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财産,依法予以返還。這起重大案件彰顯了黨中央依法保護産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是中國産權保護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當前,民營企業稅收已占半壁江山、占城鎮新增就業達到了90%,“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具有現實和緊迫意義。基于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先後出台,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貫徹落實黨中央産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努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助力和指引。
具體而言,如果說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打開了各類所有制經濟創設産權的綠色通道,那麼加強産權保護則是維護既有産權、鞏固創業創新成果的不二選擇。随着社會情勢的變更和傳統經濟形态的革新,産權保護在法律層面也表現出不同的踐行方式。
首先,就立法而言,傳統立法所依據的法學理論功底、對人情禮法的考察已漸漸不能完全滿足當下産權保護立法的需求,立法者不僅須具備對專業知識的掌握、冷暖世故的體恤,還須在新的技術層疊中掌握其基本的原理與運營依據,從而能夠真正實現穿透經濟形态變遷、技術發展精進的面紗,在互聯網、區塊鍊、比特币、電子商務等的圍追堵截下找尋法律制定的基點,拎出法律基本關系的線頭,在還原法律關系的本質後,實現法律的精準制定。
其次,就司法而言,一方面,新經濟形态的誕生、演進在争議解決方面産生的影響在于,所涉的糾紛、案件牽涉的技術複雜性、産權形态性日益豐富和多元,其中以知識産權領域為典型,這就需要司法者要加強關乎産權保護之技術、知識、理論的學習與積累,從而在司法裁判領域實現技術搭台、司法唱戲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者在運用“法律”這一國之重器的時候,要時刻謹記“法律乃是社會秩序維護的最後一道防線”之原則,不忘法律的“雙刃劍”性,對于經濟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民事糾紛、經濟争端等,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财産權利,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
最後,就執法而言,應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嚴格區分個人财産和企業法人财産,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财産,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财産。對于未決涉訴企業,要嚴格依法采取财産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特别是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手段,為企業維持基本運營和之後的産業複蘇留有現實可能;對于已決涉訴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努力實現企業家的勝訴權益,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同時,要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這條主線,加強破産案件審理,綜合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實現市場主體的有效救治,運用清算手段促使喪失經營價值的企業和産能及時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充分發揮破産審判工作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中的積極作用。
(作者系首屆全國十佳律師、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責編鄂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