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已實現全球領先,對社會貢獻巨大
2010年至今,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已在全球取得領先地位。根據艾瑞咨詢數據,2016年中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完成移動支付交易金額達38萬億人民币,約為美國的50倍。近日,台灣地區一些權威人士更是以大陸地區遍地可用移動支付進行消費為例,指出大陸地區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已不隻是“超越台灣”,更是“超越全世界”。
事實上,在中國,第三方支付已為提升社會服務水平,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做出了較大的貢獻。
一是滿足廣大群衆便捷的消費需求,尤其在網絡購物、便民繳費、線下小額支付等等領域,不少城市居民已經習慣不帶錢包隻帶手機的無現金消費習慣。
二是成為縮小城鄉差距、推進農村普惠金融的重要抓手。建設新農村,離不開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提升,而支付服務是解決金融服務“最後一公裡”問題的關鍵。由于農村地區數字基礎化社會水平不斷提升,第三方支付成為縮小城鄉金融服務差異化的重要手段。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數據,縣城移動支付用戶最多,占比為19.6%;省會城市列第二,占比為19.0%;農村地區列第三位,占比為17.0%;其後依次是地級市、直轄市和鄉鎮地區。可見城鄉二元化特征在移動支付領域并不明顯,這也将成為農村普惠金融的重要基礎。
三是為小微企業商戶提供低門檻、便捷的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定位小額便民,為傳統POS機具等難以覆蓋的小微商戶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方式受理非現金支付,降低他們的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率。
“一刀切”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可能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産生較大負面影響
由于P2P與網上金融詐騙案件頻發,中國金融監管機構開始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但是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沒有根據其業務的不同特點,區别對待。而是采取一切從嚴,“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這使我們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制約。
目前,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政策收緊,可能會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的主要是這幾個方面:
一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客戶備付金獲得利息的權利(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暫留在支付寶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賬戶上的餘額,支付機構需将這一部分資金存在合作銀行中,新措施将要求銀行不得将這部分資金産生的利息給予支付機構),而可能産生以下一系列問題:首先是并無國際先例。由于存款必有利息的商業慣例,全球各國都允許支付機構獲得這一部分利息收入(如歐洲在“支付服務指令II”中明确支付機構可将這部分資金投資于安全、低流動風險的資産并享受收益)。其次是擡高社會成本,讓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承受日常支付的負擔。與國外支付行業相比,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具有明顯的普惠特性。如PayPal(貝寶)對商戶收取交易金額3%~4%的傭金,是我國國内平均水平的六倍以上;PayPal賬戶間轉賬也要收取1.5%以上的費用,而在我國,這些基本都是免費或接近免費的。這與中國支付行業長期發展路徑有關,備付金利息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入來源,補貼相關運營成本,因此可以向商戶和用戶提供低門檻、低價格的服務。而一旦取消利息,這些成本将有可能轉嫁給商戶和用戶,擡高社會成本。最後是加劇行業壓力,甚至誘發一定風險。利息收入取消對支付行業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尤其是利息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預付卡機構(占支付機構數量的大部分,且大多數都是盈利能力薄弱的中小型機構)。一旦取消将使得這些機構産生生存危機,甚至逼得原本規模較小、經營不善的機構“铤而走險”,進而做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取消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原有直聯合作的方式,讓兩者通過指定的一兩家機構進行間接聯接。從1999年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首信易誕生起,整個行業就是在努力解決銀行之間跨行支付問題,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便捷的支付體驗。這一模式在國内外發展至今,已非常成熟,并且未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如打破這一模式,可能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建設新平台,将面臨資金、人力和技術等社會資源的重複投入;二是無差異的統一接入,讓消費者和商戶失去對服務的選擇權;三是短期内搭建的平台能否承受現有及不斷增加的業務規模,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提供空間,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來說,具有一定風險。
建議加強科學監管,一定要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我有四點建議:第一,遵循國際慣例和原有監管要求,允許支付機構在合規情況下享受利息,确保整個行業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其向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持續提供普惠便捷的支付服務。
第二,審慎考慮通過集中化平台取代現有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合作模式,避免對10多年來第三方支付發展起來的成熟商業模式造成巨大影響,保持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穩定發展。
第三,對第三方支付行業加大差異化監管。目前,中國國内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超過260家,存在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局面。如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機構已處于世界領先水平,也對社會了産生重大貢獻,應加以鼓勵和支持。但是也有不少支付機構在風險控制和消費者保護方面較為薄弱,容易成為行業風險窪地。建議對不同情況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監管上應當區别對待。
第四,當前持牌機構的過多、過剩也導緻市場出現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違規買賣行為,對監管的嚴肅性産生了挑戰,應加以及時清理整治。(國際融資記者艾亞報道,陳醒攝影)