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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闆挂牌公司的定增過程中典型違法違規行為

時間:2024-10-28 04:02:05

□邢會強

新三闆挂牌公司的定增過程中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有三:忽略了證監會的核準程序;提前使用募集資金;信息披露違規。

新三闆挂牌公司的定向發行,需遵守全國股轉系統的相關規定。不少挂牌公司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而踩了“紅線”,繼而被全國股轉系統施以“自律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的融資。鑒于此,本文總結一下新三闆挂牌公司的定增過程中典型違法違規行為,以為廣大的新三闆挂牌公司引以為鑒。

典型違法違規行為之一:忽略了證監會的核準程序

2015年8月11日,股轉系統對三起定增違規采取了“自律監管措施”,這三起違規行為的案情基本相同,都是挂牌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了200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便披露了認購公告進行認購;主辦券商疏忽大意,股權登記日結束後未核查股東名冊,未發現股東已經突破了200人,還以為不用中國證監會核準。如下頁表1所示:

以下對第一起違規案例進行詳細分析。2015年4月9日,安徽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控股”或“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安徽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拟定增1700萬股股票,每股發行價格為4.50元,融資金額不超過7650萬元。同日,該公司發布了《股票發行認購的公告》。該公告顯示,股權登記日為2015年4月7日,但股票發行前,以該股權登記日為準的在冊股東沒有股份優先認購權。該公司錯就錯在沒有在該股權登記日結束後查詢一下在冊股東,因此也就沒有發現公司股東已經超過了200人。

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開轉讓、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緻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衆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号富凱大廈A座一層)受理相關申請材料。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開轉讓,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号金陽大廈)受理相關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查,中國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挂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範圍。

華盛控股不符合豁免的條件,主辦券商對此未進行核查,還以為符合豁免核準的條件,因此,未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

于是,2015年4月24日,華盛控股發布《關于作廢2015年4月9日所發<華盛控股:股票發行認購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稱:華盛控股于2015年4月9日,在全國中股轉系統披露了《華盛控股: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公告編号:2015-024)。由于公司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根據相關規定,公司需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後,方可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續。目前中國證監會尚未核準本次股票發行,經與主辦券商協商,作廢上述公告,待中國證監會核準後重新發布相關公告。公司承諾将在公告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内返還投資者已經按照《華盛控股:股票發行認購公告》繳納的認購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5年7月27日,華盛控股才發布了“關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稱,公司的股票于2014年4月8日在全國股轉系統挂牌并公開轉讓,挂牌當日股東人數為兩名。該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截至2015年7月24日,該公司股東人數為638名,其中機構投資者49名。新增股東均為挂牌後股票定向發行與股票公開轉讓形成。

2015年9月2日,華盛控股發布了新的《股票發行方案》,發行價格調低為兩元/股,發行數量調整為不超過2,500萬股,融資額不超過5,000萬元。新的《股票發行方案》同時稱:“本次股票發行方案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最終以監管機構核準的方案為準。公司本次股票發行需要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備案。”

2015年9月17日,華盛控股召開201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定向發行股票等相關議案。2015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153209号),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申請予以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衆公司行政許可反饋意見和審核意見公開工作》規定,證監會受理的非上市公司行政許可申請,在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做出受理通知、向申請人出具反饋意見、審核部門正式接受對反饋意見的回複以及出具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後的當周周五晚,更新“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部行政許可申請企業基本信息及審核進度表”時,在證監會網站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部專區同步公開申請材料、證監會反饋意見、申請人對反饋意見的回複和最終審核意見。投資者和社會公衆可到證監會網站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部(簡稱“非公部”)專區查閱相關材料和信息。

2015年12月16日,華盛控股收到了中國證監會第153209号《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中國證監會非公部網站上的《關于安徽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反饋意見》顯示,證監會提出的問題主要有四個:第一個是:“經查詢,2015年4月9日,申請人因未經核準便自行披露股票發行方案,且投資者繳納了認購資金。2015年8月,申請人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采取了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請申請人補充披露:(1)具體的違規情況,違規行為産生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決策程序;(2)主辦券商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督導義務;(3)後續改正情況和相應措施,認購資金是否全部退回,與已繳納認購資金的投資者間是否存在糾紛;(4)違規事項對本次發行的影響,并進行重大事項提示;(5)保證不再發生類似違規事項的措施。請主辦券商、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見。”第四個問題是:“針對前述股票發行及資金拆借不規範等問題,請申請人補充披露:目前申請人公司治理機制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今後改進措施。請主辦券商、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見。”其他兩個問題則分别是針對第三人對華盛控股申請借款提供擔保方面的以及往來款和暫借款方面的問題。

這些問題無疑是讓挂牌公司和主辦券商自曝家醜。最後,華盛控股發布公告稱:“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目前資本市場變化等各項因素,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經與中介機構協商,公司經2016年1月2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于申請撤回安徽華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申請文件的申請》,并于2016年2月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終止審查通知書》(【2016】201号)。”這起定增就這樣在幾經周折花費了不少成本之後草草收場。

中瀛鑫的命運與此類似但略有不同。該公司也是事後向證監會提出了核準申請,并收到了證監會的反饋意見,要求其補充披露違規情況等。2016年2月2日,中瀛鑫發布《關于定向發行股票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的公告》。根據該公告可知,中瀛鑫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關于中止審查股份公司向特定發行對象發行證券導緻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挂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該申請後,同意中止審查。同時,該公告稱:這裡所“提及的中止不等于終止,公司将根據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按規定及時履行後續的信息披露義務。”

或許,經過一段時間,待違規行為滿12個月(或24個月)後,再次提出公開核準申請,中國證監會就不再過問和糾纏這段不光彩的曆史了?

萬通新材的命運似乎好一些,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之後,該公司就沒了動靜,既不披露違規行為——畢竟這還沒有到應該披露的門檻,也不說撤回或作廢《股票發行方案》,更未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核準申請。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典型違法違規行為之二:提前使用募集資金

提前使用募集資金的常見違規行為主要有兩類:一是在向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提交股票發行備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資金;二是在取得股票發行股份登記函之前就使用了募集資金,這又分為兩種情況:過失違規與故意違規。如表2所示: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2013年4月25日發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明确規定:“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記函之前,不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此外,根據該指南,挂牌公司在驗資完成後10個轉讓日内,按照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國結算和主辦券商。以非現金資産認購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關資産權屬過戶或相關資産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記函。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提交的股票發行備案材料是否能通過股轉系統的審核、是否能最終取得股份登記函,存在不确定性。一旦不能取代股份登記函,投資者認購的股票就沒有到手,也就是說,投資者還沒有取得其認購的股票,這時候,如果挂牌公司提前動用了募集資金,一旦發生認購不成功需要退回投資者認購款的情形,挂牌公司拿什麼來退款?總之,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是說,全國股轉系統不允許在領“結婚證”(股份登記函)之前就“同居”(使用募集的資金)。

挂牌公司在向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提交股票發行備案材料前就使用募集資金,比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記函之前使用募集資金在時間上更靠前,因此,更是違規的,也是違反了“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記函之前,不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的規定。

典型違法違規行為之三:信息披露違規

2015年11月5日,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招商”)被全國股轉系統公司“約見談話”,理由是“在未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融資具體方案的情況下,向媒體透漏融資的具體細節,構成信息披露違規。”此後,中科招商還收到了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科招商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5】40号)、《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單祥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5】41号)。

這兩個決定書顯示,中科招商于2015年9月9日在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平台發布公告,首次披露再融資300億元的計劃。深圳證監局檢查發現:其一,該公司董事長在之後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科招商将使用300億元募集資金進行并購,包括對上市公司的并購,打造50家市值在千億級的上市公司。上述募集資金的投向未在2015年9月9日的公告中披露,中科招商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其二,2015年9月,媒體報道中科招商董事長表示,中科招商在未來五年内将拿出100億元來支持旗下互聯網創業平台——中科樂創平台的創業項目。深圳證監局檢查發現,針對上述媒體報道,該公司未發布公告予以澄清。其三,2015年10月10日,該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全資子公司拟以4000萬美元收購天使彙有限責任公司AngelListLLC(以下簡稱“天使彙”)9.9%股權的議案,該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在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平台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檢查發現,公司董事吳碧瑄于9月底接受媒體采訪,宣布中科招商将投資數億美元與天使彙共同打造“矽谷直通車”;10月12日,有關中科招商将斥資四億美元投資天使彙的信息已被媒體大量報道。該公司在媒體上發布信息的時間早于在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媒體報道的投資金額與該公司公告中的收購金額存在較大差異,該公司未對媒報道中的誤導性陳述予以澄清。

真實、準确、完整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原則。“完整”意味着挂牌公司要披露應予披露的全部信息。中科招商董事長單祥雙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公司将使用300億元募集資金進行并購,這些募集資金的投向未在2015年9月9日的公告中披露,因此,中科招商2015年9月9日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公平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則之一。公平信息披露意味着挂牌公司不得僅向部分投資者(而非全體投資者)披露信息。為體現公平信息披露原則,《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第29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衆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應當完全一緻,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中科招商在未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融資具體方案的情況下,向媒體透漏融資的具體細節,違反的正是這些規定和原則。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衆公司應當立即将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态和可能産生的後果。”《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40條對此進一步細化規定:“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挂牌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傳聞的相關資料,并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這些規定既體現了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性要求,也體現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求。中科招商先公布有關消息,在媒體已經廣泛關注和報道的情況下,仍未發布澄清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

總之,通過這一事件可知,中科招商在當時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執行存在較大漏洞。為此,中科招商進行了整改。具體措施為:公司對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進行徹查;邀請主辦券商對公司人員進行信息披露專項培訓;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加強公司内部制度體系建設;建立信息披露違規責任追究機制。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傳遞流程,公司研究決定,在各部門、子公司設立信息披露專員,指定專人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彙報工作,保證公司信息傳遞通道的暢通。同時,公司重申信息傳遞渠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須積極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凡是遇其知曉的,可能影響公司股票價格或對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産生重要影響的事件或信息,均需第一時間與董事會秘書溝通。此外,公司将對非正式公告方式對外傳達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和把關,例如:新聞發布會、産品推介會,公司或個人接受媒體采訪,公司及子公司網站與内部刊物,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對外宣傳和報告等。該公司再次強調,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對外發布的公告須經董事會秘書審核、董事長簽發後方可發布。此後,中科招商還制定了《輿情管理制度》和《媒體來訪及投資者接待管理制度》,這在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還不多見。輿情管理制度規定,公司成立應對輿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輿情工作組”),由公司董事長任組長,成員由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辦公室、品牌管理部人員組成;輿情工作組是公司應對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處理工作,就相關工作做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公司是否對外發布澄清公告。輿情信息采集設在公司品牌管理部,負責對媒體信息的管理,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輿情、社情,并将各類輿情的信息和處理情況經由董事會辦公室及時上報監管機構。

2016年3月7日,唐山彙鑫嘉德節能減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全國股轉系統公司采取了“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原因是“彙鑫嘉德披露的《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存在信息披露内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構成違規。”《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是主辦券商負責起草但以挂牌公司名義發布的臨時性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有虛假記載。對此,主辦券商應高度重視,認真對待,不要給挂牌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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