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近年來,德國買方日漸高企的破産.."/>
人人書

雜誌

保存到桌面 | 簡體人人書 | 手機版
傳記回憶文學理論偵探推理驚悚懸疑詩歌戲曲雜文隨筆小故事書評雜誌
人人書 > 雜誌 > 如何應對德國買方破産風險

如何應對德國買方破産風險

時間:2024-10-28 05:01:29


    ■王偉

近年來,德國買方日漸高企的破産、拖欠等違約事件,影響了中國出口企業對德國買方“嚴謹、規範、誠信”的傳統印象。日前,中國信保甯波分公司因某德國大買方破産,向企業支付了約1378萬元的賠款。該消息發布後,不少出口企業對此高度關注。在本文中,中國信保專家就出口企業面對德國買方破産應該注意的細節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應對德國買方破産案件時應關注的主體

公司原經營管理人員

買方的采購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或者買方高層,是出口商在生意中主要接觸的人員。出口商習慣且善于與買方的經營管理人員打交道,多年的合作也自然會形成信任。因此,在買方破産風險發生後,出口商在信息來源、決策評估等方面主要依賴買方原經營管理人員。比如“買方采購人員表示當前公司還可以下新的訂單”,“買方部門經理承諾優先償還貴公司的應收貨款,以此請求放單放貨或其他支持”,“買方以公司名義與貴公司簽署一份和解協議”,等等。對此,出口商大多給予相信和接受。

我們認為,僅憑與買方原經營管理人員溝通,即做出相關決策的做法不太穩妥:第一,買方破産前及破産過程中,買方人财物多會頻繁變動,尤其是相關人員的職位、權限變動;在此期間,部分人員的道德風險高于平時,甚至可能發生離職人員繼續冒名原公司進行商業活動、人員授權被縮小或取消後依然進行原授權商業活動等風險事件;第二,大部分公司破産程序引入破産管理人接手公司的資産及權利義務,以保障全體債權人的權益,原經營管理人員的決策權限相應地受限或被剝奪。簡單來講,原經營管理人員對破産相關事宜說得不準、說了不算。

中國信保專家建議,一旦有買方可能破産或已經破産的消息,出口商不能唯“買方”是從,最好第一時間索要、查詢來自更“權威”的破産管理人的信息或指示,據此才能作出進一步處理。
    破産管理人

破産管理人,是指破産宣告後依法成立的,負責對破産财産進行管理、處分,負責後續業務經營以及破産方案拟定和執行的破産事務專門機構,由指定人員組成。

一般情況下,出口商基本上隻接觸買方的經營管理人員,且買賣雙方的溝通形式往往也比較靈活,郵件、電話、微信(或類似即時通訊軟件)等混雜使用。出口商一般很少接觸破産管理人。而且,破産管理人發給出口商的材料一般都非常正式,長篇大論且行文晦澀(涉及較多法律術語)。出口商應對起來比較生疏。

但破産管理人是破産公司的“當家人”,破産管理人通報的信息、交辦的事項均關系到出口商的切身利益,不能擱置、拖延。

中國信保專家建議:出口商及時引入律所、中國信保等相關專業機構處理破産事務,争取以“平等身份”與破産管理人進行對接。

出口商代理律師

代理律師可以成為出口商利益的“代言人”,為出口商提供細緻周到的服務。但很多出口商存在這樣的想法,如“買方破産了,回款希望幾乎為零”;“買方都破産了,何必另外再支付一筆律師費,完全可以省”;“買方破産了,請律師也無濟于事”等等。這些誤解的産生主要緣于對律師服務、對破産案件處理的一知半解。加上出口商手頭也沒有可以勝任國際法律問題的律師可用,在遇到買方破産時,往往隻能擱置或不了了之。

在很多案例中,出口商錯過破産債權登記截止日、提交材料不合格、相應程序缺席等失誤時常發生,緻使自身權益受損。買方破産案件中,稱職的代理律師可以成為出口商權益的好“保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主體

此外,買方破産過程中還有法院、财産監督人、債權人會議等參與主體,因與出口商自行可采取的風險處置密切度不高,此處不作詳述。

德國買方破産的“遊戲規則”

破産計劃

程序正确認識破産計劃程序,對正确應對德國買方破産風險至關重要。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支付不能法》,引入了類似美國破産法第十一章(REORGANIZATION)的程序,稱為“破産計劃程序”,這與傳統德國破産法上強調破産公司的責任(債權人的權利)是不同的,破産計劃程序更側重對債務人的保護。法律的天平從賣方偏向了買方。這或許是個立法理念問題、理論問題,但認清“遊戲規則”的本質也關乎到出口商的實際利益。要害就在于,德國買方進入破産計劃程序的前景并不會完全像買方原經營管理人員描繪的那樣美好,如“公司将東山再起、雄風重振”。在較多的德國破産案例中,破産計劃程序由債務人主導或操控,債務人的真實目的往往不是要堅強維持經營、努力追求重生,給衆多債權人一個“滿意的交代”,而是将此作為一個喘息的機會,騰挪實現自己的利益。出口商切不可對破産計劃程序産生過多的“期盼”,導緻決策偏差,耽擱維權時機或時效。

破産計劃程序類型上有重整計劃、和解計劃、清算計劃。重整分為通過法院的重整和不通過法院的重整,破産計劃可以由債務人提出或由破産管理人提出,破産計劃内容上包含陳述和形成兩個部分,破産計劃分為提出、表決通過、執行等階段,諸如此類的具體事項或專業細節問題,則可以交由中國信保或其他專業機構處理。

破産清算

破産清算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普通破産程序,在債務人破産計劃程序失敗後,債務人僅能通過評估、變賣、分配破産财産來滿足債權人的權益,破産債權人往往隻能得到較低比例的清償。清算程序在整個破産程序的後期,出口商(或代理律師)按部就班跟進即可。

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買方發生破産,如果已經簽署的銷售合同項下,出口商還尚未發貨或尚未放單,則面臨一個是否繼續履行發貨或放單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出口商具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但在破産程序開始後,是否繼續履行發貨或放單,這個決定權完全在破産管理人手上。破産管理人可以拒絕出口商繼續履行,也可以選擇同意出口商繼續履行。這種主動權的喪失對出口商是不利的,因為很多情況下出口商已經完成銷售合同項下的采購或生産備貨,且産品往往為買方訂制或涉及專利等。一旦破産管理人拒絕出口商繼續履行,出口商的庫存壓力可想而知。而且對這些庫存,出口商無法主張貨款、無法申報為破産債權。如果破産管理人選擇同意出口商繼續履行,與之相對應的貨款可以優先全額(或高比例)清償。對于出口商而言,在破産程序中,優先受償優于申報破産債權、等待分配清償;申報破産債權、等待分配清償優于無法申報破産債權。

破産管理人的選擇對出口商利益影響如此巨大,而其選擇遵循一個規則,即繼續履行必須對破産債務人有利、使破産财産增值。實務中,出口商可從産品優勢、供貨商地位、提供配套服務等方面與代理律師充分溝通,提供素材,并借律師專業的處置手段争取破産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的有利方案。

破産撤銷權制度

經破産清算了結所有債務、終結債務人主體是破産案件中一種可能性較高的結果。破産清算之前可能經過重整努力,但還是失敗了。在兩者前後相繼之間,還有一個可能會嚴重影響出口商利益的制度,那就是破産撤銷權制度。簡而言之,早期出口商已經收回的貨款,破産程序開始後将成為破産管理人的審查對象。隻要符合破産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破産管理人将撤銷該買方付款行為,出口商被要求退返該貨款。

以下是一個典型案例:2013年底,某德國債務人陷入财務危機。為了避免破産的厄運,債務人進行了重整嘗試,與多家供應商(債務人)商談和解方案期望供應商放棄部分債權。多家供應商拒絕折扣和解的方案,當然應收貨款也是分文沒有收回。而一家供應商同意對即将到期的應收款金額進行折扣和解,2014年4月雙方簽署了和解協議,債務人據和解協議支付了和解款項。2014年11月,債務人申請破産後,破産管理人依據破産法第129條和第133條撤銷了債務人的該筆和解款支付行為。

我們建議,出口商如遇到德國買方身處财務困境并請求和解的情形,對相關協議要持謹慎态度,而在财務規劃、人員考核等内部管理方面,也要防範因破産撤銷權的行使而可能産生的風險。

其他拓展:物權保留條款在破産案件中的優勢發揮

物權保留條款是外貿生意中保護出口商利益的一個有力手段,在對德貿易中買方接受度、司法支持度都比較高,而且它的功效在買方破産案件中發揮得更加明顯。沒有物權保留條款的情形下,出口商已經交付給買方的貨物,成為買方破産财産用于清償買方全部債務,出口商需要經曆漫長的破産程序、等待破産分配,而且貨款得到清償的比例極低。中國信保專家建議,出口商與買方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在貨物交付後,賣方保留貨物的所有權直至買方付清全部貨款為止。進而在破産風險發生以後,出口商可以主張取回全部或部分貨物,将貨物轉賣減損,或就該部分貨物與破産管理人磋商繼續銷售給原買方,從而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貨款。

結語

“更為隐蔽的不誠信”、“更加搞腦子的遊戲規則”,這是衆多的德國買家破産案件給我們的警示。由于買方破産案件緻損率明顯高于其他風險、處理過程涉及較多法律技術、程序冗長繁雜,出口商往往對破産風險處置無處下手、無力下手,我們希望通過上述對德國買方破産過程中“人”和“事”的簡單梳理,能為出口商初期處置風險提供參考。中國信保專家依然建議,出口商要更加主動地防範或處置此類風險,在第一時間将有關事項提交律所或中國信保等專業機構處理,最大程度減損,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攝影李蘇橋)


   

熱門書籍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