頭賣狗肉”的行為定義為違法違規的騙保行為。定點醫藥機構不得擅自擴大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範圍,不得利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日用百貨、洗化用品、日用雜品等非醫療用品。近年來,全國各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曾多次重點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冒名頂替、虛開項目、串換項目、分解住院和定點零售藥店串換項目、協助串換現金等違規行為。定點零售藥店如有售賣日用品、替非定點零售藥店代刷醫保個人賬戶、對醫保個人賬戶資金進行套現交易、盜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查實,立即被解除服務協議,取消定點資格。其次,任何商戶當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為準,藥店原則上隻能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不能擅自銷售營業執照所示規定内容外的商品,如其他日用品或食品。再者,從食藥監相關規定來看,在沒有相關部門監控的情形下,藥店擅自銷售食品、百貨、日化用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當然,藥店售賣非藥品類其他零售商品的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也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所謂醫療保險,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共濟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兩個部分,即個人賬戶和公共賬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大池子”與“小池子”。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在個人賬戶使用達到一定限度後,才會啟用公共賬戶中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是很難規避道德風險的。人們會想當然地隻顧眼前利益,在醫保卡内有餘額的情況下,從個人賬戶拿出一部分資金用作日常采購似乎沒有什麼不妥,特别是對于“身強體壯”的年輕人來說,患病風險較低,醫保卡上積累的錢如果一直不花似乎有點“虧”。況且,在個人賬戶使用到一定金額後,就可以使用“大池子”中的公共基金,好像這樣才算是占到了“便宜”。殊不知,這樣一來,醫保基金的互濟作用大大減弱。因為社會保險本身設計就是大家籌集資金,分散風險的一種互濟制度安排。
有學者認為,個人賬戶本身是為了大家在真正遇到疾病風險時能夠享受到醫療保險所帶來的保障。特别是對于患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而言,風險高、需求大。然而從宏觀概念上來看,個人賬戶的存在似乎兼顧了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兩種具有差異化的屬性。社會保險是衆人籌錢,分散風險的互濟制度安排,具有誰繳費誰受益的屬性;而社會保障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國民均可享受的制度安排,沒有排他性。這樣來看,社會統籌具有保險的性質,而個人賬戶又有福利的性質,那麼,這是否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漏洞呢?
當然,制度漏洞可以說是很難避免的,也很難對人群進行甄别或篩選。因此,在制度實施過程中,一方面要依靠多個部門聯合辦公,加強監督監管,嚴查巡視;另一方面,要面向大衆做好宣傳,講明利害,呼籲參保者履行好個人義務,自覺抵制代刷或其他亂刷卡的現象,為自己也為他人的健康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
(作者系首頤醫療健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職員。清華大學醫管院博士後廖藏宜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鄂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